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整理培训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3.法理学的性质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6.法的基本特征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8.法的局限性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19.法律概念的分类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21.法律规则的分类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25.法律原则的适用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37.法律规范的概念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39.法律责任的概念40.法律责任的构成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51.法律继承的概念、特点和原因52.法律移植的概念及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53.法治改革概念及意义54.新时代中国的法治改革(熟读,了解即可)55.全球化法律发展趋势(了解即可,重点看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法律区域化;法律本土化)56.立法的概念和特征57.立法体制(了解我国的立法体制)58.我国的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比较立法,了解这几种,熟读理基本内涵和要求)59.法律实施的概念60.全面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及首要任务(熟读)61.全面实施宪法的精髓要义62.执法的概念及特征63.执法的原则64.司法的概念、性质、规律、原则(其中司法的原则是重点)65.守法的条件(了解即可)66.守法的原则67.法律程序的概念68.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价值69.程序正义的内涵及地位和功能70.法律职业(了解即可,选择题遇到说法好的一般就是对的)71.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了解,注意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72.法律解释的原则(了解)73.法律解释的方法(了解有哪几种,注意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74.法律推理(了解形式推理的类型)75.法的形式价值体系(了解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法理学》学习要点

《法理学》学习要点《法理学》这门课使用的教材是孙国华主编《法理学》(1999年2月第一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它是电大法学专业专科的必修课。
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
试题类型为:1选择题,2名词解释,3填空题,4简答题,5论述题,以下是各章的学习及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名词)和法学研究的对象2.法学产生的条件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了解4.法学体系(名词)5.法理学(名词)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8.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关系9.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10.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起源1.法律调整(名词)2.个别调整和规范调整及各自优缺点3.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4.法产生的原因(了解)5.法产生的标志(填空或选择)6.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第三章法的概念1.法的外部特征2.法的内容(了解)3.试述法的阶级本质4.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有哪些?5.从哪几个方面认识法的概念6.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1.法的作用和职能(名词)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有哪些?3.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有哪些?4.法的价值(名词)5.法的价值的特性6.法的工具价值有哪些?7.法本身的价值及其表现8.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9.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理解)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名词)2.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种类3.法系及两大法系4.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理解)5.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历史了解(理解)6.法律移植(名词)7.奴隶制法的特点8.封建制法的特点9.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1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2.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什么?2.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3.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4.“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5.法的原则(名词)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7.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8.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2.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3.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4.法对生产力的直接作用的表现5.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6.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7.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作用8.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统一性和相互作用9.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10.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1.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12.社会主义法对外关系、对外交往(理解)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1.社会规范的特点2.社会调整系统(名词)3.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了解和区别4.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的重大意义5.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6.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7.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8.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宗教的关系(理解)9.技术规范、法律技术规范(名词)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1.法律调整(名词)2.法律调整的对象及其特点3.法律调整方法、方式和类型4.法律调整的机制(名词)5.法律调整的过程和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1.法制和法治(名词)2.法制、法治的区别和了解(理解)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4.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5.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1.法律意识2.法律意识分类3.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了解)5.法律文化(名词)第十三章法的创制1。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二)2024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二)引言概述: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之一,涉及法律的本质、规则的解释和制定、法律的效力和实施等内容。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理学中的重要知识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原理和规则。
正文:一、法律的定性与量化1. 法律的定性概念和特点2. 法律的量化方式及其意义3. 法律的定性与量化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举例4. 法律定性与量化之间的关系与互动5. 法律定性与量化的限制和挑战二、法律的效力与解释1. 法律效力的分类及其特点2. 法律效力的建立和变更条件3. 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4. 法律解释的主要学说及其争议5. 法律效力与解释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三、法律的适用与适格1.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与方法2. 法律适用的主体和程序规定3. 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况与困难4. 法律适格的概念和要素5. 法律适格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四、法律的实施与追究1. 法律实施的机构和方式2. 法律实施的程序和要求3. 法律实施的约束与保障机制4. 法律追究的主体和主体责任5. 法律追究的程序和效果评估五、法律的演变与比较1. 法律演变的类型和过程2. 法律演变的原因和影响因素3. 法律演变的历史和实证研究4. 法律比较的方法和目的5. 法律比较的实践与意义总结:通过对上述重点知识点的阐述,可以看出法理学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定性与量化、效力与解释、适用与适格、实施与追究以及演变与比较等方面的内容都是法理学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进一步提升法律专业素养。
同时,也需要认识到法律理论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我们应该持续学习、探索和反思,以适应法律科学发展的要求。
法理学整理资料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学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3.法德概念:是法学的起始范畴,是法学研究的研究的核心,是人们对认识的法律现象的属性或观念的深层次把握。
4.法的定义的表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①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6.法的特征①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②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③权利义务性:法是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规范④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7.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时间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①假定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9.法律规则的分类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含义)②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10.法律原则概念: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1.法理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①内容: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实施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无法为社会活动主体提供具体的行为准则。
而规则在内容的明确化程度上显然高于原则。
②适用范围: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很大,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一类行为。
③适用要求: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弹性④法律规则之间往往互相排斥,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12.法律原则的作用①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和宣告法律的基本精神;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弥补法律的漏洞;作为审判的依据;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③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13.法的形式渊源:法律上承认的发的主要形式。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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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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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整理法理学重点整理12016.1.20整理人:黄梨颖2Part 1 名词解释(答题方法:掌握关键词,概括法律现象。
用判断或描述的形式,确定或划定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法律现象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力求准确、简明。
注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1.法学3: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原理、原则、制度)的学问。
3.法的定义:◆4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
4.法律:◆广义上:法律的整体(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狭义上: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5.法的渊源:主要有几种含义:1)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2)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3)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献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4)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
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以及法学参考资料。
5)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如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6)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即法的效力来自哪里。
课本中的法的渊源多为其效力渊源。
)6.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7.私法:保护个人利益的法1此次整理的重点以zqm老师所给重点为主要内容,结合课本资料,所用的课本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由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四版,辅以一些往年资料。
2属个人整理,仅供参考,非以此为准。
如有错漏请自行更正,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请不要随意更改原文件内容。
3一类重点,二类重点,三类重点,一类重点考的概率在50%左右,二三类依次递减;重点除了关注其名词解释外,还应关注与之相关的简答题。
4◆表示有两种及以上解释,除了广义狭义之分外,一般其中一种是出自课本,另一种是老师课件上给的解释,一般两种都给对。
8.成文法:亦称制定法。
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比如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9.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际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习惯法、判例法等)10.习惯法: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法的总和。
(百度百科)11.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百度百科)12.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程序法: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区域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15.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对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如遗嘱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
是法的基本属性。
16.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17.法律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一般认为法的基本要素有三个: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18.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19.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0.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布莱克法律词典)21.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3.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24.权力5:◆广义上: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
◆狭义上: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价值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
(百度百科)25.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的责任。
26.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7.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以法律权利、法律权力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8.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
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9.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0.法律关系客体(及其分类):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分为五类: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此处存疑,只有此书有信息这个类项)31.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32.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5这个补充是个人观点,我认为权力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然而课本很少写到权力,有些地方应该有权力的但它就漏掉了,比如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应该是权利、权力和义务。
33.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居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
——课本P123。
)●法学界对法律责任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三种:1)法律的否定性评价2)法律上的不利后果3)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课本对法律责任的定义偏向于第三种。
34.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法系。
35.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
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便属于大陆法系)36.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
指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37.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38.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39.法律移植:指新法律对旧法律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在内容上的“影响——承受”关系,它不能完全表征一个国家对其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法律的引进、吸收和摄取,因此需要创造后借用别的术语对之进行概括。
40.法律全球化:世界法律多元化;世界法律一体化;全球治理法治化。
4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根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42.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43.执法:◆广义上: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44.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45.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对象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46.有权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法定解释。
指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习惯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百度百科)◆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能够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说明和阐述。
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后,根据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说明和阐述。
应用解释,就是执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应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有关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和阐述。
来源:中国人大网法律问答与释义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二章第四节第四十二条。
详情连接:/npc/flsyywd/xianfa/node_2163.htm47.语意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
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48.法制:一般指法律制度。
49.法治:◆从实质意义上看,法治即“法的统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形式意义上看:“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依法治国:依照法律治理国家。
1)法律至上2)人权保障3)依法行政4)司法独立50.人治: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