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的通知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的通知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部署,根据《州安委办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的通知》(黔东南安办〔2018〕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全面、系统、彻底排查整治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依法整改消除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协调科,具体负责指导全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
组长:江建强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杨彰勇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军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林党组成员、副局长吴祖荣党组成员、药品安全总监卢宏海党组成员、食品安全总监吴祖平副调研员罗焕君州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向本树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主任成员:潘雪花办公室主任张顺琴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负责人胡佳豫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徐童菁综合协调科科长杨军食品生产监管科副科长王堂耀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人杨慧云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科长王胜安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邰昌智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科长徐秋萍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工作员杨韬毓药品医疗机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工作员三、开展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
四、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一)食品生产环节。
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从许可资质、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必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看企业是否能持续满足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鲁食药监市[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0]4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扎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经研究,省局决定3、4月份由省局领导带队组成六个督导检查组,对各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各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专项行动部署落实情况主要督查各市组织机构的建立、工作方案制定、任务的分解、责任的落实、部门的协调、应急机制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情况督查重点:各市开展高风险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检查、麻黄碱原料及其复方制剂生产销售专项检查、整治购销渠道专项行动、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专项检查、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生产销售假药专项行动、药品使用规范化管理推进等情况。
(三)餐饮消费环节、保健食品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督查重点:对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查处情况和对集体用餐食堂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情况;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成分、无证生产等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二、督查的方法步骤1.听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2. 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每个市检查1-2 个县级局,抽查2-4个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抽查1个保健品企业,抽查1家餐饮饭店或学校食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沪食药监食[2007]693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沪食药监食〔2007〕693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深入开展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推进市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实施,现就集中行动阶段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10月25日前,完成告知承诺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做到“四个全面”,即组织全面培训、开展全面告知、落实全面自查、实施全面承诺。
10月26日-11月25日,开展检查整改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检查和指导,提出整改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示范街,基本完成工作目标。
11月26日-12月10日,进行阶段小结汇总情况,总结经验,组织检查验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要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加强统一领导、制定阶段目标、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督查、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分局应于2007年10月15日前成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上报市局。
工作要求1、全面落实告知与承诺。
2007年10月20日前,各分局对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全面告知本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要求和重点,发放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收“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要求其开展自查,张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通告”,向社会和政府监管作出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要组织连锁超市卖场(包括连锁便利店)总部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向超市卖场总部发放《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超市卖场)》,要求总部组织开展对门店的自查,督促门店建立食品进货验收台账,达到专项整治的要求,向社会和政府监管作出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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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7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2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于今年6月底结束,整治工作已经到了最后的攻坚阶段。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克服松懈麻痹思想,认真对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7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鲁食药监办[2009]196号)要求,逐项检查整治任务和目标的落实情况,细化措施,周密安排,全力抓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收尾工作。
二、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公安、经信、工商、通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与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保持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和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净化医药市场环境。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黑食药监办药生[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的通知(黑食药监办药生〔2014〕20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着黑龙江省药品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同步启动。
为及时掌握各市(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根据省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市(地)局要加强工作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定专项工作信息报送联系人,落实报告责任。
请各市(地)局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信息报送要求:(一)文字力求言简意赅,以可编辑的word文档格式报送。
文件名称格式为“报送单位+活动主题”。
(二)可以配发有代表性的照片。
(三)邮件名称应为“*市(地)局工作信息+报送日期”。
三、各市(地)局应及时报送本市(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部署、活动安排和工作进展。
报送材料要突出专项检查、案件查处汇总情况,重点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做法及典型经验,为建立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供新的思路。
各市(地)局报送时间不受限制,随时报送。
省局将根据各市(地)局报送材料选用情况,总体评价专项行动效果。
信息送报工作联系人:王新,电话:0451-88313171传真:0451-88337419邮箱:********************附件:各市(地)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系人名单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四年四月四日附件:各市(地)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系人名单注:1、为便于工作,我局将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QQ工作群,请各联系人上报本人的QQ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京食药监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京食药监监〔2017〕1号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防范遏制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工作,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系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立即组织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开展自查,清查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经营条件、库房存储、质量安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工培训管理、房屋建筑及消防等涉及安全生产经营的全要素,发现生产经营条件脏乱差和安全隐患的必需主动停业整改,自行彻底消除,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京食药监办〔2017〕18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京食药监办〔2017〕17号)要求和属地政府具体要求,迅速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质、生产经营过程、产品质量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工培训管理、房屋建筑及消防等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并在监督检查中,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告知。
三、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迅速处置,无照无证的坚决依法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坚决停业整改,违法违规的坚决依法查处。
四、各单位及派出机构应与属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加强沟通,掌握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健全相互沟通机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鲁食药监市[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0〕21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扎实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求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0]23号)要求,省局决定10-11月对各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督查内容各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监督检查、集中整治阶段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1.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寄递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情况。
2.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广告和网站,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责任的情况。
3.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情况。
4.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和监管的情况。
5. 强化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监管,开展高风险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检查和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的情况。
6. 麻黄碱原料及其复方制剂生产销售专项检查。
7. 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药品使用规范化管理进展情况。
8. 建立健全和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情况。
9. 本地区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创新性、特色性的经验和作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川食药监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97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亮剑行动”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已取得较好成效,目前正处在集中整治查处的关键阶段。
为总结前期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强化案件查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经研究,省局决定结合省政府安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对省内“亮剑行动”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自2014年8月下旬起,为期1个月。
二、督查内容各地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工作建议;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等环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
三、督查方式实行领导分片负责,处室负责人带队,采取听、看、查、问、议等方式,深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明查暗访,听取各地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汇报,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座谈讨论。
督查中,每个市州原则上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现场检查生产企业1-2家、经营企业2-4家、使用单位1-2家,原则上应涵盖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单位。
现场检查项目详见督查评价指标。
结合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情况,督查组进行最终评分,并将市局汇报材料连同评分表一并收集后反馈药化生产监管处。
四、督查分组第一组成都、德阳、绵阳组长:陈勇第二组乐山、雅安、遂宁组长:徐健康第三组资阳、内江、宜宾组长:王涛第四组眉山、凉山、攀枝花组长:曹力第五组南充、广安、甘孜组长:吴锐第六组广元、达州、巴中组长:刘湜敏第七组自贡、泸州、阿坝组长:谢伟督查组成员由组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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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食药监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的通知食药监局开展18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升全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局《关于印发<2014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管发〔2013〕33号)要求。
经研究,市局决定从18年12下旬至18年10月下旬,以“新机构、新任务、新队伍、新形象”为契机,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专项整治”两大内容为主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8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
现将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亮剑行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局的安排部署,立足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排查隐患,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净化市场和消费环境,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总体目标:一是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针对食用油、乳制品、调味品、酒类、鲜活水产品、保健食品6大类品种,15个方面的问题,突出“五个一批”,即:抽检一批重点食品,排查质量安全隐患;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涉嫌犯罪案件,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规范一批重点食品行业,指导食品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落实主体责任,为切实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三个着力”,即:着力建立完善最为严格的监管制度,更加注重监管的零距离、零漏洞、零容忍;着力提高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科学化水平,更加注重抓基层、强基础、建机制;着力构建完善市、县(市、区)互动高效闭环的监管链条,更加注重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让人民群众用药更加安全、更为有效、更有信心。
二、“亮剑行动”的组织领导“亮剑行动”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做到行动快,声势大,力度强,成效明显。
市局成立“亮剑行动”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桑茂明局长、党组书记副组长:黎小明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副局长、党组成员郑崇纪检组长、党组成员邓凤宣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成员:刘强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郝威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主任科员(主持工作)秦孝魁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李正茂食品流通监管科科长黄远植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吕洪医疗器械监管科主任科员(主持工作)廖学平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科长官晓燕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科长黄文协调应急科科长曾小川科技与宣传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杨万炳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黄永勇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苏中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亮剑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科技与宣传科,邓凤宣兼办公室主任,曾小川兼办公室副主任,严红夜、李振、郑江、张光仁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了解、掌握行动动态和进展情况,搞好上下联系沟通,收集、统计、上报有关行动信息,并报送相关总结材料。
各县(市、区)局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一把手”必须亲自挂帅、组织部署、检查落实,各分管局长要具体负责。
行动期间实行领导值班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队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督查工作。
三、“亮剑行动”的主要任务“亮剑行动”分为“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两大主题板块。
(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行动。
1.食用油专项整治。
以菜籽油、玉米油、花生油、调和油为重点,全面排查过氧化值、酸价等隐患。
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掺杂掺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霉变油菜籽、花生、大豆或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油脂等原料生产食用油行为;严厉打击回收使用食用油和使用极性组份、过氧化值、酸价超标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参与科室: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乳制品专项整治。
以液态奶、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别是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全面排查工业明胶、β—内酰胺酶、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和阪崎肠杆菌等隐患。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工业明胶、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乳制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改变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严厉打击在标签、配方、原料、推迟标注生产日期等方面的虚假标识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参与科室: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调味品专项整治。
以自制火锅底料、豆瓣、辣椒粉(酱)、麻辣烫调料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添加罗丹明B、苏丹红Ⅰ-Ⅳ、罂粟壳等隐患。
严厉打击在火锅底料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含罗丹明B、苏丹红的豆瓣、辣椒粉(酱)的违法犯罪作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餐饮服务监管科参与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酒类专项整治。
以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为重点,全面排查甲醛、工业酒精、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等隐患。
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无标识、标识不全、虚假标识或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白酒的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食品流通监管科参与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鲜活水产品专项整治。
以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的草鱼、鲤鱼、对虾等鲜活水产品为重点,全面排查添加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隐患。
严厉打击销售、使用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含禁用药物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餐饮服务监管科配合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6.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以减肥、辅助降血压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全面排查添加西布曲明、阿替洛尔等隐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份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食品流通监管科参与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二)开展药品安全专项行动。
1.中药违法生产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在非GMP条件下和从非法渠道购用提取物、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材非药用部位、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药品;重点查处不按炮制规范或超出核准范围炮制生产中药饮片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检验合格原辅料投产和未经检验合格成品放行的行为;重点查处在中药饮片生产中增重染色和掺杂掺假的行为;重点查处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进行“贴牌”销售的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药化生产监管科参与科室: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化学药品违法生产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使用化工原料、非法包装材料和不符合药用要求辅料生产药品的行为;查处委托无资质企业生产药品和接受无资质企业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严禁未经批准委托生产药品和委托生产无包装产品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含麻复方制剂的行为,严禁麻黄素原料在企业间调剂使用。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药化生产监管科参与科室: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生产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化妆品、无菌及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不按规范和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严厉查处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物质。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医疗器械监管科参与科室:药化生产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规范从中药材专业市场采购专项整治。
严厉整治采购销售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等假劣中药材和毒性药材、受保护动植物制品的行为;严厉打击从中药材专业市场采购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或化学药品的行为;严禁药渣废料回流市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稽查支队参与科室:药化市场监管科、药化生产监管科、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查处出租出借企业资质、柜台或接受挂靠经营,冒开、虚开发票和使用假发票等行为;查处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等渠道购买药品的行为;严禁将药品销售给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单位使用;严禁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和含麻复方制剂不凭身份证销售。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药化市场监管科参与科室: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6.网上违法售药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网上销售假劣药品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行为,对未取得交易资质非法从事药品销售的网站和销售假药的,一律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药品交易资质的网站,进行集中整治规范。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药化市场监管科参与科室: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医疗器械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场所和储存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和仓库地址与审批不一致的问题;查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购销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查处未在核定经营范围和类别之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医疗器械监管科参与科室:稽查支队8.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未建立购进验收制度,储存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整治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不按规定销毁,且无相关记录的问题;整治植入类产品不能一一追溯的问题;整治不按规定和要求配制、包装、检验医疗机构制剂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稽查支队参与科室:药化生产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四、“亮剑行动”的进度安排(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期100天,分3个阶段进行。
1.宣传动员阶段(18年12月22日—12月31日)。
市、县(市、区)局同时启动“亮剑行动”。
深入宣传动员,把此次行动目的、内容、重要性传达到全系统干部职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行动内容,广泛发动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2.组织实施阶段(18年1月1日—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