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及其法律分析详解
海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解析

海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解析海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边境管理的重要力量,具有维护国家安全和打击走私犯罪的重要职责。
然而,类似于其他职业领域,海关工作人员也面临着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边境管理的正常运行和公众的利益。
为了维护海关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制度来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类型海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受贿:海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位和权力,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礼品或其他利益,以实施不法行为或提供违规服务。
2.徇私舞弊:海关工作人员为个人私利或他人利益,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执行违规的行为。
3.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边境管理相关的机密或敏感信息,破坏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
4.违规查验: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查验任务时,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或者故意疏忽职务,导致物品未经彻底检查而通过。
5.徇私舞弊:海关工作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关、逃避监管提供便利,涉嫌勾结、纵容走私犯罪分子。
二、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与危害海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边境管理的正常运行,并对公众的切身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财产安全和税收利益,还损害了国家声誉和国际形象,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1.违反法律法规:海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和阻碍了国家的法制建设与边境管理。
2.安全隐患: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危险物品、违禁品、走私物品等进出国境,给国家安全和公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
3.经济损失: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关税逃避、税收损失,对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4.人民利益:海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增加企业贸易成本、延误通关时间、增加市场不确定性等。
三、处罚措施与预防机制为了保障边境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预防机制:1.内部监督:建立海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内部监察机构,监督和调查海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严肃查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新《行政处罚法》语境下海关“类行政处罚行为”_辨析

∗作者简介:陈晓,济南海关统计处四级调研员㊁公职律师㊂新‘行政处罚法“语境下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辨析陈㊀晓∗㊀摘㊀㊀要:海关收缴等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其行为形式或性质类似海关行政处罚,如何正确而恰当地实施该类行为是海关监管执法难点㊂新‘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新精神,对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认定和实施提出新要求㊂运用行政法理,依照新法规定,梳理明晰常见海关类行政处罚行为,厘定其法律属性,对新法实施后海关行政执法工作当有裨益㊂关键词: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海关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法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㊂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共8章,86条㊂这是旧‘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实施主体㊁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权限㊁行政处罚的程序㊁执行和执法监督等内容㊂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㊁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㊂本次修订的亮点很多,但根本性的当属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㊂‘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㊂ 正面定义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㊁对象和内容,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区别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㊂深刻领悟行政法理论特别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罚理论,学懂弄通‘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的真实确定涵义,对包括海关行政处罚在内的海关行政执法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㊂有学者以行政处罚定义为标准,通过检索中国人大网 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 和上海101市㊁浙江省 权力清单数据库 ,发现现行法律㊁法规㊁规章中行政处罚种类有23种㊂具体为:有关名誉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㊁通报批评㊁公开谴责㊁列入黑名单4种;财产罚方面有罚款㊁没收违法所得㊁没收违法期间的工资性收入㊁没收非法财物4种;资格罚方面有暂停许可类执业活动㊁暂扣许可证㊁降低资质等级㊁吊销许可证㊁吊销营业执照㊁吊销登记证书㊁不得申请行政许可㊁取消资格8种;行为罚方面有责令停产停业㊁责令关闭㊁不得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㊁从业限制㊁责令停止行为㊁责令作出行为6种;人身罚方面有行政拘留1种㊂另外,行政处罚方式的具体表述有150余种,警告㊁罚款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表述较为单一,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表述比较多样化,尤其是责令停止行为㊁责令作出行为的具体表述㊂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有新的行政管理需求,行政处罚类型和种类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大概率还会出现新的类型和种类,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予以把握㊂①如此大量繁复且有花样翻新趋势的行政处罚,必须严谨对待审慎实施,才能准确适用取得良效㊂海关行政处罚既具有一般行政处罚的共性,也具有海关行业特色的个性㊂针对传统海关行政处罚的执法工作,在总结前期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行政处罚法“修法新精神,查漏补缺㊁推陈出新,必将能够更好地发挥海关行政处罚的作用㊂而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由于长期认识不一,分歧较大,原本就存在监管执法难题㊂‘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是针对行政处罚的抽象定义,也无法对所有海关行政处罚行为类型一一列举㊂那么,如今明确的定义会不会影响甚至推翻原先对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的固有认定和基本判断?所谓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本文是指行为形式或性质类似海关行政处罚的海关行政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收缴㊁降低信用等级等㊂而海关执法中常见的补征追征税款㊁责令退运(责令退回㊁销毁或作其他处理),按照传统观点明确属于非行政处罚,但由于上述行为貌似对行政相对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有行政处罚之嫌㊂本文一并纳入后文辨析,以便互相参照,去伪存真,正本清源㊂对照行政处罚的定义及其背后法理,采用典型分析法,解剖麻雀,以 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㊁该行为是否属于惩戒性质㊁该行为是否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为主线,梳理辨析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及相关模糊认识,不但可以明确这些行为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更加能够在比较中鉴别和认清海关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㊁依据和法律效果,从而在监管执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包括海关行政处罚在内的各类海关措施的作用,推动海关行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㊂一㊁从行为法律性质上看,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具有复杂多样性,不能简单归并一概而论(一)基于法律性质的行政行为类型通说依通说,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㊂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①黄海华:‘行政处罚的重新定义与分类配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㊂201新‘行政处罚法“语境下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辨析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㊂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㊁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㊁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㊂其联系是:二者都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㊂行政事实行为常常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㊁阶段行为或衍生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密不可分;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行政法律行为的效果产生影响,有些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转化为行政法律行为㊂其区别是:1 意思表示是否为必备要素不同㊂行政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行为本质上是行政主体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往往表现为法律上的某种可能性;行政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不在于追求行政法律后果,其行为直接表现为行政主体的动作,仅仅对外界产生物理或生理的影响㊂2 司法审查焦点和裁判形式不同㊂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焦点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维持㊁撤销和变更行为是最主要的裁判形式;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司法审查焦点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合法,无须判断其是否有效,判决形式主要是对行为违法性的宣告和确认㊂行政法律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行政管理事项,主要指行政立法;后者针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行政许可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㊂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事实行政行为㊂对传统行政处罚行为理论和实践中认识比较清晰,近有学者把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从抽象到具体㊁从宏观到微观㊁从外部到内部,归纳为行政性㊁具体性㊁外部性㊁主动性㊁单方性㊁决意性㊁封闭性㊁不利性和制裁性九个方面㊂②在大家看法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运用上述行政行为性质理论,对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进行分析研判就尤其关键㊂(二)海关收缴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⓪释义“(以下简称‘ 条例⓪释义“)阐明:200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建立 直接收缴 制度,完善了海关对违法货物㊁物品的处理办法,堵塞了管理漏洞㊂根据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不明确的㊁违法当事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自然人的,不能予以行政处罚㊂而在海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海关无法实施行政处罚,但相关违法进出境的货物㊁物品㊁运输工具又必须没收的情形,‘实施条例“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适用收缴的情形,明确海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有关货物㊁物品㊁运输工具㊁违法所得㊁特制设备直接收缴,不再实施行政处罚㊂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携带进出境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对应该条第(一)项);散发性邮寄进出境的国家禁止㊁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寄件人在境外或者境内使用假姓名㊁假地址,导致无法查清确认),因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对应该条第(二)项);违法进出境的货物㊁物品㊁运输工具,由于当事人不明确301②胡建淼:‘论 行政处罚 概念的法律定位 兼评 行政处罚法⓪关于 行政处罚 的定义“,‘中外法学“2021年第4期㊂而无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应该条第(三)项);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对应该条第(四)项)等㊂收缴制度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领域,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⓪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 ㊂海关收缴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为‘海关收缴操作规程(暂行)“(署缉发[2005]414号,以下简称‘收缴操作规程“)㊂可以看到,海关收缴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弥补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实施没收行政处罚但无法或不予实施的衍生漏洞,对行政管理相对(涉及)物采取的一种剥夺其原主物的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㊂‘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海关收缴操作规程(暂行)⓪的通知“(以下简称‘收缴操作规程通知“)也强调, 本‘规程“中海关收缴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海关行政处罚 ㊂海关收缴的初心本质是类或准海关没收行政处罚行为,是海关因没收这种行政处罚不能或难以实现,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措施㊂这种措施,如果符合行政法理和行政处罚定义,则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实施;如果不符合行政处罚定义,但符合行政法理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定义,则应按照其他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法律的规定程序实施;如果仅仅属于事实行政行为,则应在监管执法实践中注意甄别避免混同㊂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复杂多样,但在法律层面明确规范的是行政许可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㊂从行政正当程序原则和规避被复议及诉讼风险的角度出发,其他小众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参照其最相类似的上述三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程序规定予以规范实施㊂海关收缴的法律性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㊂对照行政行为性质理论,仔细分析‘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适用收缴的情形,除第(五)项为兜底规定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的收缴,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际产生了类似没收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符合行政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进一步分析确定其行为的具体种类归属;而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下的收缴,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存在或无法查清,导致行政法律关系无从建立,收缴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不了实际的惩戒法律效果,只存在事实上的动作和作用,因此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可以排除在我们进一步思考范围之外㊂那么,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的第(一)项㊁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的海关收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抽象定义,是否属于海关行政处罚行为呢?如果不考虑海关收缴制度的立法初衷和‘收缴操作规程通知“精神,从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理论出发,进一步细致考量上述规定情形下的海关收缴,可以将其理解为两类具体行政行为:类行政处罚(没收)的收缴;类行政强制(强制执行)的收缴㊂上述情形下的海关收缴,除了立法原意的没收替代措施,还可以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即时强制(决定与执行的结合)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的规定,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㊁物品㊁违法所得㊁运输工具㊁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之规定,海关有权设定和行使类行政处罚的收缴权力㊂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401新‘行政处罚法“语境下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辨析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㊂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规定,作为行政法规的‘实施条例“无权设定收缴为强制执行方式㊂结合‘海关系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⓪若干问题的意见“(署法发 2011 443号)中列举的6种海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也不包括收缴,可见,从理论上说,即使海关依法做出收缴决定,其具体执行也应当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㊂然而,实际情况是,待收缴的货物㊁邮寄物品和运输工具一般已在海关控制之下,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较小,如再转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似有无中生有㊁画蛇添足之嫌㊂但是,如果在当事人拒不配合情形下,比如旅检现场携带数量零星违禁品的旅客拒不向海关交出违禁品时,海关如果直接强行收缴恐怕于法无据㊂(三)风险防控及规范执法建议‘收缴操作规程“规定的收缴执行程序基本比照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和精神设置㊂对于‘实施条例“第(三)项㊁第(四)项规定情形下的行政事实行为性质的海关收缴,其实施程序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下,做出严谨规范程序要求,可圈可点;但对于‘实施条例“第(一)项㊁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的行政法律行为性质的海关收缴,则应在坚持既往正确执法程序的基础上,辨析明确并补充完善相关要求㊂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管执法实践,将‘实施条例“第(一)项㊁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的行政法律行为性质的海关收缴,明确为类或准海关行政处罚更为适宜,其决定和执行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均应完全依照或最大限度地参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实施㊂检索海关行政诉讼案例,以海关收缴决定应当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为理由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少㊂因此,在海关监管执法过程中,尤其要防止将原本应当实施的没收的行政处罚,以海关收缴取而代之㊂海关收缴的执法程序应当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上予以细化,对‘收缴操作规程“予以修正和完善㊂如此一来,即便因实体上选择应用海关收缴措施未依法实施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引发争议,但因执法程序上严密无漏,基本依照了没收的行政处罚程序,充分听取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甚至启动听证程序,则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又圆满地落实了海关监管执法的要求,也就能够积极妥善地应对其与海关的冲突与纠纷㊂二㊁从行为的法律依据来看,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的执法依据大多是制裁性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通说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惩戒性,是判断该行为系行政处罚的要件之一;而是否具有惩戒性,可以通过执法依据(法律条文)一探究竟㊂依通说,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㊂法律规501范一般由假定条件㊁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㊂假定条件是经过对事实状态中相关条件和情况的归纳与抽象并将其规定在法律中,从而构成具体适用某一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㊂主要功能是用来表明在发生何种情形或具备哪些条件时,相关的事件和行为才由此规范调整㊂行为模式是构成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㊂它对人们行为的标准与方向做出法律要求和规定,指出人们所具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其方式㊂法律后果是指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对其调整范围内的相关事件与行为的动机㊁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法律评价所得出的结果㊂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㊁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㊂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设定不作为义务㊂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㊂制裁性规范是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奖励性规范是对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给予奖励的规范㊂法律规范的内容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文件中,表现为相应的文字结构形式 法律条文,但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一个法律条文并不一定就表达一个法律规范,即二者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㊂有的法律条文省略假定条件,有的把假定条件与行为模式合而为一,还有的未直接规定法律后果㊂授权性规范㊁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往往或省略假定条件或不直接规定法律后果,而突出行为模式;制裁性法律规范往往把假定条件与行为模式结合在一起,突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㊂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制裁性规范,从法律条文上看,通常只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个要素构成㊂学界对行政处罚的制裁对象(即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大致有三种观点: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行为㊁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㊂上述三类制裁对象,有共同性也有交叉处,但总体上范围逐次缩小㊂ 如将制裁对象限定于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行为或者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够精确,容易泛化,也突破了行政处罚作为 秩序罚 的基本定位㊂认为上述三类违法行为中少数构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才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来惩处,不影响行政处罚手段的运用㊂③海关行政处罚行为是海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惩戒行为,其法律依据,以制裁性规范为主㊂实现海关监管㊁征税㊁缉私和统计等基本职能,实施各种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都需要由法律明确授权,在条文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㊂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参与进出境(口)活动,涉及的法律条文既有授权性规范㊁义务性规范,也有禁止性规范㊂当由于海关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被课以义务性㊁禁止性或强制性内容的法律要求时,不能简单直接地断定其被海关行政处罚,进而认为海关的执法依据也是行政处罚的制裁性规范㊂因此,在适用具体法律规定时,明晰判断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类别,是从法律条文上区别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的重要方面㊂(二)海关补征㊁追征税款行为的法律规范探析以海关补征㊁追征税款为例㊂‘海关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进出口货物㊁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㊁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③黄海华:‘新行政处罚法制度创新的理论解析“,‘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㊂601新‘行政处罚法“语境下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辨析纳税义务人补征㊂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㊂ 从法律层面构建起海关关税补征和关税追征的制度㊂结合‘海关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⓪释义“(以下简称‘ 海关法⓪释义“)阐明,上述两项制度的区别是:一是制度项下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起因不同㊂关税的补征是指在进出口货物完税后,海关发现实际征收的关税税款少于应征税额,并且少征税额是非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而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差额的制度㊂关税的追征是指在进出口货物完税后,海关发现实际征收的关税税款少于应征税额,并且少征税额是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而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差额的制度㊂二是制度项下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为时限不同㊂对于应当补征的税款,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㊁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征缴;对于应当追征的税款,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㊁物品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纳税义务人征缴㊂超过上述时限,海关再无权补征或者追征关税㊂其相同点在于:一是制度项下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手续要求相同㊂海关补征㊁追征税款,应当制作补征㊁追征关税税款的决定,填发关税缴款书,通知纳税义务人,并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㊂二是纳税义务人由该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定义务和救济权利相同㊂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㊂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补征㊁追征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㊂‘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属于对海关的授权性法律规范,可以明确,其构建制度框架范围的海关补征㊁追征税款行为不是海关行政处罚㊂上述行为不过是实现‘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㊁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特定措施,是海关征税职能权力的变现㊂与其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还有‘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该条文属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个人)的制裁性法律规范㊂ 责令补缴关税 是该制裁性法律规范中与罚款相提并论的类行政处罚行为,是对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个人实施的惩戒行为,但其行为的法律来源或法律授权仍然能够通过‘海关法“第六十二条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规定理解和印证,即关税追征行为针对的是货物, 责令补缴关税 行为针对的是物品,亦是实现‘海关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特定措施,只不过凸显了行为的可为时限的即决性㊂实际仍然是海关关税追征制度项下关税追征行为的变种,都属于海关征收税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海关行政处罚㊂三㊁从行为的法律效果上看,海关 类行政处罚 的表现方式为行政管理相对人 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一)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通说海关 类行政处罚行为 在法律效果上,与海关行政处罚最为相类似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由于该行为呈现出权益减损或义务增加的法律事实状态㊂常见的是义务增加㊂义务是否增加的判断方法,可以通过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法学理论701。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海关行政执法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海关监管职责的过程中依法采取的各种监管措施的行为,而行政处罚则是海关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
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旨在确保国家的海关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详细探讨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一、海关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海关行政执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办案透明和保护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是海关行政执法的核心原则,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公正公平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守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组织。
办案透明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公布执法文书、处罚依据和权利义务等信息,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保护合法权益是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海关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行政执法中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监管海关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查验和征收关税、消费税等税款,检查和调查违法行为,查处偷逃税款、走私等违法行为。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海关工作。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海关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海关行政处罚措施来加以处罚。
常见的海关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等。
调查取证阶段是海关工作人员调查违法行为的过程,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收集证据等方式获取必要的证据。
听证阶段是指当事人与执法机关进行面对面的行政听证,以便当事人陈述和辩护。
作出处罚决定是海关工作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等综合因素作出的处罚决定。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内容提要】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分析了执法不统一的表现,阐述了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要把握执法统一的内涵,完善执法依据,促进执法统一协调的观点。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
2008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指出,要重视做好案件剖析工作,认真研究司法建议,查找执法薄弱环节,运用法律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海关执法行为。
本文试从海关行政处罚的角度来探讨执法统一的问题。
一、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的内涵所谓海关执法统一是指海关在行政执法中,以统一的执法理念和关注点为指导,按照统一的执法依据,对于违法事项在法律适用及执法程序上适用同样的标准和尺度,使执法行为给相关管理相对人明确的合理预期,从而达到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效果。
执法统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依据统一执法依据统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执法依据统一是执法统一的前提,一是执法依据需合法、明确,不能产生歧义;二是海关执法依据与上位法需保持一致,海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不同执法依据间需协调统一,比如影响出口退税案件的处罚,执法结果需和国税部门的处理保持协调一致。
(二)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统一首先要有明确的违法标准,也就是达到何种违法的程度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其次需要有统一的证据证明标准,使证据收集有明确的指向;再次要有统一的执法评价标准,以统一的考评标准来衡量执法质量的高低。
(三)执法程序统一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执法程序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只有实现执法程序统一,才能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
执法程序统一要求在调查环节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立案;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结案件,提高执法效率;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按照必要的原则进行;在案件审理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积极采用听证的办法,最大限度使执法公开透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甚至无力履行的,按照程序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乃至减免处罚。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的概念(含义、性质)性质:行政制裁行为,不同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1)走私行为①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②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 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③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④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⑤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①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②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2、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① 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② 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③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④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 运输造成减少、灭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违规过境、转运、通运★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1、警告;2、罚款;3、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暂停业务或执业;5、取缔非法经营(无资格行为)★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程序(调查、决定、执行)1、一般规定(1)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移交(2)收集证据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 2 名(3)有应当回避的情形2、调查立案-取证-调查中止和终结-案件审查-告知、复核和听证听证的范围:(1)暂停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公民 1 万元、组织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应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费用由海关承担。
3、决定(1)确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2)不予处罚的,作为不予处罚的决定(3)符合撤销规定的,予以撤销(4)符合收缴的,予以收缴(5)涉嫌犯罪的,送刑事部门4、执行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一、导言海关行政处罚制度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对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制度。
海关作为国家的边境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和人员的流动,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
为了使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更加规范和严密,制定了一系列的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执行是建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
我国的海关行政处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及技术检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做出了规定,为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对象和范围海关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海关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的违法行为、行李物品的违法行为、进出口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等。
对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海关行政处罚的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措施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等。
具体的措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海关会依法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是由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履行等环节。
其中,听证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听证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辩护的机会。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保证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海关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海关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确保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海关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海关内部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各界对海关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和评价,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促使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更加公正和透明。
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规

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规海关法规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和行李的监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将面临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违反海关法规的法律责任及其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
一、违反海关法规的种类及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规可以分为多种情况,如未办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手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他人的进出境货物申报材料等。
对于各种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进出口货物如果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或者虚假申报货物情况,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海关可以对该企业或个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货物价值和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2)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违反海关法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对于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2. 走私、偷逃关税或偷逃禁限制物品走私、偷逃关税或偷逃禁限制物品是严重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如下:(1)行政处罚:走私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并可能被没收走私物品。
(2)刑事责任:走私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在被定罪的情况下,将受到刑事制裁,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他人海关单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他人海关单证是一种严重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如下:(1)行政处罚:对于伪造、变造、使用他人海关单证的行为,可以被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海关申报资格。
(2)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海关单证等涉及犯罪行为的,一旦被定罪,将受到刑事制裁,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二、违反海关法规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违反海关法规不仅会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对个人和企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1. 经济损失:违反海关法规可能导致企业或个人面临高额罚款,这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海关可能还会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货物予以没收,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2. 商誉受损: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将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严重影响。
企业如果被曝光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将面临公众质疑,丧失消费者的信任,对企业形象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有关精神,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为办案原则(第三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赋权性规定,增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八条);增加“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第六十二条);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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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法性分析:211号令规定内销行为以内销成交价格申报,无成 交价格申报错误属于纠正行为,不构成违规,补税即可。 2、合理性分析:为达到合理避税目的,将一般贸易行为一分为二,
貌似合法,实为漏税,对其他竞争企业来说,具有不合理性。
某公司出口高报价格案 • 简要案情: 2014年1月至6月,广州川贝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贝公 司)受福建永航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永航公司)的委托,向广州白
海关行政处罚的若干问题及 其法律分析
2015-11-21 上海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海关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 归类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价格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其他类型行政处罚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企业应如何配合海关处理案件 海关改革对企业的影响--查验收费及信用代码
行为,化验之后受信赖保护不处罚。
(二)归类疑难问题(全部不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多次出 口申报同一税号,且有归类化验,应认定为归类疑难,全部不处罚。
•处罚幅度问题:从轻处罚条件 1、减轻危害后果,纠正错误; 2、积极配合调查,缴纳保证金。
• • • •
出口退税案概况 企业与地方政符的诉求 执法面临的选择 归类尊重先例的原则。
• 调查过程 当事人向南通海关申报出口的230220110021501732号报关单 (上述33票中的第10票)项下氰基乙酰胺被海关查验,海关核对品 名并取样送检化验未见异常后放行。同时,当事人提供了国税部门 的书面证明,证明当事人已于2013年8月前向国税部门主动报告了 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情况,并于2013年8月21日前将多退税款 冲减、补交完毕。
• 案件处理: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四)项的 规定,对通信公司处以漏税80%的罚款,计人民币350万元。责令 补缴税款人民币410万元。
法律分析:
•1、归类问题:
(1)与相关货物共同进口,归入相关进口货物的税号? (2)单独网络下载,用于相关进口货物,归入相关进口货物的税号? (3)单独以介质载体形式进口,归入介质载体的税号?
江苏***公司出口磷酸税号申报不实案(归类查验)
•简要案情:
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江苏某公司出口工业用磷酸1104 票,申报出口时将磷酸与盛装磷酸的塑料桶分开申报,分别归入 2809项下和3923项下,塑料桶出口退税率为11%,磷酸出退税 率为零,申报出口价格共计4148万元。2010年9月8,当事人在 上海外港海关申报出口磷酸时,海关审核认定,根据归类总规则 五(二)项的规定,应当将该商品合并申报,并经上海归类分中 心确认该商品应当合并申报为磷酸,涉及影响出口退税268万元。
• 调查结果: 当事人对海关上述的归类认定并无异议,但是,海关在 调查过程中发现,2008年11月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 票出口晶片时,海关风险平台数据显示,该票货物曾进行了 报关单上商品编码的修改,由“7104100000”修改为 “8541900000”,即由正确的税号改为当事人申报的错误 税号。 • 简要分析: 无论税号修改是何原因,是海关发现的,还是当事人提 出的,最后都要经过海关专项审核,既然海关专项审核认定 了,企业就有理由相信是正确的。所以,报关单税号修改记 录,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从2008年11月5日以后的申报 错误行为,不予处罚。
• 2、当事人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当事人申报的编码与海关或者 海关归类中心最终认定的商品编码不符的。 • 3、没有免责事由:海关实质性审核认可、海关预归类错误、 归类疑难、行业标准差异等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 1、实质性归类审核 :(1)归类查验;(2)归类化验; (3)修改报关单税号;(4)补充申报归类事项。 • 2、归类疑难事项: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 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 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应予以免责。 • 3、海关预归类错误:当事人依据海关预归类决定向海关 申报,但海关预归类决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 应予以免责。 • 4、国际、国家、行业、部颁标准与海关归类标准不一致。
一
海关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
海关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
规模
约10万宗/年
结构
申报不实,加工贸易,行邮快递,特定减免税,其他。
地域分布 (数量)
广东约50%,长三角约20%,环勃海:20%,其他10%。
1、案值大、罚没高 2、专业性强 3、法律、政策问题复杂 4、涉及疑难问题多。
基本特征
苏州***元器件公司出口晶片申报不实案(修改报关单) •简要案情: 2008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当事人苏州***元器件 公司申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超高频晶片(半导体)824票,各类 晶片共计535077187个,申报总价1840万美元,申报税号85411900 (出口退税率为17%)。经海关归类认定,该商品完全符合 7104.10子目注释,属于有明确列明的商品归类事项,应当归入税 号71041000,该商品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税号申报错误导致 影响出口退税额达1506万元。
•调查结果:
2014 年1月至6 月期间,川贝公司以永航公司作为经营单位,自行
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 •海关认定 :
经海关调查认定,本案经营单位永航公司提供给川贝公司的申报材
料均为真实有效,不存在问题,国内供货商也未参与货物的出口申报, 的为
某通讯公司下载软件归类案
• 简要案情: 2012年5月,北京海关审单部门审核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 司”或者“当事人”)进口通信设备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于2010年 2月30日委托北京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关 公司”)代理报关进口的1票“下载软件”涉嫌申报的商品编码与实 际不符。2012年8月,海关审单部门将通信公司及报关公司的上述 违法线索移交海关缉私部门调查处理。经调查查明:报关企业申报 商品编号85234020(根据载体的材质归类,关税税率为0%,增值 税税率为13%),数量为光盘5000张,计税价格人民币1.2亿元, 缴纳税款人民币1400万元,海关核查上述进口商品为下载软件,用 于“数字式程控电话或电报交换机用零件”,商品编号: 85177010(根据该软件所应用的通信设备归类,关税税率为0,增 值税税率为17%)。经计核,本案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2亿元,应纳 税款为人民币1800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10万元。
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女式上衣和女式连衣裙,申报单价20—25美元之
间,申报总价为30,537,446美元,折合人民币186,278,420.6元,实际 价格2,762,605.77美元,折合人民币16,851,895.197元,申报价格比
实际价格高11倍。2014年8月25日白云机场分局行政立案调查。
货物已经进行了化验检测商品成分且未对当事人申报提出疑义,属
于实质性归类审核。按照海关现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海关进 行化验无异议放行之后,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对化验之后的行为不
予行政处罚。对化验之前的9票申报不实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改为对
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法律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则(部分不处罚):一种观点认为,只罚化验之前的
行政裁定:2015年6、9月,上海两家企业英格索兰、日东光学分 别申请并由总署作出裁定公告。 尊重先例:重点商品数据库、归类决定、行政裁定、实质性审核、 海关预归类和多次审核放行?。
三
价格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 1、进出口存在实际成交价格; • 2、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 • 3、影响税款征收。
海关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特征
行政处罚
VS
走私犯罪
• 一个机构+两个职能+两种惩戒。
违法性质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办案程序不同 处理方式不同
二
归类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 1、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1)《税则》品目条文具体列名, 或者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2)《品目注释》 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本国子目注释》所述商品相同 的;(3)归类决定或者行政裁定所述商品相同的;(4)海 关做过预归类的。
•处理意见: 意见一:合二为一,构成违规 将两次申报行为合为一个进口行为,申报价格与第一次进口成交价格不 符,影响税款征收,应当予以处罚。
意见二:一分为二,不构成违规
第一次申报,虽低报但不征税,不构成漏税违规;第二次申报,无成交 价格,不构成违规。
•法律依据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内销审价办法 》(211号令)第三条、第八条。
• 2、责任主体:
(1)报关企业的责任?
(2)通信公司的责任? (3)追责的原则--过错责任。
• 3、处罚幅度:
(1)通信公司的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
,处漏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报关企业的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货值 10%以下的罚款。 (3)对报关企业追责的罚款幅度原则
某公司出口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归类化验) • 简要案情:
2011年11月到2013年5月期间,当事人罗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
式向南通海关申报出口氰基乙酰胺33票,价值人民币1580.49万元 ,申报税号均为29241990.90(其他无环酰胺,出口退税率为13% )。南京海关关税部门认为,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29269090.90( 其他氰基化合物,出口退税率为9%)。当事人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出口退税,导致可多退税款人民币约人民币70万元。
•不予处罚:价格不确定,申报价格与审定价格不符,价格磋商,不 予处罚。
•予以处罚:其他项目申报错误,且与进口货物的价格具有关联性。
某公司低报价格内销案(一分为二/保税内销) • 简要案情:
2013年11月14日,当事人瑞澳委托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公司( 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报关企业),以保税仓储贸易方式,从备 案清单项下申报进口两套厨具喷涂流水线,申报价格303.5万美元; 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保税仓储货物 ,申报进口价格为303.5万美元。 经查,上述进境备案清单项下货物,由当事人从境外采购,后 委托高新公司申报进境并保税仓储。原进境申报总价303.5万美元, 系当事人从外商采购的出厂价格,即EXW成交方式下价格。当事人 为进境上述货物,尚需另外支付韩国一家物流企业运杂费用,折合 人民币计11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