警察权
警察权力观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作为特殊群体的人民警察,在国家正处于经济转轨、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在不同意识形态、东西方文化及各种思潮的碰撞、冲击之下,其执法观念及权力观念正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拟就人民警察的权力和权力观问题,以及如何锻炼、改善和培养人民警察正确的权力观作些探讨。
一、人民警察权力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其内容人民警察的权力是警察职业生命的构成要素,是一种特殊的支配能力和影响能力,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权和实施的权力;狭义的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的职业权力。
人民警察权力由四个基本要素组成,即权力执行者,权力设施和装备、权力规范、权力信息构成。
其中,权力执行者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物质性要素与精神性要素互助的统一。
警察权力设施和装备主要是指警械、警具等警用武器,交通、通讯设备和监禁场所等,属于物质性要素互助。
人民警察权力四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那么,人民警察权力与社会权力相比,又有着什么样的特征呢?首先,它具有法律性。
人民警察权力是人民警察完成国家赋予任务、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人民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手段。
所以,人民警察的职权的实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其二,它具有强制性。
人民警察权力的实施代表着我国工人阶级意志,权力的阶级性赋予了它的强制性。
其三,它具有广泛性。
警察的职业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警察权力的辐射力势必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其四,它具有层次性。
各警种的工作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这是警察权力又有着多层次性。
其五,它具有主体特定性,警察权力的实施只限于特定的社群,而不能是其他的社群。
其六,它具有效应的双重性。
权力从来就是一柄双刃剑,权力行使者既可以运用它治国安邦,保护人民,也可以用它祸国殃民,为害一方,警察权力也不例外。
警察权

2、在我国,除最广义的警察权概念外,警察权应当属于行政权。 第一,我国习惯不严格区分执行权与行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85条及第105条都将执行与行政的角色合一,警察权在很大程度上 就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警察权应当属于执行权或行政权。 第二,警察权是国家主动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权力, 即使行使部分刑事司法职能,也仅仅是代表国家调查取证、控制犯罪 嫌疑人,为刑事起诉做准备,在本质上和对法律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 司法权有别,在特征上更接近于行政权。 第三,警察权在组织机制方面呈现出典型的行政性,从上下级关系上 看,行使警察权的警察个体和组织必须服从和接受来自上级的领导、 指挥和命令,其与上级之间是一种上命下从、上下隶属的关系;行使 警察权的有关单位,除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外,也都属于行政机关或 行政机构。 此外,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正式承认“司法权”,只有检察权和审判 权,显然警察权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者,认定警察权属于司法权,于 法无据。 因此,我国内地,警察权应当属于行政权。但是警察权又是特殊的行 政权组成部分,它具有国家权力性、法定性、基础性、特殊强制性等 特性,同时肩负着国家安全保卫、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活动等多 种职能,在性质、范围和形态上都与行政权力的一般部门存在区别。
第二,在权力配臵的法律位阶方面,警察权属于宪法调整的范畴,需要用宪法来调整, 强调的是保障人权和法治的基本精神;警察职权属于部门法调整的范畴,由规定国家 对具体部门职权的法律来规范和制约。
据此,在内容要求方面,警察权体现的是一种抽象的国家意志,因此可根据治理国家 的需要,来确定它的内容;警察职权是警察权的具体化,因此需要用法律来确定警察 职权的具体配臵主体、内容、范围和界限。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公安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明确了公安机关和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中的权力和职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警察的权力与职责、治安维护的方式与手段以及改进治安维护的措施等。
一、警察的权力与职责根据公安法,警察是公安机关内的执法人员,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等职责。
警察具有一定的权限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侦查权力:警察有权展开犯罪侦查活动,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审讯犯罪嫌疑人等。
在侦查活动中,警察需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
2. 管制权力: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时具有一定的管制权力,可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进行限制、拘留、逮捕等措施。
但警察在行使管制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执行职权:警察有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警察在执行职权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和依法行事的原则。
二、治安维护的方式与手段治安维护是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警察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实施治安维护工作。
以下是常见的治安维护方式:1. 巡逻防控:警察通过巡逻、警戒等方式,增强对社会治安情况的监控和掌握,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2. 网络治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警察通过技术手段、网络监控等手段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控,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
3. 治安巡查:警察通过定期巡查公共场所、道路和社区等地,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4. 治安教育:警察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宣传、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改进治安维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我国不断推进公安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在治安维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1. 加强警察培训:通过加强警察职业培训,提高警察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增强其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
2. 完善科技手段:引入高新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提升治安维护的效率和精准度,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章警察的职责和权力一、课题:第四章警察的职责和权力二、教学时间:2课时三、教学目的:了解警察权的含义、特点、要素,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权规范,懂得正确行使人民警察职权,肩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
四、教学重点、难点:难点是对警察权的理解;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职责与权力的关系。
重点是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刑罚执行权与行政处罚权,掌握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的内容。
五、教学方法与手段归纳、启发、互动、理论教授与案例分析教学相结合六、教学过程设计:1、案例论证法条;2、当讲授公安人民警察行政处罚权时,较详细地给学生介绍2006年3月1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人民警察的职责一、人民警察职责的含义人民警察职责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警察工作范围和应尽的责任。
(一)警察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二)警察职责是由警察任务决定的,是警察任务的具体化(三)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一)专政职责(二)民主职责(三)司法护法性职责(四)治安行政性职责(五)武装暴力性职责(六)社区服务性职责(七)紧急处置性职责三、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第二节人民警察的权力一、警察权(一)警察权的含义所谓警察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警察行为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以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所拥有的各项权力的总称。
(二)警察权的特征1、特殊的国家权力性2、手段的特殊强制性3、警察权本质的人民性二、警察权力(一)警察权力的含义警察权力,及狭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依法赋予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进行治安管理和惩治犯罪的一种国家权力。
1、警察权力是一种法定的权力。
(1)警察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出法律界定的范围(2)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放弃警察权力,擅自变更和转让就是违法,放弃即为失职(3)警察行为一经做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撤销2、警察权力的主体是法律特定的——警察机关和警察★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文明 规范 依法——浅谈警察权与警察执法权

适用 , 只针 对部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民事争 议。 其次 。 必须是能够作为警察权作用 的对象 , 否则不能适用 ; 例如 , 未达到责任年龄 , 不具有 行 为能 力的人 ,不能作 为警察行 政处罚的对 象; 对于赌博行 为人 的非赌资 、 赌 具的其他财
产和物 品, 不宜采取 “ 没收 ” 这种处罚种类。
实施 ; 但是 。 警察权也有针 对不特定 的对象实
施的情况 . 一些警察命令 、 指挥 , 以及警察机关
发布 的某项决 定 , 采取 的某项 措施 , 并 非针对
陕 西省 法学 会 警 察 法 学研 究会
副 秘 书 长 常宏
导读 : 警察权 . 亦称 警 察 权 力 。 一 般 是 指 主 权 国 家 用 以维 护 国 家安 全 和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 预
件 的要求来看 , 首先, 警察权作 用的对象 必须
是警务活动范 围内所涉及的人或物 , 不涉及其 他管理领域 的相对人 , 比如对于违反工商管理 的人 , 则不能适 用警察处罚权 ; 警察裁 决权的
透、 相 互制约的对立统 一 , 无一不在 警察法 律
关系中体现。 从 而使权利和义务机制贯穿于警
察 法律规范 的全部过程。 警察权与警察个人权 利。 警察权是以国家
名义 ,代表人 民整体意志和要求的公共权力。 而警察个人权利是作为个体的警察不是 以“ 警 察” 而是以“ 公 民” 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所享有
都 集 中在 公 安机 关职 权 中 。 权 力 范 围 不仅 涉及 到 各 类 社 会 管 理 秩序 ; 而且 还 涉及 到公 民 的人 身权 利 、 民主专利、 财 产权 利 及 其 他 权 利
提高执法水平在执行中承办的活动实施警察权的警务人员必须是警察机定在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有检单位办案民警分管领导要层层把关各单位关经法定程序任用的人员具有法定职务和资察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没还应建立相应的执法责任制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我国正在推进深化公安改革。
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影响我国警察权变迁的主要因素。
警察是国家强制力的垄断者,警察权有效性影响社会秩序,其合法运行影响公民的自由。
本文梳理了政治变迁、经济发展、权利意识和科技发展几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影响,整理出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公安改革面临的问题。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警察权的概念和属性。
警察权具有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
警察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更是国家作为“必要的恶”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维护政治制度,为政治服务;警察权具有公共性,其存在的价值在于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
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社会本身又对警察权具有型塑作用。
警察会帮助社区内的民众完成职权范围外的事项,或者采用非法律手段维持社会秩序,以此确立自己的道德楷模形象。
这种做法有利于提升警察的权威,获得民众的认同,警察权也要呼应社会的需求;警察是执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同时警察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警察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警察权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程度。
在警察权发展的不同阶段,警察权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会有所偏重,三者的平衡与再平衡的过程决定着警察权的变迁。
新中国的警察权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治保卫阶段(1949年—1978年),警察权主要是保障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维护政治秩序。
因而警察权表现出了弥散性、偏重政治和法治程度低下的特征;第二阶段是警察权的调适阶段(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
警察权表现出去政治化、专业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但是阶级斗争的思想仍然影响着警察权的运行。
国家经常发起运动式执法应对社会问题;第三阶段是法治建设阶段(1992年—2002年),自我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权也随之进行改革。
警察权的法治化目标得以初步确立,警察开始提升服务性,以此获得社会的认可;第四阶段是立法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有关警察权的立法基本确立,指导思想也更加稳定,警察权的政治属性却有所增强。
司法警察的权利与义务

司法警察的权利与义务司法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重要力量,在履行职责时拥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司法警察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1. 搜查权利: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行搜查。
这是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发现、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司法警察在搜查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2. 逮捕权利: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逮捕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确保逮捕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且应当尊重被逮捕者的人权。
3. 监管权利: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权监管被捕或拘留的人员。
监管过程中,司法警察有权对被监管人进行管理和保护,同时应当尊重其基本人权,确保不受虐待或虐待的行为。
4. 证人传唤权利:司法警察在调查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传唤涉案证人。
这是为了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获取证据,司法警察在传唤证人时应当尊重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传唤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制止任何违法行为。
这包括阻止暴力犯罪、保护受害者和保护社会安全等。
司法警察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义务1. 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法律权威的义务:司法警察作为执法者,有义务维护社会安全,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权。
只有通过履行这一义务,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感。
2. 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的义务:司法警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行使权力。
只有在法律和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司法警察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3. 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的义务: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尊重被逮捕、拘留、监管人员的人权,确保不受虐待或虐待。
同时,在执行职务时,也必须保护当事人的人权,不得滥用职权。
4. 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的义务:司法警察除了执行执法任务外,还有义务向遇到困难的群众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
这体现着司法警察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警察职能及警察权理论解析

论警察职能及警察权的理论解析作者:王鑫玮内容摘要: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是广义“公安”的概念,行使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警察职能都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不可或缺的力量,是社会和人民都需要的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队伍。
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
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
警察权来源于国家权力,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公法范畴。
警察权是一种特殊资格。
警察权是一种特殊之权。
警察权的实现由法律规范来确认和保护。
人民警察的大部分警察权都集中在公安机关职权中。
权力范围不仅涉及到各类社会管理秩序;而且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专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
因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合法运用手中的权利。
关键字:警察、警察职能、警察权“警察”一词英文Police,源于希腊语Politician,最初的含义是指都市的通知方法或都市行政。
在现代,警察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在我国,提到警察时通常和公安联系在一起,这里的警察指的是广义“公安”的概念,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森林系统、铁道、海关、民用航空系统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一、警察所行使的职能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不可或缺的力量,是社会和人民都需要的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队伍。
我国法律赋予了警察担负职能所必须的责任,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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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 第一节警察权概述 一、警察权的定义 警察权存在最广义、广义上和狭义上的三种理解: 最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有关警察活动的一切权力,它 属于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关于警察工作的 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 广义上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赋予警察机关的一切权力,包 括履行警察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中所运用的一切权力。 狭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用以维 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 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施的权力。
3、最广义上的警察权则不同于行政权。 最广义上的警察权与行政权是两种类型不同但范围有所交 叉的权力。 (1)最广义上的警察权纯粹是从功能而非组织的角度上 进行界定的,立法、司法等权力中与预防、制止、打击违 法犯罪等有关的权力也属于最广义上的警察权的范围。 (2)在不严格区分执行权和行政权的前提下,行政权的 界定是在权力作用形态上进行界定的,它与立法、司法不 同,是一种可以主动、积极行使而又不必然以制定普遍有 效的规则为主要作用形式的权力形态。 (3)警察权与行政权对应着不同的政府功能,前者主要 是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 后者主要是发展公共事业、促进国民福利、进行产业规制 等,二者交叠的范围非常有限,基本上属于两种截然不同 的权力类型。
本专业中的警察权概念,一般指狭义上的警察权。
狭义警察权的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警察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宪法对警察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单行法律又对警察权做了较为具体的设定 和确认。如果没有宪法和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警察权也就失去了其存在和实 施的法律基础。 第二,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授予配臵和有权机 关依法实施的权力,是实现警察职能、完成警察任务的保证。 第三,警察权是作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等警务活动领域的一种 国家权力,该项权力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权力的来源和权力作用的后果也均 属于国家。
Hale Waihona Puke 警察权与司法权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 第一,警察权也包括一部分刑事司法职权,警察机关对犯 罪嫌疑人进行调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等 活动,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 第二,警察权与司法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关系密切,警察 权的运行是司法权运行的前提和必要准备,离开司法权的 运行,警察权不能导致对犯罪的刑事处罚,无法真正实现 警察权打击犯罪的职能。 第三,警察权的运行受司法权的监督,司法权的运行需要 警察权作为保障。对于警察权运行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司法机关可以通 过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审查和纠正,在一定前 提下还可以判决违法机关做出赔偿或补偿。司法权在刑事 诉讼中做出裁判时,绝大部分情况下需要警察机关的刑事 调查作为前提;在做出判决后,也需要警察机关协助执行。
二、警察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警察权与警察职权 警察权和警察职权属于不同的法理层次。警察职权是警察权的具体化,警察权与警察 职权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权力主体方面,警察权属于国家权力,因而警察权主体是抽象的国家;警察 职权是具体机关的职权,警察职权的主体是具体的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
第二节警察权的历史演变 警察权的历史演变涉及到警察权的制度演变和概念演变, 有关制度演变的内容表现在警察制度史的内容中。 1、“警察权”(Polizeigewalt)的概念首先发源于欧洲 大陆。它源于拉丁语的ius politiae,最初并非作为一种权 力而是作为一种法权存在,而且是相当于几乎整个政务管 理权力的法权形态。 (1)古老的“警察权”概念实际上与今天的“行政权” 概念相似,但更强调统治者的威权与命令服从色彩。这一 概念在18~19世纪的德国最为繁盛,主要依靠这种警察权 进行统治的国家治理形态即为“警察国”( Polizeistaat)。 (2)英国人建立了现代职业化、专业化的警察制度,限 定了警察概念的范围,社会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police 由此从一度包含整个内政的宏大概念减退到维护公共道德、 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的范围;
(1)在美国,它的出现比较早,1827年,马歇尔大法官 在布朗诉马里兰一案第一次使用了“警察权”一语:19世 纪80年代,它才在法律上获得普遍的使用。明治维新以后, 日本也接纳了这一概念。 (2)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于19世纪下半叶传入中 国,“警察权”概念传入我国则更晚一些 。
(二)警察权与行政权 警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较为复杂: 部分学者认为警察权属于行政权,部分学者为警察权兼有 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属性。 1、警察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其表现为: (1)从历史上看,警察权的出现早于行政权;在德国, 警察权的诞生比行政权的传入还要早,警察权最终归属于 行政权之下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2)从范围上看,警察权不一定完全属于行政权的范围。 在许多普通法系国家中,警察权仅属于执行( Executive power),并不属于行政权(AdminisLrative power);即使 是在大陆法国家如德国、日本等,警察权与行政权也曾经 截然有别。 各国对“行政权”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对警察权是否属 于行政权、在什么时空范围内、多大程度上属于于行政权, 需要根据具体时空的制度背景进行判断。
第三节警察权的主要内容 一、警察权的抽象内容:法律作用 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当然包含了公权力所一般 具有的各种法律作用,包括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的 命令权( Behehisgewalt)、形成权(Cestaltungsgewalt) 和自行强制权,也包括基于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有时表述 为行政优益权)。 (一)命令权 命令权是指不管相对人的意思如何,公权 力主体单方面发布命令并要求相对人服从的权力。 公法上的命令权和形成权都属于公法上的支配权。命令权 既可以要求相对人积极做出某种行为,也可以禁止相对人 做出某种行为。命令权的行使不必然伴随事实性的强制力。 警察权中命令权的内容几乎普遍存在,部分命令权的行使 直接伴随形成权或强制权的发动。
二、警察权的特性 警察权的特性,是指在警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公权 力的,其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是警察权与其他权力相区别 的根本性质。警察权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特性: (一)国家权力性 是指警察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而且 基本上为国家所垄断。 (二)法定性 是指警察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行使警察 权的主体、条件、程序和范围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基础性 是指警察权在国家权力中占有不可替代的 基础地位,是国家权力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特殊强制性 是指警察权拥有特殊的国家强制力,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依法运用警械、武器等武力来达到执法 目的。
(二)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公权力主体单方面地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 系的权力,包括公法性和私法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 消灭。‘ 1、警察权中形成权的内容包括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撤 销、撤回或注销行政许可、户口迁移等,部分命令权和强 制权的行使也伴随着形成权的发动,如没收违法所得,在 命令相对人遵从、强制转移对相关财物的占有时,也同时 在消灭原先的所有权、建立新的所有权关系。 2、特殊的形成权----行政确认的权力。在严格的意义上, 行政确认只是加强对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判断的合法 性支持,但它对法律关系起到直接的加强或削弱作用,部 分行政确认行为甚至是很多法律关系实际发生效力的起点, 因此也应当被看作形成权的一部分。在警察权中,这种形 成权主要包括出生登记、户口登记和注销、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等。
第二,在权力配臵的法律位阶方面,警察权属于宪法调整的范畴,需要用宪法来调整, 强调的是保障人权和法治的基本精神;警察职权属于部门法调整的范畴,由规定国家 对具体部门职权的法律来规范和制约。
据此,在内容要求方面,警察权体现的是一种抽象的国家意志,因此可根据治理国家 的需要,来确定它的内容;警察职权是警察权的具体化,因此需要用法律来确定警察 职权的具体配臵主体、内容、范围和界限。
(三)警察权与司法权 警察权与司法权属于不同的权力 形态,但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1、警察权与司法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目标方面,警察权的目标是预防、制止和打击违 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国家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进而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司法权的直接 目标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实现公平正义,进而促进 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二者的目标虽然部分重合,但不 完全一致。 第二,在主体方面,警察权的行使主体是警察机关,在我 国,警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而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是司法 机关,二者有根本的差别。 第三,在程序方面,警察权是积极、主动预防、制止和打 击违法犯罪的权力,可以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司法权则 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是一种相对被动地进行裁判的权 力,只有当外部力量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或启动其他司法 程序时,司法权才能发挥作用。由此,警察权与司法权实 际上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五)指导权
指导权是指公权力可以通过提供信息或建议的方式,非强 制性地引导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权力。
2、在我国,除最广义的警察权概念外,警察权应当属于行政权。 第一,我国习惯不严格区分执行权与行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85条及第105条都将执行与行政的角色合一,警察权在很大程度上 就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警察权应当属于执行权或行政权。 第二,警察权是国家主动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权力, 即使行使部分刑事司法职能,也仅仅是代表国家调查取证、控制犯罪 嫌疑人,为刑事起诉做准备,在本质上和对法律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 司法权有别,在特征上更接近于行政权。 第三,警察权在组织机制方面呈现出典型的行政性,从上下级关系上 看,行使警察权的警察个体和组织必须服从和接受来自上级的领导、 指挥和命令,其与上级之间是一种上命下从、上下隶属的关系;行使 警察权的有关单位,除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外,也都属于行政机关或 行政机构。 此外,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正式承认“司法权”,只有检察权和审判 权,显然警察权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者,认定警察权属于司法权,于 法无据。 因此,我国内地,警察权应当属于行政权。但是警察权又是特殊的行 政权组成部分,它具有国家权力性、法定性、基础性、特殊强制性等 特性,同时肩负着国家安全保卫、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活动等多 种职能,在性质、范围和形态上都与行政权力的一般部门存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