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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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101105中大社科〔2010〕9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101105中大社科〔2010〕9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中大社科〔2010〕9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科各学院、直属系、重点研究基地,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对《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文科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参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文科科研经费来源包括:1.国家、省、市社科规划办设立的规划、委托、招标项目经费;2.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教育系统设立的规划、委托、招标项目经费;3.中央各部委的规划、委托、招标项目经费;4.教育部和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及其他部委基地、科研机构建设经费;5.地方各级政府的委托、合作、招标项目经费;6.企事业单位委托、合作、招标项目经费;7.国际合作项目、境外合作项目经费;8.学校(含院系)设立的文科科研项目;9.其他文科科研项目经费。

原则上,规划部门立项的项目和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视为规划项目(纵向项目),其他项目视为非规划项目(横向项目)。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第四条凡以中山大学名义申请和进行合作研究的文科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社会科学处负责立项编号,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研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专
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3.27
•【字号】粤财科教〔2020〕69号
•【施行日期】2020.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专项补助
经费的通知
粤财科教〔2020〕69号省教育厅:
经省领导同意,现由省财政安排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2020年专项补助经费共113,758万元,其中,中山大学45,256万元,华南理工大学38,094万元,暨南大学30,408万元(具体金额和科目详见附件1,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

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专项补助经费安排情况表
2.绩效目标表(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7日。

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doc

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doc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10〕2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高效的使用与管理,经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批准,现将《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教育科研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1月27日印发责任校对:郑湘峙—1—附件: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发展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特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高效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支持我校中青年教师在前沿科学、交叉学科、社会公益等领域开展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研究,对参与国家竞争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和基地以及学校规划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培育。

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力争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培育新兴和交叉学科,形成若干创新型科研团队,建设高层次科研基地,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2—第二章资助范围第三条根据教育部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坚持:(1)立足全校未来的科研发展,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统一管理;(2)采用自由申请、院系(学院、医院、直属系)推荐和学校组织相结合的申报形式;(3)坚持支持青年教师、支持重点科研发展方向与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相结合;(4)注重支持项目与资助工作绩效相结合,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学校科研特色的培育;(5)坚持自由选题、重点支持与学校优势学科发展相结合;(6)遵循“自主选题、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立项原则。

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

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海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

暨教〔2013〕66号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珠海校区管理委员会:现将《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暨南大学2013年12月18—1 —日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教学类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教学类项目经费是学校教学经费的一部分,其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执行高校财务管理制度,遵守暨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科教学类项目包括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学校正式立项的本科教学类项目,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全国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式立项的项目,以及其他行政部门专门为教学设立的项目。

第四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支出,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以及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等工作,确保经费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学校负责本科教学类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2 —查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提交经费支出预算表(见附件),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内容,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经费额度,分项目下达预算。

第六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程序报教务处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八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预算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划拨。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本科教学类项目资金支出依据:第一,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第二,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协议书、项目建设任务书;第三,项目申报书。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粤教财[2009]1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关于实施教育五项工程之一“广东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的战略部署,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特制定•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反馈。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关于实施教育五项工程之一“广东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的战略部署,支持“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省高校质量工程”)建设,省财政设立“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粤教高…2009‟76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2009‟7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十个计划及其他有关项目:(一)特色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优化计划;(二)精品课程建设与教学内容改革计划;(三)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计划;(四)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五)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高水平队伍建设计划;(六)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计划;(七)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计划;(八)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计划;(九)师范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十)质量保障与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计划;(十一)其他有关项目。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和提高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临床医学教学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改善临床医学教学设施,加强临床医院教学科研和临床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定了《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建设专项经费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直属附属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着贯彻《协议书》“双方投入、共同发展”和共同建设、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制定。

第二章专项经费来源第四条各直属附属医院依据《协议书》约定,每年按不超过上一年收入总额(不含财政拨款)的5%计提专项经费,在专用基金科目下安排“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并设立项目进行核算。

在项目实施时,集中上交学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项目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校内资源共享,学校共建部分的投入纳入建设高水平大学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专项经费使用第六条直属附属医院上交的专项经费列入学校总预算,学校根据各医科院系及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建设的需要和专款专用原则安排使用。

第七条专项经费使用于学校医科院系教学科研建设,包括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加强与临床相关的科技情报、图书资料以及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八条专项经费使用于各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建设,包括改善各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条件,加强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重点课程的设施建设,增加对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引进杰出人才的科研基金的投入,以及加强与临床教学科研相关的医疗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专项经费的管理第九条各直属附属医院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属于采购等项目,应按学校相关的规定申请立项、审批、招投标、付款等。

一、各直属附属医院应于每年初向学校报送当年的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属于采购项目应同时报送相关的项目预算(或概算)、设备清单等资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规定立项、审批、组织招投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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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科教学改革专项:主要用于本科专业建设、理论课 和实验课教学改革研究和各类课程建设。
1.本科专业建设包括特色专业的立项建设和评审、验 收,对省级、校级名牌专业进行奖励和推广,支持新专业建设 和传统专业的改造;支持参与相关领域的专业认证,提高专业 建设的竞争力;支持开展专业建设国际评估试点工作。
附件 5
中山大学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科教学专项建设经费的管 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顺 利实施,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 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376 号)等相关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是学校开展 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项目经费,包括人才基地配套、教 材建设、学生竞赛、学生科研、本科教学改革专项、视频公开 课课程建设、实习教学、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全英教学 专业课程建设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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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八条 校级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与项目实 施直接相关的费用,各类专项经费均由公用经费、劳务费和专 家咨询费、其他业务经费组成。 (一)公用经费: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材料费、印 刷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教 学资源使用费等。 1.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建设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设 备购置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2.办公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各类办公用品所发生 的费用,其中“学生科研”项目中的开支比例不得超过资助总额 的 20%。 3.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 材料等低值耗材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其中,测试 费、实验耗材费在“学生科研”项目中的支出占资助总额的比例 为文科类≤40%,理工科类≤80%。 4.印刷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打字、复 印、印刷费用。 5.邮电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邮寄费、网络费。 6.资料费:指文献收集、录入、翻拍、翻译资料、制图等费 用,必要的图书、音像、软件开发购置与改造费,以及数据采集 中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费用等。其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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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和优秀教材(含电子教材)建设,并 对特色专业和特殊专业教材进行建设和协助出版。
(三)学生竞赛:支持开展和参与有学科特色的国际及全国 性学生竞赛、校级竞赛以及通过项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方式申报立项的院(系) 级竞赛。
(四)学生科研(含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支持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根据教育部和广东 省教育厅的要求,对省级和国家级项目进行经费配套和本科生 科研论文集的编印出版。
2.理论课和实验课教学改革研究包括教学成果的培育、 申报、推荐和资助;教师教学改革论文集的编印;课程教学及 其他方面的本科教学改革工作。
3.课程建设包括校级精品课程建设和评审工作;国家 级、省级精品课程和双语课程的配套建设及获立项课程建设的 验收工作;加强精品课程网上资源建设和管理;建设优质的通 识教育选修课、若干跨院(系)专业共享课程和 moocs 课程;支 持课程教学队伍建设,举办青年教师的中英文授课竞赛等。
第二章 经费用途 第三条 本科其他教学专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人才基地配套:作为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配套资 金,主要用于本科生教学、实验和实习条件建设,图书资料购置, 骨干教师培训,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研究与改革等,实施战略 性基础科学后备人才培养。 (二)教材建设(含理论课和实验课教材建设):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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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情况分次拨款或一次性拨款。主要有教材建设、学生竞 赛、学生科研、课程建设、教学改革、视频公开课课程建设 等。
第六条 校级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由教务处根据项目立 项通知、建设任务书或承诺书对经费的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第七条 经费管理要求: (一)按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要求编制经费预算;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间由于项目计划 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 原因,需对项目经费的预算进行调整或预算科目间的调整超过 规定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备案。 (二)校级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设立专户(以实体院系 为单位)、专款专用。人才基地配套、专业建设、学生竞赛、 学生科研、教材建设(含理论课和实验课教材建设)、实习教 学(含综合性实习教学基地和野外实习教学专项)等经费由院 (系)教学负责人审批;课程建设、教学改革、视频公开课课 程建设经费由立项项目的负责人审批。 (三)各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核 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 (四)校级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原则上在项目执行期内 使用完毕,承担项目的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应按预算做好经费使 用进度安排,接受学校教务处、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九)全英教学专业课程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优 势学科、特色学科以及有区域特征的专业培育建设一批适应本 科教育国际化需求的全英教学课程)
第三章 经费的预算及分配原则 第四条 每年 9 月份,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 建设工作的计划和重点,向学校提出下一年度经费申请,经学 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条 校级本科其他教学专项经费的划拨方式: (一)按教学单位核拨。由教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控 制数,依据学生数、专业特点等因素进行经费划拨。主要有人 才基地配套、专业建设等专项。 (二)按项目制方式核拨。由教务处组织项目申报、评 审、立项,以及下达经费指标;以项目制运行的专项经费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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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视频公开课课程建设:组织开展国家视频公开课程 的培育、遴选、申报及校级视频公开课的建设。
(七)实习教学(含综合性实习教学基地和野外实习教学 专项):包括综合性实习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和评审、验收, 对国家级、省级、校级实习教学基地进行推广;支持相关学科 和专业开展野外实习教学。
(八)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主要用于多渠道拓展和 建设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本专业课程建设、可持续发展 的优秀本科生海外交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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