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关法概论试题精编与答案

海关法概论试题精编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海关法的调整对象是( A )。
A.海关对未经设立海关地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实施处罚B.进出境的船舶C.进出境的机器设备D.旅客携带进境的物品2.以下海关执法依据中,属于行政法规类的法律渊源形式的是( A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D.《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 C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发布实施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D.《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是2003年2月,由( B )颁布实施。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 D.海关总署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的法律渊源形式属于( A )。
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 D.地方规章6.以下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B )。
A.缉私警察所有执法活动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B.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C.由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执法监督权,所以海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也应该置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之下D.法院依法主动对缉私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7.对于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 B )对实施抗拒、阻碍行为的行为人实施治安处罚。
A.地方公安机关 B.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C.海关机关 D.直属海关机关8.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 B )。
A.备案申请手续B.备案登记手续C.备案审核手续 D.备案审批手续9.准确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 C )机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充分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成立《行政处罚法》配套规章修订专项工作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总署令第145号,简称《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59号,简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88号,简称《简单案件规定》)进行了集中修订,形成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现行《听证办法》《程序规定》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2007年3月2日由海关总署以第145号令、159号令发布,并分别于2006年3月1日、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后仅于2014年3月以海关总署第218号令对个别条款文字进行了修改。
《简单案件规定》(总署令第188号)自2010年4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发生了深刻变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作为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基本规则的上述三部规章必须与时俱进、作出修订,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以及基层执法人员对法治的需求及期待。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对行政执法提出新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海关行政处罚领域的程序立法,建立科学的正当执法程序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海关行政文书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案件移送函〔存根〕关字[ ] 号案件名称:违法嫌疑人:性别年龄证件名称及号码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及号码住址:根本案情:接受移送单位:随附:批准人:填表人:填表日期:案件移送函〔正本〕关字[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现将一案移送你单位依法办理。
根本案情:附:移交人:〔印章〕年月日案件移送函〔回执〕关字[ ] 号海关:你关以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我单位的一案已收到。
同时收到随附的。
接收人:〔接受移送单位印章〕年月日附件2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附件3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你〔单位〕对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申请复核1次。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附件4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一〕: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
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分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二〕: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
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分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2017关于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经调查后,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据以定性处罚的证据充分的;(二)没有违法事实的;(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已作出处理的海关移送案件,不需要海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五十六条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查;未经审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五十七条海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定案的证据是否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适当,以及是否存在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并且提出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意见。
有关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
第五十八条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管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六十条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一、导言海关行政处罚制度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对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制度。
海关作为国家的边境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和人员的流动,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
为了使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更加规范和严密,制定了一系列的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执行是建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
我国的海关行政处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及技术检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做出了规定,为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对象和范围海关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海关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的违法行为、行李物品的违法行为、进出口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等。
对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海关行政处罚的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措施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等。
具体的措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海关会依法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是由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履行等环节。
其中,听证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听证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辩护的机会。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保证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海关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海关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确保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海关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海关内部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各界对海关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和评价,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促使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更加公正和透明。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有关精神,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为办案原则(第三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赋权性规定,增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八条);增加“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第六十二条);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一、海关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措施和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的措施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暂扣相关证件和设备、责令改正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海关还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强制措施。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告知等环节,以确保处罚的公正、合法。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主体和权限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特点和意义1.维护国家海关的权威和形象。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能够显示国家海关的威严和力度,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2.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海关行政处罚能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尤其是走私、虚假报关等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
3.教育和警示从业人员。
海关行政处罚不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是一种教育和警示。
通过公开处罚案例,可以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使其自觉规范行为。
4.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海关办案程序和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提升公众对海关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在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公正度。
二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与培训力度,增强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规范行为的能力。
三是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四是加强对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五是进一步完善海关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在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和相关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执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海关有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海关行政处罚的定义、程序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定义海关行政处罚指海关对于进出口企业或个人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执照、暂停进出口资格等。
海关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和警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调查取证:海关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可疑行为时,会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这个环节是确定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
海关可以依法进行搜查、扣押证据,调取涉案物品的进出口记录等。
2.听证程序: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涉案方有权申请听证。
海关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逐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海关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内容应当明确,包括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处罚类型和幅度等,同时也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退还违法所得、提供补正材料等。
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海关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执行、冻结资金等。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影响海关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和企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
1.经济影响:海关行政处罚主要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为主,这对企业经营和个人财务都会造成一定的负担。
罚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2.声誉影响:一旦受到海关行政处罚,不仅可能会导致企业名称被列入“黑名单”,影响信用评级,还会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3.合规影响:接受海关行政处罚后,企业或个人需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加强合规意识和管理,避免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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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
第十条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海关关长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海关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申请复核1次;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化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证人证言;(五)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六)当事人的陈述;(七)查验、检查记录。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
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收集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的,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和收集时间,经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核对无异后盖章或者签字。
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物证原物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且由提供单位或者个人在文字说明上盖章或者签字。
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盖章或者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海关对收集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进行证据转换,电子数据能转换为纸质资料的应当及时打印,录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第十九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海关决定。
第二十条海关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的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签收日期。
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法律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行政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的,应当向受托海关出具委托手续,并且由受托海关向当事人出示。
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并且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或者查询复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送达行政法律文书,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能够直接送交行政法律文书的,应当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的代理人的,海关可以向代理人直接送达,也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直接送达。
海关对授权委托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并且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海关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送达法律文书的,比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劳动改造单位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经采取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法律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十七条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海关受理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三)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海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及时通知举报人、线索移送机关或者主动投案的违法嫌疑人。
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嫌疑人、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提供证据。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
办案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海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十一条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
查问、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并且注明查问、询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办案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签字。
查问、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字或者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注明。
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且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或者捺指印。
第三十二条查问、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作为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在笔录上注明被查问人、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
查问、询问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被查问人、被询问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不需要提供翻译人员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办案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中注明。
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中注明。
翻译人员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海关首次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家庭主要成员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不满18周岁的,查问、询问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被查问人、被询问人要求自行提供书面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被查问人、被询问人自行书写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