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9号(关于《汇编》中所列商品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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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

附件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技术委员会议题编号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5 J2008-00158536.500011-15-2008开关熔断器组品牌:ABB,型号OESA(可提供额定电流为250A~800A)、OS系列(可供额定电流为32A~400A的产品),开关熔断器组一般作为工厂低压开关柜(不超过1000伏)中的主开关,具有接通、分断正常负载与过载电流和短路电流的保护功能。

开关熔断器组进口时未装有熔断体,配用相应的熔断体获得选择保护的要求。

会议决定将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8536.5000。

16 J2008-001685.4811-16-2008电磁干扰滤波器EMI(ElectricMagneticInterference)滤波器电磁干扰滤波器常用于电源与电网之间,以消除电网带来的干扰信号对设备的干扰,同时也消除设备中产生的各种信号进入电网去干扰其他设备。

该商品是一种零件,可用于《税则》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多个税目项下的商品,具有通用性,故会议决定将该商品按未列名的电气零件归入《税则》税目85.48项下。

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技术委员会议题编号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7 J2008-001786.09 11-17-2008特种集装箱该商品是由耐高压大口径钢管及汇流排组成,再由框架将其固定到一起,无法拆除,使其成为一个整体,用来储存、运输大量的高压气体,每根束管可以独立控制,也可通过汇流排串联使用。

使用时直接与工厂的供气管道相连。

产品制成标准集装箱尺寸,其框架结构与普通集装箱相同,每个集装箱上都有箱号,作国际运输装载工具之用。

该商品带有适合集装箱卡车、轮船运输的特殊结构,还标有标准箱号,应视为集装箱,将其归入《税则》税目86.09项下。

18 J2008-001892.07 11-18-2008乐器合成器乐器合成器,外形似电子琴,带有数据接口,可以连接电脑配合相应软件进行创作、编辑、记录音乐,也可以单独连接功放进行演奏。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公告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管理办法》所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管理办法》所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商品税则号列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Z2008-1151302.1990欧洲越桔提取物Bilberry extract该商品为深紫色粉末,主要成分为花色甙(约25%)。

加工工艺为:越桔-硫酸软水溶液搅拌提取-离心分离-提取液大孔树脂吸附-乙醇洗脱-醇洗液浓缩-喷雾干燥-粉末产品。

广泛用于食品和保健品。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欧洲越桔提取物”应归入税则号列1302.1990。

2Z2008-1162001.9090调味滑子菇罐头“调味滑子菇罐头”为玻璃瓶装的即食罐头,含有蘑菇、醋、水、盐、糖、、辣椒、大蒜及其他辅。

其加工工艺为将原料(滑子菇)预煮冷却、剔除杂质、漂水后装罐,注入配汤后封口、杀菌冷却后制得。

该商品属于税目20.01“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罐头”的商品范围。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调味滑子菇罐头”归入税则号列2001.9090。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1.0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所列商品目录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6日)停止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自2006年 11月22日起执行。

二、2006年11月22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申请内销的,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四、本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105号)》关于禁止农药、煤炭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终止执行,以本公告为准。

105号公告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公布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公布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公布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
2012-02-0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2〕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1-16【生效日期】2012-1-1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有效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

该归类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
该商品底部平滑,表面外围凸起,
(外形如纽扣),直径约25毫米,
毫米。

有含硫镍圆饼和不含硫镍圆饼两种商
该商品为飞龙形状的挂饰,全长。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商品税则号列.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Z2009-1461702.9000水苏糖“水苏糖”是天然存在的一种四糖,是一种能促进双歧杆菌增值的低聚糖,白色粉末,味稍甜,甜度为蔗糖的28%,结构:果糖-葡萄糖-半乳糖-半乳糖。

水苏糖存在于唇形科植物、豆科植物、玄参科植物中,常采取水提法生产制的,提取工艺为:原料-用水浸泡-压榨-煮沸-纯化-脱色-膜过滤-浓缩-喷粉-筛粉-晾干-检验包装。

产品主要成分为:水苏糖68.9%,棉子糖7.24%,蔗糖8.05%,葡萄糖6.63%,果糖5.68%,水份小于等于3%,灰分小于等于0.5%。

从加工工艺分析,该商品应属于其他固体糖,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1702.9000。

2Z2009-1472106.9090胶基“胶基”是用于生产口香糖,成份含量为:食品级丁苯橡胶(SBR)10%,食品级聚醋酸乙烯酯10%,食品级松香甘油酯40%,食品级乳化剂、卵磷脂10%,食品级填充剂30%。

海关总署第1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1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1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更正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更正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更正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1.0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进行文字更正(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更正的商品归类决定二○一○年一月六日附件物,其中2-甲基-2-丁烯约占84%~86%,2-甲基1-丁烯约占14%~16%,无色透明液体,商品进口后用于生产三锉类农药,主要为三唑酮和多效唑,该商品常压下沸点为38摄氏度,密度(20摄氏度)为0.66千克/升。

“啤酒花提取液”包含三种产品:一、型号:46~11,为棕色浆状物,有特殊气味。

其主要成分为:香叶烯、蒎烯、石竹烯、草烯、桉叶烯、西柏烯、蛇麻酮(β酸)等。

二、型号:46~09,为棕色水溶液,有刺激性气味。

其主要成分为:水、还原异构α酸钾盐等。

三、型号:46~12,为棕色水溶液,有刺激性气味。

其主要成分为:水、四氢异构α酸钾盐等。

成分为2甲基戊烯2,4二醇,9十八(碳)烯酸,羟基1,2乙二醇硫醇聚合物,磷酸,C12-15烷基酯,1,2第一种商品中聚乙烯含量少于95%,属于烯与α烯烃的共聚号DOWLEX2036P,为低密度聚乙烯,α烯烃在红外光谱图中特征不明显。

两者外观均为白色胶粒,比重均小于0.94。

该商品制备的原料为玉米发酵而得的乳酸,又称2羟基丙酸,并非天然有机聚合物,不符合《税则注释》中第五十四章关于“人造纤维”的解释;该商品实为以乳酸为有机单体经聚合后纺丝制得的纤维产品,符合《税则注释》第五十四章章注一对“合成纤维”解释,该商品为淡蓝色液体,有刺激性气味,主要成分为环已烷、丁酮、少量丙烯酸聚合物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为99.3%,其中的溶剂起润湿及渗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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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9号(关于《汇编》中所列商品归类决定)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8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6-11-13【生效日期】2006-11-13【效力】[有效]【效力说明】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加速通关,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及顺利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整理并公开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中国海关1999-2006年归类决定Ⅰ)》(以下简称《汇编》)。

该《汇编》中所列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某项归类决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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