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再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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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理学,这门学问听起来好像挺高深莫测的,但其实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小秘密,只要我们用心去探索,就能发现其中的趣味和实用之处。

咱们先来说说法理学的定义。

简单来说,法理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最基本的问题的学科。

这就好比我们盖房子,法理学就是那个打地基的部分,只有地基打得牢,房子才能盖得稳。

比如说,法是什么?法律是怎么来的?法律又有哪些作用?这些都是法理学要研究的问题。

我记得有一次,我在公园里看到两个小朋友因为争抢一个玩具而吵了起来,最后甚至动起了手。

这时候,其中一个小朋友的家长走过来,严肃地告诉他们:“不能打架,打架是不对的,要有规矩。

”这其实就是一种最朴素的“法”的体现。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小朋友不能在公园里打架,但大家心里都有一个基本的准则,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再来说说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有很多种说法,有的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有的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反映。

其实啊,这就像我们家里的家规一样,家长制定家规,一方面是为了让家里有秩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

比如说,规定每天要按时睡觉,这既是为了让大家有规律的生活,也是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有充足的休息。

法的特征也是很重要的知识点。

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程序性。

这就好比我们坐公交车,公交车有规定的路线和站点,这就是规范性;公交车的运营是由公交公司统一安排的,这体现了国家意志性;任何人都可以乘坐公交车,这是普遍性;如果有人逃票,会被处罚,这是强制性;而公交车的发车、停车都有一定的程序,这就是程序性。

还有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就像是给我们的行为画了个圈,告诉我们在这个圈里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比如说指引作用,就像一盏明灯,指引我们前进的方向;评价作用,就像一把尺子,衡量我们的行为是否合法;预测作用,让我们能提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宣传和实施,让我们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强制作用,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让大家不敢轻易违法。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1.法的概念:资本主义法/马克思主义法法的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且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2.3.法的三要素法的概念:涉事,涉人,涉物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准则(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4法的继承与发展法的继承;原始社会(刑与礼)→夏商西周(王权神授,皇无天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春秋战国(儒家: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不务德而务法,以法治国,抱法处势,厚赏重罚)→秦至明清(以儒家为重,兼收并蓄,以和谐为核心,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法的发展;法学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发→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5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6 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法的平等;法律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是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

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脱出来,法理学所讲的是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和统一7 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法(宪法,法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判列法(普通法系国家)8 法的空间效力:指哪些空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生效,失效,溯及力(我国法无溯及力)法的对人效力:指哪些人适用哪些法或法适用主体原则(属地,属人,结合原则)9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10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由其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公权利与私权利,对世与对人,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转移权,行动权与接受权)义务;是指法律所保障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或不从事而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公法与私法,对世与对人,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转移,积极与消极)1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消失,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所规定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意志下实施的受法律所调整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分类: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作为与不作为,表意与事实,单一与多方,要式与非要式,个人与组织13 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律所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类:连带,代替,独立责任/过错与无过错/民事,刑事,行政/公民,国家,社会组织。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汇总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汇总

引言: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本文将系统整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概述:法理学是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内容和适用原则来解释和评判法律现象的学科。

它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原则的确定和法律解释的方法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法理学的五个大点,并进一步分析每个大点下的小点。

正文:一、法律的定义1.法律的概念和特征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3.法律的目的和功能4.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5.法律与其他规范体系的关系二、法律规则的解释1.法律解释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途径4.法律解释的权威和效力5.法律解释的争议和处理方式三、法律原则的确定1.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内涵2.法律原则的种类和功能3.法律原则的确定方法和途径4.法律原则的权威和效力5.法律原则的适用和解释四、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本解释法2.逻辑解释法3.历史解释法4.制度解释法5.预期解释法五、法律解释的争议1.法律解释的权威性2.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3.法律解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5.法律解释的纠错和修正总结:法理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的定义、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原则的确定、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解释的争议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了每个大点下的相关知识点。

通过系统整理,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理学,提高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和运用技巧。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学习和研究法律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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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复习材料
说明:大家多多给意见哈,及时一起同心协力完成整理工作。

有作出修改的同学请及时联系郭文元,以便修改复印。

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谢谢!
简答部分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2、法是通行于社会的权利义务观念结构。

3、从根本上说,法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的特征(外在):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则:1、权力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与复合规则(依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这也是最重要、最常用的分类)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所作的分类)3、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来区分的)4、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来区分的)
法的分类:(一般和特殊)
一般分类:
1、依据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法所孕育和产生的文化背景不同,可以将法分为固有法与外来法。

3、依据法所涉及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依据法的适用范围是否跨越国界,可以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外法。

5、依据针对事项和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特殊分类:
1、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分类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法的分类。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为联邦制国家所特有。

各种法之间冲突的处理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依授权法所立之法由于非授权法所立法。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概念:法律部门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全部现行法律归法进行分类而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又称部门法。

划分标准: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首要划分标准。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是重要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即以我国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由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环境法、军事法、国际法。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调控机制)与法的区别:
1、经济基础不同。

2、社会构成和体现的意志不同。

3、保障手段不同。

4、产生的方式不同。

5、实用范围的不同。

6、职业性的不同。

世界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英美法系(又称民法法系)。

法治的构成要件:
法律至上,法律得到普遍遵守,该被遵守的法律恰恰是良法。

道德与法的区别:
差异:1、二者的手段不同,法以外在强制力为后盾。

2、体现的意志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法的要求比较低,而道德则是高标准。

政策与法的关系:
政策震慑犯罪。

政策指导法的判定、实施。

党的政策实施在法律范围内。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法制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法制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法制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

立法的科学原则:方法上应当:1、从实际出发;2、走群众路线;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4、稳定性与事实性、连续性相结合。

技术上应当:1、各种法之间的相互一致与相互协调。

2、法结构的协调一致。

3、立法语言的明确性。

4、法的可行性。

司法的原则:
A司法法治原则。

B司法公正原则。

C司法独立原则。

D司法责任原则。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国家监督体系: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立法程序:
1、提出法案
2、审议法案
3、法案的表决
4、公布法律
论述题:共三题(未整理)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
法的渊源▲▲▲
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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