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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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利尔化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20-010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3月10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财政部于2017 年7月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公司据此需对此会计政策进行变更适用。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按照财政部要求的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或“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22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财政部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3)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来明确规定。

子公司管理制度

子公司管理制度

子公司管理制度(2019年8月15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行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一)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或股份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股份,或者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三)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是指在参股公司中,母公司是第一大股东并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本制度中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

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公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如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东大会,以下皆同)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利尔: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8-06

北京利尔: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8-06

股票代码:002392 公司简称:北京利尔 公告号: 2010-014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继增先生召集和主持。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7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原公司董事周磊先生已于2010年8月4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去董事职务的辞职报告,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周磊同志的辞职自其提交辞职报告至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以下议案: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国强先生为公司审计部部长的议案》。

同意聘任刘国强先生为公司审计部部长。

三、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详见2010年8月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四、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全文详见2010年8月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五、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利尔化学: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6-05

利尔化学: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6-05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公告编号:2010-022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6月3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尔化学”)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四川绵阳召开。

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0年5月28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董事周林林因公出差,委托董事李立群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

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天理主持,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并逐项表决通过以下事项:(1)交易内容本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交易对象新发行的股份,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交易对象增资后总股本51%的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交易对象和支付方式本次交易的对象为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达农化”)。

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快达农化向本公司发行的新股,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足额将增资款全额支付到快达农化指定的账户。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本公司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象快达农化向本公司发行的新增股份64,384,898股,占发行后快达农化总股本的5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4)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中同华评报字[2010]第106号),截至定价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快达农化的净资产评估值为30,698.35万元。

002392北京利尔: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7

002392北京利尔: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20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公告》”)。

《会议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黄某某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黄某某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黄某某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权纠纷•【案号】(2018)川民再615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9.12.10裁判规则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向其支付职务发明所得报酬。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正文黄某某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旭,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绵阳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英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黄峙玮因与被申请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90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黄峙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旭、范秀霞,被申请人利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雅、谢冠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黄峙玮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利尔公司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支付了黄峙玮专利报酬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实施股权激励时,涉案专利尚没有申请,更没有授权,认定股权激励是专利实施报酬,从时间上讲不通。

利尔化学: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7-15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0-029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7月14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四川绵阳召开。

会议通知提前五日由专人送达。

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晓华主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职期限将于2010年7月30日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二名。

会议同意提名俞薇薇、肖渝作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前述监事候选人的简历附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产生第二届监事会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俞薇薇女士:中国国籍,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

现任公司审计部部长等职务。

曾任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副经理等职务。

俞薇薇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肖渝先生:中国国籍,1966年出生,大学本科,会计师。

现任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物院”)化工材料研究所(以下简称“化材所”)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曾任中物院化材所规划发展处副处长、中物院化材所军转民发展处副处长、中物院化材所经济管理处副处长等职务。

肖渝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北京利尔: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5-06

证券代码:002392 证券简称:北京利尔公告号: 2011-030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继增先生召集和主持。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1年4月2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

公司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同意提名赵继增先生、牛俊高先生、张广智先生、赵世杰先生、郝不景先生、赵伟先生、殷瑞钰先生、孙加林先生、吴维春先生九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相关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殷瑞钰先生、孙加林先生、吴维春先生三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提名赵继增先生、牛俊高先生、张广智先生、赵世杰先生、郝不景先生、赵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殷瑞钰先生、孙加林先生、吴维春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龙蟒佰利: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公告编号:2020-043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2日(周三)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和议案已于2020年4月22日按《公司章程》规定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全体监事。

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举冯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即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结束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三、备查文件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4月22日附件:冯军先生简历冯军,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自2005年4月起任本公司监事。

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负责人。

冯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1,448,200股,占总股本的0.07%。

冯军先生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冯军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利尔化学: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2.公司2010年4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2010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3.公司2010年6月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2010年6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4.公司2010年6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5.公司2010年6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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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08-010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8年8月26日在绵阳高新区久远商厦5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通知提前十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

应出席会
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陈晓华主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
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会议同意监事张启戎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
务,同意提名常敏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监事,为监事
候选人。

该项议案尚需股东大会批准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
行通知。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
议通过了《200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08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〇〇
附:常敏先生简历
男,汉族,51岁,四川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现任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军转民发展处处长。

曾任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研究室工人、所团委干事、政工员、所办公室副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监察室副主任、四川绵阳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支
部书记、所人事教育处副处长、所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等职务。

因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下属事业单位,故常敏先生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常敏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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