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目录

序 化学药/中 号 成药
药品分类
医保类 别
1 化学药
1 抗微生物药物
甲类
2 化学药
1 抗微生物药物
甲类
3 化学药
1 抗微生物药物
甲类
4 化学药
1 抗微生物药物
甲类
5 化学药
1 抗微生物药物
甲类
6 化学药
12 神经系统用药物 甲类
7 化学药 13 治疗精神障碍药物 甲类
促凝血药
甲类
促凝血药
乙类
促凝血药
乙类
促凝血药
乙类
抗血小板药物
乙类
酸碱平衡调节药
甲类
其他
乙类
驱肠虫药
甲类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甲类
抗感染药
甲类
抗感染药
甲类
其他
甲类
耳鼻喉科用药
甲类
眼科用其他
甲类
抗感染药
甲类
抗感染药
甲类
眼科用其他
甲类
耳鼻喉科用药
甲类
其他
甲类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乙类
金属中毒解毒药
甲类
其他解毒药物
甲类
青霉素 V
颗粒剂
9 西药 10 西药 11 西药 12 西药 13 西药 14 西药 15 西药 16 西药 17 西药 18 西药 19 西药
四环素类 四环素类 抗感染植物药 大环内酯类 抗病毒药 抗真菌药 大环内酯类 青霉素类 硝咪唑类 头孢菌素类 头孢菌素类
甲类 甲类 甲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甲类
镇痛药
乙类
维生素类药
乙类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〇一一年目录1.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3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暂行) .......... ()9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 2022 年版) ...... ( )14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说明........................ (21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2-2022 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
2022 年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四、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川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1年01月24日川办发[2011]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川劳社函[2004]95号•【施行日期】200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川劳社函[2004]95号)省级各参保单位: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小组审查,同意成都川大华西堂大药房等42家零售药店为第三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定点范围仅限于本文公布的执业地址。
附:第三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第三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编号单位执业地址1 成都川大华西堂大药房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4号2 成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新店成都市建设南新路6号3 成都地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府南店成都市清溪西路6号4 成都地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双林药店成都市双林中横路26号5 成都瑞华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上全堂大药房成都市锦江区岳府街79号6 成都市佳汇保健品商贸中心交大药房成都市交大路69号7 成都市金牛区大华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10号8 成都市莱美药业有限公司莱美大药房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0号9 成都市莱美药业有限公司莱美大药房中心店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9号10 成都市青羊区福利药房双楠店武侯区双楠路301/303/305/307号11 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药房大石西路36号附3号附4号12 成都市瑞森药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青羊小区店成都市青羊小区北路38号13 成都市瑞森药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中心大药房成都市玉林北路1号14 成都市升和三精药品零售总汇成都市黉门后街2号15 成都市武侯区同善堂成都市武侯祠横街1号16 成都市武侯区同善堂东城根街药房成都市东马棚街2号17 成都市新海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新特药房成都市东城根上街39号18 成都天仁药房成都市青羊区大庆路89号19 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泉航天店龙泉驿区龙泉镇航天城万源路20 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仁和堂成都市美领馆路8号1楼21 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沙湾店成都市沙湾路260号22 四川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大世界店成都市新光路10号23 四川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航天店成都市龙泉驿区零六二生活区综合楼24 四川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银河店成都市金牛区银河路1号附42号25 四川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游乐园店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85号26 四川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店成都市马鞍北路4号27 四川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鸿店成都市建设南新路19-25号28 四川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南门店成都市致民路36号29 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立店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25号华立大厦30 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太升店成都市太升南路173号31 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小南街店成都市小南街69号32 四川仁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西郊店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1号33 四川省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石西路店成都市大石西路34 四川省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鸿店成都市新鸿路299号35 四川省医药物资总公司三生药房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3号36 四川省中药材公司华仁堂成都市横四道街8号附4-5号37 四川蜀康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25号38 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店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208号39 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店成都市解放路199号40 四川伊尔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郭家桥店成都市武侯区棕东小区14栋3号41 四川伊尔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沙店成都市双顺路1号42 四川伊尔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京蓉店成都市二环路北三段208号京蓉宾馆1楼。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川卫函〔2020〕312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通知川卫函〔2020〕312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31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32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医疗保障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川医保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试点地区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重要意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健康四川”战略的重要措施。
通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体系整合、落实政府责任,对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试点地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有利于加快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为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8•【文号】发改办规划[2012]507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2〕5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农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208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推荐了一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能代表该地区城镇发展水平、改革创新意识强、对承担试点任务积极性高、勇于探索和实验、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小城镇。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天津市东丽区等64个市(区)和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等369个镇列为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试点城镇要在当地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深入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积极推进发展规划创新,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健全政府管理体制,强化中小城市产业功能,增加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
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分配公共资源,探索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途径,为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科学制定城镇化规划、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示范。
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主管部门及试点城镇的上级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根据《通知》中有关试点内容的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试点城镇因地制宜地制定规划和试点方案,指导试点城镇积极探索,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地级市的试点方案报上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备案,县级市、市辖区及小城镇的试点方案应在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备案。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18版国基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18版国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 018年9月30日正式印发,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目录的构成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目录后附有索引。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和英文索引;中成药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
(二)目录的编排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有“注释”的除外。
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组成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备注”栏内标注“△”号表示药品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在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并加强使用监测和评价。
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目录的分类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417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268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药品的使用不受目录分类类别的限制,但应遵照有关规定。
(四)品种的名称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有“注释”的药品除外;未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其主要化学成分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均为目录的药品;酯类衍生物的药品单独标明。
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五)品种的剂型品种的剂型主要依据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目录中标注的为准。
目录收录口服剂型、注射剂型、外用剂型和其他剂型。
口服剂型包括片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18版国基一、目录概述目录的制定和实施,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可及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我国药品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甲硝唑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甲硝唑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441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甲硝唑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41号)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相关规定以及西南片区药品价格协调会纪要,我委制定了部分国家未列剂型和列入我省定价目录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一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挂网临时零售价格执行,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则按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的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我委公布的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执行。
三、附件备注栏中标示“*”的为代表品,西药同品种其他剂型规格按差比价计算,中成药仅在同品种同剂型规格间进行差比价计算。
备注栏中标示“#”的,其价格参照药品产地(口岸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文件核定,仅限该企业执行。
本次公布的药品其他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申报。
四、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如注射剂、颗粒剂、栓剂、口服溶液剂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及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本通知将在四川价格网()同时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12月27日起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成都、自贡、攀枝花、绵阳、广元、遂宁、宜宾市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125号)要求,有序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月12日四川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推进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125号)文件精神,有序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城市医联体)试点工作,持续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市医联体建设网格化布局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医联体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以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不断完善城市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营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城市大型公立医院主动下沉资源,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推进区域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构建管理紧密型城市医联体。
2020年4月底,试点城市全面启动网格化布局管理,每个试点城市至少建成一个具有明显成效的城市医联体。
2020年,试点城市网格化布局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城市医联体网格化管理。
1.网格化布局城市医联体建设。
整合网格内医疗卫生资源,市(州)级以上城市,根据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将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监察局、食药局: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支付,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章基本药物采购与使用第五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与供货区域、配送时间和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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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和部分医用耗材采购最
高限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1]30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和部分医用耗材采购最高限价的通知
(2011年4月18日川发改价格〔2011〕305号)
省卫生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关于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第三批)中标价及第一批真空采血管类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最高限价的请示》(川药招监〔2011〕9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省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和第一批真空采血管类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最高限价予以
公布。
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后,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按本通知所规定中标价格采购和销售。
省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应按季度向我委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执行情况和实际购销数量。
二、本次上网医用耗材价格公布后,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均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采购最高限价。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调整价格后药品销售数量产生明显变化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按照有关价格法规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将在四川价格网()和四川省卫生厅政务网
()同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从2011年4月24日执行。
附件1:
2011年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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