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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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学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3.法德概念:是法学的起始范畴,是法学研究的研究的核心,是人们对认识的法律现象的属性或观念的深层次把握。
4.法的定义的表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①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6.法的特征①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②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③权利义务性:法是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规范④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7.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时间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①假定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9.法律规则的分类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含义)②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10.法律原则概念: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1.法理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①内容: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实施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无法为社会活动主体提供具体的行为准则。
而规则在内容的明确化程度上显然高于原则。
②适用范围: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很大,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一类行为。
③适用要求: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弹性④法律规则之间往往互相排斥,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12.法律原则的作用①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和宣告法律的基本精神;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弥补法律的漏洞;作为审判的依据;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③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13.法的形式渊源:法律上承认的发的主要形式。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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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理1.P3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也可称作“法律科学”。
2.P8 法学的研究对方法①阶级分析的方法②实证分析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
③价值分析方法3.P12 现代的公民基本素质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义务(责任)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4.P13 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A 基础素质:①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
②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如外语、计算机操作、查询、服务等);人际沟通能力。
③身体心理素质:正当的动机和兴趣;恰当的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能力;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学生评价书)B 法律素质①法律思维能力: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这是法律思维的基础);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即形式推理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
②法律表达能力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
5.P41 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一层的本质是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或说执政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
第二个层面法的本质的含义是: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6.P46 法的基本特征(分析)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7.P50 法的局限性(梁)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成本高,空间覆盖难以全面,时间上的滞后性,以及僵硬不够灵活,特别需要执法者司法者的高素质等。
法理学整理(删减版)

法学及其研究对象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组成部分,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即凡是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的社会现象都属于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是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是交织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简单的说,法律就是一些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文本,而法学就是研究和权利义务有关的一切食物。
)法学体系的划分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法律体系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与之对应的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在后面的法律部门中会有详细阐述)2、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法的定义、本质与特征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反映了法的几个最基本的方面: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一直具有整体性。
2、物质制约性: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不同时代的法律之所以拥有不同的内容,关键就在于它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对法的根本要求。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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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学教育目标和功能1.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2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方法论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第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阶级分析方法3价值分析方法4实证研究方法4法理学概述1释义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2中国法理学3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方法第一,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六,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5法的概念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本质1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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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与法律的区别法律的划分1、广义的法律:就是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狭义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取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制定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属性)1、法是调整人得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行为规范(区别于技术、自然)(2)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区别于道德、宗教)(3)法具有规范性:a、提供一种行为模式b、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c、可以被反复适用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创制:a、制定: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新的规范b、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存在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先前的判例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规定权利义务,道德、宗教规范是单向的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表现:国家暴力机器。
潜在的隐性存在国家强制力区别于无程序的暴力,遵循法律程序四、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不能够形成统一的社会意志2、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法律3、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4、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一旦被上升为法律就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国家)意志存在(二)法所体现的额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a、地理环境b、人口状况c、生产力发展水平五、法律体系释义(一)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亦被称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a、一个国家b、全部的法律c、现行的2、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内部的法律部门构成的3、有机整体六、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一)法律部门的定义: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主要标准:调整对象2、以调整手段为辅(刑法)七、我国当前的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部门:(1)起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2)凡是调整一个国家宪法关系的规范(3)宪法法典、宪法修正案及与宪法有关的附属性立法(4)规范国家行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国际条约2、民商法部门:(1)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2)民法通则、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3)单行的商事法规(4)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大量国际条约以及国家惯例3、行政法部门:(1)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对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给予救济(2)行政实体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3)签订的规范政府行为的国际条约4、刑法部门:(1)由于独特的调整手段(刑罚)使刑法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2)刑法典、最高立法机关单行刑事法规、非刑法法律中关于刑罚的条款、涉及刑事的所有司法解释(3)签订、缔约的在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条款5、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部门(程序法)(1)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2)非诉讼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仲裁程序法6、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法部门(1)所有调整对象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2)国际条约中有关内容八、法律要素的构成(一)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的行为规则。
法理学知识点汇总

法理学知识点汇总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那么〔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标准,具有标准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标准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成认其他社会标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表达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标准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标准,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标准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标准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标准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标准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标准作用;〔2〕社会作用。
法的标准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
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标准不是规律总表达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标准;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标准内容与法律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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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的产生条件:(一)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产生;(二)法学学科的分工;(三)法理学研究群体的出现二、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进展1、法的本质理论2、法治理论3、人权理论4、权利本位理论5、法制现代化理论6、法律移植论7、本土资源论8、法律多元论9、法律职业理论10、法律方法论11、法律程序理论12、法律全球化理论近几年理论热点:司法改革地方立法法治指数法律方法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1、理论与现实脱节2、对世界法理学的贡献小(西方法理学“殖民化”)3、对人类知识总量的贡献小(其他学科“殖民化”)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二)法调整关系行为(交互行为)第一,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第二,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
(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第三,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二、国家意志性(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普遍性(一)对象的不特定性(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三)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
法具有普遍性,在本质上也是其公正性的反映。
(四)法的普遍性=法的绝对性、无限性(错)四、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设定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二)权利义务的利益导向性五、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
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
如何实现对权力的限制:天、神权、权力、权利、社会舆论、程序六、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七、权威性四、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一)指引作用1、侧重对本人行为2、确定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义务——权利)(二)评价作用:侧重对他人行为评价(三)预测作用:侧重于人们相互间的行为及行为的后果(四)教育作用:侧重于一般人的行为(五)强制作用:侧重于违法、犯罪行为二、社会作用(一)维护阶级统治(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法对物质、精神、政治、生态文明的促进)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受社会发展(条件、环境)制约(二)只是众多社会规范之一、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制约(三)调整范围和深度有限(四)法自身条件制约:语言的精确性、保守性、限制性(五)运作成本大(六)依赖于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五、法的价值法价值的含义(一)目的价值指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促进、保护的目标,如秩序、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
(二)形式价值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品质,即法律不仅是实现一定目标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自身的特性。
如普遍性、明晰性、可行性等。
(三)评价标准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如生产力、人权标准等。
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之间不是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关联的,而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法的目的价值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基本使命。
法的形式价值对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也具有重要性。
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良法,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也容易归于虚幻。
六、法律原则的功能和适用条件(1)指导功能裁判功能弥补法律漏洞评价功能认定法律事实的功能(2)法律原则直接适用的条件1、顺序限制:穷尽法律规则2、目的限制:实现个案正义(产生极端不可容忍的不正义裁判结果)3、说理限制:提出理由七、两大法系区别:判例地位:法国行政法判例制度制定法编撰观念:美国的成文宪法司法诉讼制度:诉讼制度上的演绎——归纳;诉讼模式上的纠问式——对抗式(法官的介入);法官造法功能的无——有;陪审团的无——有。
法学教育:经院式——学徒式另:两大法系的区别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中,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横平法。
法典的编撰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四判例法的规范化。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
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经逐渐输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传统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
八、(一)权利的代表性学说1、资格说2、主张说3、利益说4、规范说5、可能说6、选择说7、自由说8、法力说(二)怎么理解权利义务是法学核心范畴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三)权利本位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
不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2、权利——权力角度。
3、权利——义务角度。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
5、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6、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权利本位==个人主义???九、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一)含义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区别于道德、宗教等)。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法律关系是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国家意志性特定主体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十、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比较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实际施行。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更注重过程,法的实现更关注结果,也就说法的实现主要看立法的目的在社会生活中有没有得到实现。
十一、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依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二)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界定2、法律行为的特征(1)社会性(2)法律性(3)意志性3、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4、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1)事实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2)法律错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十二、法律程序的功能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1)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权利的重要机制(2)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3)是法律适用者结论妥当性的前提(4)可以有效防止公权利滥用,遏制腐败(5)可以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利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十三、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一)个人因素道德水平、文化素养法治观念(法律思维)(1、追求正义的思维2、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3、依据法律的思维(权利、义务)4、法律程序中的思维5、基于证据的思维6、普遍性优于特殊性7、法律理由优于法律结论)(二)体制因素:法律的适用和监督机构的健全、有效(三)环境因素:经济、政治、文化、自然环境(四)法律本身因素(五)法律内容、形式方面因素十四、司法的特点(1)公正优先(2)被动性————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3)程序性(4)交涉性(5)终极性(6)国家强制性十五、守法的原因(动力)(1)宗教信仰(2)道德修养(3)好感(4)环境感染、模仿(5)心理上的惯性(6)为了取得社会尊重和他人信任(7)社会的压力(8)功利的考虑:从守法中获利、惧怕法律制裁十六、法的传统(中国)法的传统:(一)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我国古代的“法”与西方的“法”具有不同的涵义。
汉语中,古人所说的法、刑、律三词涵义是相通的,核心是刑。
此外,古代汉语中的法完全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法自君出,君主言出法随。
从功能上看,我国古代的法主要是统治工具。
(二)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三)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四)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五)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从法的形成上来看,中国法律起源于部族征战,西方法律起源于氏族斗争。
从法的本位上看,中国法律是集团本位,西方法律是个人本位。
从从法的文化属性上看,中国是公法文化,西方是私法文化。
从法与宗教伦理的关系上看,中国法律是伦理化的,西方法律是宗教性的。
法的体系来看,中华法系是封闭的,西方法系是开放的。
从法的学术来看,中国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西方的法律学术是法学。
从法的精神来看,中国法的精从神是人治,西方法的精神是法治。
从价值取向来看,中国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无讼,西方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正义。
优秀的传统法律思想对我国的借鉴:古代:周公的“明德慎罚”法治思想、孔子的“德刑并用”、“先礼后刑”、“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的犯罪总对策论法律思想、孟子的“仁政”学说、韩非子的“依法治国”思想、墨子的“按能服事”的劳动分工法律思想和“足用则止”的消费方面的立法思想西方:天赋人权观、人民主权论、分权与制衡理论、宪制思想十七、法治的基础(条件)(一)社会基础:社会自治(清末)“文化怪杰”辜鸿铭:真正的民主,其实质不在于民主的政治,而在于民主的社会。
”法治的限度主体自治(二)经济基础:商品经济1、分工、交换2、利益分化、冲突3、纠纷(三)政治基础:民主政治1、民主政治要求法治:权力的分离、异化;程序性政治2、民主政治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保障人民意志和权利(四)文化基础1、科学精神(理性文化)2、多元文化观念:传统传承与现代吸收(包容)3、公民意识4、权利、义务观念5、平等、自由观念(司考)思想条件:法律至上观念;权利平等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权利本位观念十八、法律与自由、正义法律上采取的限制自由的原则包括:(1)法律家长主义原则(2)伤害原则(3)公益原则(4)冒犯原则(5)物质制约性原则法律保障自由:(1)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排除各种非法妨碍(2)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伤害,防止社会主体超越权力滥用自由(3)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4)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