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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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其他海关归类制度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报关实务进出口商品归类

报关实务进出口商品归类

报关实务进出口商品归类1. 引言进出口商品的报关是指将商品从一个国家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时,需要向海关申报以完成相关的报关手续。

而归类是报关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主要指根据商品的特征、用途、成分等因素,将商品按照国际通用的商品归类系统进行分类。

本文将介绍报关实务中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2. 商品归类的基本概念商品归类是指将进出口商品按照一定的规则、标准和流程,确定其属于哪个商品编码,并在报关单上进行相应的记录。

商品编码是一个由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归类系统所制定的编码,用来对商品进行分类和集中管理。

目前,全球通用的商品归类系统有HS编码、HSCODE、CN编码等。

3. 商品归类的原则商品归类的原则是指在进行商品归类时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

常见的商品归类原则包括以下几点:3.1 单一原则单一原则是指一个商品只能归类在一个编码下,即不能同时在多个分类中出现。

3.2 专用原则专用原则是指商品应当归类在能够最准确反映其特征和用途的编码下。

例如,化妆品应当归类在化妆品类别下,而不是其他类别。

3.3 总项原则总项原则是指商品分类应当以其主要用途或功能为基础,而不是根据次要或附带的用途。

3.4 具体原则具体原则是指归类时应当根据商品的具体特征和性质进行判断,遵循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4. 商品归类的方法商品归类的方法是指根据商品的特征、用途、成分等因素,通过一系列的判断和比对,确定其应该归类在哪个商品编码下。

4.1 直接判断法直接判断法是根据商品的名称、形状、用途等直接判断其属于哪个商品编码。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商品特征明显、归类标准一致的情况。

4.2 逐项比对法逐项比对法是通过与已有的商品归类标准进行逐项比对,从而确定商品的归类。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商品特性复杂、归类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4.3 辅助查询法辅助查询法是指通过参考相关的商品归类手册、数据库或查询系统,找到与商品特征相符合的归类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进出口商品归类总规则》规则三

《进出口商品归类总规则》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两个或两个以上品⽬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列名⽐较具体的品⽬,优先于列名⼀般的品⽬。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銎纺慷愿没跗访枋龅酶 妗⑾晗福 庑┗跗吩谟泄仄纺康牧忻 κ游 咛濉?(⼆)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或(⼆)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其可归⼊的最末⼀个品⽬。

从后归类注释:⼀、对于根据规则⼆(⼆)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

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

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归类时,才能运⽤规则三(⼆);不能按照规则三(⼀)和(⼆)两款归类时,才能运⽤规则三(三)。

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只有在品⽬条⽂和类、章注释⽆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本规则。

例如,第九⼗七章注释四(⼆)规定,根据品⽬条⽂既可归⼊品⽬97.01⾄97.05中的⼀个品⽬,⼜可归⼊品⽬97.06的货品,应归⼊品⽬97.06以前的有关品⽬,即货品应按第九⼗七章注释四(⼆)的规定⽽不能根据本规则进⾏归类。

规则三(⼀)三、规则三(⼀)是本规则的第⼀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较具体的品⽬应优先于列名⽐较⼀般的品⽬。

四、通过制订⼏条⼀⼑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品⽬就⽐其他品⽬列名更为具体是⾏不通的。

但作为⼀般原则可以这样说:(⼀)列出品名⽐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及电动理发推⼦应归⼊品⽬85.10,⽽不应作为本⾝装有电动机的⼿提式⼯具归⼊品⽬84.67或作为家⽤电动机械器具归⼊品⽬85.09)。

(⼆)如果某⼀品⽬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货品,则该品⽬要⽐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更为具体。

海关归类总则

海关归类总则

海关归类总则
海关归类总则是指根据国际货物归类体系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分类的一套规则和指导原则。

海关归类总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目的:海关归类总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对进出口货物的正确归类,便于实施关税、进出口管制、统计等措施,并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2. 归类原则:海关归类总则依据资料、实物及货物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对货物进行归类。

归类原则主要包括商品的实质、组成要素、用途、用法、功能、特性等。

3. 归类规则:海关归类总则包含归类规则,用于确定货物归属于哪个商品编码。

归类规则包括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解释规则等。

4. 编码系统:海关归类总则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使用国际标准商品与服务分类系统(HS编码)对货物进行分类。

HS编码是一套由世界海关组织(WCO)编制和维护的商品分类系统,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将货物归类。

5. 归类责任:海关归类总则规定了归类的责任和义务。

通常情况下,进口商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正确归类,并提供准确的归类依据。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复核和纠正归类。

综上所述,海关归类总则是一套用于确定进出口货物分类的规
则和原则,它能够提供有关货物分类、关税、管制和统计等信息,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指导工具。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其他海关归类制度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9页,共36页。
三、规则三 (一)条文内容
•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
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 视为同样具体。
答案:AD 解析:B,其中的白兰地酒和打火机不满足用途上需要配合使用的条件,故不选;C,巧克力和塑料玩具在用途上也无需配合使用,
故不选。
第13页,共36页。
3、规则三(三):简称“从后归类”原则: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例如:由200克巧克力糖果和200克的奶糖混和而成的一袋400克的糖果”。 •由于其中奶糖和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因此应从后归类,奶糖是归入1704,巧克力糖果是归入1806,那么
• 经直属海关审核,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 品预归类决定书”(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 经直属海关审核,属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由税则司
进行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的决定书的使用 •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商品归类决定 •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
(三),只有在不适用规则一、规则二的情况下使用规则三,且在规则三(一)、(二)不能使用的情况下,使用规则三(三),故题 目所述是错误的。

进出口货品归类规则

进出口货品归类规则

进出口货品归类规则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的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

因此,货品的归类,应遵循《税则》中所列《归类总规则》的有关规定: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一、本税则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二)、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税则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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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其他海关归类制度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第十一条条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十二条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第十三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毕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十五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 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 )。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第十七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 , 并且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第十九条《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格式文本见附件3 ) ,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该《预归类决定书》。

作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

第二十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二十二条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五条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七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2000 年2 月24 日海关总署令第80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预归类预归类是指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58 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目前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预归类已不同于过去的约束性预归类。

因为根据2000 年2 月24 日海关总署令第80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约束性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

该令现已废止。

现在海关做出的预归类决定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即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预归类制度将归类工作前置,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完成商品的归类,从而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

预归类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完成一次预归类的办理工作,且对应一份预归类申请,只能填写一件商品,海关只能做出一件进出口商品的预归类决定。

详情参见“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有关章节。

为区别上述预归类,我们把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归类申请,海关根据归类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商品确定归类,但对申请人和海关都无法律约束力,仅供企业参考的预归类行为,称为非约束性预归类。

如:对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的报关凭证工作就属非约束性预归类,而报关凭证不是企业实际进口货物的归类法律依据。

三、简化归类简化归类是海关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减轻现场归类工作压力,加快货物通关速度,在所征税款与正常归类所征税款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对不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部分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机电产品和杂项货品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归类制度,即多项不同税号的商品按一定条件归入一个税号的归类制度。

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只对一般贸易征税进口货物实行简化归类;(二)简化归类货物不涉及许可证件;(三)对简化归类货物的品种、数量、税率和价格有限制;(四)海关和纳税义务人双方同意对货物实行简化归类,且在所征税款不低于正常归类所征税款的前提下进行。

详情请参阅“关于简化归类的有关规定”章节。

四、海关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根据《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明确《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及其它归类注释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其中所称“其它归类注释”,主要是指海关总署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协调制度注释》编译的《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和海关总署与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另外,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也作为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五、关于明确《税则注释》法律依据的公告海关总署2002年3号公告根据中国政府加入的《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制定发布的200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

世界海关组织为使各缔约国能够统一理解、执行协调制度,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简称“协调制度注释”或HS注释),该注释是关于协调制度各品目的商品范围及所涉及商品的唯一解释。

根据协调制度,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作为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则归类或统计目录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六、关于明确《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法律效力的公告海关总署2002年10号公告为保证世界各国应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的一致性,解决因归类争议而引起的国际贸易纠纷,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将其历届会议对较重要的或各国有争议的商品所作出的归类决定向各缔约国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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