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合集下载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总体要求1、未满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2、超过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及《1993年7月中华医学会关于检查中老年人预防老龄化健康问题的建议》的有关规定。

二、眼科检查1、视力:右眼和左眼各0.8以上;2、眼底:应无明显异常;3、眼内压: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眼球运动、对光反应等。

三、耳鼻喉科检查1、听力:应无明显异常,耳鼻喉科综合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抽血检查:血常规、血脂、血生化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胸部X线检查:胸部X线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四、心血管系统检查1、心电图检查:应无明显异常,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小于等于2.6 mmol/L2、脉搏形式:应无明显异常;3、血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关于诊断慢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2012年修订)》及《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诊断标准与治疗指南(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五、呼吸系统检查1、健康体检表:应无明显异常;2、外周血液:应无明显异常;3、总氧(PO2):血氧饱和度在95%以上;4、痰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六、神经系统检查1、反射神经末梢病理性标记:应无明显异常;2、精神状态:应无明显异常;3、步态: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记忆力,运动功能,视觉耳顺应等。

七、泌尿系统检查1、泌尿系统彩超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尿常规:应无明显异常;3、常用尿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尿蛋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八、肝、胆、胰、脾及腹部血管检查1、肝、胆、胰、脾超声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肝功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血清胆红素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腹部超声检查:脏器应无明显异常,包括胆囊、胆总管、胆管,以及胆道恶性肿物、脾脏,多发性肿瘤等,应无明显异常。

关于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提高体检操作的准确性和标准化水平,经研究决定,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修订,并发布如下:一、修订内容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版主要对体检项目、体检要求以及体检结果的评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2.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主要对体检操作流程、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体检记录的填写要求进行了更新和补充。

二、发布时间修订版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正式发布执行。

三、执行范围修订版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四、注意事项1. 各地公务员录用机关应严格按照修订版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操作和评定,确保体检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2.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发现问题或存在疑义,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和咨询,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各地公务员录用机关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修订版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4. 修订版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应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复制和传播。

请各地公务员录用机关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谢谢大家的配合!(800字)。

萧鸣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第一二章课后题答案

萧鸣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第一二章课后题答案

萧明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课后题第一章公务员管理一、公务员管理包括哪些环节?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包括:①录用与辞职辞退②职务任免③考核与晋升④奖惩⑤培训⑥工资福利保险等环节。

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1《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2号)5《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6号)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7《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8《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9《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10《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 71号)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1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二、试述我国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主要见于《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9号)。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欢迎共阅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人部发〔2005〕1号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欢迎共阅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国人部发〔2005〕1号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号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

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

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

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招录的工作人员,其录用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其中包括体检标准。

体检是选拔优秀人才、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介绍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

首先,身高体重标准是公务员体检的基本要求之一。

一般来说,男性应在165cm以上,女性应在160cm以上,体重应在标准范围内。

身高体重标准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胜任各种工作任务,保障其身体素质符合工作要求。

其次,视力和听力是公务员体检中重点检查的项目之一。

视力要求是裸眼视力达到5.0以上,色觉正常,无色盲、色弱等视力问题。

听力要求是双耳听力正常,无听力障碍。

这些要求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准确地观察和听取信息,保障其在工作中不受视听障碍的影响。

另外,心理健康也是公务员体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务员需要承担重要的工作任务,需要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

因此,体检中会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以确保其心理健康状态符合工作要求。

最后,公务员体检还包括一般身体检查、内科检查、外科检查等内容。

一般身体检查主要是检查身体各部位的功能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有慢性疾病等。

内科检查是检查内脏器官的功能状态,如心脏、肺部、肝肾等。

外科检查是检查身体各部位是否有外伤、畸形等情况。

这些检查项目是为了确保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保障其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总之,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是为了确保录用人员在工作中能够胜任各项工作任务,保障其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正常运转。

希望广大应聘者能够认真对待体检,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一、总则。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招录的人员,其招录资格条件包括身体条件。

为了保障公务员身体素质的健康和适应工作需要,制定本标准。

二、体检范围。

公务员录用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理功能检查、精神状态检查和专科检查。

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等。

生理功能检查包括视力、听力、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等。

精神状态检查包括心理测试、精神病学评估等。

专科检查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查。

三、体检标准。

1. 一般体格检查标准。

(1)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体重,体重指数在18.5~23.9之间。

(3)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

(4)心肺听诊,无明显异常。

(5)腹部触诊,无明显肿大、压痛等情况。

2. 生理功能检查标准。

(1)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

(2)听力,对声音频率在500Hz、1000Hz、2000Hz、3000Hz的纯音听力均不低于25分贝。

(3)肺功能,吸气量和呼气量正常。

(4)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均在正常范围内。

(5)肾功能,血清肌酐、尿素氮、尿酸、尿常规均在正常范围内。

3. 精神状态检查标准。

(1)心理测试,无明显心理障碍。

(2)精神病学评估,无精神疾病。

4. 专科检查标准。

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相应的专科检查,如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

四、体检结果处理。

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定三种情况。

合格者可继续参加招录程序,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待定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者可继续参加招录程序。

五、附则。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结束语。

公务员录用体检是保障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环节,本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公务员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选拔优秀人才提供有力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人部发〔2005〕1号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