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40号)(XXXX年12月修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5年12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39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函〔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的通知
上证函〔2022〕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自律监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9号进行了重新命名,新增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0号,并统一合并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1〕37号)、《关于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1〕1633号)、《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
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通知》(上证函〔2021〕1883号)同时废止。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
()“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科创板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应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七章第四节“高送转”所规定的条件,并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前述高送转,是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议高送转的,公司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东提出的高送转方案。
股东提议应当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高送转议案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重要内容提示:●高送转议案的主要内容●公司董事会关于高送转议案的审议结果●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未来3个月、6个月是否有减持计划一、高送转议案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具体比例等。
二、股东提议高送转的情况及理由(如适用)(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提议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高送转的时间和方式。
(二)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高送转的主要理由,如本次提议是否符合公司当期实际经营业绩情况、是否满足公司当前经营活动需要、是否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等。
(三)提议股东应当承诺并披露,如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送转议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该项议案。
三、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的情况(一)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的表决结果。
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二)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等因素,审慎评估高送转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三)董事持有公司股份,并在董事会表决通过高送转议案时投赞成票的,应当明确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高送转议案时投票同意该项议案,并予以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产交易、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应当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
需披露事项涉及多个公告格式指引内容的,所编制公告需包含各相关指引的内容。
第四条需披露事项不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公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除应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第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行业及经营风险的提示公告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第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第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二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第二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进展公告第二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二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第二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第二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第二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公告第三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

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解质、解冻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前述质押,包括场内办理的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形式的场外质押。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如适用)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1.出质人及质权人的名称,质押期限,质押股份是否为限售流通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3.出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持股总数、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
(二)控股股东质押情况(如适用)出质人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除披露前述内容外,还应披露以下事项:1.股份质押的目的;2.资金偿还能力及资金偿还相关安排;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7号)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7号)发布部门 : 深圳证券交易所时效性 : 现行有效发布日期 : 2016.05.09发文名称 :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6修订)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7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__________(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合同风险提示1.合同的生效条件。
2.合同的履行期限。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如适用)。
5.其他。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对合同涉及的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内容至少应包括:1.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注册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说明具体的金额,占各年购销的比重。
3.履约能力分析:结合当事人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就对方当事人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或提供货物的能力进行合理判断。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单独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协议签署时间、协议生效条件、协议生效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合同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是否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及依赖程度、相关解决措施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1.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六、其他相关说明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承诺。
2.中介机构的意见(如有)。
3.备查文件目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XXXX年XX月XX日。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5条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如取得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公司认为该等合同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应予以披露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合同类型及金额●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履行期限●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如适用)一、审议程序情况订立特别重大合同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说明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其他审批程序,如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一)合同标的情况合同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1.合同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企业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主要办公地点、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如果合同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合同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财务资料。
若公司无法披露上述财务资料的,应说明原因。
合同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等基本情况。
2.合同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的说明。
3.合同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具体金额占上市公司各年该业务总量的比重。
三、合同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或酬金)、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安排、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应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七章第四节“高送转”所规定的条件,并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前述高送转,是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议高送转的,公司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东提出的高送转方案。
股东提议应当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高送转议案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高送转议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关于高送转议案的审议结果
●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未来3个月、6个月是否有减持计划
一、高送转议案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具体比例等。
二、股东提议高送转的情况及理由(如适用)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提议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高送转的时间和方式。
(二)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高送转的主要理由,如本次提议是否符合公司当期实际经营业绩情况、是否满足公司当前经营活动需要、是否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等。
(三)提议股东应当承诺并披露,如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送转议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该项议案。
三、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的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的表决结果。
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二)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等因素,审慎评估高送转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三)董事持有公司股份,并在董事会表决通过高送转议案时投赞成票的,应当明确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高送转议案时投票同意该项议案,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非控股股东提议高送转事项的,应当同时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高送转议案的表决意向,并予以披露。
四、公司董事及提议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与增减持计划
(一)公司董事及提议股东在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之前6个月内的持股变动情况,如是否协议买卖公司股份、是否在二级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是否认购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是否参与公司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等。
(二)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情况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董事会应当披露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高送转提案
可能被股东大会否决的重大风险。
(二)董事会应当披露在审议通过高送转议案前后的6个月内,公司限售股解禁及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况。
(三)董事会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做出以下风险提示:高送转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议高送转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二)股东关于承诺事项、持股变动情况与增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三)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表决意向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意见
●注意事项
(一)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筹划高送转方案的,应当严格
履行保密义务,及时登记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