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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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包括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种。

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一般认为主要是从客观要件“量”上加以区分,走私罪限于特定的几种对象,走私几种对象之外的禁止限制货物物品是走私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是走私罪,不足的是走私行为;走私违禁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未达到一定数量是走私行为。

此外,个别情形下也有从主观要件上加以区分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主观上有“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不具备此目的的以走私行为处理;再如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要求“牟利”为目的,方可构成犯罪。

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尽管从理论上可以梳理出以上几点,但事实上仍然存在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存在有的学者所谓的“双重性构成要件”,即这类构成要件在不法类型上既具有行政违法的性质,又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

其直接后果是带来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有权处理走私犯罪案件,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显得十分棘手。

例如上海培林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走私案((1999)黄刑初字第233号),辩护人辩解:本案走私犯罪分为9月30日和10月7日,正好跨跃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由于这两个法在对走私罪数额上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本案的走私犯罪数额分两部分核定;70.569吨涤纶丝已经工商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对70.569吨不应再作犯罪认定。

法院认为,缴获的70.569吨涤纶丝被行政机关罚没后,培林公司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并经海关部门同意核销结案,表明在这件事上培林公司愿意接受海关的监管,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不补交应缴税额。

培林公司在这件事中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也不符合走私案件必须具有逃避海关监管这一主要特征,故对检察院指控的这一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海关行政执法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海关监管职责的过程中依法采取的各种监管措施的行为,而行政处罚则是海关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

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旨在确保国家的海关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详细探讨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一、海关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海关行政执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办案透明和保护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是海关行政执法的核心原则,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公正公平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守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组织。

办案透明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公布执法文书、处罚依据和权利义务等信息,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保护合法权益是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海关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行政执法中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监管海关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查验和征收关税、消费税等税款,检查和调查违法行为,查处偷逃税款、走私等违法行为。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海关工作。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海关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海关行政处罚措施来加以处罚。

常见的海关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等。

调查取证阶段是海关工作人员调查违法行为的过程,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收集证据等方式获取必要的证据。

听证阶段是指当事人与执法机关进行面对面的行政听证,以便当事人陈述和辩护。

作出处罚决定是海关工作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等综合因素作出的处罚决定。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关具体名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_____(企业名称/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
地址:_____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违法事实
(一)_____(详细阐述第一项违法事实)
在具体日期,当事人以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货物名称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情况与申报不符,具体不符情况描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

(二)_____(详细阐述第二项违法事实,如有)
具体日期,当事人在具体业务环节中,未按照海关规定未遵守的具体规定内容,导致产生的不良后果。

二、证据材料
为证明上述违法事实,我关收集了以下证据:
1、当事人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证明当事人的申报内容。

2、海关查验记录,证实实际货物与申报的差异。

3、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4、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具体的海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

根据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_____元。

(二)如有其他处罚措施,逐一列出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具体期限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逾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具体比例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具体期限内向上级海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具体期限内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名称
具体日期。

违反海关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海关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海关法规行政处罚作为一个国家,海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海关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有助于保持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安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违反海关法规,如非法贸易或走私。

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都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反海关法规可能会面临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等。

如果行为涉及犯罪,人们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首先,那些涉嫌走私非法物品的人,将面临海关的扣捕和权利暂缓措施。

假设某人从国外带来了非法药品或非法武器,被海关扣留后,将被安排在临时监管区,不能离开,直到调查结束。

如果非法物品被确认为违规的,其将被没收,然后销毁或拍卖。

其次,那些涉嫌欺诈或虚报货物价值的人,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某人可能会解雇一艘船只上的一些货物并申报其为低价值的物品,然后将这些货物去往另一个目的地。

这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将会对涉嫌者进行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那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某个公司可能会涉嫌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公司将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和国际贸易的禁止。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可能会扣留涉嫌问题的货物,对涉嫌者进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最后,海关违规或融资走私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种行为涉及的主要是金融和银行行业,他们的贡献是把非法的货物和走私货币投入到正常的金融系统中。

这种行为被认为是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最大威胁之一,因为它扰乱了经济,深刻影响了国家的安全,将被严厉惩罚。

总之,违反海关法规是非常危险的,人们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如果涉及行政处罚,这将会给其自己和他人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尊重国际贸易和海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背景海关是负责国际贸易和物流的行政机关,在全国各地设有海关办事处。

海关执法部门通常负责打击走私、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和实施关税政策等活动。

在执行这些职能过程中,海关有权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这篇文档讨论的是一种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通常由海关执法人员开具,对海关违规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内容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要素1.处罚对象的身份信息,例如名称、住所地和行业等;2.违反的法律或规定,包括具体的条款和规定;3.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影响或后果,例如关税欠缴、走私贸易、移民违规、可疑资金流动等;5.处罚的依据,包括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或专项规定;6.处罚的种类和程度,例如处以罚款、没收违规资产、吊销经营许可证等;7.实施的机关和日期,例如海关总署或当地海关办事处;8.处罚决定的法定注意事项,例如诉讼权、申诉期限等。

样例下面是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样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名称]住所地:[地址]行业:[行业]事实:[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条文等]处罚决定:[处罚种类和程度]机关:[实施机关]日期:[日期]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必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逾期不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格式为了便于行政处罚的统一标准和信息交流,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正式格式,包括标题、署名、文号、日期和印章等。

同时,为了保障行政暴力的合法性和公开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式格式和内容也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需要严格依法执行。

结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行政执法文书,用于对海关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了违规者的身份信息、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决定、实施机关和日期等要素。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严格依法执行。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走私、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走私案件的分析,探讨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沿海城市海关在开展“蓝天2019”专项行动中,查获一起特大走私案件。

涉案团伙通过伪造报关单、隐瞒真实货物信息等手段,走私大量高档香烟入境。

经调查,该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伪造报关单。

涉案团伙为逃避海关监管,伪造报关单,将走私香烟伪装成其他商品申报入境。

2. 隐瞒真实货物信息。

涉案团伙在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走私香烟的真实信息,以规避海关监管。

3. 大量走私。

涉案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秩序。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申报。

申报不实的,由海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法对走私行为予以查处,对走私货物、物品予以没收;对走私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理结果1. 海关依法对涉案团伙的走私香烟予以没收,并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涉案团伙的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海关监管。

海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严防走私行为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威慑力,加大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高执法能力。

加强海关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论海关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的构建

论海关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的构建
处 罚在 内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执 行 时 效 作 了 部 分 规
时效不 能等 同 于裁 决 时效 ,尤其 是 在 法 律后 果 上 。
扣 留时效 的法律后 果是 解 除扣 留 ,但 这并 不意 味着
定 ,唯独裁 决 时 效 至 今 在 行 政 基 本 法 层 面 处 于 空 白 。 海 关行 政处 罚 特别 立法 《 ①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 行政 处罚 实施 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例 》 实 )里 也 没有 对裁 决 时效 的规定 。
了海关 扣 留的最 长期 限 ,第 四十一 条 已经规定 了扣
留期 限届满 的法 律后果 ,因此 裁决 时效对 海关 的意 义并不 是太 迫切 。这种 观点有 待商榷 。第 一 ,扣 留
行 时效 。《 行政 处 罚 法 》第 二 十 九条 规 定 了追究 时 效 ,《 政 强制 法 》第 四章 、第 五 章则 对 包 含行 政 行
上 海 海 关 学 院 学报
21 年 第 4期 02
对 人 的合 法权益 。海 关立 法 中有 必要 建立裁 决 时效
制度 。
必要 的行 政成 本而设立 的 。既然 长时 间调查 取证 难
度 特别 大 、事 实难 以查 清 、社会 影 响不突 出 的个 别 案件 的效果往 往事倍 功半 ,那 么就没 必要 将 国家资
进度 的硬性 制约 ,难 以在 整体 上提 升 办案效 率 。第 二 ,部 分案 件久 拖不 决 ,浪 费公共 资 源 ,又 对 实体 正 义裨 益不 大 。第 三 ,办案越 久 ,行 政相对 人 涉案 财产 的损失 越大 ,有 时候 会造 成历 经 多时 总算作 出
不 予处 罚 的决定 ,但 是行 政相 对人 涉 案财产 价值 已

论文-我国口岸海关监管职能对策研究

论文-我国口岸海关监管职能对策研究

我国口岸海关监管职能对策研究摘要政府职能作为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行政职能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共性和动态性等特征,应该随着事物、机构的内外条件变化而变化的,或增加或减少,或强化或弱化。

中国海关职能是指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所应有的职责和依法行使职责所具备的功能。

本文分析了为适应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中国海关在传统职能以外,从中国海关当前正在履行的职责或者正在从事的工作中延伸或扩展出来、以及根据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要求新增的海关职能。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分析海关传统职能及非传统的主要内容,分析口岸海关监管方式的事实类型,提出新形势下口岸海关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口岸海关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海关监管职能对策AbstractAs a key form of respo(omitted)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stands for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functionaliti(omitted)nment execution department has when it manages national politics and society affairs accor (omitted)e law. A(omitted)ive responsibility has features like legality, enforceability, publicity and dynamicity. It will change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the department. The responsibility will in(omitted)decrease, gets strengthen or weaken, when the conditions chan.This article will analyse the customs traditional functions and non-traditional, the major content of port customs supervision ways of analyzing facts type, put forward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port customs supervision challen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discusses port customs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customs supervision function countermeasures目录摘要------------------------------------------------------------1 Abstract--------------------------------------------------------2 第一章引言----------------------------------------------------5 1.1研究背景-----------------------------------------------------5 1.2研究意义-----------------------------------------------------5 1.3研究内容-----------------------------------------------------5 1.4研究思路和方法-----------------------------------------------6 第二章我国口岸海关监管理论综述---------------------------------7 2.1口岸海关监管的内容界定---------------------------------------7 2.2我国口岸海关监督的研究重点-----------------------------------7 2.3我国海关监管职能---------------------------------------------9 第三章我国海关的职能监管演进和海关监管面临的挑战---------------10 3.1 我国海关监管的职能演进---------------------------------------10 3.2新形势下海关非传统职能的发展---------------------------------10 3.3我国海关非传统职能的主要内容---------------------------------12 3.4我国海关监管面临的挑战---------------------------------------13 第四章新形势下我国口岸海关监管存在问题分析--------------------16 4.1口岸海关监管存在人力资源短缺问题-----------------------------16 4.2监管存在法律法规短缺问题-------------------------------------17 4.3监管技术滞后问题---------------------------------------------18 第五章新形势下提升我国口岸海关监管能力的对策-------------------20 5.1 实施“风险式通关”,有效解决税收监管问题----------------------205.2 创新口岸海关监管查验工作机制--------------------------------22 5.3加强区域部门间合作,完善物流监控体系------------------------23 5.4 有效借助外界力量,构建和谐的口岸海关外部执法环境------------24 5.5 构建符合海关监管实际的人才支撑体系--------------------------25 第六章结束语---------------------------------------------------28 参考文献--------------------------------------------------------29 致谢------------------------------------------------------------30第一章引言1.1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迈出较大步伐,各级政府发挥作用的重点,正在逐步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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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探微
摘要:在“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一命题中,就行政立法实践而言,如不存在宪法具体授权的情况之下, “根据法律”尤其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认同。

海关行政处罚法在肯定将海关法作为制定依据的同时,其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理所当然的与海关法置于同等的位置,而不应该将其于此应有的重要作用与地位予以虚置和回避。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法;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关系。

一、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广度的不断拓展与深度的不断深化,海关所面对的执法环境日趋严峻:走私活动频繁;走私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走私的方式与手段渐趋于高科技化和智能化等。

对此,我国不断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形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与完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案件管辖以及缉私警察的治安管理处罚权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

但是,当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却仍然无法完全适应其上位法实施的要求,无法完全满足海关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表现出较强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

因此,为了更好的配合其上位法的实施,为国家更有力地打击走私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及与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在充实、完善《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着手进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完善, 进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成为加强海关法制建设的必需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但是,立法者在表述抑或明确《条例》制定依据时, 却如是表述即海关法与行政处罚法二者的关系:在确立《条例》的制定依据上,将行政处罚法纳入了“其他法律”的范畴之。

于是在《条例》制定依据的地位与作用上,孰重孰轻已经显而易见。

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
1. 在法律位阶上
法律位阶是确立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不是在同一水平面上并立的诸规范体系,而是由不同层次,不同等级的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势必需要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决定低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低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高位阶法律规范的规定,是对高位阶法律规范的展开与适用的制度与原则。

诚如立法法针对我国成文法的效力等级所确立的原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与之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简而言之,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原则。

从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成文法渊源的角度出发, 《条例》为法律渊源当中的行政法规,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为狭义上的法律,据立法法所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原则,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要优于《条例》,换而言之,在法律位阶上,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法律位阶在层次上要高于《条例》, 而海关法与行政处罚法在法律位阶的效力等级上位同一级别,不存在孰先孰后之分。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由此看来,从法律位阶上而言,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要根据上一位阶的法律之规定,制定执行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即制定《条例》应当以法律即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为依据,这是不能回避,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

并不因制定《条例》存在多种“依据”,便可以在制定的时候,自行选择“依据”或任意决定“依据”,而顾此失彼。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为:宪法和法律。

在宪法和法律给予具体明确授权的情形下,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或者法律的授权来制定行政法规;而在没有宪法明确的具体的授权情况之下,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应当为法律。

因为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为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应从属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关系是一种“源”与“流”的关系,如制定行政法规不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法规的规范设立便无从谈起。

另外,从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的属性来看,国务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肩负着贯彻执行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之任务。

因此,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理所当然地应以法律为依据,这是绝对不能违反的原则,也是不能触动和动摇的根基。

2. 在法律渊源上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存在效力渊源与形式渊源之分。

在海关法的统摄下海关法律渊源体系应当包含:海关法律,如《海关法》等;海关行政法规,如《关税条例与稽查条例》等;海关规章,如《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我国
签订或缔结的国际海关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等。

在这个层次分明的部门法律渊源的整体中,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只能是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细则化,其规定的内容来源于
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之规定。

循此思路,在行政处罚法的统摄下行政处罚法律渊源体系应当涵盖: 《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等,亦即《条例》有关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之内容只能来源于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且为最重要的来源。

这不仅是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更是《条例》实施效力的唯一来源。

海关行政处罚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如《实施细则》在第一条即明确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以及《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等。

因此,在海关行政处罚领域之中,海关法理所当然的享有“根本大法”的地位,处于该法律渊源的体系中最高的层次。

因它是“规范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的当事人、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进出境监督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海关法渊源体系中其下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均需服从其内容之规定。

所以,从部门法的法律渊源来看, 《条例》既要将海关法作为制定的依据,更应该尊重行政处罚法在国家行政处罚法律渊源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且应给予充分地认同。

3.在立法的角度
海关行政处罚法被纳入“其他有关法律”的“无关痛痒”范畴之中,因而其于此的地位是尴尬的。

《条例》在肯定海关法作为主要的制定依据的同时,对行政处罚法的作用与地位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行政处罚法的地位被虚置和弱化,处于“无地自容”的境地。

探根寻底,究其缘由,主要是由于立法的思维惯性与习惯。

从立法的思维惯性和延续性的角度来看,因为《实施细则》的创制是为了将海关法有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即《实施细则》第一条之规定) 予以具体化,追求在实践中便于操作与实施的立法目的,且明确的将海关法作为其制定的依据,而《条例》又是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充实和完善形成的,那么即使在修改后的海关法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即第六十条相关的内容删除的情况下,立法者以此推理, 《条例》的制定依据当然少不了海关法,这无可厚非。

而行政处罚法在《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像海关法被“明明白白”的予以表述,由此, 《条例》之制定依据中当然没有行政处罚法的“容身之处”了,这似乎也不足为奇。

《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从国家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全局出发,充
分尊重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摒除行政立法出现“泛法化”的现象,遵循《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的法治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与立法的科学原则。

因此,我认为《条例》第一条应如是表述: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三、总结
诚然, 各类海关行政处罚法的生效实施,不仅完善了海关行政处罚机制,为其上位法如《海关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实施,确立了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也,解决了长期困扰海关的执法难题。

但是,若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 有必要从法律位阶、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调整的对象以及法律渊源体系等角度,就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与《条例》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和探讨。

在海关行政处罚法的立法依据上,行政处罚法应该与海关法具有同等重要、并驾齐驱的地位,而不应该是成为海关法的附属。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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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章干. 《关于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 法学研究》. 1999 (6) :88.
(3)陈晖. 邵铁民. 《海关法释解》.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
(4)肖金明. 《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侧重于行政立法领域的立法探讨》 . 河南省
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 (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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