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
国际避税案例精析

分析: 本案涉及到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两个概念。
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得纳税义务人,按照国际惯例被分为居民纳税人 与非居民纳税人两种,承担不同得纳税义务。
荷兰政府税收协定中规定,外国公司在本国设置得搜集 信息得办事机构不应视为常设机构,所以该国政府不对其行 使地域管辖权。
本案例中利尔德公司在荷兰设置得办事机构执行得职 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得搜集信息得范围,明显地从事经营活 动,并为利尔德公司获得了经营收入。可见,利尔德公司用 “假办事机构”得办法逃避了荷兰政府对其得地域管辖权, 逃避了应向荷兰政府缴纳得税款。
根据上述证据,法庭认为克罗出具得证据不能证明其不存在 避税目得,从而判定征税。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案例4、巧用常设机构进行筹划
1997年,西班牙利尔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荷兰鹿特丹建 立了一个机构,其目得就是为该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纺织服务信 息。根据西班牙政府与荷兰签定得双边税收协定,这种专门着 手搜集信息、情报得办事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因而不承担纳 税义务。然而,该机构仅1997年一年根据荷兰纺织服装市场 提供得信息,为利尔德公司成交了两笔生意,成交总额为 2 120万元。之后适销产品很快运入荷兰鹿特丹市,并且成为 该市当年得主导产品。
在本案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与主要经济利 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就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
这里得“居住满一年”,就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
在这个过程中,部分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采取了一系列避税措施。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为例,分析其在中国的避税行为,以及其面临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概述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涉及电子、通信、生物医药等多个领域。
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避税措施:1. 转移定价:该公司通过在境内外的子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平的内部交易,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例如,将高利润的产品以低价销售给境外子公司,将低利润的产品以高价销售给境内子公司。
2.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利用中国境内某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业务转移到这些地区,以享受更低的税率。
3. 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等方式,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4.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该公司通过境内外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人为地调节利润,以达到避税目的。
三、法律分析1. 转移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收。
该公司通过不公平的内部交易转移利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滥用。
该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转移业务,属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
3. 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虚开发票。
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违法行为。
4.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收。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案例一: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
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
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 =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 =12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 =180000(元) 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
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不明确或者漏洞,采取各种手段降低税负的行为。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避税行为日益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避税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避税行为的法律性质、成因及防范措施,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例一: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A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关联企业B公司,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1.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价格。
2. 避税行为分析:A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B公司,降低自身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
3. 案件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税务调整,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4. 防范措施:(1)加强关联交易定价管理,确保交易价格公允。
(2)完善关联方信息报送制度,提高关联交易透明度。
(3)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税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避税行为。
三、案例二:个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案例背景:某个人投资者C,通过设立多家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案例分析:1.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避税行为分析:C通过设立多家企业,将个人所得分散到多个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3. 案件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对C进行税务调整,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4. 防范措施:(1)加强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确保税源不流失。
(2)加大对个人投资者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法律意识。
(3)加强对个人投资者所得的税务检查,严厉打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行为。
四、案例三:企业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案例背景:某企业D,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分支机构,将利润转移至避税地,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适用法律标准的避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利用国际税收筹划手段进行合法避税。
本案例以某跨国公司为例,探讨其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何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合法避税。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总部位于我国,并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近年来,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税负也逐年增加。
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措施。
三、案例分析1. 选择低税负国家设立子公司该公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国税制差异,选择了税负较低的B国作为其海外子公司的注册地。
B国对企业所得税实行较低的税率,且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所得不征收预提税。
通过在B国设立子公司,该公司可以将部分利润转移到B国,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 利用转让定价策略该公司在跨国交易中,通过转让定价策略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
具体做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时,设定较低的内部转让价格,使得利润主要集中在税率较低的B国子公司。
这种做法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了合法避税。
3. 利用税收协定该公司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国际税收协定。
例如,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和资本收益等给予了优惠。
该公司利用这一协定,降低了在B国的税负。
4. 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在B国投资时,充分利用了当地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B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给予税收减免,该公司抓住这一机遇,加大在B国的研发投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5. 合理利用会计政策该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合理运用会计政策,降低税负。
例如,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该公司采用了加速折旧法,加快了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从而降低了当期税负。
四、案例分析结论通过以上税收筹划措施,该公司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了合法避税。
国际避税的案例及分析

国际避税的案例及分析
在过去的3年期间,XX的英国财务报告一直显示亏损,没有支付所得税。
但市场分析师宣称XX在英国的业务是“可盈利的"。
据统计,XX自1998年在英国开业以来,一共开设了735家分店。
通过使用合法的避税策略,实现30亿英镑销售收入,却仅支付了860万英镑所得税。
分析:XX总部规定在英国以及所有海外经营的XX,每年需要向XX集团公司的“XX”品牌支付年销售额6%的知识产权费。
这笔支出一方面减少了XX英国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另方面又把知识产权费用转移到税率很低的国家,纳入该国XX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支付相对较低的税费。
英国XX所用的咖啡豆均来自在瑞士的XX咖啡贸易有限公司。
在咖啡豆运抵英国前,需经过XX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设立的烘培公司进行烘培加工。
在此过程中,英国XX会支付超额的费用给瑞士和荷兰两家公司,这样就降低了XX在英国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把资金转移到税率极低的瑞士和荷兰两国。
英国XX利用公司间借贷,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避税。
英国XX去年在财务上实现其所有的经费几乎都来自借款,并且支付了XX集团旗下公司200万英镑的利息。
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格的税收监管。
为了降低税负,一些跨国公司采取各种避税手段,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避税行为、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位于我国香港,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业务遍及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等地区。
近年来,公司因涉嫌避税问题被我国税务机关调查,引发广泛关注。
三、案例事实1. 公司避税行为(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公司通过在境内外设立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公司通过滥用税收协定,将原本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转移至协定国家(地区),从而规避我国税收。
(3)利用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
公司在我国香港等地设立空壳公司,将境内所得转移至空壳公司,再通过空壳公司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规避我国税收。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上述避税行为,遂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亿元人民币。
四、案例分析1. 公司避税行为的法律依据(1)转让定价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2)税收协定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税收协定法》第三条,我国与协定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不得被滥用。
(3)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第三条,企业不得利用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转移境内所得。
2. 公司避税行为的法律后果(1)补缴税款。
公司因避税行为少缴税款,需依法补缴。
(2)滞纳金。
公司未按时缴纳税款,需依法缴纳滞纳金。
国际避税案例浅析剖析

国际避税案例浅析剖析在国际贸易与投资的背景下,避税成为了许多企业和个人常常采取的一种合法手段。
本文将对几个经典的国际避税案例进行浅析剖析。
首先,就是苹果公司的避税策略。
根据调查,苹果公司通过在爱尔兰设立子公司,将其全球的非美国销售额转移到该子公司,然后以极低的税率将其利润再次转移到税收更为有利的地方,如百慕大等地。
这样一来,苹果公司可以有效地避免在美国支付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虽然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其税务规避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批评。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国际避税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讨论和关注。
其次,还有通用电气(GE)的避税策略。
通用电气拥有许多以遥远的岛屿和避税天堂为基地的子公司。
通过将利润转移到这些地方,通用电气可以减少其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税费负担。
此外,通用电气还采取了一系列复杂的财务工程方法,如高息债券发行和利息支出的扣除,来进一步降低其税收负担。
虽然通用电气的做法也符合法律,但其复杂性和规模引发了对公司税务筹划的认识和监管的呼吁。
第三个案例是谷歌的避税行为。
谷歌采取了一种称为“双爪蜘蛛”的结构,即通过在荷兰和爱尔兰设立子公司,将利润再次转移到百慕大等避税天堂。
这种结构允许谷歌有效地降低其全球范围内的税费负担。
虽然谷歌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其规模和国际性引发了对大型科技公司税务筹划的争议和呼声。
最近,欧盟委员会还对谷歌进行了具体调查,认为其避税行为违反了欧盟的竞争法规。
这些案例都揭示了国际避税的常见模式和策略。
通过在离岸地建立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利用复杂的财务工程,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其全球范围内的税费负担。
尽管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其规模和复杂性引发了公众和政府对国际税收规则的质疑和呼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亟需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为公平和透明的税收规则。
各国需要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共同打击跨国税收逃避行为。
此外,国际组织和政府还应加强监管和合规审核,确保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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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主体跨国移动国际避税案例
1、纳税人居所的避免 (1)跨国自然人居住国的避免 (2)跨国法人居所的虚假迁出和转移 2、纳税人居所的国际迁移 (1)跨国自然人住所的真正迁移 (2)跨国自然人住所的短期迁移 (3)跨国法人居所的真正迁移 3、居所或住所的部分迁出
进行这种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且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节省 税收额还不够自己进行筹划的成本,就没有什么必要了。
案例2:朗勃避税案
朗勃是英国一种汽轮机叶片的发明人,他将这项 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得到47500美元的技术 转让费。朗勃根据技术转让费的获得者不是卡塔尔居 民不必向卡塔尔政府纳税的规定,避开了向卡塔尔政 府纳税的义务。同时朗勃又将其在英国的住所卖掉, 迁居到了中国香港,以住所不在英国为由避开了向英 国政府的纳税义务。而香港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不对 来自于香港以外地区的所得征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评价:
❖ 1、原因: 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而且两种纳税义务 人的纳税义务大不一样。因而个人在进行税筹划时往往愿意将居民纳税人的身份 变成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从而减轻自己的税负。
2、减轻税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改变自已的住所,一般认为就是改变自己的国籍。比如说某人是一
这样,朗勃虽取得了一笔不小的技术转让费收 入,但因处于各国(地区)税收管辖权的真空, 所以可以不就这笔收入负担任何纳税义务。
❖ 案例3:克罗南伯格诉美国国内收入局长改变国籍国际避税案
克罗南伯格是美国人,同时保留瑞士国籍,在1955年至1966间 与妻子共同拥有PIC公司95.3%的股份,并出任公司经理和董事。 1966年其考虑出售公司并移居瑞士。1966年2月26日,PIC公司 投票表决进行清算,预计一年完成。66年克罗从其财务顾问处得 知,如在获得清算分配前放弃美国籍,该笔分配收益可以不承担 对美纳税义务。此后,克罗赶紧投入工作,委托律师准备清算文 件、出售住宅、为移居做安排。67年2月20日,公司完成清算。 克罗指示律师尽量晚作财产分配。克罗及家人67年2月21日离开 美国,次日到达苏黎世,23日宣布放弃美国国籍。律师依指示于 2月24日将PIC财产转入其私人账户。
高税国居民,该个人便可以通过移居,使自己成为一低税国居民,这在国际避税 中经常被运用。尤其对企业而言,在低税国或低税地区注册企业以进行税务筹划 效果会更好。
另一种便是利用各国具体规定的临时离境日期,恰当地安排自己的离境时间, 便可以使自己从居民纳税人变成非居民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
本案中,如果布莱克先生离境时间再长一点,比如在美国多工作10天,便可 少缴很多税款。这种情况对个人比较多见,这也是国际上出现大量税收难民的原 因,他们在各国之间流动,避免成为任何国家的居民纳税人。 3、可行性:
这里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有两个标准:住所和居住满一年。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的“户籍”是指拥有中国户口;这里的经济利益标准一般考虑主 要经营活动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 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法律标准,通常理解为一个纳税人因学习、 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史密斯 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布莱克先生则两项所得 均要缴税。布莱克先生不明白,便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 是布莱克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史密斯两先生为非居民纳 税人。
❖ 分析: 本案涉及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个概念。
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国际惯例被分为居民纳税人 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其间,各自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乔治先生 于l999年7月至8月回国2个月,布菜克和史密斯两位先生于 1999年9月回国20天。
2000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国分 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 元;布莱克和史密斯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 司的1万美元工资薪金。
在本案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和主要经济 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 境内有住所。
❖ 这里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除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 在一个纳税年度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 日的离境。这里的纳税年度是指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 31日的期间。即如果一个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 时间已超过365天,但从每一纳税年度看都没有居住满 一年,则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在本案中,乔治先生一次性离境两个月,明显超过 30天的标准,因而应认定为居住不满一年,为非居民 纳税人;史密斯先生于1999年2月10日才来中国,在 一个纳税年度里(1月1日到12月31日)没居住满一 年,因而也不是居民纳税人; 只有布莱克先生在1999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间,除临时离境20天,其余时间全在中国,居 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
由于各国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方法不尽相同,税务机关间的配合 和情报交流不够,纳税人就会利用有关国家居民和非居民存在模糊 性的漏洞,获得高税国的非居民身份进行避税。 4、成为临时纳税人
根据国际惯例,临时移民可以享受居住国税收方面的特殊优惠。 各国对临时入境者和非居民提供的税收优惠很多,免税项目亦占 有很大比重,纳税人利用有关国家这种临时纳税人的规定,就可以 避免或减除一部分税负。
❖ 案例1: ❖ 乔治、布菜克和史密斯三位先生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是
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布莱 克两位先生于1998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在中国设立的 分公司里临时工作,在北京业务区主管销售。紧接着1999年2月 10日史密斯先生也被派往中国开展业务,在上海业务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