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对国家局行业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以确保行业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各单位要从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为社会公众服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
要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网站上网信息范围,制定信息发布、审查及维护等规定,落实必要的人员和运行维护经费,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安全、可靠的网站运行维护机制。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http://,以下简称“行业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烟草行业网站的作用,确保行业网站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网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政府网站,也是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企业网站。
第三条行业网站以“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发布烟草行业各项重大决策、政策性文件、行政规章等权威信息,推进政务公开;宣传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宣传“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增进烟草行业与社会的沟通交流,展示烟草行业形象;开展网上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业网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主管,烟草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主办,新闻采编工作由中国烟草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负责。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负责指导行业网站的新闻报道工作,对涉及行业全局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等的重要新闻和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关于加强烟草行业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烟草行业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作者:阙南萍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2期摘要:网络舆情是以网络为载体,以事件为核心,广大网民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以及后续影响力的集合。
网络媒体作为网络舆情的传播载体,其影响已全面渗入到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方面。
烟草行业因政企合一、国家经营的特殊背景,引发百姓、网民的广泛关注。
一次正面宣传能给行业形象增色不少,同样一条负面的网络报道足以给行业抹黑。
笔者针对目前行业网络舆情管理存在的难点及不足,认为应当从“完善制度、加强岗位人员培训、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正面宣传”等方面串起完整的网络舆情管理链条,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及行业的良好形象,避免舆论危机。
关键词:烟草;专卖;管理;网络舆情一、目前我国网络舆情管理的现状近几年来,国内外的每一重大事件,几乎都在网络媒体引起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辩论,形成了一个言论的“自由市潮”。
在人民网的“观点频道”和“强国论坛”、新华网的“新华言论”和“发展论坛”等各大网站的新闻跟帖中,网民们每天都会就当下的热点或重大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且对问题的讨论比较深入,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
这些来自各网站的媒体言论与论坛(BBS)及新闻跟帖中的具有建设性的看法和观点,甚至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施政产生了影响。
近年来烟草相关舆论报道不断,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赵洪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曝光,接踵而至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党组书记卢平被查,旋即在互联网上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
由此可见,网络舆情作为当今民情民意的集中反映,其巨大的影响力不仅表现为对社会上重大事态发展的影响,也日益渗透到政治层面。
如何对这些网络舆情加以有效的管理已迫在眉睫,但由于一系列的原因,目前我国网络舆情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管理主体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网络舆情的管理仅仅停留在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基础上,已无法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网络发展的需要。
由于当前我国网络舆情的理论研究起步不久,管理主体缺位等原因导致管理机制仍不完善。
烟草网络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烟草行业网络信息安全和业务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级单位、网络设备、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涉及网络安全的各个方面。
第三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分级保护,责任到人;(三)技术和管理相结合;(四)依法治理,协同推进。
第四条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二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网络安全组织架构;(二)网络安全职责分工;(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四)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流程;(五)网络安全培训与宣传;(六)网络安全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组织架构应包括:(一)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二)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三)网络安全技术支持部门;(四)网络安全监督部门。
第七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职责分工应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个人在网络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第八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一)物理安全防护;(二)网络安全防护;(三)数据安全防护;(四)个人信息安全防护;(五)应急响应与恢复。
第九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应包括:(一)事件报告;(二)事件分析;(三)事件处置;(四)事件总结。
第十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培训与宣传应定期开展,提高全员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监督与考核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考核办法,确保网络安全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二条物理安全防护:(一)确保网络设备、线路、设施等物理安全,防止被非法破坏、盗窃或篡改;(二)设置安全门禁、监控等设施,防止非法人员进入网络设备场所;(三)对网络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完善烟草专卖市场监管体系,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网络,是指以计算机、电话、电视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所形成的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等信息网络。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刻认识打击治理网络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的紧迫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依照本指引,细化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部门联动和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完善有力的监管体系。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指导和开展本区域的打击治理工作,认真组织核查国家烟草专卖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及时上报重点案件查处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所辖地区的打击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告总体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五条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应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涉烟非法经营网站的检索、监管、查处工作,深入调查有关案件线索,及时上报案件查处情况,每季度向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网络监管部门联系,建立多部门参加的监管协作机制,共同打击治理网络涉烟非法经营活动。
(一)通信管理部门具有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职责,负责网站的备案、许可及接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与对应的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及时关闭清理在本区域通信部门备案接入的非法经营网站或网页。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工作联系,推动有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共同严厉打击重大非法经营活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职责。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共同指导开展网络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宣传监管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9.09.03•【文号】国烟办综[2009]337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烟办综〔2009〕337号)行业各直属,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范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烟草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制订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机关各司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负责开展本司局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对本司局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各司局发布涉及局内其他司局的政府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请提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协调处理。
机关各司局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机关各司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4.25•【文号】国烟法〔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1〕61号行业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1年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各级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推动法治烟草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烟草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是全国各级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各级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能是:(一)制定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烟草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统一接收、组织办理并归口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七)指导、协调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及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烟草行业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烟草行业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24.06.19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烟草行业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有关工
作情况的通报
一、总体情况
2024年二季度,国家局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要求,对行业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抽查政府网站31家、政务新媒体8家,抽查比率和合格率均为100%。
二、主要问题
本次监测结果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网站内容发布及时性仍待提高。
共有5家网站存在栏目更新不及时问题。
二是网站功能设计有待增强。
共有功能设计指标不合格网站11家。
其中,7家网站存在首页或其他页面有不可用链接;4家网站存在搜索功能不完善。
三是网站错敏字的审核还需重视,其中,2家网站存在严重错敏字信息,8家网站存在常规错敏字信息。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行业各单位一是要继续强化行业各政府网站内容保障管理机制,尽快
整改相关问题;二是持续做好内容审核机制,做好网站宣传报道和内容保障工作,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
附件:《烟草行业政府网站互动回应抽查情况》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业内联网互联互通安全运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业内联网互联互通安全运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3.03.24•【文号】国烟办[2003]131号•【施行日期】2003.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业内联网互联互通安全运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烟办[2003]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为贯彻落实2003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及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会议要求,确保行业内联网的互联互通、安全运行,国家局决定在全行业开展行业内联网互联互通、安全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检查内容1.各省级局(公司)机关局域网和省域网建设情况。
2.《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网络规范”)和《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
3.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分公司)及重点卷烟工业企业的局域网(园区网)与国家局网络的互联互通及应用情况。
二、检查工作的组织与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工作由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具体组织,抽调省级局(公司)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逐省检查。
3月下旬,在四川、重庆进行检查试点工作。
其他各省级局(公司)的检查时间安排如下:4月份检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云南;5月份检查湖南、湖北、山东、大连;6月份检查广东、深圳、江西、福建、吉林、北京、天津;7月份检查河北、山西、河南、郑州烟草研究院、内蒙;8月份检查广西、海南、辽宁、黑龙江;9月份检查甘肃、青海、陕西、宁夏、贵州;10月份检查西藏、新疆。
以上安排,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有关省级局(公司)。
三、要求1.各省级局(公司)要高度重视行业内联网的互联互通、安全运行工作,按照“网络规范”和“安全规范”要求,加强管理,保障网络的互联互通、安全运行。
烟草行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及行业敏感信息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网络包括行业各单位的局域网、省域网,以及行业骨干网等行业内部使用的计算机网络。
第三条信息网络安全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护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行业各单位要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章联网准入第五条行业各级单位的信息网络与其他单位(含行业外单位)联网,要经上级网络主管部门批准。
各单位信息网络结构调整需报国家局备案。
第六条行业各单位要对信息网络的互联网接入实行审批和登记制度,严格控制互联网接入数量,所有互联网接口要实行统一安全策略。
终端计算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远程接入信息网络,要使用数字证书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第七条行业各单位对联入信息网络的应用系统、终端计算机实行注册管理。
应用系统在上线前要经过安全评估,要符合行业有关信息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
联入信息网络的终端计算机要符合行业及本单位的安全要求,不得安装其他上网设备。
第三章网络保护第八条信息网络采取分区分域安全防护策略。
信息网络与互联网和行业外单位网络采取逻辑隔离措施及边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违规接入和外联。
第九条信息网络域名和IP地址由国家局统一规划。
各单位要对信息网络域名、IP地址和网络端口实行集中管理,关闭不必要的网络端口。
第十条行业各单位要对信息网络采取以下措施:1.采取身份鉴别措施,有效防范非授权用户登录服务器、终端、应用系统以及安全保密设备。
2.采取访问控制措施,有效防范用户对信息的越权访问。
3.采取安全审计措施,准确记录用户和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有效监控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部署在信息网络上的应用系统要采取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备份和监控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和应用系统安全运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息代码维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息代码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4.03.01•【文号】国烟科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息代码维护工作的通知(国烟科监[2004]10号)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组织实施的“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即将全面应用,该系统将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烟叶等级代码作为系统代码,规范使用并及时维护各类代码、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是确保该系统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行业信息代码核对要求(一)、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1、请立即组织本辖区所属全部卷烟生产企业根据《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国烟科[2004]57号)对所有卷烟产品(规格)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库中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填写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信息表(附件一中表1),并对各卷烟生产企业核对确认后的“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信息表”进行审核,以保证所有卷烟产品(规格)的盒、条、箱(件)条形码的唯一性和条形码对应属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若条形码属性如有改动,请务必在注明栏中详细说明改动内容。
2、对现有产品在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库中没有箱(件)码或无备案记录的卷烟产品(规格),请组织有关卷烟生产企业立即申请、落实,且箱(件)码对应的卷烟规格、箱装数量等属性信息必须准确。
卷烟产品(规格)有重码的,请立即向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重新申报,确保卷烟产品代码(条形码)的唯一性。
3、已完成组织结构调整的企业,若使用被重组企业空余的条形码,必须在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备案。
(二)、组织机构代码1、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要核对辖区内所有具有独立法人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各级烟草公司、卷烟生产企业或公司、复烤加工厂或公司、进出口公司、烟叶公司、中烟工业公司、卷烟销售公司、物资公司、卷烟材料厂或公司的组织机构名称,保证单位不重不漏、全称名称的准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对国家
局行业网站支持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烟信办[2002]27号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02.12.09
【实施日期】2002.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加大对国家局行业网站支持力度的通知
(国烟信办[20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烟草企业信息化主管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行业网站(网址:)自1999年12月开通运行。
从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的特殊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