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上两个重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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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区别与联系

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区别与联系

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区别与联系货物运输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其中的两个主要分支,在运输方式、法律规定、运营环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从运输方式、运营环境和法律规定三个方面来探讨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之间的不同和相互关系。

一、运输方式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在运输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

国内货物运输一般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多种方式,其中公路运输是最常见、最便捷的一种方式。

国内货物运输多以国内运输企业和交通工具为主,运输路径较短,通常需要经过的检查和审批程序相对简单。

而国际货物运输则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海洋运输和航空运输。

海洋运输通常采用集装箱船或散货船进行,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的物流运输。

航空运输则以飞机为主,快速而高效。

国际货物运输需要遵守国际海关、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规和协议,所需的手续和证件相对较多。

不同的运输方式决定了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在物流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运营环境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在运营环境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国内货物运输在同一国家内进行,面临的运输距离较短,运输成本和时间相对较低。

同时,国内货物运输面对的法律法规、文化习俗、语言等方面的差异也相对较小,运输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相对较容易。

相比之下,国际货物运输需要跨越不同国家和地区,涉及到不同的国别法律、货币、语言、文化等。

运输产品需要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标准和质量要求,以及海关和边境管理要求。

此外,国际货物运输还需要考虑货物在长途运输中出现的风险,如海运中的海难、抢劫等。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营环境相对更为复杂和严格。

三、法律规定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在法律规定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国内货物运输主要受到国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约束,运输合同通常采用国内合同法进行规范。

国内货物运输所涉及的保险、赔偿等权益也倾向于在国内进行解决。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上两个重要不同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上两个重要不同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上两个重要不同篇一: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是海商法的核心部分,因为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是居于首位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船舶使用和船员作用的实现主要体现于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

从而,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毫无例外地成为各国海商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种类、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基础理论,提单是其中心内容。

此外,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也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按照我国运输市场的实践,长期以来习惯于将国内的内河和沿海的货物运输合同称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成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互独立的一种合同,适用专门的水路货物运输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货物运输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成为实现国际经济交往目的的必要环节。

其中,海上货物运输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国际运输方式。

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经济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有关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和惯例也因此成为调整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法律基础而被借鉴。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列入运输合同的范畴,成为专门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的独立合同种类,因此,它不仅具有一般运输合同共有的双务、有偿等法律性质,还存在着如下法律特点: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性大于其他运输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具体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海路将所承运的货物送达到目的地。

为此,承运人不仅要付出其劳务和费用,而且应当自行承担海上风险来履行运输义务。

由于海上风险大于陆上风险,现有的科学技术又决定着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性大于陆上货物运输合同。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豁免的研究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豁免的研究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豁免的研究《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豁免的研究摘要海上运输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造成损失,承运人原本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它反映了船货双方的力量对比,直接关乎船货双方的利益。

本文通过对比《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豁免的规定,评价《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豁免规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我国应该借鉴《鹿特丹规则》修改《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豁免海商法作者简介:吴振华,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赖庆华,华侨大学 2013级法硕,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吴庆瑞,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66-02一、旧公约下承运人的责任豁免(一)海牙规则下的承运人责任豁免《海牙―维斯比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列举了17项免责事由,可以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大类。

第一类过失免责,包括(a)项的航海过失免责和(b)项的火灾过失免责。

航海过失免责源自美国的《哈特法》,其立法的本意在于保护航运业的发展。

航海过失免责是指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方面或者在管理船舶方面存在过失,但是承运人却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过失免责条款的影响力虽然没有航海过失免责条款大,但也饱受争议。

引起火灾的原因有下以几个:(1)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2)由于船长、高级船员、船员、引航员或其他承运人雇佣的人员故意或过失引起;(3)因船舶不适航引起;(4)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引起;5)因货物固有的瑕疵或缺陷引起;(6)其他原因引起。

(1)项(2)项和(3)项由于承运人存在过失,按照过失责任原则承运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海牙―维斯比规则》实际上默认了承运人可以对船长及其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私谋而引起的火灾免责。

国际海上运输实务

国际海上运输实务

international sea cargo transport VS Domestic cargo transportation
组员:李小红、黄炜婷、 罗小 兰、邱丽红、林冰冰、吴成飞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承运人(Carrier)按照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以海运船舶作为运输工具, 以收取运费作为报酬,将托运人(Shipper)托运 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送至另一国港口的行 为。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定义: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 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 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 至另一港的行为。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 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在该案中,收货人(原告)以短货为由向承运人(被 告)提起诉讼。提单中并入条款载明“租约中的所 有条款,条件,免费和例外作为背面条款都特此 并入提单”。被告以租约中的仲载条款并入提单 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只有在 提单特别提及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情 况下,该租约条款才能有效地并入提单并约束提 单持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 案件争议的关键,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 据之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要对提单的性 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其条款要有 准确的理解,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 大有帮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
1. 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的差 异
(1)运能优势明显 (2)经济效益突出 (3)对自然条件影响敏感,运输速度1、技术特点-运输量 2、经济特点-成本 3、自然条件-影响大 4、运输速度-慢 5、风险-大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区别
②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 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海商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 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英国案例法也 有相同规定。 ③如果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则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 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 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规定。海口海事法 院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租约中仲 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

国际航运规则与我国海商法的不同

国际航运规则与我国海商法的不同

国际航运规则与我国海商法的不同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

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海商法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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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种类
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Foul B/L) ) 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货物表面状况非良好的提单 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 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 银行将不接受载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证。 银行将不接受载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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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商法》 43条 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海商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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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航次租船合同: 常用航次租船合同 A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GENCON,简称“金康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简称“金康合同” B 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GRAIN,1973) 北美谷物租船合同( , ) C 煤炭租船合同(POLCOALVOY,1971) 煤炭租船合同( , ) D 铁矿石租船合同(SCANORECON,1962) 铁矿石租船合同( , ) E 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NUBALTWOOD) 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 ) F 油轮租船合同(EXXONVOY) 油轮租船合同( ) G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油轮租船合同 ( INTERTANKVOY,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油轮租船合同( , 1976) )
按收货人栏的记载
按背面条款简繁
按运输方式
按是否有批注
分 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船舶仓位发生剩余,而对承运人因此受到的运 费损失的赔偿。 合理扣除部分:节省费用&另装运费 (3)滞期费(demurrage) 航次租船中,承租人因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 内完成货物装卸,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 费率和计算方法由合同约定。 (4)其他费用 一般为承运人为货方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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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f.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提供有关货物的错误信息:内容、性质、特性 等
g.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h.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承运人需在提单等单证上正确批注,才能对抗
善意收货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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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i.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二)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2、涉他合同(第三人利益)-收货人(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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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 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 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 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 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 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海上危险:不能合理预见的,超出正常适航船 抵御范围的海上风险(暴风雨,浓雾,暗礁等)
b.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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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c.政府或者主管部押:仅限于政府高压手段的干预,不包 括正常司法程序的扣押

上海海事大学 海商法 真题 2004

上海海事大学 海商法 真题 2004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海商法真题2004年一、用简短的中文文字解释下列概念(30分)1.“General paramount clause”in a bill of lading issued pursuant to a char ter party一般而言,各国法律对租船合同的约束都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但大量标准格式合同中都订有出租人对其雇员和代理的行为不负责任的条款。

而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又往往以“并入条款”并入合同内容。

提单持有人会因此而承担巨大的风险,故而不会有人愿意接受此种提单。

为促进提单的流通性,加入首要条款,使承运人能够按该条款指明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利益。

2.“shipper’s description of goods”showing in a bill of lading即提单中列明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或件数、重量或体积、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内容。

如果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该说明为承运人按照所记载的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而在承运人与受让提单的善意第三人之间,该说明为最终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见00年考题)4.“钩至钩”条款指承运人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国海商法(对于非集装箱货物)都采用这一规定。

5.海牙规则规定的管理货物承运人应当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如果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在管理货物上存在过失并造成货损,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6.“laytime”in a boyage chater party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出租人应使船舶并保证船舶适于装卸,承租人在运费之外不支付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

7.“notice of readiness for loading and discharging”in a boyage charter p arty(见03年考题)8.“off hire”in a time charter party(见01年考题)9.“trade limits”in a time charter party承租人有义务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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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上两个重要不同篇一:海商法复习海商法期末复习第一章1海商法的含义狭义: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广义:调整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狭义:广义:3海商法的性质:民事特别法4海商法渊源形式,我国海商法法律体系渊源形式:(1)国内立法(2)国际条约(3)国际海事惯例(4)判例(5)学说我国海商法法律体系:(一)国内立法(1) 法律: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冲突法规范(2) 行政法规(3) 部门规章(4) 地方性条例(二)国际海事条约(三)国际海事惯例5海商法立法特点(论述)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缺点:缺乏完整性缺乏系统性难以充分保护本国利益总结:CMC面临的任务:本土化6海商法基本原则(大题:有哪些、为什么)基本原则:整体性原则国际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海洋经济的原则第二章1船舶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船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所有权的概念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船舶所有权特征客体权利主体权能船舶所有人特殊的义务和权利特殊的公示方法船舶所有权内容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消灭:永久消灭/绝对消灭法律上的消灭/相对消灭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概念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约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共示性限定性追及性担保的债券借贷之债取得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②签订书面合同③船舶共有下的抵押权设定消灭①抵押船舶的转让问题②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被转让转让①主债消灭②船舶灭失③法院拍卖④抵押期限届满受偿顺序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实现条件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方法拍卖标的:营运中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可以打捞的沉船船舶留置权概念是指法律赋予造船人或修船人在船舶所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标的船舶,包括属具担保的债权修理费用、建造费用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取得法定性——到期未付款而债权人占有船舶转让转移占有消灭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船舶灭失or被征收、没收、征购丧失占有债务人提供了其他可接受的担保行使宽限期(不少于两个月,要通知债务人);折价、拍卖、变卖船舶优先权概念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所享受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标的:船舶及其属具担保的债权A.船员工资福利B.营运中的人身伤亡C.港口使费D.救助报酬E.因侵权产生的财产索赔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产生所担保的债权一产生,就随之产生转让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消灭①时效届满仍未行使权利②法院拍卖③船舶灭失5.比较船舶物权的性质、形式要件(即取得条件)、标的6船员的概念、船长职能、主要权利广义接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用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狭义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用,受船长指挥并服务于船上的人员,其中不包括船长、引航员、实习船上的学生、订有适当契约的学徒、海军人员以及担任政府长久职务的其他人员职能管理职能(首要,最高)司法职能公证职能紧急处分职能代理职能主要权利劳动报酬请求权给养和医疗费用请求权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遣返费用请求权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基本概念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协议合同当事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分类根据航行海域不同分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意义:(1)涉及沿海运输权(2)适用法律不同理解三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班轮运输多式联运8航次租船概念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协议、9多式联运概念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10提单的概念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1 租用定期租船概念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特征出租人负责船员的配备在约定的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范围内调度和营运租期内船舶营运费用的承担性质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双重属性光船租赁概念船舶出租人根据合同,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营运方式性质租赁合同船舶租购合同性质兼具租赁与买卖性质12海上保险合同概念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标的及其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标的船舶货物船舶营运收入货物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的责任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法律关系主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第三章1船舶碰撞概念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并造成损害的事故法律关系主体责任主体权利主体2海难救助概念对海上遇险的财产,由外来力量对其施救或提供援助的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3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遭受GA损失的人义务主体:受益人,获救财产所有人与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联系GA与救助GA与过失的关系4污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责任主体:船东、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光租人权利主体:油污受害人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念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并导致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时,依照规定的方式,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海损事故责任人→有权享受责任限制义务主体——海损事故索赔人→其债权的实现受到限制适用条件客观条件限制性债权:主观条件是否存在故意、过失因素:限制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理解限制性债权第四章1海洋活动管理法律体系:构成①水路交通安全;②船舶;③船员;④防治船舶污染环境;⑤海事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局税务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级社)海关海洋局农业部质检局环保局2海洋活动管理法律制度按管理目标划分:海事经济法海事安全法海事应急法3 海洋活动争议解决纠纷解决方式:私人间纠纷解决方式和解/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私人与政府/国家之间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间争端的解决方式政治方法法律方法法律适用管辖权的确定程序法规范的适用实体规范的适用执行外国判决/裁决的承认与篇二: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国际货物海上运输虽然速度慢、风险大。

但是其具有运输量大、运输成本低的优点。

当今国际货物运输有80%是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实现的。

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一)定义和类型国际货物海上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海上运输的船舶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由一国某一港口运往他国另一港口的活动。

海上货物运输以船舶为运输工具,对船舶的使用方法决定了运输的方式。

根据对船舶的使用方法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划分为两种基本方式: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1、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停靠港口将托运人的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由于班轮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装船后即签发提单,所以又称为提单运输。

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很强的规律性(2)当事人权利义务格式化3)班轮运输主要通过签发海运提单的方式使运输合同权利可自由转让。

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

这种运输方式没有固定的船期、航期、航线、港口和航行日期,完全根据货源的情况决定船舶的去向。

主要适用于需要整船的大宗货物的运输。

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定期租船、航程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据以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任何合同。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对班轮运输而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明了较为详细的运输条款,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实践中一般很少另行订立书面运输合同;对于租船运输而言,因为缺少类似提单这样的标准合同条款,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需要订立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包括承运人与托运人。

收货人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收货人有货物受领权,当货物在运输中受损时有索赔权。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另一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实际承运人。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运输部分或全部货物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仍须对全部运输负责。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1)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合同关系。

一般是指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在班轮运输合同中,当般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出现法定解险原因,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不负赔偿责任。

当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后出现法定解除原因,除合同另有约定,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载,视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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