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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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是指在粮食生产环节中,为粮食生产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促进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我对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一、建立健全粮食产后服务机构粮食产后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在国家和地方两级,以及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基层组织之上。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能够提供粮食生产相关的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

它们还应当能够协调各方面资源,解决粮食生产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二、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当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粮食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这包括引进和培育优良品种,提供优质种子和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还应当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质量控制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控制,以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这包括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测和检验体系,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把关。

还应当完善粮食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标识的可持续性和可追溯性。

四、加强农民组织和合作社的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当加强农民组织和合作社的建设,增强他们在粮食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这包括鼓励农民自愿组建合作社,提高他们的自组织能力和协作能力。

还应当加强对合作社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与相关机构和企业的合作。

五、加强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需要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以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这包括加大对粮食产后服务机构的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提供贷款和信贷等金融服务,降低农民的融资成本和风险。

还应当完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制度,为农民提供便捷和优惠的金融服务。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举措。

希望政府、农民组织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为我国粮食生产提供坚实的保障。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关乎国家安全和粮食生产的重要问题。

在现代社会,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于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问题上,我有几点思考和建议。

我们需要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建设。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是指在粮食生产完成后,对粮食进行收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服务体系。

只有建立完善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才能确保粮食的收储安全、加工质量和销售畅通。

应该加强对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视,加大投入,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需要注重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科技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也应该注重科技的应用,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智能化设备等手段,提高粮食的收储、加工和运输效率,降低粮食损耗和质量问题。

通过科技的应用,可以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更加高效,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和管理。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管理。

政府应该严格执行粮食收储政策,规范粮食加工和运输行为,严厉打击粮食质量问题和粮食安全问题,确保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要注重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人才培养。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需要一批懂农业、懂技术、懂管理的人才来支撑。

要注重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一批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专业人才,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只有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注重科技应用,加强政府的监管和管理,注重人才培养,才能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加大投入,加强协作,共同推动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是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我国农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粮食产后服务也越来越成为粮食生产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进行探讨。

一、服务对象的定义粮食产后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企业。

针对农民的服务主要是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种苗供应、农资供应等服务;针对企业的服务主要是提供粮食加工服务、质量监测和检验服务、营养价值分析等服务。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粮食产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服务、客户服务、保障服务等几个方面。

其中,科技服务主要涉及种植技术、施肥技术、病虫害防治、灾害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客户服务主要包括销售与营销、信息服务、维修保养等服务;保障服务主要包括质量监测、养分监测、机械保障等服务。

服务方式则包括现场技术指导、电话咨询、网络咨询、远程服务、团队共建等多种形式。

三、建立服务中心在实践中,建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实现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

服务中心可以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技术咨询、货源供应、行业信息查询、投诉处理等,还可以通过团队共建的方式推动生产者组织的建设。

服务中心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四、加强信息互通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是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对信息系统建设的延伸也是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条件。

要想建立一个稳健而高效的体系,采用完整的信息交换机制和通讯网络可以加强信息互通,从而实现服务内容的及时、高效、准确的传递和服务平台升级等目标。

五、完善奖惩机制服务奖惩机制是服务体系建设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多种奖励和惩罚手段,鼓励技术服务机构规范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以保证服务的积极性和效果。

同时,还需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服务质量的投诉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六、建立长效机制服务质量的长期维护是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建立长效机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者的专业性;二是加强服务项目的创新,提高服务效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防范服务质量下降;四是建立长期的服务合作机制,维持服务体系的稳定性。

山东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266号)及省粮食局、财政厅《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鲁粮字〔2017〕10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是指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经营性的,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

第三条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覆盖全部有建设意愿的产粮大县,每个县建设不少于2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第四条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坚持为种粮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 1 —后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服务,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

第五条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及省粮食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六条建设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产后干燥清理设备。

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燥系统、热泵通风干燥器,配置旋转式干燥机,配置粮食(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

二是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

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

三是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四是农户科学储粮仓.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

粮食产后实施方案

粮食产后实施方案

粮食产后实施方案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粮食产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粮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而粮食产后的实施方案则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粮食的生产和供应,我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确保粮食产后的高效运作和管理。

首先,粮食产后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体系。

这包括选址规划、土壤肥力调查、种子选育、农药施用、灌溉排水等一系列生产环节。

只有建立科学的生产体系,才能保证粮食的高产、优质、高效生产。

其次,粮食产后实施方案需要完善的仓储物流系统。

粮食的仓储和物流环节是保障粮食质量和供应的重要环节。

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仓储设施,采用先进的储粮技术,确保粮食的储存安全和质量稳定。

同时,物流系统也需要健全,确保粮食能够及时、安全地运输到各个销售点。

另外,粮食产后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市场监管和销售服务。

市场监管是保障粮食质量和价格稳定的重要手段,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调控。

同时,销售服务也需要完善,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销售渠道和服务保障,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

最后,粮食产后实施方案需要加强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

科技是推动粮食生产发展的重要动力,需要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同时,也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一批粮食生产和管理的专业人才,为粮食产后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综上所述,粮食产后实施方案是确保粮食生产和供应的重要保障。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体系,完善的仓储物流系统,加强市场监管和销售服务,加强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以确保粮食产后的高效运作和管理,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鲁粮调字[2009]10号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鲁粮调字[2009]10号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鲁粮调字[2009]10号2009年2月9日)2004年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在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的双重推动下,我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在搞活粮食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维护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粮食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粮食市场发展还存在与粮食大省地位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粮食批发市场发展不平衡,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特色优势不明显,配套设施有待完善;收购市场和零售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网络不健全;市场主体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发展后劲不足;相关法规规章不健全,市场管理有待加强等。

为加快我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步伐,促进粮食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6号文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服务于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大局和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充分发挥我省区位、交通和粮食资源优势,统筹粮食收购、零售、批发和期货市场发展,调整和优化市场布局,合理配置市场资源,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多元参与的原则。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运营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分为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和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指配置除尘降噪设备设施,提升粮食收储企业装卸、输送、清理等环节的防尘降噪能力,推动粮食收储环保高效作业。

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指根据区域内粮食生产和种植农户的实际需求,升级现有或新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提升县域产后服务覆盖率和整体效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清理、烘干等粮食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条件的可延伸开展代加工、代销售、代收储、代运输、代装卸等有偿服务和经营。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符合财力、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监管有效的原则,按照省级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监督,项目建设主体具体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建设主体及内容第五条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粮油企业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或省属有关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

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粮食收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村级集体组织等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县级人民政府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

第六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清理、烘干、输送设施设备;(二)质量常规检化验设备;(三)除尘降噪设施设备;(四)绿色环保能源改造;(五)必要的附属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六)可开展延伸服务的相关必要设施设备;(七)其他符合《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国粮办仓(2021)338号)《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粮规(2019)183号)《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国粮办储(2017)266号)等规定范围的建设内容。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生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其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产后服务中心负责为产后粮食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并推广科学种植技术,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第四条产后服务中心设有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后服务中心遵守国家规定的粮食生产政策,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产后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主任是产后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体工作。

第八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各项工作,分管具体业务。

第九条工作人员按照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安排,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条产后服务中心设有财务、后勤、技术、宣传等部门,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产后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站点,负责具体服务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产后服务中心实行上下级负责制,各部门相互协调,实现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产后服务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总结前期工作,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四条产后服务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人员培训会,培训员工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产后服务中心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人员大会,总结一年工作,表彰先进,规划下一年工作。

第四章工作内容第十六条产后服务中心负责向产后粮食生产者宣传国家政策和法规,普及农业知识。

第十七条产后服务中心指导产后粮食生产者合理施肥、浇水、防病防虫等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产后服务中心协助产后粮食生产者解决生产中的难题,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产后服务中心定期跟踪产后粮食生产者生产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产后服务中心组织产后粮食生产者技术培训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产后服务中心实行按工作任务和工作量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产后服务中心每月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等级。

第二十三条产后服务中心每季度对部门进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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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包括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相关
技术支持网络。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指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解决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干燥等一系列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的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组织。

第二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功能是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有偿服务,有条件的还可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

第三条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利于增强农民市场议价
能力、促进粮食提质进档、推动节粮减损、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和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是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
种粮农民提供“五代”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工作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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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省级《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统一指导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组建省级技术咨询专家团队,指导各市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市级粮食部门指导县级粮食部门建设技术服务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可依托产后服务中心或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网点进行建设。

第七条县级粮食部门具体指导产后服务中心开展服务业务;负责统计上报服务业务相关数据材料;指导监督服务中心加强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保持项目持续顺利运行;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不得随意拆除、变卖或转让,确需拆除、变卖的,需经县级粮食、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县级粮食部门负责建设技术服务站点,选派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为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提供粮食产后烘干、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指导,帮助农户提高粮食收储技术水平。

第三章服务功能
第八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备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的基本服务功能,有条件的还应具备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功能。

第九条一般具备粮食计量、快检、清理、干燥、分类储存保管等基本服务功能,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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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有条件的配备粮食交易终端等设备,与销售平台联网,依托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方便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

第十一条能够有效改善粮食品质、提高粮食质量标准,有条件的可满足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的市场需求,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宜具备代运输、代装卸功能,在偏远、交通不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宜配备收粮运输工具,开展上门收粮业务。

第十三条可与农户科学储粮新装具结合和对接,提供粮食产后技术服务指导。

第四章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坚持“为种粮农民服务”,贯彻“优质、方便、规范、安全”的服务方针,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拓展服务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粮权、责任明晰,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掌握“五代”服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可提供计量、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等规范操作服务,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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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坚持诚信服务,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开展提前预约、主动上门等便民服务,方便农民售粮,保证服务质量,真心实意为农民服务,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

第十九条遵循合理服务收费原则,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粮食储存业务参照国家粮食局《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制定完善的管理及操作流程,包括业务服务流程、设备操作流程、安全管理流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服务反馈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坚持绿色发展,做到节能减排,作业粉尘、噪音等排放应达到环保要求。

第五章服务方式
第二十三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按照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要求,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运行机制,主要服务方式为“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及相关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粮油专业合作社采取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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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稳定服务业务量。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优质粮食种植重点区域有关机构、粮食种植大户等签订协议,绑定一般农户作为服务对象。

培育壮大服务主体,推动开展横向联合与纵向协作,创新“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质检机构、加工企业、收储企业、粮机企业等与服务中心开展共建,组建优质小麦、稻谷等产业联盟和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实现合作共赢。

第二十五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精准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和农民,开展上门验质、预约烘干、收购、帮联销路等服务。

对有规模、有实力、有需求的种粮大户开展包括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运输、代加工、代销售原粮或成品粮等内容的“一条龙”作业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订单农业等服务,通过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达到粮食种植户、产后服务中心等多赢的效果。

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粮机租赁服务,满足农户对粮机的需求。

第二十六条探索建立科学储粮等信息化服务平台。

有条件的配置农户储粮专家系统等软硬件,宣传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提供市场粮油价格信息,定期发布粮油质量信息,利用农村夜校、农村远程教育视频系统等资源,宣传家庭储粮使用技术和常规粮食保管常识。

加强对采用“分散式”储粮仓的种粮大户科学储粮技术指导,为减损增收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粮油健康消费知识普及,加强健康膳食宣传引导。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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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服务技术规范按照国家粮食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及省粮食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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