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冲突问题解决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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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法律冲突是指当两个社会公民有矛盾或法律争议时,就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处理。

这种冲突可以是民事、刑事或其他形式,而且都很可能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间发生的。

当两个法律规定或权利具有相互矛盾的内容时,就会发生冲突。

因此,处理这些法律冲突非常重要。

以下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首先,应该尊重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遵守国际法的概念,将国际法视为解决国家或两国法律间冲突的最优先的诉求。

国际法即规定国家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应遵守的法律条款。

主要包括某些国家或区域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大赦国际和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所发布的决议。

其次,应该尊重全球法律中类似的原则。

这里,要考虑各国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实施的,以及每个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实用性。

如果没有确定的做选择的规则,可以考虑全球法律中的一般原则。

第三,应特别关注当事人的意愿。

这可能会有助于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采取行动,以便保护当事人的关系,并考虑到当事人意愿的影响和潜在问题。

因此,尤其应该特别关注当事人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意愿及其重要性。

第四,应加强全球和多边投资法的应用,以加强投资安全性。

全球投资法的实施,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不公正的风险和误解,维护投资者的权利,控制不公平的投资保护地位并解决市场反映和公共投资者间的冲突。

对于多边投资法。

遵守原则可以获得公平和正义,从而提高投资者信心。

最后,应该考虑地域文化及当地习俗,以及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可能存在的其他本质差异,这将进一步增加处理法律冲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难度。

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咨询地域文化的专家或地方法官,对法律冲突的认识更深入。

总的来说,解决法律冲突需要仔细准备,考虑权利和义务的实际表现,因。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摘要】法律价值冲突理论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分析了法律价值冲突的概念及其形成的原因,总结了前人的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大基本原则,最后,提出了如何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法律价值体系;冲突原因;解决原则一、法律价值冲突释义所谓价值,是指外界事物的客观属性对人的所发生的效用和作用以及人对之的评价。

法律价值是社会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表征法律与人的关系范畴。

法律价值也具有一般价值的属性,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包含着需要和理想的成分。

法律价值应当是法律的内在状况和人对法律的需求的结合。

综上所述,所谓法律价值,就是法作为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价值与价值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和冲突,他们是不可能完全无涉的。

粗略地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

一是无涉状态,即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既没有正相关关系,也没有负相关关系;二是耦合状态,存在正相关关系,两者之间任何一个变量的增减都意味着另一个变量的增减;三是竞合关系,存在负相关关系,两者交集在一个点上并相互竞争,彼此消长之间呈现出反向的关联,彼长则此消,此长则彼消。

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现了。

二、产生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第一,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导致法律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首先,法律价值具有主观性,各个利益主体对法律的评价和期望都有所不同,不同的群体、个人,在法律实践和理论上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

比如一些人强调自由优先,期待法律不要过多干预个人自由,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权利。

而另外一些人强调公平优先,法律应当更多的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

由此就会产生不同种类的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1、自由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其和法的关系是:(1)自由是法的目的法以自由为目的,体现在:第一,从法的权利和法的义务来看,法的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而法的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的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的初衷.法的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的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的根据和保障。

第二,从法的授权、禁止和义务的规定来看,法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上的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第三,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来看,法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 法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2)法确定自由的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的限制,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

第一,法对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的各种限制和限制程度,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

也就是说,对自由的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的自由限制获取最大的自由效益.第二,法对自由的限制要以法为准绳.即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以法律规定作为表现形式,而不能以非法律的政策规定、道德规定、纪律规定等作为表现形式、法在自由的限制上不应是含糊的、模棱两可的,而应是清楚的、具体的。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法律冲突规范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冲突规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四,成交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李四名下,但李四在支付部分房款后,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张三遂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李四提出抗辩,认为其居住在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居住。

李四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应适用房屋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故请求合同签订地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冲突规范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规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管辖权冲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合同签订地为某市,但被告李四的住所地为另一城市。

因此,合同签订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然而,由于合同中约定了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争议,故合同签订地法院成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2. 适用法律冲突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涉及合同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对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需要适用合同法或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本案中,合同签订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但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争议。

因此,合同签订地法院成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2. 适用法律冲突的解决在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涉及合同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3篇)

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全球化、国际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日益增多。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在同一事件或同一法律关系中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进行探讨。

二、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概述1. 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定义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针对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2. 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意义(1)维护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秩序,保障国际私法关系的稳定;(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3)促进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主要类型1. 属人法原则属人法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等个人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具体包括:(1)国籍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2)住所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国法律;(3)惯常居所原则: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惯常居所地国法律。

2. 属地法原则属地法原则是指以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地理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具体包括:(1)法律事实发生地原则:以法律事实发生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2)合同履行地原则:以合同履行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3)侵权行为地原则:以侵权行为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

3. 综合法原则综合法原则是指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四、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适用顺序1. 首先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2. 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根据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法律;3.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时,适用该法律;4. 在没有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可参照国际惯例或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得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得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得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ﻫ现相互间得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得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得作用。

解决法得基本价值之间得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得价值,就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得积极意义、自由、正ﻫ义、秩序就是法得基本价值。

ﻫ1、自由自由就是法得最高价值,其与法得关系就是:ﻫ(1)自由就是法得目得法以自由为目得,体现在:ﻫ第一,从法得权利与法得义务来瞧,法得权利就是为自由而设定得,而法得义务也就是为自ﻫ由而设定得。

法得权利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得初衷。

法得义务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得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得根据与保障。

第二,从法得授权、禁止与义务得规定来瞧,法上得授权固然就是对自由得确认,法上得ﻫ禁止与义务也就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第三,从法得制定与法得实施来瞧,法得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与归宿,以自由为核心;ﻫ法得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得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就是法律得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得误解,法律得目得不就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就是保护与扩大自由、这就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得人类得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就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她人得束缚与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ﻫ(2)法确定自由得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得限制,法限制自由得目得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与ﻫ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得享有提供条件与手段。

ﻫ第一,法对自由得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得各种限制与限制程度,ﻫ相对于作为目得得自由来说,应当就是必要得、法对自由得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就是更有效益而必要得。

也就就是说,对自由得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得自由限制获取最大ﻫ得自由效益。

简述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

简述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

简述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法律对于社会的稳定与进步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在社会的发展中也会出现法律冲突的现象。

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可以被定义为,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冲突,应采取何种方法去解决这种冲突,即确定所提及的法律间哪一方具有更高的优先级。

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是涉及多国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首先,关于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应明确的是,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本质上是要解决一种优先级的问题,即解决涉及的法律间谁的权利优先问题。

这里的优先级有两种:实体优先级和时间优先级。

实体优先级是指以实际事实作为依据,先行发生的法律具有更高的优先权;时间优先级是指以发生的先后关系和时间顺序作为依据,先发布的法律具有更高的优先权。

其次,关于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还应明确的是,在国际法上,也存在同样的原则。

也就是说,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并且产生了冲突时,同样采用实体优先级和时间优先级来解决这种冲突,即通过比较双方法律的内容、范围、程序等来确定哪一方优先应当执行。

此外,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还包括权力权利冲突原则,即当存在权力权利冲突时,应采取哪种方法解决。

权力权利冲突主要指的是在国家立法和行政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其行为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各方的利益,而产生的冲突。

此类冲突的解决方法是,应当根据各方的利益优先级,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公平公正的解决权力权利的冲突。

最后,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还应当明确provide that,在解决法律冲突中,应以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作为前提,以保证在权利冲突中,谁的权利更重要,从而减少法律冲突带来的社会影响。

同时,应当保证在社会中,法律冲突的决定不会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而是应当受到公正、公平、合法的理由论证,以实现正义正当的判决。

综上所述,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是涉及多国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当采用实体优先级和时间优先级来解决冲突,以及根据各方的利益优先级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权力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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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问题解决的一般原则
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由于多种原因,法律之间的冲突日益严重。

法律冲突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现象,人们对法律冲突的解决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系统的理论,也形成了具体解决措施和方法,本文就此讨论如下:
一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新法出台后,旧法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新旧法并行,但对同一个行为或者事项,规定的内容不一样,有冲突,按照这个原则,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按新法执行。

二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

如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募集、股票发行和转让在公司法与证券法都有规定,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转让则应当以特别法办理。

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有关于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则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如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里也明确有关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执行特别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法律规范时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原则,即吸收原则和竞合从重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后行为吸收前行为。

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动中止犯罪行为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结果发生前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罪犯完成了犯罪行为,构成了犯罪既遂,则其预备行为等被后面的既遂行为吸收,只追究既遂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管理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后行为吸收前行为的情况。

如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件中,违法行为人为了实施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从其他生产者处购买注册商标标识,并使用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上。

假冒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人购买商标标识的行为就是商标侵权预备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者予以销售,则实施了既遂行为,其预备行为被既遂行为吸收,相关主管部门只需追究其既遂责任即可。

2、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符合多个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竞合了数个行为,则根据实
际情况,由一个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择一处理。

如某人采取在河道中投放剧毒农药甲胺磷的方式想非法捕捞野生鱼,导致该河流中的鱼类大面积死亡,并致多人饮用河水后身体不适,住院治疗。

该人的行为既违反了渔业法规定构成了非法捕渔行为,也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符合非法捕捞罪、投毒罪的犯罪构成,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

而在所有的法律规定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投毒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以投毒罪追究其相关责任。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一个人为了实现其目的,有时要经过一系列的活动。

这些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均能保持其相对独立性。

如前面所说的后行为吸收前行为是一种情况,但有时一种主要行为吸收其前后行为,构成一个行为综合体。

如前面所说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要购买或者制作假冒商标标识,还必须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上使用,假冒注册商标一定是为了营利,所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一定有销售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各个行为,则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吸收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

四是互补原则,即对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或者有多种处理方式,各部门依法以多种方式分别处理,最后形成完整的处理体系。

这种情况其实不存在法律冲突,但在一项工作只能由一个部门承担、避免政府部门职能交叉的情况下成为大家推卸责任的借口,是假想冲突。

解决假想冲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履行好法定职责。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一个行为由一个部门依法实施多种处罚,如同时处以罚款和营业执照。

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一个行为由多个部门分别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职权分别实施处罚,如对一个行为,分别由工商吊销营业执照,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处以罚款等。

又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是当事人选择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即在法律冲突中的准据法。

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司
法途径解决,亦可以选择仲裁途径解决。

在具体法律规范中有冲突性规范或者选择性规范,法律授权当事人择一适用。

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法律冲突解决的基本方法
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由于多种原因,法律之间的冲突日益严重。

法律冲突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现象,人们对法律冲突的解决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系统的理论,也形成了具体解决措施和方法。

一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新法出台后,旧法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新旧法并行,但对同一个行为或者事项,规定的内容不一样,有冲突,按照这个原则,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按新法执行。

二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

如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募集、股票发行和转让在公司法与证券法都有规定,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转让则应当以特别法办理。

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

如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强制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是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时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原则,即吸收原则和竞合从重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后行为吸收前行为;
2、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3、一个行为由一个部门依法实施多种处罚,如同时处以罚款和营业执照;
4、一个行为由多个部门分别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职权分别实施处罚,如对一个行为,分别由工商吊销营业执照,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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