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学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105号令)(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6•【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20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4月16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技术系统;(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经验;(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根据申请品种数量和市场情况,可以相应提高最低净资产数额。

第七条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四)做市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做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五)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七)做市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八部规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焦煤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4年12月24日起办理,玉米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5年4月1日起办理,其他品种办理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有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附件4:相关品种业务细则附件5: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库。

设立集团交割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寓入住协议 - 大连化物所

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寓入住协议 - 大连化物所

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寓入住协议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联系电话:84379793入住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乙方人员类别:□在籍研究生□引进人才□博士后□单身职工□其他(联合培养研究生、高校到所临时入住学生等)乙方人员所在部门: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住址在所内公示情况下,甲、乙双方就下列公寓的入住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公寓基本情况甲方公寓(以下简称该公寓)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寓包括星海二站园区的研究生教育大厦及所产权住宅),乙方入住该公寓中床位□一□二个。

房屋设施:详情见《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寓入住承诺书》中的物品明细单。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公寓用途为宿舍,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入住期限入住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在籍研究生入住期限为其完成论文答辩的日期;引进人才入住期限为二年(其中免费期为十二个月);博士后入住期限为自如站起两年,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单身职工入住期限为两年。

其他人员为临时入住,如遇公寓房源紧张或甲方整体调配房源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调配或搬离,甲方会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四条公寓收费及付款方式公寓收费价格详情见《大连化物所公寓收费标准》,收费价格如有变更会另行通知。

付款方式包括组内转账、现金收取、津贴及工资代扣。

第五条押金及房屋交付乙方须交纳押金,其中引进人才、博士后、单身职工500元/人、留学生1200元/人、在籍研究生只须交纳门卡、电卡押金共计40元/人。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3月21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教[2005]77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5.06.20【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2005]77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高中:现将《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含独立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高中,下同)学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

区市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普通高中以及校址在本行政辖区域内的综合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籍管理;市教育局对局直属普通高中进行学籍管理,并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级、留级、奖励、处分、毕业、肄业和非本市户口的学生到本市就读等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必须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按照升学志愿和考试成绩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持相关证明,到录取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到入学又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入学资格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开学后一个月,学校对入学的新生进行复查。

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对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予注册建立学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化物所留学生管理办法Rul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DICP 按照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要求,为做好所内留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留学生管理办法。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foreign activities,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s should follow the rules as mentioned.一、留学生类别Kinds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1、与研究所签订合作协议的留学生;Students who has signed a cooperative agreement with DICP2、来我所攻读学位的留学生。

Students who has come to pursuit degree二、留学生管理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1、留学生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与我所签订协议后来所工作;International students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then come to DICP.2、来我所攻读学位的留学生,需经国科大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来所工作;International students who pursuit degree must be approved by UCAS and then come to DICP.3、重要部门接收外籍人员还应进行背景调查,必要时可委托安全部门进行审查。

Important departments should also carry out a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before they accept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nd may entrust the security department to conduct a review when necessary.4、涉密岗位不得招收留学生。

Secret posts are not allowed recruit international students.三、在所期间安全保密管理Safety and secrecy management during study at DICP1、留学生来所后由接收部门制定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方案,对其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后填写《接收外籍人员保密教育登记表》,签署《境外人员保密告知书》;After receiving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 security and confidentiality management plan is established by the receiving department. After the safety and privacy education is completed, the foreign student's confidentiality education registration form is signed, and the overseas confidential notification book is signed.2、在所期间按所安全保密规定办理出入门卡,综合管理处设置相应门禁权限,限定外籍人员的活动区域范围,学业结束后应及时收回门卡;In the period of confidentiality according to the safety regulations of the entry card, the corresponding access permissions management, limit the scope of activities in the region of foreign personnel, should be timely recovery card after the end of their studies.3、接收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外籍人员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研究生部和保密处汇报,研究生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接收外籍人员部门安全保密检查记录》;In the period of confidentiality according to the safety regulations of the entry card, the corresponding access permissions management, limit the scope of activities in the region of foreign personnel, should be timely recovery card after the end of their studies.4、留学生在所工作交流期间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我所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不看、不听、不接触所内涉密信息;During study at DICP, international students should strictly abide by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abide by all confidentiali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do not see, listen or contact secret information.5、学习结束后由所在部门提交相关总结报告。

After the end of the study, the related summary report must besubmitted by the group student studied in.附件(attachments):1.留学生入所通知1.Entry Notic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2.大连化物所留学生保密管理规定(中英文)2.Security and Confidentiality Regul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3.招收留学生审批表(涉密人员)3.Approval form for confidential personnel accept International Students4.接收留学生保密教育登记表Registration form of secrecy educ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5.接收留学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方案Safety and secrecy management programme for receiving International Students6.留学生保密告知书(英文)Notic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7.接收外籍人员部门安全保密检查记录Receiving the records of the security and secrecy inspection of the foreign personnel department8.接收外籍人员工作结束总结表Summary table for the end of the work of foreign personnel外籍人员入所通知存根Notifications of foreigner(部门Department):您组外籍人员(类别:职工、博士后、访问人员、留学生)已办完相关审批手续,于年月日到您部门学习/访问,请按要求完成相关管理工作。

年月日--------------------------------------------------------------------------------------------------------------------------------外籍人员入所通知(部门):您组外籍人员(类别:职工、博士后、访问人员、留学生)已办完相关审批手续,于年月日到您部门学习/访问,请按要求到综合管理处办理人员门禁卡,本部门要组织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填写“外籍人员保密教育登记表”,签订“境外人员保密告知书”,制定“接收外籍人员管理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联络员)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研究生部。

研究生部(签章)年月日---------------------------------------------------------------------回执研究生部:已收到外籍人员入所通知,将按照要求办理门禁卡,组织保密教育,制定管理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研究生部。

指定部门联络员为: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大连化物所外籍研究生保密管理规定Security and Confidentiality Regulations forInternational Students第一条为指导并规范我所外籍研究生保密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Article 1 These rules have been formulate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regulations on security and confidentiality regu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第二条管理。

研究生部归口管理研究生,研究生导师牵头负责外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安全保密教育和提醒。

本制度所称外籍是指在我所学习的外籍研究生。

Article 2 Management. Graduate education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management, instruction and reminding international student security and confidentiality regulations.第三条招生。

从事涉密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招收外籍研究生;确因为科研需要,招收外籍研究生的,应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研究生部会同重大项目与质量处和保密处审核,经同意后,方可招收。

Article 3 Admission. Mentors whom engaged in classified research are not allowed to enroll international students in principle unless special needs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he mentor need to apply for enrollment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nd the application should be approved by graduate education department, major projects and quality department, secret department.第四条外籍研究生日常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