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警察权改革

论我国警察权改革
论我国警察权改革

论我国警察权改革

摘要: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警察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武装性、服务性。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警察权的问题在公安机关执法中是一个根本性、纲领性问题,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其他问题才能迎韧而解。本文深入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警察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此提出警察权改革的方法。

关键词:警察权;存在问题;改革

1 引言

近年来有关警察权研究的论文数以百计,研究者大都从静态的角度研究警察权,更多的关注警察权以及警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些文章主要关注警察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权利滥用问题,进而提出如何限制警察权,或者是以法治化为背景,研究警察权如何适应法治化的要求。本文着眼于社会变迁引起的社会结构以及国家职能的变化,探讨如何改革警察权,以使警察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警察权的概念和特征

2.1 警察权的概念

警察二字在我国古籍中出现较早,其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含义相近。古代“警”字从敬从言,敬者,戒也,戒之以言,谓之警,有言在先,不得违戒。古代“察”字,谓以手持肉,祭天求示,得神意而明白,反复详审谓之察,察之为明。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警、察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公布施行,我国正式确立了警察的法律地位,警察权第一次被明确写入我国法律中。我们可以说,警察权的确立,是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里程碑。

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在我国,由于警察一词是在人员与机关双重意义上使用的称谓,因此,警察权既指作为执行警务活动的人员的权力,也指作为警察机关的权力。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后者的意义上使用的。因此有的学者指出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在这一定义中,将警察权的主体界定为警察机关是有一定道理的。

2.2 警察权特征

第一、强制性。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认警察权及其合法性,国家公权力是警察权的依托,警察权的实施也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并依靠国家法律的制裁作为顺利进行的力量支撑。警察权的强制性正是国家强制性的体现,直接表现为警察权正当行使过程中,如果遭到相对人的拒绝或者对抗,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令其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单方性。在警察权的运作过程中,为体现国家的意志,警察机关往往以命令、指挥等形式实施权力,并不以征得权力作用对象的同意为条件,这种单方命令行使警察权,对于相对人来说,应为无条件的服从和遵守。警察权的单方性是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享有警察权的主体是由国家确定的,警察机关行使警察权代表着国家。二是警察权的法定性决定了职权内容不仅相对人应当遵守和服从,而且警察权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警察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执行法律的过程,是对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三、武装性。警察权是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自然具有武装性的特点。警察权的顺利实现,必须以足够的威慑力和强大的暴力作为后盾。我国现阶段警察权的运行方式,除了提供救助性的社会

服务以外,主要依靠“约束权利”来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约束权利”离不开暴力的支撑。

第四、服务性。社会权力主要来自社会生产过程。作为国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警察权,则更是来源于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努力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警察权的行使也不能例外。警察权的服务性正是其行政权力属性的进一步延伸。

3 警察权行使的法律原则

3.1 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公共性要求。公共性对警察权内容提出的要求。警察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因此只有出于公共需要,才能行使警察权。相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则不得介入。二是对象要求。警察权的行使只能针对法律上的负有责任者。限定警察权行使的对象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三是权限要求。警察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警察权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四是主体要求。我国警察法明文规定警察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其他机关及其人员非经法定授权与委托无权行使警察权。

3.2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这是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具体到警察权领域,该原则要求警察在履行相关职责的活动中,应充分尊重相对人的人格。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得侵犯公民的私人空间,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即使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也不能过度限制公民权利。

3.3 程序原则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程序从本质上讲是对权力的一种制约。警察权的行使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警察权的强制性与单方性决定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往往会造成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制,因此,警察权的行使必须严格受到程序的限定。程序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警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警察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同时不断完善程序规则,为程序的运行提供制度和操作保障。

3.4 责任原则

没有无义务的权力。责任原则是指警察机关及其警察必须对自己行使警察权的行为承担责任。坚持责任原则,明确警察机关及其警察违法执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形成对警察权的制约和警察权的合法、适度、谨慎地行使。责任原则实质是通过对警

察权力主体的约束来达到约束警察权的目的。责任原则,首先必须明确行使各种警察权所对应的各种责任。其次要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的认定,使责任原则具有可操作性,这是责任原则的保障。最后,对警察权行使造成的损害应予以救济。

论我国警察权改革

论我国警察权改革 摘要: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警察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武装性、服务性。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警察权的问题在公安机关执法中是一个根本性、纲领性问题,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其他问题才能迎韧而解。本文深入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警察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此提出警察权改革的方法。 关键词:警察权;存在问题;改革 1 引言 近年来有关警察权研究的论文数以百计,研究者大都从静态的角度研究警察权,更多的关注警察权以及警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些文章主要关注警察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权利滥用问题,进而提出如何限制警察权,或者是以法治化为背景,研究警察权如何适应法治化的要求。本文着眼于社会变迁引起的社会结构以及国家职能的变化,探讨如何改革警察权,以使警察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警察权的概念和特征 2.1 警察权的概念 警察二字在我国古籍中出现较早,其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含义相近。古代“警”字从敬从言,敬者,戒也,戒之以言,谓之警,有言在先,不得违戒。古代“察”字,谓以手持肉,祭天求示,得神意而明白,反复详审谓之察,察之为明。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警、察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公布施行,我国正式确立了警察的法律地位,警察权第一次被明确写入我国法律中。我们可以说,警察权的确立,是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里程碑。 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在我国,由于警察一词是在人员与机关双重意义上使用的称谓,因此,警察权既指作为执行警务活动的人员的权力,也指作为警察机关的权力。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后者的意义上使用的。因此有的学者指出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在这一定义中,将警察权的主体界定为警察机关是有一定道理的。 2.2 警察权特征

从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维度谈盘查规范化

从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的维度谈盘查的规范化 [摘要]盘查作为人民警察重要的执法手段,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盘查不规范的现象在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这不仅不利于保障相对人权益,同时也是对警察执法权益的损害,而最终还将构成对国家执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威胁。鉴于此,笔者站在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的维度,针对盘查的本质特性以及不规范的盘查损害警察执法权益的具体表现,从立法、思想认识、实战、后勤保障等几个方面探讨了盘查行为的规范化问题。 [关键词]盘查;规范化;维护;警察执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了警察盘查权,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盘查1成为警察维护社会秩序最基本、适用最广泛的执法手段。由于实践中随意盘查、滥用盘查权侵犯公民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被广为诟病。人们也多从维护公民权角度探讨如何规制盘查权。然而,需要引以重视的是,不规范的盘查同时也使警察执法权益2严重受损。维护警察执法权益是一个关系重大的课题,因警察执法关乎国家法律践行、关乎国家执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本文试从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的维度来谈谈盘查的规范化问题,以期对盘查实践有所助益。 一、盘查的本质特性决定盘查应有严格的规范要求 盘查是基于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定地位而派生的职权,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所特有的现场处置权,在警察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种警察强制权,盘查的本质特性决定了它的运行应有严格的规范要求。 1本文所述及盘查,仅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所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不包括继续盘问。 2警察执法权益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执法活动过程中享有的权益,包括执法警察的人格名誉权、身心健康的权利、生命安全、经济财产权以及与执法活动密切联系的公安机关和警察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休息、劳动保障、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等。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与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仅供工作中参考) 1 受案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 文书:《受案登记表》: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 2 移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 文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 3 回避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 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 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文书:《申请回避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 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一)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遇有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一 时,应当主动向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案件调查处理。(二)申请回避;是指应 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要 求他们回避。(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 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指令 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 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 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回避的决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

【2018最新】警察自由裁量权含义-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警察自由裁量权含义 篇一: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及其限制手段 浅谈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其限制手段 摘要:近年来,警察队伍中出现了”自己人打自己人”的现象,暴露出了我国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亟待提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警察打警察现象的主要法 律原因,该论文着重分析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 对警察职业道德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警察自由裁量权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201X年5月3日,山西省发生了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的事件,被害人李忠义 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民警,当他开车行至太原市某超市附近路口等红灯时,太原市尖草坪公安分局的刑警刘义民在后面鸣喇叭催促,后两人发生口角,当晚,刘义民召集一群人将李忠义打死。该案件中所涉主要法律问题,就是自 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可以使人民警察充分运用自己 的职权,更快、更及时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如 果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那么,就会产生很大的恶果,人民的正当权利就会受到 侵害,警察违法乱纪的现象就会发生,影响到整个警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 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警察法》中的规定有缺陷,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待完善。《人民警 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 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篇二:什么是警察 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 10治安三应急 第一章 1.《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一书认为警察概念的核心在于(C)

警察职能及警察权理论解析

论警察职能及警察权的理论解析 作者:王鑫玮 内容摘要: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是广义“公安”的概念,行使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警察职能都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不可或缺的力量,是社会和人民都需要的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队伍。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警察权来源于国家权力,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公法范畴。警察权是一种特殊资格。警察权是一种特殊之权。警察权的实现由法律规范来确认和保护。人民警察的大部分警察权都集中在公安机关职权中。权力范围不仅涉及到各类社会管理秩序;而且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专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因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合法运用手中的权利。 关键字:警察、警察职能、警察权 “警察”一词英文Police,源于希腊语Politician,最初的含义是指都市的通知方法或都市行政。在现代,警察一般

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在我国,提到警察时通常和公安联系在一起,这里的警察指的是广义“公安”的概念,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森林系统、铁道、海关、民用航空系统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一、警察所行使的职能 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不可或缺的力量,是社会和人民都需要的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队伍。我国法律赋予了警察担负职能所必须的责任,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

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

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警察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在力图使警察的权力基于社会治安的现实情况有所扩张下更好的规范其权力,并对其权力设定限度。这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也符合中国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虽然新法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有许多新的措施和办法,但是在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方面仍有不少问题,本文试图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发,对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进行初步探讨,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存在的范围及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不足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我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警察自由裁量权范围控制问题建议 警察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实现个案正义;用得不好,会极大地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公正、公平的法制目标的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警察处理社会治安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和控制都具有源头上的意义,因此,研究其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对于提高当下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无疑具有相当的现代意义。本文试图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发,拟对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对构建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重视,服务于实践。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及存在的范围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警察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在界定警察自由裁量权涵义之前,首先应该明确何为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警察自由裁量权存在的范围 一般来说,警察的判断和选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事实认定 2、要见认定 3、程序的选择 4、行为的选择 5、时间的选择 笔者认为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在这几个阶段都相应的存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认定裁量 通常来说事实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羁束性,不存在自由裁量的问题。 2、要件裁量 也即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要件确认方面的判断与选择。 3、程序裁量

论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模式

霪鲰撼吩么'-4:t-管理科学论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模式 摘要:警察权包括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其内部权力主要是指警察机关的内部组织管 理权。警察权内部权力配置主要有三种模式:命令型模式、亲缘型模式和契约型模式。命 令型模式以长官意志和个人权威为基础,依靠强制性暴力推行内部管理权;亲缘型模式以 感情为纽带,运行规则是从感情出发为基础的道德规范;契约型模式是警察权内部权力配 置的合理模式,其以形式合理性的法律规制整个警察权内部权力制度,从而奠定了警察权 内部权力的法治基础。 关键词:警察权;内部权力;命令型模式;亲缘型模式;契约型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138(2007)02—0036—03 一般说来,广义警察权包括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警察权的内部权力主要是指警察机关的内部组织管理权;而警察权的外部权力则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序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111有关警察权的权力配置理论多数集中在警察权的外部权力配置问题上,也就是集中在警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警察权的性质及其在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上,对于警察权内部权力配置的理论与实践关注比较少。其实,无论是警察权的公正与效率、积极与消极等价值性问题,还是警察权的作用与功能等具体制度问题,都离不开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我们甚至可以说,与警察权的外部权力配置相比,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在这些问题上有时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这个思路出发,运用德国法学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统治类型理论”对警察权内部权力的特点进行分析和归纳,并对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进行了模式化分类。马克斯?韦伯根据统治的三种合法性:个人权威、个人魅力和理陛规则把统治类型划分为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和理法型统治。【2】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是人治模式;理法型统治是以理性法律规则为基础的法治模式。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统治模型理论,结合警察权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把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模式分为三种:命 口2007.3令型、亲缘型和契约型。 一.命令型配置模式 严格说来,警察权内部权力配置的 命令型模式不是以马克斯-韦伯的统治 类型理论为理论渊源的,但是,警察组 织的严密性以及警察权规范的“必须”、 “应当”、“不得”等规范的强制性特点 决定了警察权内部配置的“命令型”特 征,也因此命令型模式成为一个我们分 析警察权内部权力时不可逾越的问题。 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设置义 务,有时也可能赋予权力,无论是设置 义务还是赋予权力都是以“命令口吻” 出现的,不具有可协商性、可变更性特 点。更为重要的是,命令型的权力配置 模式常常出现个人的权威性命令,正是 在这意义上,我们把其与马克斯?韦伯 的统治类型理论联系在一起。无论是韦 伯的人治意义下的个人权威型统治模 式,还是我们用现代眼光分析的命令型 权力配置模式,对于警察权的内部权力 构造来说都是一种冰冷的、不得不接受 的制度性事实。警察权内部权力的命令 型配置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警察权内部权力配置的单向 性。警察权内部权力配置的单向性主要 表现为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下级对上级的 绝对服从,上下级权力之间缺乏沟通与 交流机制,权力越大、职位越高,权力 越缺乏内部监督机制。在警察权内部权 力制度和机制建设上,决策者对现实情 文/王月峰 况、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缺乏足够的了 解,决策常常偏离警察实践,而且决策 者喜欢不断变换自己的行使权力的方 式,权力的内部游戏规则也常常会因为 决策者的改变而改变,会因为个别人的 喜好而时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这就 使得警察组织内部成员难以预期规则给 予自己的可能利益和损失,从而处于一 种难以掌控自我命运的恐慌状态之中。 其次,权力与责任分离,权力集中 且权力中心上移,责任中心则下移,权 力与责任得不到统一。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警察权代表的警察局长等高级管理 人员就拥有了绝对权威,这种权威有些 近似于古罗马家庭中的“家父”。警察 局长等警察权内部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决 定警察局内部各个部门的领导职位、人 员配置和晋升情况,而且决定警察局的 财政收支、物资配备和警员福利,甚至 决定着警察局内部几乎所有成员的前途 和命运。就像王亚南对中国官僚政治的 评价一样,“中国人的思想活动乃至他 们的整个人生观,都拘囚锢蔽在官僚政 治所设定的囚笼中。"[3】而警察权的责任 分配在警察局长等高级管理者那里则主 要是形式意义上的,实质意义的责任承 担主要落到了警员身上,警察局长等高 级管理者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力责任、 至少是责任难以落实,这在事实上就造 成了权力与责任分离的不正常现象。 再次,权力运行规则主要是传统习 惯,制定法隐退为形式上的、或者说辅 助意义上的权力运行规则。客观的说, 警察权内部的运行规则在形式上仍然是 国家制定法,警察权内部权力并不缺少 法律规则的约束与规制。但是,法律规 则难以对抗命令型意志的权威,命令型 意志在本质上是个人意志、长官意志的 表现,但外在于意志权威的是传统的官 方习惯规则。一般说来,官方社会有自 己的运行逻辑和机制,有自己独特的运 万方数据

公安常用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

公安常用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 一、单选题 1. ()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 依法治国 B. 文明执法 C. 尊重人权 D. 坚持党的领导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2.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依治理念的本质特征。 A 执法为民 B 依法治国 C 民主自由 D 服务大局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3. 执法为民是()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A 为人民服务 B 人权至上 C 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D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D。 4.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A 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B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C 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D 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B。 5. 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A. 文明执法 B. 依法执法 C. 以人为本 D. 以法律为准绳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C。 6. 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 A. 领导批示 B. 文件规定 C. 法学理论 D. 法律规定未选择!正确答案为:D。 7.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是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A. 依法治国 B. 公平正义 C. 执法为民 D. 服务大局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B。 8. 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是确保()。 A. 一切行为让群众满意 B. 一切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C. 一切行为让领导满意 D. 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D。 9.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是 ()。 A. 执法为民 B. 坚持党的领导 C. 公平正义 D. 服务大局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B。 10. 概括起来讲,()就是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明文规定不受 罚。 A. 罪刑法定原则 B. 罪刑相适应原则 C. 罪刑自负原则 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11. 公安民警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一要严把证据关,二 要严把()。 A. 案件关 B. 人情关 C. 法律关 D. 材料关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C。 12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政法机关办案只讲法律效果 B. 政法机关办案只讲社会效果 C. 政法机关办案必须既讲法律 效果又讲社会效果 D.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具有 内在一致性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C。 13. “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 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提高 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 面作用”是()原则的具体内容。 A. 合法合理 B. 平等对待 C. 程序公正 D. 及时高效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D。 14. 下列( )坚决纠正的错误做法。 A. 党政领导干部对案件事实和 处理下达指令 B. 党委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 处理案件 C. 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相统一 D. 党总揽大局,协调各方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15. 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 是正确的?() A. 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 力 B. 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 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 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 为“从新原则” D. 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 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 得免其罪”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16. 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 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 A. 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 法 B. 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 错 C. 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 体作出 D. 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 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未选择!正确答案为:A。 17.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 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 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 1

美国警察如何受理刑事案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a3230117.html, 美国警察如何受理刑事案件 作者:石子坚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8年第01期 防患于未然是美国警察办案的基本原则,主动巡逻概念及实践就是对此最好的诠释。主动巡逻就是主动发现犯罪线索并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刑事案件何时发现、何时制止,发生一起侦办一起,不能坐等刑事案件发生,更不能坐视刑事犯罪恣意蔓延发展。与之相匹配的是低发案率的警务管理原则。因为高破案率要以高发案率和所谓犯罪客体遭受严重侵害为代价。政府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也会向低发案率地区倾斜,以保证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社会治安越好的地方越会优先享受优质资源,而非哪里越乱越往哪里拨钱。 发现犯罪事实的途径 1.接报 无论直接收到群众举报还是911处警指令,都属于接报的范畴。但接报并不等于立案或自动启动完整的侦查程序,一切都有待于警员亲临现场进行甄别判断,然后由现场警员作出处置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指挥中心。 2.发现 在美国,许多刑事案件都是警察在执勤中主动发现的。发现刑事案件后,警察可以有以下选择:一是展开搜捕,发现、固定并获取物证,获取受害人、证人证言,以及保护现场等侦查活动;二是对不属于现案或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侦查的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三是对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且非紧急情况的案件,向法院申请逮捕令和搜查令;四是对锁定犯罪嫌疑人且根据法律可无逮捕令逮捕的当场予以逮捕并进行搜查。 美国警察对于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否有人举报都必须及时介入,因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不属于不告不究之列。现场警员介入后,指挥中心会自动生成一个案号,相关信息都可在这个案号下找到。因此,美国警察受理刑事案件并无独立的审批过程,取而代之的是现场警员独立思考、判断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3.如何确认犯罪事实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刑法关于逮捕的唯一条件就是“合理根据或可能原因”(Probable Cause)。而合理根据是否成立,则要依据以下环境证据:第一是现场警员根据执法经历及培训对事实所做的专业判断;第二是由目击证人或其他警员等相关人员提供的可靠信息;第三是经过培训的动物如警犬所作出的肯定反应;第四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第五是物证。 有逮捕令的逮捕与无逮捕令的逮捕

论警察的盘查权

论警察的盘查权 郑曦 2013-3-26 21:07:53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摘要:警察行使盘查权能够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扩大、证据的消湮和嫌疑人逃跑等情况的出现。但盘查权由于紧急性等特征,对其控制相对较弱,一旦滥用,将对公民的自由权利造成重大伤害。故应当从盘查启动时以合理怀疑或合理根据为依据、盘查中以比例原则为施行标准和盘查后以监督与司法控制为权力制约手段几个方面加以规制。中国现有的盘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存在歧视性盘查等现象,急需通过改革扭转目前的现状。 关键词:盘查程序规制歧视改革 一、警察盘查权的概念与特征 盘查是指警察对于可疑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或检查。盘查实际上构成对人的扣押,涉及对公民自由的限制,而从某种角度看,限制公民自由的程序已经构成对公民的惩罚,[1]因此事关重大。由于盘查涉及法益的重大性,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而言,都不能不审慎为之。而社会治安案件尤其是暴力型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特征,由执行巡逻任务或接到报警后最初到达现场的警察行使盘查权,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或以及时固定证据,或以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是警察职能行使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典型的警察盘查,一般可以分解为截停、盘问和检查三种行为。截停即要求相对人停止行动;盘问即盘诘相对人相关问题或事项;检查包括检查身份和检视搜查相关区域。但实践中盘查更多的是一种行为组合,可以是上述三种动作中的一种,也可以是其中两种或三种行为的混合。例如警察在夜间巡逻时发现某人在商店门口徘徊,行迹可疑,遂命其停止移动并上前盘问其为何夜间在此闲逛,该人张口结舌,神色紧张,满头大汗,警察即令其靠墙抱头,经拍身搜查,起获匕首和螺丝刀等工具。在此过程中,命其停止移动即为截停,上前提问即为盘问,拍身搜查以及起获证据则为检查。此外,盘查甚至可能是上述三种行为与例如设置路障进行路检之类的其他行为的混合,这种混合在酒驾检查、特定场所临检等中最为常见。警察盘查权的行使主要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1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8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5.12.06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8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附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美国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考察

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前,美国警察不被主张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警察在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一般都不允许警察自行解决。而且通过各种方式对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如过度监管,或允许极少的决策自主权;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交流信息,严格遵循明确的指挥链;更多层级的中层管理者[1]5。此种做法使警务活动更为集中,而一线警察就很少有自由裁量权。直到20世纪中叶,美国警政界才正式声称警察在履行警务职责时拥有自由裁量权。其实大凡依照一定规则行使权力者,必有自由裁量空间,这与执法主体对规则理解的差异、规则本身的局限性及事实的不确定性是紧密相关的,因此,即便不主张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也无法完全杜绝警察在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行为。美国没有统一的中央警察机构,其警察部门分为地方、州和联邦三级。地方警察部门执行地方法律,州警察部门执行州法,联邦执法机构的警官相对较少,而且分散在众多的联邦执法机构①。这种分散管理和相对独立执法的状态,使美国警察在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与实践方面都呈现出丰富多样 的形态,对其进行考察就可能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启示。本文拟对美国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影响警察自由裁量的因素以及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方面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分析其给我国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设置与控制可能的借鉴。 一、美国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自由裁量权在警察的业务中实际上是非常广泛的,从宏观方面来看,包括警务资源的分配,对某类犯罪的重点打击,再到对主管部门制定和执行政策都有自由裁量权;从微观执法来看,从警察局的接线员开始就得自由裁量,接线员往往根据对方报案情况判断警察是否应当介入,以何种方式介入,因为警察资源的有限性,无论是决策部门还是接线员都必须对案件按轻重缓急分类处理。为便于讨论集中,本文集中讨论警察在接到报案后或在现场发现可疑情况开始执法后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在此阶段,警察行使自由裁量的范围大体上有是否启动侦查程序,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何种强制措施,如何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方面的裁量权,是否撤销案件或 美国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考察 李 明,林明凤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摘要:美国警察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因其独特的管理体制有自身的特点,其自由裁量的范围体现在案件受理、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案件处理方面。美国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法律、外部环境、警察组织和执法场景等。对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有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组织内部规则的控制,此外也包括律师、媒体以及立法机构的监督和控制。借鉴美国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国应当完善警察执法规范、保障执法的公开、建立令状制度以及监督救济机制。 关键词: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121(2010)02-0014-05 收稿日期:2010-02-15 基金项目:广州市教育局市属高校课题“广州市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08B05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明(1971-),男,四川开江人,广州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林明凤(1985-),女,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美国的联邦执法机构比较分散,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内务部、国防部、美国邮政管理局、国务院、农业部、商务部 及劳工部都设有警察局,并各自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法。 2010年5月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May.2010第3期 总第140期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No.3Ser.No.140 14··

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新时期,警察应该具备以下五种素质。 一、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人民警察素质的核心和关键,起着统领全局的主导作用。崇高的理想信念、坚定的政治信仰,既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又是公安队伍建设的政治保证,更是民警必备的素质。一个人如果没有一种精神作支柱,就会精神恍惚、诚惶诚恐,也不可能实现自我。民警也不例外,必须有一种精神和理念作支撑。民警也必须要加强政治思想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以政治上的坚定来保证行动上对公安事业的无比忠诚。民警更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文件,用文件精神武装自己,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五大”意识,增强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培养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的热情和忠诚。 二、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完成本职工作的根本依托。作为人民警察,除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外,还必须具有丰富广博的公安业务知识和较强的文字、口语表达能力,这是对做好工作起着最经常、直接、具体作用的素质。公安民警因此应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把自己培养成“全能型选手”。事物是不断发展的,公安事业也是不断向前推进的,新时期的公安工作需要我们的公安民警必须“三懂五会”,要持之以恒的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公安各部门的业务知识,只有精通了业务知识,才能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是人民警察完成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和发展潜力之所在。文化素质是人的基本素质,对人的世界观、方法论及人的思想、行为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人民警察要有较好的文化素养,是人民警察社会角色的规定,是人民警察工作性质的需要,是时代发展对人民警察的必然要求。人民警察作为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言人,一言一行,举手投足,都要有一定的规范,都要有一定的水准;即

人民警察法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1、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3、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4、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5、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7、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8、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9、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 10、人民警察执行命令的准则是什么?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11、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应如何处理?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 12、上级公安机关怎样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警察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警察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如何做到公平正义执法,让受罚者心服口服,使受害方的理解满意,赢造和谐的执法环境,我认为正确把握好执法办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关键。 一、自由裁量的定义和原则 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主体依行政裁量权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办案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采用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个过程。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和发展的结果,简单地说就是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为了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公安民警在行政执法中必须把握和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自由裁量必须符合法律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员进行处罚上时,自由裁量必须合乎法律所规定的目的。目的是必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背离了

这一目的,就会陷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泥潭。应当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是一种明辩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 二是自由裁量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平正义应是行政执法的核心,民警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增强公平、正义意识,既要求做到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前后一致,又要反对反复无常,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罚之人和事存在成见或偏见。克服倾向从重处罚、以罚代刑的观念,既要依法惩治违法者,同时又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坚持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平正义地裁量案件。 三是自由裁量必须符合错罚相当的原则。 违法行为一旦实施,就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其行为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都有一定的量的规定性。要准确地确定性质、确定应当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依法自由裁量的结果应当是重错重罚、轻错轻罚、过罚相当。 二、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警察盘查权滥用成因分析

警察盘查权滥用成因分析 [摘要]警察盘查是法律赋予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中的一项重要的权能,能否正确行使,行使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及整个社会的安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警察盘查权滥用现象,为此本文重点研究警察盘查权滥用的原因分析,主要通过对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进行分析,找到问题的症结,为后面笔者进一步研究其对策奠定基础。 [关键词]警察;盘查权;滥用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人们物资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治安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有效遏制社会的治安环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或多或少我们都会有这样的一些经历:“当你在火车站、港口码头,飞机场或大街上等公共场所的时候,你就会遇到警察拦住你,要求你出示身份证等证明,或者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时会有警察截停进行检查等。”[1]笔者曾经在2003年来到疆的时候就遇上过,此后这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当然不仅仅我有过这样的经历我想很多人也应该有过这样的经历吧?同时这样的情形不仅在平时时有发生,在特殊情形那就更加如此,而且更加严格,盘查权滥用现象也时有发生。不论是2003年贾方钧盘查侵权诉讼案和孙志刚事件,还是2007年杨佳案,或者2009年颜芮(化名)盘查案等,都存在盘查权的滥用现象。那么究竟是何原因导致警察盘查权的滥用,导致警察盘查权滥用的屡次发生,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通过对警察盘查权滥用的总结归纳,结合警察盘查的相关理论知识,拟从警察盘查权滥用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素养 在实际中,首先存在部分警察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没有很好的去学习其基本知识,等到执法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要么就单凭自己对盘查的理解或自己的经验去盘查,要么等到盘查时遇到问题才翻阅工具书,试想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学习态度怎么能过很好的把握法律法规的精髓。 其次,我们警察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转业人员,过去基本上没有摸过和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对法律方面的知识相当匮乏,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欠缺。 最后部分警察思想上认识不到位,总认为盘查是日常工作中的小事,对自己又没有多大的影响,没有考虑到一旦盘查侵权,侵害了被盘查人的利益合法权益时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对他人、对社会有多大的负面影响——会严重损害警察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二)特权意识 警察队伍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民警素质与执法能力以及服务意识较差,尤其在基层体现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基层民警的来源比较广泛,学历层次差别也较大,要求也不高,进入公安系统的门槛相对较低,导致有相当部分是转业的,还有就是从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亲戚在公安系统)毕业的,还有一部分是社会上过来的,而且其执法的任务和压力也比较大,直接面临着当事人。也有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缺乏盘查艺术,盘查方法简单粗暴,缺少人性化的关怀,经常说一些不文明的语言,有可能更进一步激发矛盾,最终导致恶剧的发生。 部分警察往往以管理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甚至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物

常用法律法规测试题

常用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测试题 1.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2)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4)吸收存款不符合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5)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6)违反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2.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应如何计付? 应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所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应如何办理挂失手续?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应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5.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6.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执法部门对特定公民或单位的存款强行扣划时,执法部门应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协助扣款的不同原因,可以将协助扣划存款区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因刑事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扣划存款和因行政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公安、检察机关要求对有关存款单位或个人执行扣款,必须向银行县、市支行或分行区办一级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上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和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同意后指定所属有关部门执行扣划存款;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向银行提交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副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上述通知书和副本可直接向单位存款所在银行营业机构或信用社提交,由其直接协助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个人,上述通知书和副本只能提交给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经核对同意后由其指定有关储蓄所协助扣划存款手续。 7.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执法部门冻结存款时,要求执法部门提供哪些符合法定的事由,才予协助? 有权提出冻结要求的机关,其提出的冻结要求也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银行才予协助。 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存款与案件直接相关;二是为保证判决或处理决定能够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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