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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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药企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药企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数据、记录和凭证管理,保障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证各项工作过程和结果产生的记录、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可追溯性。

二、范围适用于本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数据、记录和凭证。

三、责任质量管理部及公司各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五、内容1.术语定义:1.1记录:在药品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记录,包括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养护记录、出库复核记录、退货记录、运输记录及与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套执行的记录、温湿度记录等。

1.2凭证:在药品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往来单据、包括收货与验收、运输与配送等环节的所有票据、冷链药品温度记录及冷链药品交接单、检验报告单等。

1.3数据:在药品经营活动中,产生反映活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各岗位操作系统录入的数据、电子监管码、验证产生的原始数据等。

1.3记录、凭证的格式由使用部门设计,交质量管理部审核后定稿。

1.4需要对内容格式进行更改,由需求部门提出,质量管理部审核。

1.5不得随意改动记录、凭证的格式内容。

2.数据管理要求2.1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生成、检索、报告应满足相应数据类型的记录填写或数据录入的要求,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2.2数据备份采用双机热备,异地备份的方式,确保数据安全。

2.3从计量器具读取数据的,计量器具应每年进行检定或校准;2.4通过合同约定由委托方产生的记录和数据,应当符合本制度要求,并明确合同各方的管理责任。

3.记录管理要求3.1记录、凭证由各岗位人员负责填写,要做到当班填写、逐项填写,不允许第二天补填写或他人代为填写,应保证记录、凭证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2记录、凭证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晰,正确完整,空格项目应用单杠横线划去,不允许留有空白,不得用铅笔填写。

药品记录管理制度

药品记录管理制度

药品记录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药品使用和管理,加强药品追溯能力,提高药品使用效能,特制定本药品记录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和管理环节。

包括药品采购、验收、存储、分配、使用、追溯、报废等全过程。

三、药品记录的种类和要求1. 药品采购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记录,包括采购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厂家等信息。

相关人员需提供书面采购合同、发票、验收记录和进货验收报告等资料。

2. 药品验收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验收记录,对收到的药品进行检查,记录药品质量状态、有效期、包装完整性等情况。

3. 药品存储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存储记录,包括存放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存放位置、温湿度记录等信息。

保证药品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4. 药品分配使用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分配使用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分配的情况、使用的患者信息、使用时间、用药剂量等信息。

5. 药品追溯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追溯记录,记录药品的流向、使用情况、退药情况等信息。

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中能够追溯到具体的来源和去向。

6. 药品报废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报废记录,包括报废的药品名称、数量、原因、报废时间等信息。

四、药品记录的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的药品记录管理制度,确定各类记录的内容、格式、保存期限等要求。

2. 设立专门的药品记录管理岗位,负责记录的填写、保存和管理工作。

3. 加强药品记录的保密性和真实性,对记录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内容的完整和准确。

4. 建立药品记录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药品信息的自动化采集和存储,提高记录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5.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药品记录管理的重视和执行力度。

六、药品记录的保存和归档1. 药品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建立完整的记录档案。

2. 药品记录的保存期限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应当及时销毁。

药事管理法规特殊时间总结

药事管理法规特殊时间总结

(一)处方限量(处方管理办法,P125)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适当延长的情况(P19条)②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关键词:注射一次,控缓7日,其他3日)(23条)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4条)④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用量(25条)⑤一类精神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

(23条)⑥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可适当延长的情况:慢性病或特殊患者(23条)总结: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对比,尤其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同患者的适用情况。

⑦一次常用量的情况:a门(急)诊患者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23条);b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26条)c盐酸二氢埃托啡,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26条)d盐酸哌替啶,仅限医疗机构使用(26条)⑧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条)⑨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条)(二)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的情况总结(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购进记录;(G S P实施细则,P177,27条)(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销售记录;(G S P实施细则,P179,49条)(4)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记录;(G S P,P169,35条)(5)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跟踪记录;(G S P,P170,45条)(6)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复核记录(G S P实施细则,P179,47条;G S P,P170,45条)(7)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8)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一、目的:建立销售记录管理制度,保证销售记录的准确、有效和完整。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销售记录的管理。

三、职责:销售部负责人、销售内勤及相关部门正确执行本制度。

四、制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及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五、内容:
1. 发货记录。

销售部每销售一批产品,均应逐项填写产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
品名、规格、批号、销售数量、销售单位、运输方式、质检报告单号等,发货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销售记录应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的保存三年。

2. 退货记录。

因各种特殊原因退回的产品要通过销售部,认真核对产品的销售日期、品名、批号、规格、数量等,并说明退货原因,做好退货记录,建立台帐,经办人签字。

3. 合同记录。

对已签订的销售合同与协议,做到及时整理、登记,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未履行的合同,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查明原因报销售部部长,每月末将当月的合同分类
归档。

4. 客户记录:对每一客户,应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其详细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发货方式、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经营状况、资信度、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等,并将其来往信函及相关资料详细记录、归档备查。

5. 每月末,销售内勤应将当月的发货单、调拨单、合同等原始凭证分类归档备查。

6. 销售内勤应妥善保管好各种销售记录,未经总经理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阅。

药品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药品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药品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质量法》,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验收结论和验收人签字。

二、购入的品种,需要入机的,由库房管理员验收签字,办公室负责入机;不需要入机的,由库房管理员验收签字并建帐,做到帐、物相符;销售清单(发票)原件由医院财务保管,销售清单副联由库房管理员保管。

三、药品购进记录应保存至效期后1年,不得少于3年。

急救药品基数管理制度一、急救室与治疗室备用药品仅限于抢救用药和治疗过程中必需备用的药品。

二、根据临床实际工作严格控制备用药品的品种、数量。

三、备用药品基数表一式两份,由办公室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双签字,以备检查。

四、备用药柜中药盒标签必须标明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生产批号或有效期,如有变动须及时更换标签。

五、急诊室和病房备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护士长负责管理,专柜加锁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需按基数清点,在登记本上做好记录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护士长及办公室。

六、急救室与治疗室备用药品由护士长负责,专人管理。

抢救药品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药品使用后随时补充,定期检查备用药品的生产批号、效期及数量,对需特殊保存的药品应按储存条件严格管理。

七、药库定期检查各科备用药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造成小药柜过期作废的药品,需填写报损单,经科主任,院长签字后方可报损,同时由保健科按规定的程序销毁并做记录。

报损单交财务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

八、如需要更改药品基数,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与办公室研究后再做更改。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与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条)2、超过有效期两年(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与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条)(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4、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与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2条)(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条)(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的情况总结(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条)2、超过有效期两年的情况总结(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3、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条)(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4、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2条)(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条):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医院药品质量档案管理及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质量档案管理及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
理制度
一、药品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1.药房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所涉药品的质量档案管理.
2.所涉及药品质量的资料,包括供货企业所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GMP 或GSP证书、质量保管协议、单位委托书、推销员资格证书、批次药品检验报告书、合格证、进口药品通关单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检验报告书、随货清单、验收记录按年月归档保存。

3.中药饮片除外供货单位的资质,还要保存生产企业的cpm 证书和各品种的检验报告、合法票据及验收记录,都按年月归档保存至规定期限。

二、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1.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药品经营中的记录,做到一切行为有准则,一切行为有记录,一切行为可追溯。

2.所有药品的采购均应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可视同为购进记录,有质量管理部门建立购进药品的验收档案,留存至超过所有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3.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处方有要是负责建档存放,不得少于两年。

4.购进药品时供货单位提供的来货凭证,应保存值超过所有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GMP文件保存时限

文件种类
保存时限
生产记录
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包装记录
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检验记录
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放行审核记录
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期保存
质量标准
长期保存
工艺规程
长期保存
操作规程
长期保存
稳定性考察记录
长期保存
验证记录
长期保存
确认记录
长期保存
变更记录
长期保存
偏差记录
长期保存
自检记录
长期保存
产品质量年度回顾记录
长期保存
投诉记录
长期保存
不良反应监测记录
长期保存
产品召回记录
长期保存
辅助记录
保存5年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条)2.超过有效期两年(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条)(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4.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2条)(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条)(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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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条)2.超过有效期两年(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条)(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4.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2条)(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条)(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248,17条)(5)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9条)5.三年事项(1)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管理办法,P127,51条)(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P113,四)(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8条)6.五年事项(1)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66,28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

P166,29条)(2)药品批发的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5年。

疫苗、特殊管理药品按相关规定保存(GSP42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GSP143条,注意两条说法的区别,原因在于只有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疫苗经营业务,P102,10条)。

疫苗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存期限: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处方保存2年备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1,32条)②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41条)③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8、49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保存期限: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条)②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8条)(3)新药监测期不超过5年。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6,34条)(4)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8条)(5)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7条)(6)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5年。

医疗机构:(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之一,有一些教学、科研单位也是使用单位)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应当自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48、49条)(2)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管理办法,P127,51条)7.六年事项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经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同样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提交自行取得的数据除外。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6,35条)8.七年事项(1)中药保护品种二级保护期限为7年。

(中药品种保护,P40)(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保护期。

(中药品种保护,P40)9.十年事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中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P58,76条)10.处方保存时限(1)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3)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暂行规定:零售药店处方留存2年以上备查。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外配处方保存2年以上备查。

(6)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注: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是1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3年,其余均为2年。

11.其他中药保护品种一级保护期限为30、20、10年。

(中药品种保护,P40)药事管理与法规时间总结(一)处方限量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适当延长的情况②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关键词:注射一次,控缓7日,其他3日)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④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用量⑤一类精神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

⑥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可适当延长的情况:慢性病或特殊患者总结: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对比,尤其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同患者的适用情况。

⑦一次常用量的情况:a门(急)诊患者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b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c盐酸二氢埃托啡,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d盐酸哌替啶,仅限医疗机构使用⑧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⑨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二)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的情况总结(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超过有效期两年的情况总结(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三) 不同时间60日:行政复议的时限是60日3个月: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注册行政诉讼的时限时3个月6个月:“三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1 年:被吊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不受理其药品广告审查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证明有效期后为1年药品生产操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药品生产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批生产记录、批销售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工作年限为1年药品批发购销、验收、出库记录、药品零售购进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效期1年医院制剂使用中发现不良反应有关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保存至少1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2年: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疫苗的购进、购销、分发、供应等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药品零售购进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2年调整一次外配处方保存2年医疗机构配制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备查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3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购用印鉴卡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备查物料的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无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至少保存3年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报考执业药师的工作年限为3年药品批发购销、验收、出库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药品批发企业退货记录保存3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5年: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药品批发的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5年。

疫苗、特殊管理药品按相关规定保存药品零售企业的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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