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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_武汉医保报销流程

武汉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_武汉医保报销流程

武汉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_武汉医保报销流程普通门诊(1)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限额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的自付或报销比例:校医院医疗费自付10%,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70%,非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60%。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限4000元(学校支出额,下同)。

外地实习期间、交流到外地的学习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定点医院对待报销。

寒暑假学生外地急症就诊,门诊医疗费按非定点医院对待报销60%,报销限100元/月。

休学一年期间门诊医疗费报销60%,报销限1200元/年。

(2)报销次数、时间及报销时所需材料符合规定的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含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部分)每年报销2次。

报销时间一般定在每学期末。

报销时需有如下材料:校内病历、转诊单、就诊医院病历、就医收据(背面加盖院系公章)、处方电脑付联、各种检查报告单等。

学生医疗费收据的有效期为18个月。

门诊重症(1)大学生患门诊重症需办理相关手续(2)门诊重症报销比例和限额大学生门诊重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报销70%(就诊时只需支付自己应付部分)。

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收据(限额内和超限额),按普通门诊办理报销。

大学生住院后赔付所需材料大学生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医保结算后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所需材料:(1)住院发票及住院总清单原件(2)出院记录或小结(4)病案首页、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等(此材料在住院医院病案室复印)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寒暑假及外地实习期间大学生住院现金结账后,医保赔付所需材料:(1)住院发票及住院总清单原件(2)出院记录或小结(4)如有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要提交置换材料的条形码及其发票复印件(5)病案首页、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等(此材料在住院医院病案室复印)(6)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在异地住院(原则上因急诊住院),需要院系的假期就医证明或正式的院系实习派遣证明(院系盖章)(7)异地住院医院等级证明武汉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第一类是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教字〔〕92号发布时间: /9/10 15:00:51 访问次数: 24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学生医保政策》课件

《学生医保政策》课件
降低家庭负担
学生医保政策能够降低家庭在孩子医疗方面的经济支出,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对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质量的影响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学生医保政策的实施能够引导医疗资源 向学校和学生倾斜,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
VS
提高服务质量
学生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质量提出更高要 求,促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学 生就医需求。
未来学生医保政策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智能化管理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学生医保数据进行智能化分析和 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个性化服务
根据学生不同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医保服务, 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与社会医疗保险接轨
逐步实现学生医保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接轨,提高医保服务的连续性 和便利性。
覆盖范围
学生医保政策通常覆盖学生的门 诊、住院、药品等医疗费用。
学生医保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01
02
03
保障学生健康
学生医保政策能够为学生 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降 低因病致贫的风险,保障 学生的身体健康。
减轻家庭负担
学生医保政策能够减轻家 庭经济负担,使家庭不必 为学生的医疗费用过度担 忧。
促进教育公平
《学生医保政策》ppt课件
目录
• 学生医保政策概述 • 学生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 • 学生医保政策的影响和效果 • 学生医保政策的实施和改进 • 学生医保政策的案例和实例
01
学生医保政策概述
什么是学生医保政策
定义
学生医保政策是指针对在校学生 设立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容
参保对象和范围
参保对象
中国境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 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小学阶段 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儿童。

学生入学医疗保障制度

学生入学医疗保障制度

学生入学医疗保障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安全,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服务。

2. 范围:适用于所有本校注册在籍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学生医疗保障委员会,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委员会下设医疗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三、医疗保障内容1. 学生入学体检:新生入学时必须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

2. 医疗保险:学校为每位学生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常见病和意外伤害。

3. 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

4. 紧急医疗:设立校医务室,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提供24小时紧急医疗服务。

四、医疗保障流程1. 体检流程:新生入学前,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体检。

2. 保险流程:学生注册后,由学校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3. 就医流程:学生生病或受伤时,首先到校医务室就诊,必要时转至合作医院。

4. 报销流程:医疗费用报销按照保险合同和学校规定执行。

五、费用管理1. 体检费用:新生入学体检费用由学生自理。

2. 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

3. 医疗费用:学生就医产生的费用,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和学校规定进行报销。

六、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医疗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医疗保障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八、修订说明1. 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变化进行适时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学生医保政策

大学生医保政策

大学生医保政策业务培训材料一、大学生参保(一)参保范围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办理方式:以各高校为单位。

办理时间:每年新学年开学后至当年10月25日前(10月25日之后入学或转学的大学生,学校要及时补办)。

办理地点:市医保中心。

办理流程:1、信息采集:(由学校统一负责)文件格式:统一用 Excel表文件字段: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口性质、入学时间、专业类别、联系电话。

Excel(*.xls)格式:需要注意的问题:①采集信息要按10个字段的先后顺序排列。

②身份证号中有字母的要用大写。

③出生日期、入学时间八位数字输入要完整。

④证件类型、性别、民族、户口性质要求输入编码。

⑤所有数字均用文本格式输入。

2、报送学生参保信息。

学校对所采集的学生参保信息核对无误后,统一报市医保中心。

3、建档。

市医保中心审核学校报送的参保信息,并导入社保系统,建立个人社保档案,生成个人社会保障号。

4、办理参保登记。

建档完成后,办理参保登记。

同时将参保信息反馈给学校。

反馈信息中错误的要及时核对修改,并报市医保中心重新办理参保登记,直至登记成功。

错误信息如何修改:(1)份证号号校验出错!、身份证号中日期出错!、身份证号长度有错!、该人在该批次中重复。

(学校重新核对修改)(2)该人重复建档。

(核对信息是否正确、正确的单独建档)(3)该人员当年已审核生成台账明细,请核实!、当前参保年度已有缴费到账记录,请核实! (①可先办理删除台帐,再办参保。

②不需再办理参保)(4)输入的姓名[***]与资源库的姓名[***]不一致!、输入的证件号[***]与资源库的证件号[***]不一致!(先核对,再凭身份证复印件修改,再办参保)(5)该人员是:"在用人单位参保",无法办理登记!、该人员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若登记参加居民医保,将停止城镇职工医保",请核实! (无需再办参保,如果要办需先将原社保中止后,再办参保)5、低保学生确认。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学校医保基金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金筹集1.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学校按照规定比例给予补贴。

2. 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3. 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三、基金支付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

2.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门诊、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慢病等。

3.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四、基金管理1.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

2. 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全校师生公布,接受监督。

3. 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4. 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五、定点医疗机构管理1. 学校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3.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六、监督管理1. 学校设立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参保人员有权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有权举报。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挪用、侵占、截留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小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规定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规定为加强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管理,保证大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疾病治疗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的精神,依照[武汉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按照“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特制定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享受基本医疗的范围: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的研究生。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障由三部分构成:大学生统一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和享受普通疾病门诊医疗。

第三条、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重症)医疗,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解决,具体按[武汉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商业保险条例执行。

第四条、普通疾病门诊医疗由学校统筹解决,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生冲突,则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准。

第二章普通疾病门诊医疗第一条、校内就诊:(一)凡校医院有条件的项目,均在校内医院检查治疗。

(二)校内就诊须持有校医院发放的贴有本人近照和盖有校医院公章的医疗病历本挂号就诊,否则按自费处理。

(三)学生病历本由本人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应速到系办开证明在医院挂失,半个月后再办理补领手续,补办病历收取工本费。

未补办病历之前,医疗费用自理。

(四)学生校内就诊自付10%;(五)门诊药量严格实行“急三慢七”,即急诊病开三天药量、慢性病开七天药量。

(六)校内就诊挂号费为:每人次1.00元。

原则上一科一号,同一张处方开药不超过五种。

第二条校外转诊:(一)病人就诊先在校医院检查治疗,确因病情危重或受校内条件限制需到校外定点医院诊治者,经医师在校内病历本上签署转诊意见,到校医院办公室登记后开转诊单,方可到对口医院就诊,每次转诊单只能使用一次。

大学生医保的使用方法和相关规定

大学生医保的使用方法及相关政策(2018版)门诊部分一、校医院门诊1.挂号时,请出示大学生医保证和一卡通,直接享受医保待遇。

2.新生在医保证未下发之前在校医院就诊的,费用先自行垫付,并保留好票据及相关资料(见门诊报销资料),在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销。

二、外转门诊1.本校学生首选在校医院就诊,若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按转诊单上指定的医院及检查治疗内容在外就诊,原则上不许在外购药。

2.因特殊原因未能第一时间办理转诊的急症患者,可在就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校医院相关科室的医生说明情况可补开转诊单。

3.一张转诊单仅表示同意一次转外就诊,不可多次反复外诊。

4.外转门诊的费用先自行垫付,同时保留好票据及相关资料(见门诊报销资料),在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销。

三、异地门诊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同时保留好票据及相关资料(见门诊报销资料,另外需要门诊医院的等级证明),在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销。

四、门诊报销1.报销比例和金额:在医保范围内按70%比例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即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门诊最高可报销500元。

包括校医院门诊和外转门诊的费用。

2.报销对象:包括新生9月1日到医保证下发之前在校医院门诊就诊的和符合规定的外转门诊的学生,同时报销资料票据齐全的。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外就医的或票据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医保不予报销。

3.报销资料:请携带医保证、转诊单(校医院门诊不需要)、门诊发票(黄色收据联)、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以及本人银行卡号(交行或中行)等。

另外,口腔科门诊还需要打印“收费明细清单”。

4.报销时间: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集中报销一次,即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具体时间地点,请关注校园网的校医院网站或校医院门口通知)。

5.特别说明:当年的门诊发票收据,最晚可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即3月份医保集中报销时报销,否则过期后发票作废。

大学生医保政策宣传稿共33页文档


三、保障待遇
▪ 3、医保规定的医疗范围 ▪ 床位、治疗、检查、药品等项目执行武
汉市“医保”规定的范围(内容有8百多 页)。 ▪ 按照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 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 “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 保”基金支付50%。
三、保障待遇
▪ 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 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
偿责任部分。 ▪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
费用。 ▪ 6)未经校医院同意的普通门诊费用。
四、就诊程序
▪ 1、门诊重症 ▪ 2、住院 ▪ 3、普通门诊
四、就诊程序
1、门诊重症(大病) 门诊重症(大病)就医需大学生本人
提供相关疾病的病历,由学校“医保办” 报区“医保处”批准,在市内选择一所首 选定点 “医保”医院。
三、保障待遇
▪ 1、门诊重症和住院------“医保”基金支付 (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 范围内各项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执行下列规定:
三、保障待遇
▪ 1)门诊重症 ----------------个人支付30%。 ▪ 单病种及最高年支付限额如下: ▪ (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
二、保障对象、时间
▪ 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 参保以年度计算(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
月31日止), ▪ 留学生仍按原渠道进行医疗保障,不纳入
本“办法”管理。
三、保障待遇
▪ 1、门诊重症和住院------“医保”基金支付 ▪ 2、 普通门诊医疗费-----------学校管理 ▪ 3、医保规定的医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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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完善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2009]10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大学生(含研究生,下同)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三方分担费用的机制,通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医保”)、商业医疗保险、日常门诊医疗和困难补助四条途径来保障大学生的医疗需求。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招生就业工作处、教务部、研究生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部和校医院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有关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办”),办公室挂靠校医院,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医疗待遇第五条参保对象为在武汉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全日制普通类研究生(含港澳台及华侨学生)。

学生参加医保和商业保险后,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重症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留学生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大学生医保。

第三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第六条大学生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费,在新生入学时按当年社保部门确定的大学生医保缴纳标准、商业医疗保险协议缴费标准,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重度残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大学生医保和商保个人缴费部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列入困难补助给予补贴。

第四章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第八条按照有关规定,学校作为一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务。

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和招生就业工作处提供可参保学生的基本信息资料电子版,各院系确定拟参保人员和人数,每年10月25日前将参保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院系专业等注册信息录入大学生参保注册电子表,并同时将加盖院系公章的纸质注册表提供给大学生医保办。

大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到区社保处。

第九条财务部按第六条标准在入学代收代缴费中支付医疗保险款,并将缴费人员名单提供给大学生医保办。

大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第十条学生参加医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9月1日(新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8月31日。

外校转入、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及时缴纳参保费,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按时缴费,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因毕业、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收回学校发放的就医证件,停止大学生在校的一切医疗待遇,所缴纳当年的参保费不退。

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其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第六章大学生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及定点医院第十一条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1. 普通门诊:校医院及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

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包括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等四所综合医院。

特殊病种经校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可转本市专长、专科医院,包括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第三医院烧伤科等五所医院。

除以上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均为大学生普通门诊就诊的非定点医院。

2. 门诊重症:凡校医院能够治疗的重症疾病建议选择校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其他疾病可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由社保局审核办理)。

3. 住院:经校医院转诊或急诊可在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就医(武汉市定点医院300余家,武汉市主要社保定点三级、二级医院见附件1)。

第十三条学生商业保险就诊定点医院:商业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第七章大学生就诊和转诊规定第十四条校医院是学校为保证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医疗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指定大学生医保日常医疗的服务和管理机构。

大学生患病就医一般情况下应首先到校医院4个医疗点就诊,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校园一卡通及学校核发的校内病历本。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由校医院相关医生开具转诊单,到指定医院按转诊医师的要求检查或治疗,患者不得随意扩大转诊项目。

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医院以外医院就诊者医疗费自理。

大学生休学、异地实习、交流到外地学习、寒暑假期间在异地因急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就诊。

第十五条参保大学生住院需在医保定点医院,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因医保定点医院技术或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

医保定点医院的转院由转出医院核准。

如需转到本市转诊医保定点医院或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办报区社保处核准。

需转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办报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第十七条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和在转诊定点医院住院的,应在3日内向大学生医保办报告,医保办需在大学生入院的7日内,到区社保处登记备案。

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者在休学、实习、在外地学习、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省内)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先由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规定详见相关条款。

第八章门诊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普通门诊1. 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限额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的自付或报销比例:校医院医疗费自付10%,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70%,非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60%。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限4000元(学校支出额,下同)。

外地实习期间、交流到外地的学习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定点医院对待报销。

寒暑假学生外地急症就诊,门诊医疗费按非定点医院对待报销60%,报销限100元/月。

休学一年期间门诊医疗费报销60%,报销限1200元/年。

2. 报销次数、时间及报销时所需材料符合规定的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含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部分)每年报销2次。

报销时间一般定在每学期末。

报销时需有如下材料:校内病历、转诊单、就诊医院病历、就医收据(背面加盖院系公章)、处方电脑付联、各种检查报告单等。

学生医疗费收据的有效期为18个月。

3. 大学生门诊就医需个人支付的项目及范围见附件2。

第二十条门诊重症1. 大学生患门诊重症需办理相关手续:需提交本人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大学生医保办,大学生医保办到区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

由社保处指定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

符合条件者,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大学生应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2. 门诊重症报销比例和限额大学生门诊重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报销70%(就诊时只需支付自己应付部分)。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具体规定如下: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元;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元;3. 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收据(限额内和超限额),按第十九条办理报销。

第九章住院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大学生住院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及个人支付标准和起付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含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费、转院定点医院住院费、治疗门诊重症和市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大学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1. 起付标准:2. 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第二十二条住院医疗费的结算办法:1. 在校医院住院:学生个人住院费的自付比例为5%。

2. 市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分两部分,学生个人应承担部分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

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

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拨付给定点医院。

学生如同时参加了商保,出院后将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住院病历首页、转院证明等办理商保索赔。

3. 市外医院住院、本市非定点医院紧急抢救住院、以及大学生休学、异地实习、交流到外地学习、寒暑假期间在异地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出院后将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住院病历首页、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转院证明、就诊医院(本市以外医院)的等级证明、院系证明一式两份交大学生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大学生医保办需在学生出院后3个月内到区医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如大学生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医保结算后,将分割单及住院材料复印件办理商业保险赔付。

4. 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在不同级别医院间转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医院转诊的,要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

跨年度住院的,只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要在每年8月31日结清当年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所在年度分别计算。

第十章医保基金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的项目及范围第二十三条大学生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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