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归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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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归类操作流程

进出口商品归类操作流程

进出口商品归类操作流程进出口商品归类操作流程进出口商品向海关申报要对商品进行准确归类,对商品归类要遵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进出口税则及品目注释》,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

一、申报商品归类1.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报关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2.所有商品只能有一个编码,对于机械零部件应按照功能、原理、材料等因素进行归类。

3.对于首次进口、无法确定编码可以在货物进出口前45工作日前,向直属海关提交《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海关审核并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申报单位凭此书申报通关。

二、海关审核申报内容海关依法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对商品外观检测、样品检验,对审核结果采取不同的措施:1.海关通过商品归类正确,申报内容与实物、单证一致。

2.海关要求补充申报对于商品归类不确定,要求提供关于商品性能、原理等技术资料或原产国检测报告。

3.归类不正确海关认定商品归类不正确,要求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收发货人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及时按管理办法修改或撤销。

4.行政处罚商品归类不正确,存在明显主观故意,扰乱正常海关秩序,违反《海关法》相关规定,数额巨大,按照《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商品按照海关规定对商品准确归类、规范申报,海关依法审核,对查验结果进行相关处理,收货人及代理报关公司及时与海关沟通协商,按照相关规定修改或更正。

海关归类总则

海关归类总则

海关归类总则
海关归类总则是指根据国际货物归类体系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分类的一套规则和指导原则。

海关归类总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目的:海关归类总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对进出口货物的正确归类,便于实施关税、进出口管制、统计等措施,并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2. 归类原则:海关归类总则依据资料、实物及货物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对货物进行归类。

归类原则主要包括商品的实质、组成要素、用途、用法、功能、特性等。

3. 归类规则:海关归类总则包含归类规则,用于确定货物归属于哪个商品编码。

归类规则包括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解释规则等。

4. 编码系统:海关归类总则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使用国际标准商品与服务分类系统(HS编码)对货物进行分类。

HS编码是一套由世界海关组织(WCO)编制和维护的商品分类系统,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将货物归类。

5. 归类责任:海关归类总则规定了归类的责任和义务。

通常情况下,进口商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正确归类,并提供准确的归类依据。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复核和纠正归类。

综上所述,海关归类总则是一套用于确定进出口货物分类的规
则和原则,它能够提供有关货物分类、关税、管制和统计等信息,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指导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
海关总署令
第 25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 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 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07年海关总署发布的文件目录0 Nhomakorabea 海关总署令
03 修订解读
02 具体内容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 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 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操作程序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操作程序

归类的操作程序
报关员在对进出⼝货物进⾏商品归类时,应运⽤具有法律效⼒的归类依据,按照法定归类程序办理。

正确的操作程序是正确进⾏海关进出⼝货物商品归类的前提和保证。

进出⼝货物商品归类(8位数级)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第⼀步,确定品⽬(4位数级编码):
明确待归类商品的特征——查阅类、章标题——列出可能归⼈的章标题——查阅相应章中品⽬条⽂和注释,如可见该商品则确定品⽬;如⽆规定,则运⽤归类总规则⼆~五确定品⽬。

注意此处所说的待归类商品的特征是指决定商品处于不同类、章的特征。

第⼆步,确定⼦⽬(5~8位数级编码):
查阅所属品⽬的⼀杠⼦⽬条⽂和适⽤的注释——如可见该商品则确定⼀杠⼦⽬(5位数级);如⽆规定则运⽤作适当修改后的归类总规则⼆~五确定⼀杠⼦⽬。

依次重复前述程序,确定⼆、三、四杠⼦⽬即6、7、8位数级⼦⽬,最终完成归类。

注意同⼀数级的⼦⽬才能进⾏⽐较。

在确定了商品4位数级编码后确定⼀杠⼦⽬具体操作时,各归类依据的优先级别依次为:5位数级⼦⽬条⽂、⼦⽬注释、章注、类注(类、章注释与⼦⽬条⽂或⼦⽬注释不⽭盾时)——作适当修改后的归类总规则⼆~五;或5位数级⼦⽬条⽂、⼦⽬注释(类、章注释与⼦⽬条⽂或⼦⽬注释不相⼀致时)——作适当修改后的归类总规则⼆~五。

作适当修改后的归类总规则⼆~五是指将归类总规则⼆~五中所述“品⽬”改为“⼦⽬”,即可⽤相同的规定解决各级⼦⽬中有关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等的归类;同理可⽤相同的具体列名、基本特征等⽅法解决看起来可归⼈多个⼦⽬的货品的归类。

归类程序正确运⽤的实例以及容易出错的环节详见本书最后⼀章“六、商品归类试题的解题思路与技巧”部分。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其他海关归类制度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海关工作人员的货物分类和归类

海关工作人员的货物分类和归类

海关工作人员的货物分类和归类海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进出口货物时,需要进行货物的分类和归类工作。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确保货物按照正确的分类进行申报,以便进行合规的监管和税收征收。

下面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在货物分类和归类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货物分类货物分类是指将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或品种。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分类主要依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发布的《国际货物编码系统》,即《海关编码》(HS编码)进行。

HS 编码是一套国际通用的商品编码体系,通过对货物的特征和用途进行细致的划分,共分为21个部门,98个章节,和数千个子目。

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货物分类时,需要根据货物的实际特征和用途,参照HS编码的规定,将货物准确地归类到相应的章节和子目中。

这项工作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很高,需要对HS编码系统有深入的了解,并且要时刻关注编码系统的更新和变化。

二、货物归类货物归类是指将已经分类的货物,进一步归入到特定的进出口税则号中。

进出口税则号是各国根据自身经济和政策需要,将HS编码进行调整和细化的结果。

货物归类需要根据各国的具体要求和政策规定进行,经过仔细的核对和比对。

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货物归类时,需要仔细分析货物的具体情况,包括商品的组成成分、形状、材质等因素。

同时,还要了解各国的进出口税则规定,判断货物归类的准确性。

这项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条例意识,以确保货物在海关清关过程中不出现问题。

三、关务风险管理货物分类和归类的准确性对于海关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正确分类和归类能够帮助海关对货物进行准确监管和征税,同时也可以防止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货物分类和归类时,要时刻注意风险管理,遵循内部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另外,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和机构进行紧密合作,共同做好货物分类和归类的工作。

他们需要与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商检机构、质检部门等进行沟通和协作,以确保对货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和审查。

海关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海关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海关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一、整体归类原则整体归类原则是指将商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归类,看其最主要用途或最显著特征,遵循环境显著原则(Environmental Significance)。

这意味着商品应根据其在自然、制造或商业环境中的最重要用途或特征进行归类。

二、专用归类原则专用归类原则是指将商品归入专门为其设计的类别。

根据专用性归类包括材料(如纺织品)、用途(如工具)和功能(如机器)。

商品的专用性是归类的重要依据。

三、材料归类原则材料归类原则是指将商品归入以其材料组成为依据的类别。

商品的材料组成对归类至关重要,例如,木制家具归类于木材制品类别,而金属制零件归类于金属制品类别。

四、组成归类原则组成归类原则是指根据商品的组成部分来确定其分类。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最起码组成部分会决定归类方向。

例如,压缩空气机由动力装置和压缩机部分组成,因此会归类于压缩机类别。

五、综合归类原则综合归类原则是指通过综合各个归类原则来确定商品的分类。

这意味着需要考虑商品的各个特征和用途,综合分析并确定最具代表性的一个分类。

综合归类原则是最常用的归类原则,尤其是在没有特定的专用归类或材料归类原则适用时。

在实际归类过程中,海关会根据国际贸易统计标准(HS编码)进行归类。

HS编码是一个由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用于标识商品的分类系统。

它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章节,接下来的两位表示附录,最后两位表示细分。

归类商品的方法包括:一、查阅HS编码手册:海关人员可以通过查阅HS编码手册来判断商品的分类。

HS编码手册包含了所有商品的分类以及详细的归类规则和解释。

通过仔细阅读HS编码手册,人员可以了解各个类别的具体要求,进而进行正确的归类。

二、比对类似商品:海关人员可以通过比对类似的商品来判断商品的分类。

将商品与已经归类的类似商品进行比较,找到最相似的分类。

通过对比来判断商品的分类可以提高准确性。

海关商品归类的原则和方法,可以帮助海关人员准确划分商品的分类,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同时也为监管和征税提供了基础。

海关工作人员在货物分类与归类中的技巧与要点

海关工作人员在货物分类与归类中的技巧与要点

海关工作人员在货物分类与归类中的技巧与要点导言:海关工作人员在货物分类与归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正确的分类和归类可以确保货物按照准确的标准进行处理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在这方面的技巧与要点,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这项重要任务。

一、了解国际货物分类标准国际货物分类标准是海关工作的基础。

海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并了解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标准,如《国际货物与服务税则》(HS Code)。

这些标准按照特定的规则和规定对货物进行分类,使其更便于监管和统计。

二、正确理解货物的特征和用途在进行分类与归类时,理解货物的特征和用途至关重要。

海关工作人员应熟悉与货物相关的行业知识,并掌握货物的功能、组成和用途。

例如,针对食品类货物,需要了解其成分、保质期和储存要求等信息。

三、查阅相关文献与数据库海关工作人员可以借助各种文献和数据库来辅助进行货物的分类与归类工作。

这些资源包括海关法规、货物分类手册、税则编码数据库等。

通过有效利用这些资源,可以提高分类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加强沟通与合作海关工作是一个协作性极强的任务。

与货主、物流企业以及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对于正确分类与归类至关重要。

工作人员应主动与他们进行沟通,了解货物的详细信息,并解决潜在的问题和争议。

五、善用现代技术工具现代技术工具为货物分类和归类提供了更为便捷和准确的方法。

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使用电子货物识别设备和扫描仪等工具,以及基于人工智能的系统来辅助进行分类与归类工作。

这些工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人为错误的出现。

六、不断学习与更新知识货物分类与归类涉及到不同行业和不同货物的知识。

为了保持准确性和专业性,海关工作人员应不断学习新知识,参加培训和研讨会。

随着国际贸易和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货物的分类与归类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只有持续学习才能跟上这一发展的步伐。

结语:海关工作人员在货物分类与归类中的技巧与要点是确保顺利贸易和监管的重要一环。

通过了解国际货物分类标准、货物的特征和用途,并结合相关资源和合作,以及善用现代技术工具,海关工作人员可以提高货物分类与归类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从而为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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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指引[编号:53538] 海关商品归类指引海关商品归类指引(全关通信息网编辑发布)对于广大进出口从业者而言,确定海关商品编码(即海关税则归类,又称海关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业务中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十分常见的问题。

海关归类涉及商品知识、归类规则的运用等方方面面内容,专业性强,是一门很深的学问。

任何知识和技巧的学习和掌握,掌握其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是十分重要的,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实践积累。

下面将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品归类的相关内容并列举若干典型实例以帮助大家理解。

一、海关商品归类的由来及依据了解商品归类必须了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

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就是在此基础上的专业技术性极强的一项工作。

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有一个能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要求的商品目录。

为此,在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是《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

目前,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占的国际贸易量占全球国际贸易总量的98%。

《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它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类、章、品目、子目进行分类。

《协调制度》共21类,基本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区分,如农业、化工业、纺织工业、冶金工业等。

“类”下分为97章,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

如第一章到第五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六章到第十四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

每一“章”由多个“品目”和在品目下进一步细分的“子目”及相应的编码构成。

每一条品目包括品目条文(即商品名称或商品描述)和编码(即品目号列)。

品目号列由四位数组成,前两位数表示品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品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

如01.01是“马、驴、骡”,前两位数表示该品目在第一章,后两位数表示所列商品为第一章的第1个品目。

品目可再细分为子目。

子目是平常所见的税则号第五到十位编号,其中第五位、第六位是《协调制度》的一级、二级子目,第七位到第十位是我国的本国子目。

品目的构成如下图: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在《协调制度》的类、章标题下加注释,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单个子目的,叫子目注释。

对于整个《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分类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将它们专门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由于《协调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统一的解释,为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编撰了一系列的辅助刊物,是《协调制度》权威性的补充及指导性刊物。

其中最具权威性的解释说明文件是《协调制度注释》,我国海关组织翻译的称为《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最新版本是2007年版(明年采用2012年版),已经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为我国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税则归类的法律依据。

二、协调制度与海关税则、商品归类海关税则是国家针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

各缔约国的税则,是根据《协调制度》以及公约的要求制订的。

我国海关税则由商品目录和税率两部分组成。

目录部分包括商品名称和对应的商品编码(称为税则号列),二者全称为税目或子目。

子目是税目进一步细分而得的。

我国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就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及其运用《协调制度》所确定的归类总规则,在税则的卷首,共6条,是指导整个商品归类的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

可以说,掌握海关商品归类的过程,就是掌握和熟练、正确应用归类总规则的过程。

归类总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读:这是指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起到索引作用。

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按品目的商品名称和类注、章注确定。

并且,以品目的商品名称和类注、章注确定商品归类是最重要、也是最首先应使用的归类原则。

只有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其它归类总规则。

例一:商品归类不应以章的标题确定,而应以具体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确定:税则第七类的标题“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但很多塑料制品并不归入该类。

如塑料制人造花归入第十二类的第六十七章。

例二:应用本规则对“塑料制玩具魔方”进行归类:查类、章标题,塑料制品可归入第七类第三十九章,玩具可归入第二十类第九十五章(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查阅第三十九章、九十五章条文——应归入品目9503,并归入税则号9503.0060(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归类总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被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被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读:本规则是在规则一的基础上,扩大品目的商品范围,即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以及对应的组合物或混合物也归入某一品目。

如已具有成品机械零件基本形状,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非锻造坯件,按成品归类,又如为便于运输而拆散包装的平板家具成套件,按成品家具归类,加糖及其它添加物的矿泉水,按矿泉水归类,等等。

但是,要注意本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如果所添加的材料或物质已了原品目所列商品的特征或性质,而且根据混合物和组织物所含材料或物质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例三:运用规则一及规则二(一)对“做男式大衣用已裁剪的针织布”进行归类:查类、章标题,针织布属第六十章,成品针织服装属第六十一章(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查六十、六十一章章注及第十一类注(未制成品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按成品归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类注、章注对该商品没有特殊的归类规定——按针织男式大衣归入品目60.01;例四:运用规则一及规则二(二)对“镶金属环软木塞”进行归类:查类、章标题,软木制品属于第四十五章——按规则二(二),未改变原物特征的组合物按原物归类——类注、章注有无特殊归类规定——归入品目45.03。

归类总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被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款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解读:本规则简单地说,就是规定了(一)“具体列名”、(二)“基本特征”、(三)“从后归类”三种归类方法及从(一)到(三)的先后适用次序。

(一)“具体列名”规则是指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然而,应用的难点就在于“比较具体”的标准是什么。

从一般原则上来讲,可以这样理解:一是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的具体。

如“电动理发器(推剪)”的归类,品目85.10(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及电动脱毛器)与品目85.09(家用电动器具)相比,就直接列出了品名,即为比较具体。

二是更明确、直接和完整列出品名的比不那么明确、直接和完整列出品名的具体。

三是对于混合物或组合物,在规则三(一)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同样具体”。

这时,就要转而应用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了。

(二)“基本特征”规则是专门针对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零售的成套货品所作的规定。

在这些货品归类时,如不能按以上规则一至三(一)归类,而又能确定构成其主要特征的材料和部件,就应按这种材料或部件归类。

应用本规则的难点在于确定“基本特征”的标准是什么。

不同人从不同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结论,一般从商品的外观、使用方式、用途、价值比例、使用习惯等来综合确定。

(三)“从后归类”规则是指在规则三(一)、(二)都不能应用的情况下,应按可归入的在税则号列上排在最后的一个品目归类。

例五:规则三(一)的应用:“轿车用地毯”的归类,应归入品目57.01至57.05中的某品目(根据工艺不同归入不同品目),而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品目87.08。

这是因为五十七章所列各品目的“地毯”更为具体。

例六:规则三(二)的应用:包括电动推剪、梳子、剪子、刷子、毛巾的“电动理发套装”,应根据规则三(二)“基本特征”,按电动推剪的归类归入品目85.10 。

例七:规则三(三)的应用:“针织男式大衣(50%棉、50%化纤制)的归类:应归入“化学纤维制针织男式大衣”。

因为面料所含相同,有6101.20和6101.30可供选择。

按“从后归类”的规则,归入6101.30 。

归类总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解读:与任何书面规定和制度一样,《协调制度》在制订后,同样存在因形势发展出现不适应的问题。

出现未包括在《协调制度》目录中的新商品时,就需要本规则来解决。

按照权威解释,本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很多难以统一的情况。

一般而言,本规则使用的机会较低,这是因为在《协调制度》中,已经在绝大部分品目中设有“其他”子目,或者干脆专设“未列名货品”的品目,用以兜底。

归类总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作用的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套、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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