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1980年5月5日.民政部.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失效)

【颁发部门】:民政部【颁布日期】:1980年5月5日【法律文号】:(已失效)【执行日期】:1980年5月5日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干部调配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国以来,人事部门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调配了大量干部,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造成干部调配工作中调不出,派不进,手续繁,关卡多等混乱现象,严重妨碍着干部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充分发挥干部积极性,促进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对干部调配工作,暂作如下规定:一、调配原则调配干部应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当前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
调配干部工作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调配得当。
在调配干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编制和企业单位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调剂余缺。
对于从小城市调往中等城市的,从边疆调往内地或沿海地区的,从基层调往上层机关的林从严掌握。
调配干部时,应注意照顾夫妻关系。
夫妻在一地工作的,根据同去同留的原则,尽可能一同调动;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帮助解决。
二、调配范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经人事部门调配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范围内进行调动。
三、调动方法各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照顾家庭困难等原因,要求调动干部时,须报请主管人事部门审查办理。
各单位需要商调干部时,调出部门一般应先转递干部档案材料或干部登记表,如实介绍干部情况,经调入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工作岗位后再行调动。
四、调配手续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因工作需要调动干部,可由各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的人事部门之间直接商洽,经调入地区人事部门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发挥干部的作用,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调配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干部调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干部选拔任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薪酬调整等。
三、调配原则。
1. 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个人能力、特长进行合理调配。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干部调配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尊重干部意愿,充分征求干部意见,尊重干部的工作意愿和个人发展规划,做到调配工作与干部意愿相结合。
四、调配程序。
1. 岗位需求分析,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需求和岗位要求。
2. 干部选拔筛选,根据岗位需求,组织开展干部选拔筛选工作,包括面试、考核、评定等环节。
3. 调配安排,根据选拔结果和干部个人意愿,确定干部调配安排,包括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薪酬调整等。
4. 落实反馈,将调配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干部,并做好调配后续工作的跟进和指导。
五、调配管理。
1. 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调配管理制度,明确调配工作的程序和责任。
2. 加强信息公开,对干部调配工作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干部和社会的监督。
3. 做好调配档案管理,建立干部调配档案,记录干部调配的相关信息和过程,做到有据可查。
4. 定期评估调配效果,对干部调配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调配工作。
六、附则。
1. 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所有。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本单位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希望全体干部能够严格遵守,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动本单位的发展和进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06号)和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干部调配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的调配工作改革。
干部调配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人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任务、总目标,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干部分类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人才资源配置的运行机制,制定人才准入条件,拓宽引进人才渠道,大力招贤纳才,调整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建立重点引进人才专业目录发布制度和准入制度。
从2002年起,省人事厅定期发布我省重点引进人才专业目录,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从省外引进的人才(含海外留学人员),原则上要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大专毕业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重点要引进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具有宏观战略思维、能够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管理专家,精通国际经济贸易运作规则和法律,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高新技术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
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引进人才的重点。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一、总则。
干部调配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组织、安排和调动的工作。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调配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调配范围。
干部调配范围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各类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调配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条件和工作能力。
三、调配原则。
1. 依法依规。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2. 民主公开。
干部调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的意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突出实绩。
调配干部必须以工作实绩和能力为依据,做到人岗相适,充分发挥干部的潜能和优势。
4. 稳妥有序。
调配工作要稳妥有序,避免对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四、调配程序。
1. 调配需求确定。
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干部调配的具体需求和岗位要求。
2. 干部选拔推荐。
通过选拔推荐程序,确定符合调配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干部人选。
3. 调配协商确定。
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进行协商,确定调配事宜,签订调配协议。
4. 调配审批批准。
经过协商确定后,进行调配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 调配公告通知。
对已经确定的调配事宜进行公告通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六、调配管理。
1. 调配监督。
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调配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调配工作合法、公正、公开。
2. 调配记录备案。
对每一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和备案工作,便于日后查询和核实。
3. 调配评估考核。
对调配后的干部进行适时的评估和考核,确保调配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修改,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和公布。
以上就是干部调配工作的规定,希望各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严格遵守,做好干部调配工作,为单位和个人的发展贡献力量。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3篇)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1、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公司“六部六长”及副总以上人员任命,需向集团提交任命申请报告及个人相关资料,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统一下任命文件;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公司总经理审核任命。
2、行政员工内部工作调动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履行公物归还手续;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申诉,但不允许对公司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违反规定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按旷工处理。
3、从事生产、特种作业技术人员调动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部门或本人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总经理或煤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____决定,工作需要的,必须调动的;根据定编定员安排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煤业的。
4、员工离职、辞职、辞退、除名、裁员规定辞职是员工本人向公司提出离开公司的形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达不到公司要求,由公司强行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工奖惩管理条例,或是个人行为严重与公司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公司处罚,强制要求离开公司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公司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因公司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1)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分层管理的权限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司劳动部门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本人及公司各一份。
(2)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因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岗位适应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
人事部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doc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调发[1991]4号发布日期:1991-2-4执行日期:1991-2-4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保证干部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一)见习期未满的;(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干部调配工作规定.doc

篇一:《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人事调配工作规定根据国家有关人事调配政策,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调配的基本原则(一)计划调配的原则。
教职工的调配必须按学院总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进行。
采取统一管理,控制指标的办法,保证学院总编制的平衡。
(二)工作需要的原则.人员配备必须符合编制要求,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岗位配人,量能用才.不能因人设岗,盲目进入,更不能突破编制进入.(三)优化结构的原则,人事调配应有利于教职工队伍的专业、职称、学历、学缘和年龄结构的优化。
(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人事调配应着眼于人才梯队建设,保持骨干队伍稳定,满足教育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需要。
(五)规范管理的原则。
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人事调配的基本程序(一)人才引进工作程序部门提出进人计划→学院审批进人计划→联系引进对象→人事处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及人事处考核(含笔试、面试、试讲等)→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学院审核→外调→发商调函(签订就业协议)→办理调入手续。
对于紧俏专业的人才,在考察合格的基础上,人事处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后可直接签订协议。
(二)教职工调出工作程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审定→办理调出手续。
(三)教职工的续聘与解聘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审批→办理续聘与解聘手续。
(四)教职工校内异动工作程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接受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批→分管院领导审定(必要时学院审定)→办理异动手续。
三、人才的引进(一)引进计划的控制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人员调入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凡满编或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增加人员。
因缺编要求调入人员的单位,应在每年十月以前向人事处报第二年的进人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计划进人,不预报进人计划的单位不能增加人员。
严格控制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增加,原则上不单独调入非教学人员。
(二)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遵纪守法,综合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服从组织安排。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和完善干部调动、借调、跟班学习、报名考试等工作的管理,稳定全县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干部,是指全县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编制干部。
第二章干部调动第三条干部调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干部调动的政策和规定。
(二)坚持优化结构、按编调配原则,严禁超编进人。
满编单位应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
(三)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原则,干部调入后应根据工作需要、本人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将干部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
(四)坚持顺向调动和平行调动的原则。
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非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五)坚持亲属回避原则。
除考试招录外的干部调入时,与调入单位干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且调入后与上述关系人员会产生直接隶属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四条干部调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等存在特殊困难。
(三)调配人员需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任职、工作、服务等相关年限的规定。
(四)试用期(见习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和因工作性质及工作岗位等原因不适宜调动的干部不得调动。
第五条干部调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中属科级干部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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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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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 一 ) 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 二 ) 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 三 ) 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 四 ) 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 五 ) 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 六 ) 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 七 )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 八 ) 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 九 ) 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般不得调动:
( 一 ) 见习期末满的;
( 二 ) 正在按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范文最新推荐------------------------------------------------------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
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第五章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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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干部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干部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调配纪律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按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应予完成。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
---------------------------------------------------------------范文最新推荐------------------------------------------------------ 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保安人员在公司中代表公司形象的一面旗帜,门卫保安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来访人员对公司印象的好坏;再者确保公司安全和防盗,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1、值班时要穿保安服并整洁,严禁穿短裤、拖鞋上班。
2、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上班时间不能吃零食、看书报、打瞌睡;并按月对考勤打卡机的时间进行调对。
3、严格按访客登记表来执行来客登记和进出厂车辆的记录。
4、必须对出厂车辆进行检查防止不必要(偷盗)现象的发生。
5、人员携带物品出厂,经凭各部门出具的证明才予放行。
6、公司车辆、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经过问事由并记录出入时间。
5/ 7
7、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车辆停放秩序,自行车进出公司大门均应下车推行,疏导大门内外无关人员。
8、在上下班时间严格监督和控制员工携带公司内部物品出厂(严防员工偷盗公司物品)。
9、工人下班后要注意检查各车间是否已关水、关电、关气、关窗,如未关好,要及时关好,并做好登记报告上级,若发现本厂防范不足或本厂员工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
10、定期配合生产主管进行检查消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11、值班室内不得打牌、赌博,严禁无关人员在内闲聊。
12、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的“四防”工作。
13、负责每天员工打卡的监督工作,在每天上下班时保安应提前调好考勤打卡机,防止员工代人打卡、乱调机打卡、错位打卡等现象的发生。
14、负责司机对内部放行单的签署工作,如果司机没有签署内部车辆放行单就不给放行。
15、晚上值班保安必须按每小时一次在厂区内巡视。
16、每天应搞好厂区内卫生。
为公正、客观地评价党员和领导干部,调动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xx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制定本制度:一、乡党委在抓好党员和干部经常性教育的同时,坚持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和领导干部活动。
---------------------------------------------------------------范文最新推荐------------------------------------------------------ 二、农村党员依照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评议。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各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程序为:自我总结、自我认格--民主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征求非党群众意见--支部审核确定格次--上报党委备案(合格)和审查、批准、备案(优秀党员、基本不合格、不合格党员)。
三、对评选出的优秀党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对基本不合格、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限期改正或除名等结论,报乡党委审查。
四、民主评议乡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由乡党委组织实施。
评议时,领导干部应对本人一年来的思想、工作、作风和学习等情况进行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并明确努力方向。
民主测评召集村两委干部、乡直、乡企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退休退岗老干部、老党员代表以及全体乡干部参加,测评后的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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