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条例页PPT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背景海关是负责国际贸易和物流的行政机关,在全国各地设有海关办事处。
海关执法部门通常负责打击走私、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和实施关税政策等活动。
在执行这些职能过程中,海关有权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这篇文档讨论的是一种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通常由海关执法人员开具,对海关违规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内容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要素1.处罚对象的身份信息,例如名称、住所地和行业等;2.违反的法律或规定,包括具体的条款和规定;3.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影响或后果,例如关税欠缴、走私贸易、移民违规、可疑资金流动等;5.处罚的依据,包括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专项规定;6.处罚的种类和程度,例如处以罚款、没收违规资产、吊销经营许可证等;7.实施的机关和日期,例如海关总署或当地海关办事处;8.处罚决定的法定注意事项,例如诉讼权、申诉期限等。
样例下面是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样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名称]住所地:[地址]行业:[行业]事实:[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条文等]处罚决定:[处罚种类和程度]机关:[实施机关]日期:[日期]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必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逾期不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格式为了便于行政处罚的统一标准和信息交流,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正式格式,包括标题、署名、文号、日期和印章等。
同时,为了保障行政暴力的合法性和公开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式格式和内容也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需要严格依法执行。
结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行政执法文书,用于对海关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了违规者的身份信息、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决定、实施机关和日期等要素。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严格依法执行。
行政处罚法讲义(ppt47张)课件(2024)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行
政处罚决定。
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
赔偿。
2024/1/28
21
PART 05
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和 监督
REPORTING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通过经济手段惩罚违法者,剥夺其非法所得,恢复市场秩序。
2024/1/28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对严重违法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其生产经营资格 。
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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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和代履行
行政处罚法讲义 (ppt47张)课件
REPORTING
2024/1/28
1
2024/1/28
• 行政处罚法概述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救济 • 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和监督 • 行政处罚法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析
2
目录
PART 01
行政处罚法概述
REPORTING
2024/1/28
3
行政处罚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对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总
称。
2024/1/28
法定性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设定 和实施,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
强制性
惩戒性
行政处罚是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当事人必
须接受处罚。
4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 人的一种惩戒,旨在纠
《海关与海关法》课件

02
海关法概述
海关法的定义与特点
要点一
总结词
海关法是调整海关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涉 外性、高涉密性等特点。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海关法是规定海关管理体制、管理职权、关税征管、海关 缉私、口岸管理、海关统计、进口物品检验检疫等海关管 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它不仅涉及国内法问题,还涉及国际 法问题,因此具有综合性。同时,海关法主要规范进出口 贸易,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具有涉外性。此外 ,海关法还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因此具有高涉密性 。
海关法的主要内容
总结词
海关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关管理体制、关税征管、海关缉私、口岸管理、海关统计、进 口物品检验检疫等。
详细描述
海关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海关管理体制、管理职权,规范关税征管、海关缉私、口岸 管理、海关统计、进口物品检验检疫等海关管理活动。具体来说,海关法规定了海关的 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规则、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
。
04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程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 。
行政处罚的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步 骤,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 正性。
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海关可 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海关监管制度的 重要职责之一,旨在维护国家利 益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海关负责查处进出口货物中侵犯 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对侵权货 物进行扣留、调查、处理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的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关境安全和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合用本条例。
因实施非海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而引起的纠纷,可参照本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坚持公正、公开、依法行政原则。
第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海关行政处罚责令履行了行政法律文书所载义务、禁止或者限制了行为,且不需要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合用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限制使用、吊销许可证书或者取销备案等。
第七条首次违法的,可赋予警告和罚款。
第八条违法后再次违法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赋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处罚。
第九条情节特殊严重或者危害社会利益的,可赋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限制使用、吊销许可证书或者取销备案等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实施海关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程序,借助现代网络化工具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依法复查。
申辩不成或者当事人不申辩的,海关应当及时发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当事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海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申诉机构申诉。
申诉期限自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十四条海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款项及时通知当事人缴纳,或者制定处罚款缓期缴纳计划。
第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处罚条例讲座演示文稿(第一章)

2004-10
第三条 管辖原则
新条例: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 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 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 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 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 总署指定管辖。
2004-10
10
第六条 治安处罚权
新条例: 旧细则:无 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 送审稿: 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 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 抗拒、干扰等妨害海关缉私 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 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 缉私警察依照《中华人民 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 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 理。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培训
南京海关 葛燕峰 二○○四年十月
2004-10
1
பைடு நூலகம்
缘起
修订背景 修订原则 修订过程 修订内容
2004-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A1-A6)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A7-A11)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A12 -A32) 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A33-A48)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A49-A63) 第六章 附则(A64-A68)
2004-10 3
标题
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
原因: 1. 并非仅对海关法的细化 2.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 “条例”
旧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行政处罚实施 细则》 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行政处罚实施 细则》
精细讲解内容完整《行政处罚法》PPT模板

行政处罚概述
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
(1) 行政处罚的转处(换罚或易科)。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 规范中,规定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一种处罚后,处罚难以执 行,行政机关可以改施另外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这种转处的 情况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罚”范畴。 (2) 行政违法中的屡犯,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后,没有得到纠正,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行政机关可 以再次给予处罚;行为人因某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不久,又重 新实施与已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 对重新实施的违法行为再次给予处罚,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 的限制。
2021/1/6
行政处罚概述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021/1/6
行政处罚概述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查审分离: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2.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 案。
2021/1/6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定
义
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 国家行政机关基予特别权利关系,对
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特定的法律 违反公务员之义务的公务员所实施的一
制裁
种惩戒措施
共同点
1.具体行政行为。给予主体的单方面意思而作出,一经生效即对相对人发生法律 上的羁束力并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2021/1/6
行政处罚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四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法制审核第三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四节处理决定第五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的申请与决定第三节听证的举行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八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障和监督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3—第七条海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八条海关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海关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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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A31:报关资格罚(暂停;撤销(取消);非法代理报关;
行贿;未经许可报关;骗取许可)
A32:海关行政处罚中自然人责任
第十四条 无证到货
(限制进出口、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 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 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 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第七条 走私行为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 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 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擅 自内销走私】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 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 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假出口、假结转、 假核销走私】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 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 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应税类】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 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 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 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 私的,应当从重处罚。【走私工具的处理】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 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类】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 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限制类】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 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特殊监管区 域走私】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其他 走私】
第八条 走私行为论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 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 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 不予放行。
第十五条 货物申报不实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 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 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走私人非法收购的;【非法收购私货】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
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 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 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海上无合法证明走私】
第九条 走私行为的处罚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 罚:
第一章 总则
A1 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A2 适用范围 A3 管辖原则 A4 案件移送 A5 不免除当事人其他义务 A6 治安处罚权
2、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 用本实施条例。
3、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 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申报不实的知识点
通常情况: A15:发生申报不实→处罚申报单位(报关企业)(影响统计/
监管秩序/ 许可证件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5 种情形)(收发货人提供了真实情况)
特殊情况: A16:①收发货人提供不真实情况→发生申报不实→按申报不实
处罚收发货人;此外,海关再对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的责任进 行认定 : +A17: ② 报关企业未合理审查或存在工作疏忽→单处货值 10% 以下罚款,暂停直至撤销注册登记:
6、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 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 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A7 走私行为 A8 走私行为论处 A9 走私行为的处罚 A10 共同走私 A11 走私当事人的资格罚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 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 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 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A12:违规定义
A13:禁止进出口货物违规
A14:限制进出口货物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货物违 规
A15-A17:货物申报不实(5种情形;委托人责任;报关企业
责任)
A18:一般进出口货物违规
A19-A20:进出境物品违规
A21-A22:进出境运输工具违规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A1-A6)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A7-A11)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A12-A32)
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A33- A48)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A49- A63)
第六章 附则(A64-A68)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 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 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 பைடு நூலகம்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 定管辖。
5、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 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 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