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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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英国是一个以议会制为主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其政权体系由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机构两部分组成。

地方自治机构在英国政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核心是自治市,通过自治市制度,英国实现了分权和地方治理的有效结合。

自治市制度在英国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市政自由。

然而,现代自治市制度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的改革。

当时,英国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现代化的地方自治机构体系。

根据英国的宪法原则,自治市在政府级别中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自治市行使居民自治的权力,以及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决策权。

在自治市内,市长是该市政府的首要官员,并代表市民在地方事务上行使职权。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基于地方自治法和相关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自治市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自治市法规定了自治市的职能范围,该市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规划、交通、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

自治市政府的职能体系通常由内阁、部门和委员会组成,每个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特定的领域。

自治市制度还包括选举产生的议会,即市议会,市议会是市政府的立法机构。

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议员通常任期为4年或5年。

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批准执行地方政策、决策和法规。

自治市政府的财政由中央政府提供的中央拨款和议会拨款组成。

中央拨款是中央政府向自治市提供的经费,用于支持市政府履行职责。

议会拨款则是自治市政府自行筹集的财政资源,主要通过税收和其他收入来源获取。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和地方自治机构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治市政府为市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自治市政府还可以代表市民利益与中央政府进行协商和讨论,并对中央政府的政策提出建议。

然而,自治市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不同自治市之间的资金分配不平衡,导致有些自治市的发展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控制权,自治市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决策和行动受到限制。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发展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发展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摘要: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是欧洲的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也是单一制的国家。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它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并被誉为“地方自治之家”。

特别是自工党1997年执政以来,英国地方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地方政府的结构、职能和与中央关系等都有了较新的变化。

可以说,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也对今后地方自治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英国地方自治行政发展;地方自治是西方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

所谓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

20世纪以来,它在一些国家较高级的地方单位相应的得到了采用。

一、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早期发展当今世界,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地方自治都受到了普遍的推祟。

作为地方自治典范的英国,其地方自治历史悠久而发达。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有两种情况,一是县级市,具有县与自治市的全部权力;二是行政县,具有管理辖区内卫生、警务、道路、公共救助、国民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等事项的自治权限,包括郡、郡级自治市和伦敦市。

1888年通过的《地方攻府法》和1889年通过的《议会法》《伦敦政府法》,在全国确立了“郡”这一行政层级的自治地位,自治政府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层次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治市,享有由县议会行使的权力之外的一切权力;二是镇,担负地方自治团体的角色;三是乡,拥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不具有在警务、教育和道路方面的独立处理,即非郡级自治市、市区、乡区。

1835年实行《市镇自台机关法》,创设了自治市。

市区创设于1872年,为自治团体的性贡,乡区创设于1894年。

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管辖区域内设立自治市、市区和乡区层级的自治政府。

英国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地方自治传统

英国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地方自治传统

英国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地方自治传统作者:高亚林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15期摘要:英国悠久的地方自治传统直接影响了十九世纪该国现代地方政府制度的形成,是英国现代国家建构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现代国家建构中,英国的地方自治传统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建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过程中,使英国现代国家建构具有居民自治和地方政府双重责任的特色,同时也为英国国家建构带来整合危机、合法性危机和贯彻危机的挑战。

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要处理好地方自治的自律和活力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地方自治;中央集权;现代国家建构;地方政府改革中图分类号:D0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5-0127-05作为“地方自治之母”的英国,其地方自治传统一直是学界关注的话题,有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英国地方自治的历史梳理、制度分析、中央地方关系建构和对他国地方治理的借鉴等方面。

这些研究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有需要进一步扩展研究的领域。

本文现就地方自治传统对英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影响和挑战作一探讨。

一、地方自治传统与英国现代国家建构学界关于地方自治的含义有着丰富的论述,地方自治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中央集权的一种政治模式。

有学者认为地方自治与某地区公民的利益有关,“自治是指地方公共团体自己处理本地区市民的公共事务。

换言之,是地区通过政治行政机构,自己决定自己的利益。

”[1]117“现代自治是在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网络中,地方政府机构根据地区居民的意向而提出的利益主张和实现这一利益主张的行为。

”[1]119有学者认为“地方自治是一套关于地方自我管理、决策的制度、法律和规范以及围绕规范展开的各种政府行为和相关主体间的互动模式”[2]45。

学界有关地方自治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可总结如下:首先,地方自治的主体是地方公共团体或地方政府;其次,地方自治要在法律或中央政府授予的权限之内实施;再次,地方自治的客体是本地区居民的事务和利益;最后,地方自治具有一定的自治程序。

英国地方自治论述

英国地方自治论述

英国地方自治是一个复杂而多元化的制度,它涉及到英国各个地区和地方社区的自治管理。

这种制度不仅保障了地方政府在管理当地事务上的自主权,同时也反映了英国政治体系的多元性和包容性。

首先,英国地方自治的核心是地方政府自治权的保障。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在不受到中央政府过多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和执行一系列的公共政策,如教育、卫生、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

这种权力下放的模式不仅有助于提高地方治理的效率和效能,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更多的创新空间和自主决策的机会。

其次,英国地方自治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地方自治法案和议会制度,这使得地方政府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能够灵活应对,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

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来代表当地居民表达诉求,监督地方政府的运作,从而确保地方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然而,英国地方自治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各种复杂的因素,如经济、社会、环境等,因此地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可能会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

其次,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也可能导致一些地区过度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其他方面的需求,如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

此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挑战,如何平衡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的来说,英国地方自治是一种相对完善和有效的制度,它有助于提高地方治理的效率和效能,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更多的创新空间和自主决策的机会。

然而,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解决。

未来,随着英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英国地方自治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章英国宪法第⼀章英国宪法英国⼈对近代宪法的主要贡献:●议会制度——代议制民主●司法制度——司法独⽴第⼀节英国宪法简史⼀、罗马传统公元⼀世纪,罗马统帅阿古利可拉(Gnaeus Julius Agricola)征服了英格兰,不列颠⼈(Britons)开始罗马化,采⽤罗马⼈的政治制度。

公元401年,随着⽇⽿曼⼈的⼊侵,罗马⼈从英国撤退。

为抵御⽪克特⼈和苏格兰⼈(Picts and Scots)的进攻,不列颠⼈邀请⽇⽿曼⼈协防。

结果“鸠占鹊巢”,盎格鲁-萨克逊⼈(Anglo-Saxon)把他们与苏格兰⼈⼀起赶到了苏格兰。

除了公路⽹以外,⽇⽿曼⼈摧毁了罗马⼈的⼀切制度。

⼆、⽇⽿曼时代盎格鲁-萨克逊⼈分成许多王国,最后形成⼀个基本统⼀的王国,成⽴了⼀个共同机构,叫做“贤⼈会议”(Witenagemot),不定期开会。

40个郡、县(shires or counties)各设⼀个shiremoot,每个⽉开⼀次会,先由元⽼和伯爵管理,后由国王指派的郡长(sheriff)管理。

基层⾏政单位叫“百⼈团”(hundreds),每个星期开⼀次会。

可见,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定程度的地⽅⾃治。

⽽且还有了税收——丹麦税款(Danegeld)。

三、诺曼底征服1014年英格兰为丹麦⼈征服,但国王仍是盎格鲁-萨克逊⼈。

1066年爱德华国王去世,三⼈有权继承王位:英国的哈罗德⼆世(Harold II)、挪威国王哈罗德三世和诺曼底公爵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

威廉⼀世在哈斯汀(Hastings)打败哈罗德⼆世。

贤⼈会议闻讯在伦敦匆忙宣布威廉为英国国王。

英国宪法从此开始。

四、英国封建制度的建⽴威廉⼀世带来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与法国不同,所有的封建主都要向国王效忠,建⽴了⾼度中央集权的国家。

威廉三世建⽴了英国财政部(Exchequer or the Royal Treasury)。

这时英国⼗分强⼤,领⼟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半个法国和德国西部。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英国自治市制度是英国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代表了一种落地自治的模式,赋予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独立管理和决策的权力。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英国自治市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特点,并简要分析其在英国政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自治市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

当时,自治市是基于商业和工业发展而产生的,是一种城市自治形式。

这些自治市享有一定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并和国家的中央政府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

到了19世纪,英国经历了工业革命和城市化的浪潮。

为了更好地管理不断扩大的城市人口和解决城市面临的问题,英国政府开始制定法律,赋予一些城市自治市的地位。

从那时起,自治市制度开始在英国范围内得以推广和建立起来。

英国自治市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分权。

根据英国政府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在预算、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力。

这使得自治市能够根据当地的具体需求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更好地回应和解决当地居民的关切和需求。

此外,自治市制度还注重地方民主。

自治市政府通常由选举而产生,市政府的成员负责管理和发展当地社区。

市政府还与居民组织和利益代表进行沟通,以确保当地居民的声音被听到,并能够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

这种市民参与的机制促进了地方民主的发展。

在英国的自治市中,伦敦可谓最具代表性的一个。

作为英国的首都和最大的城市,伦敦拥有更广泛的自治权力。

伦敦市政府拥有各种独立的管理和决策权力,包括土地规划、交通管理、房屋租赁、教育和环境保护等。

这使得伦敦能够更好地适应自己独特的需求和挑战,更好地提供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自治市制度在英国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有助于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自治市制度也为英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政策和改革的实验场所。

成功的地方政策和实践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和应用。

此外,自治市制度激发了地方创新和竞争。

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及其理论渊源

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及其理论渊源

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及其理论渊源
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始于19世纪末,伴随着议会法案的通过和地方政府体系的建立而逐步完善。

地方自治的核心理念是让地方居民有更多的权力和责任来管理本地事务,并且能够更好地反映当地社区的需要和利益。

地方自治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但英国地方自治的现代形式则源自19世纪初的工业革命和城市化。

当时,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城市负担和管理任务也变得更加庞大,因此英国政府开始探索一种更加有效的地方管理模式。

最早的地方自治法案可以追溯到1835年颁布的《城市管理法案》,该法案正式建立了市政委员会和地方议会体系,这些机构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城市公共服务的管理。

在此基础上,英国政府陆续通过了一系列地方自治法案,包括1888年的《县政法案》、1894年的《市政法案》和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案》等。

除了法律制度的建立,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还受到一些学术理论的影响。

其中最重要的学派是“社会学校”,这一学派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交互,强调社区参与和共同管理的重要性。

马克斯·韦伯和T.H.格林等学者也对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总之,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和理论源远流长,其历史和现代发展均对世界各国的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西欧地方自治的发展

西欧地方自治的发展

西欧地方自治的发展西欧地方自治的发展自中世纪至今,一直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现象。

地方自治是指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独立于中央政府,拥有在本地区内制定法律、行使政府职能和管理经济事务的权力。

地方自治的发展源于早期封建时代,到了近代则承载了民族国家的转型和城市的崛起。

在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政治格局主要以封建制度为基础。

封建领主通过分封土地来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拥有权力和财富。

这种分封土地的制度导致了地方的分散和独立性的增加,从而为地方自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尽管封建领主对地方政府有一定控制,但他们也经常与中央政府发生冲突和分歧,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的崛起成为地方自治的重要因素。

中世纪后期,一些城市开始兴起,并逐渐发展为独立的政治实体。

这些城市的自治权力得到了逐步加强,市民们有机会参与政治决策和管理城市事务。

这种自治的发展不仅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和权力,还为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新模式。

到了近代,地方自治在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18世纪,欧洲的民族国家开始兴起。

这些国家以基于民族认同的中央政府为核心,但也意识到地方的多样性和需求。

因此,这些国家往往将地方自治作为一项重要政策,以平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例如,英国的议会制度就是一种具有相当程度地方自治的政治模式。

地方自治的发展也受到法律和制度的支持。

在西欧,一些国家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地方自治制度,以确保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力。

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力范围,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

然而,地方自治的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往往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和干预,尤其是在一些重要问题上。

其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和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地方自治的局限性。

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更倾向于维护自身利益,而忽视整体国家的需要。

尽管如此,地方自治在西欧国家的政治制度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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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摘要: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是欧洲的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也是单一制的国家。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它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并被誉为“地方自治之家”。

特别是自工党1997年执政以来,英国地方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地方政府的结构、职能和与中央关系等都有了较新的变化。

可以说,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也对今后地方自治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英国地方自治行政发展;地方自治是西方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

所谓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

20世纪以来,它在一些国家较高级的地方单位相应的得到了采用。

一、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早期发展当今世界,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地方自治都受到了普遍的推祟。

作为地方自治典范的英国,其地方自治历史悠久而发达。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有两种情况,一是县级市,具有县与自治市的全部权力;二是行政县,具有管理辖区内卫生、警务、道路、公共救助、国民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等事项的自治权限,包括郡、郡级自治市和伦敦市。

1888年通过的《地方攻府法》和1889年通过的《议会法》《伦敦政府法》,在全国确立了“郡”这一行政层级的自治地位,自治政府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层次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治市,享有由县议会行使的权力之外的一切权力;二是镇,担负地方自治团体的角色;三是乡,拥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不具有在警务、教育和道路方面的独立处理,即非郡级自治市、市区、乡区。

1835年实行《市镇自台机关法》,创设了自治市。

市区创设于1872年,为自治团体的性贡,乡区创设于1894年。

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管辖区域内设立自治市、市区和乡区层级的自治政府。

第三层次是教区,村民少者可设立村民大会,村民多者可设立村议会,但实际拥有的自治权限通常比乡小。

1894年《地方政府法》还规定在乡区之下设立教区,行使自治区。

①伴随着地方自治制度的历次改革和不断完善,英国地方自治型单一制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英国工党1997年执政后,其在第一任期内对英国宪法制度所做的重大改革之一,即向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伦敦下放权力,导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②①许崇德.各国地方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页码20②任进.当代中外地方制度比较.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页码22在当代,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

作为法治国家,英国的地方自治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从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到2003年的《地方政府法》,英国的地方自治制度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①二、英国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可持续发展,不少大国实行多元化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

比如英国,2000年联合王国议会通过新的《地方政府法》,对地方政府机构作了重大改革,沿袭一百多年的英国传统地方议会的委员会制得以重大改变。

英国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从一元化转变成了多元化。

地方议会由单纯的议事机构转变为“议政合一”机构,权力大大加强。

行政机构是指除议会和法院以外,所有的政府机构。

这些机构的最重要的职能可以归为几个大类:决定纯政策性问题、检察调查、赦免和免除刑罚、签署许可证、制定法定文件和实施细则、制定计划、作出有关私人权利的个别规定、审理来自其他行政机构的上诉。

英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它所实行的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行政分权,其地方议会和地方行政机关在地方事务上依法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力。

詹宁斯将英国的行政机构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中央政府、独立法定机构以及地方机构。

另一种观点是认为英国行政机构由政府、内阁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各部、枢密院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

②(一)内阁和首相英国内阁是由中世纪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发展而来,至19世纪中期,责任内阁制在宪政实践中通过宪法惯例的累积逐步完备并最终形成。

1900年,“内阁”一词第一次见之于议会布告,1937年颁布的《国王大臣法》使“内阁”一词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

按照惯例,英国内阁由下议院中席位最多的政党组成。

每次大选以后,英王照例授权多数党领袖组阁,并根据他提出的名单任命内阁和政府成员。

在英国历史上,除有过几次由几个政党共同组成联合内阁外,绝大部分都是由多数党组成的一党内阁。

内阁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制订各部政策并提交议会讨论;2.在议会通过政策后负责监督和贯彻执行;3.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范围。

实际上,内阁的权力不止这些。

内阁不仅行使上述“通常权力”,而且还行使“非常权力”例如,可以对煤、石油、电和煤气实行配给;控制食品的价格和分配;控制交通运输业;征用土地、车辆和建筑物。

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构成现代英国政府的顶层。

内阁成员的人数受法律限制。

在法定数目内,每届、每任首相自己决定其内阁由哪些大臣组成。

1960年以后的政府部门设置实施调整后,除农业部之外,其他各部皆由国务大臣担任一把手。

①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页码23②朱光磊.现代政府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页码134现代,各位首相通常指定任各部一把手的国务大臣加上任农业部一把手的部门大臣组成内阁,构成例外的是,财政部总是有两位大臣进入内阁,即财政大臣和财政部部务大臣。

最后,各届内阁皆含有两位不领导任何一部的国务大臣,即枢密院长兼平民院领袖,和掌望大臣兼贵族院领袖。

内阁起着为大臣们提供信息、对政府的较低层次证明无法解决的问题作出决定、对若干重大政策问题作出最后决策(通常无异于认可),例如对国家开支建议、对勾勒意义重大的政策改革建议白皮书、讨论棘手的政治事项的论坛,并测试领导集体的态度的作用。

有学者曾认为:“政府中对立法和行政的指挥机关是内阁。

行政活动经内阁而获协调,立法建议由内阁批准。

不过战后内阁的决策作用受到削弱,在撒切尔首相统治下,内阁更为惨淡,现代英国内部(乃至整个政府)的核心人物是首相。

英国首相是全国最高的领袖兼文官的首领、财政部首席大臣和内阁主席,同时又是执政党的领袖。

他既是行政领袖,又是政治领袖。

按照惯例,平民院多数党领袖由国王任命,担任首相。

首相掌握的权力概括为8项:任命内阁大臣、其他大臣和最高级文官;管理内阁、它的委员会和它们处理的事务;监督文官;管理政府机器和组织;监督安全工作;任命公共机构人员;颁授荣誉;解散议会。

(二)中央政府结构长期以来,英国地方政府采用权力一元制,地方政府的核心就是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具有法人的资格,郡议会和区议会称为主要的地方政府。

1、枢密院枢密院是英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个古老机构,在法律上它是辅助英王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最高政府机构。

18世纪内阁建立以后,行政权力逐渐集聚于内阁,枢密院成为实际上毫无权力的机构。

枢密院由以枢密大臣为首的300名左右的枢密院顾问官组成。

他们由英王根据首相建议以特许状任命,终身任职,系荣誉职位。

枢密院现在仍存在的职能只是形式的、礼仪性的,即从事形式的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告和枢密院令的活动。

①枢密院公告和枢密院令的内容由内阁决定,也就是说,内阁的重要决定,均以“枢密院令”的形式予以公告,但内阁应对此负政治责任。

内阁大臣在枢密院会议上宣誓就职。

按法律规定,只有充任枢密院顾问官后才能在政府中担任要职。

枢密院内设各种委员会。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其中最重要的、规模最大的委员会。

它起源于枢密院成立时期,后来根据1883年《司法委员会法》正式成立。

它是英国以外英联邦成员国法①薄贵利.近现代地方政府比较.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220院的最终上诉法院,同时也是英王的法律咨询机构。

2、中央政府各部英国“中央政府各部”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其建立和发展复杂而不稳定。

英国当今各部门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是以前国王宫廷官职,其次是国务大臣办公处,第三是近代以来所设立的新部。

其中央政府部门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为职能类部,如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国防部,内政部,工业部,贸易部,能源部,就业部,教育科学部,环境事务部,卫生和社会安全部,交通部,农业、渔业和粮食部等。

第二类为地区性事务管理类部,如苏格兰事务部,威尔士事务部和北爱尔兰事务部。

第三类为中央经管类期.经管类部,如财政部、内阁办公厅等。

①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来看,内阁是英国行政机关(政府)的核心,而内阁制的原则之一是行政部门即(政府、内阁)必须向议会负责。

实际上就是说,政府的决策和活动必须获得议会中多数的同意,即表示信任。

由于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核心,而整个政府又是由许多部组成的,其中最重要的部门就是国防、外交、内务、教育与科学、环境、财政等部。

由此可见,英国内阁制的精髓是权力和责任集中于一个班子。

进入20世纪,英国内阁或政府的任务日益繁重。

因此,它建立了许多委员会以及其他机构来分担英国内部的繁重任务,从而达到良好的效果。

三、地方政府行政制度的确立(一)行政法律制度的地位英国地方自治制度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被誉为“地方自治之家”。

可以说,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过广泛的影响。

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与其他法系国家相比,它的发展具有浓厚的私法色彩。

英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原则,普通法精神,大量的习惯法和司法审查判例、国内成文法和欧共体(欧盟,下同)法。

其中,欧共体法中有关条约、法规可以直接适用。

例如《罗马条约》《欧洲共同体法1972》等。

②自工党1997年执政后,英国宪法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之一就是向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伦敦下放权力,以保障其法律地位和效力。

英国法院的组织结构主要有治安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最高法院)以及欧共体初级法院、欧共体法院。

其中行政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庭负责审理(类似于我国的一审),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再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上议院。

英国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英①任进.当代中外地方制度比较.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页码:231②焦洪昌.宪法制度与法治政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页码:153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或个人侵害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

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典型地体现出了行政法的特点,其中司法审查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

1、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

英国行政司法审查是由高等法院对负责行使公共职责或权力的团体或个人进行的司法监督,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或法院作出决定的过程,而不是看其决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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