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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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海关行政执法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海关监管职责的过程中依法采取的各种监管措施的行为,而行政处罚则是海关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

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旨在确保国家的海关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详细探讨海关工作人员的海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一、海关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海关行政执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办案透明和保护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是海关行政执法的核心原则,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公正公平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守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组织。

办案透明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公布执法文书、处罚依据和权利义务等信息,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保护合法权益是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海关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行政执法中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监管海关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查验和征收关税、消费税等税款,检查和调查违法行为,查处偷逃税款、走私等违法行为。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海关工作。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海关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海关行政处罚措施来加以处罚。

常见的海关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等。

调查取证阶段是海关工作人员调查违法行为的过程,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收集证据等方式获取必要的证据。

听证阶段是指当事人与执法机关进行面对面的行政听证,以便当事人陈述和辩护。

作出处罚决定是海关工作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等综合因素作出的处罚决定。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海关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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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心得体会范文: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海关(3)优秀心得体会范文: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海关 (3)精选2篇(一)依法行政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海关而言更是至关重要。

海关是国家边境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督进出口货物和人员的合规合法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海关是海关工作的必然要求,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体会,分享一些优秀心得和体会。

首先,依法行政是海关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规范。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海关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符合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期望。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取证、依法处理。

其次,构建和谐海关需要强化内部治理。

海关是一个庞大的组织,涉及到各个层级和部门的协作。

为了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和协作机制。

在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确保各个部门的工作协同一致。

同时,要树立群众路线意识,加强与企业和公众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再次,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是构建和谐海关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做到依法监督、依法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打击和制止。

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不仅可以维护海关权益,还可以提高海关形象和公信力。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对关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

最后,要注重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宣传。

构建和谐海关需要全体工作人员都具备法治素养,以法治思维指导行动。

我们要通过举办培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让他们明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价值。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构建一个和谐、法治的海关。

总之,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海关是当前海关工作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依法办事、强化内部治理、加强监督执法和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我们可以建设一个依法、公正、透明、和谐的海关,为维护国家边境安全,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二、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三、从行政审判看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加强依法行政的几点建议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权——立法机关国家权力行政权——行政机关司法权——司法机关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相对人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行政行为的特点:单方性、强制性、优益性(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解决对象;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目的(第一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不利变更禁止,全面审查,有限调解。

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六条,第七条);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2、不服行政强制决定的;3、不服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照的;4、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申请的证,照或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海关没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执法建议

海关没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执法建议

院法制办关于严格查禁非法 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储存 、买 卖成 品油 的通 知》 、海 关 总署 《 关于 打击非法 进 口 “ 红油 ” 的公告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 口汽车牌证管 理 的通知》 等 等 ,由此也 引发 了大
量 的诉 讼 。 ①
2 .法 律 问题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 以下简称 《 行政 处罚法》 ) 规定 ,只有法律和法规才有 权
律是否准确进行 司法审查 时 ,法 院普遍 性地 不对 执法依 据 的效力层 级作 出 明确 的界定 。 比如 , 在2 0 1 4年广东高 院终审 的赖灿林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南 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 纠纷 上诉案 、 ④ 伦 信
刚与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南沙海关行政处罚决 定 纠纷上诉案 、 ⑤ 苏尾柱 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南沙海 关
设定没收 的行政处罚 。在无上位法依据 的情况下 ,规 章及其 以下 的规范性 文件无权 自行 设定 没
收 。因此 ,在海关单独 以部 门规章作 出没收 的行政 处罚决定 时 ,事实上是 缺乏法律依 据 的。一 些海关执法人员其实 已经认识到 了这个 问题 。 ② 但海关执法 中的上述 问题却一直得 以延续 , ③ 法 院也采 取 了回避 的态度 。在对海关 适用 法
足 够 的 重视 ,以致相 同的执 法错 误 在 海 关执 法 中反 复 地 出现 。在 自贸 区以及 “ 一 带 一
路” 的国际化大背景下 ,海关应 当主动提升执法水平 , 切 实保障" 3 - 事人的合 法权益。
关 键 词 :海 关没收 ;行 政 处罚 ;行 政执 法
没收是海关在 打击走 私行 为 时常用 的行政 处罚 方式 。同时 ,没 收对 于 当事人 利益 影 响 巨 大 ,因此其合法性 常常成 为诉讼 当 中的争议焦点 。为 了梳理 和分析海关在没 收执法 中存在 的问

略论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收缴制度

略论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收缴制度

认 为 收缴是 一种强 制性 的具体 行政行 为 ,实质
但不属于行政处罚 ,不受 《 行政处罚法 》第 2 条 9 关于处罚时效的限制。 ”至于何谓 “ 强制性 的具体
上就是将收缴作为行政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
主流 的学 术 观 点 以及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强 制
* 作者单位 :大连海关法规 处 ① 在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 收缴”一词出现八次 ,分别在 6 条 、6 1 2条 、6 条 中。其 中第 6 3 1条和第 6 3条使用 的是 “ 收缴 罚款” 的表述 ,实质上是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 ,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本 文主要是就 《 条例》第 6 条规定 的收缴制度进行探讨 。 2 ② 贾小宁 、周艳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中国海关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第 15页 。 0 ③ 叶必丰 :《 行政法学》 ,武汉大学 出版社 2 0 0 3年版 ,第 2 9页。 1 ④ 贾小宁 、周艳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中国海关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⑤ 励志斌 :《 < 处罚实施 条例>适用 中的若干 问题研究 》 ,海关 总署政法 司网页 ,ht :/ l . 93 . 9 /f/ e / f t p / o 9 . 5 12 zsh wsnw。 i
原 因 ,无法 根据 《 行政 处罚 法 》 的规 定作 出没 收 的
行 政行 为” ,大多 数 观 点将 之 解读 为一 种 行 政强 制
措 施 ,也 即认 为 收 缴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范 畴 。 ②
有 的学 者认 为 ,收缴是 对违法 行为 或非法 财物 的一 种 行 政 制 裁 行 为 ,是 一 种 非 模 式 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有 观点 认 为 ,收缴 是 可 以对 当事 人 的财 产 或 ③ 者其他 物 品做 出临时控 制 占有 或最 终处分 的行 政决

论海关行政处罚基准制度的构建

论海关行政处罚基准制度的构建

凯 :论 海 关行 政 处 罚 基 准 制度 的构 建

海 关 法 ・
论 海 关 行 政 处 罚基 准 制 度 的构 建
王 凯

要 :行政裁量权的不 当行使 是海关行政 处罚 统一性 问题 的主要症 结,从海关行 政处罚裁量
权 的内容和性质来看 ,应考虑引入 “ 基准制度” ,以达到规范裁量权行使 的效果 。本 文在 阐述基准制 度概念特征 、分析海关基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 ,论 述 了海 关全面构建 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 制度 的基本 原则 、基本框架和基本 内容 ,并对构建 中应 当注意 的几个 问题作 出阐释 ,以期为海 关行 政处罚 统一
分析以上现象 的原 因 ,不难发现海关行政 处罚统一性 问题之所 以长期存 在且难 以根 治 , 其症结就在于其 中的行政裁量权 。我 国海关行政裁量权呈现出执法依据 的模糊性 和裁量 内容 的不可操 作性 、裁量 幅度 的过宽性 ,导致行政处罚 的不可控 、不统一 。

是认定行为性质 的裁量权 。如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第十五
力推广 的 “ 基准制度” 。 ( 一 )基 准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征
对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概 念和 内涵 ,国内尚没有统一 说法 , 目前较 为通用 的定 义是 “ 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 为的事实 、性 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 害程 度等因素 ,将 法律 、法规 、规章 所规定 的处罚 幅度 ,按照合法合理 、公平公正原则 ,进行合理细化 和分解 ,以此约束 自由裁 量空 间,防止执法 随意化 ,真正体现依 法行政 、执法 为民的理念 。 ” ② 笔 者认为 ,行政 处罚 裁量基准 的本质是 细化和规范执法实践 中的常见情形 ,将 “ 依经验的判定”变为 “ 依规范 的 判定” ,形成对个案处理的一般性规律 ,是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解释和约束 的一大创新 。 应该说 ,在立法不能穷尽行政处罚实践中遇到各类情节和处罚效果 的情况下 ,法律 的固 有 缺陷就会使得其与个案之问存在着相 当的距离 。裁量基准作 为一种行政规范 ,一方 面因其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几个问题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几个问题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几个问题《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品进出口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200%的罚款,那么,什么情况下罚30%?什么情况下罚200%?以往,海关并没有对社会公开裁量基准。

2022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征求意见稿),及其《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等附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老林认为,这是海关开门立法的一种态度和信心,对海关法律关系相对人来说,也是一次表达想法和发表意见的难得机会。

老林作为海关法律研究工作者,有责任予以研究和评价,也有义务发现意见,希望能对制定一部适度、合理的处罚裁量基准,尽绵薄之力。

囿于篇幅限制,本篇先对《裁量基准(一)》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各界参考:一、同一当事人对同一货物、物品,实施多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

(第五条)同一当事人对同一货物、物品,既实施了走私行为,又实施了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如果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因果关系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者处罚,若对两个行为同时予以处罚,则属对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

但是,择一重者处罚,是对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是处罚幅度上的从重处罚,若对较重行为处罚的同时,再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实施了走私行为,又实施了违规行为,海关选择对走私行为予以处罚,就是择重处罚,如果在择重处罚的基础上,再从重处罚,实属不妥。

走私行为与违规行为的择重处罚,在处罚阶次上,根据一般情节的走私行为予以处罚即可,不需要并处罚款。

如果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则选择一个的法定处罚幅度上限或者下限较重的法条处罚即可,不需要再从重处罚(除非存在从重情节)。

由于本规定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的上限或者下限,是对当事人实际处罚的幅度,应当以裁量基准的上限或者下限进行判断为妥,不宜以法律条文处罚幅度的上下限作为判断标准。

海关罚没财物管理问题及措施浅谈

海关罚没财物管理问题及措施浅谈

海关罚没财物管理问题及措施浅谈作者:刘忠庆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09期为规范罚没财物管理,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陆续制定了《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罚没财物管理日趋规范。

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改进。

一、海关罚没财物管理的问题第一,违规作价变卖罚没物品。

财政部、海关总署规定: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在案件结案之日起15日内,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各地海关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共同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公开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

但有的海关却违反规定,在查扣的物品案件终结后,不按规定执行,而是私自与销售商签订协议,由销售商变卖处理;有的海关按“评估”价格销售或按低于“评估”价格销售;有的海关虽然委托拍卖行拍卖,但不发布拍卖公告,而是单方面直接与意向购买人交易,拍卖底价与成交价相同,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第二,违规拍卖罚没物品。

原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规定:凡海关依法没收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但有的海关委托拍卖行违规拍卖,通过不合规的拍卖方式将走私物品合法化。

这次拍卖虚构了拍卖交易过程和交易记录,实质并未进行公开拍卖。

另外,有的海关还将查扣的进口走私车不经拍卖行拍卖,而是直接交由汽车销售公司或物资贸易公司销售,严重违反了公开拍卖的规定。

第三,依法扣留应先行处置的货物变卖滞后。

《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扣留的危险品或者鲜货、易腐、易失效等不易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批准可先行依法变卖,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海关对此重视不够,业务、办案部门工作效率低,对符合先行变卖条件的货物、物品等,不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予以变卖、处置,致使扣押货物长期存放,处理不及时,货物变质、过时,失去使用价值,或无法完全变现价值,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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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内容提要】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分析了执法不统一的表现,阐述了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要把握执法统一的内涵,完善执法依据,促进执法统一协调的观点。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

2008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指出,要重视做好案件剖析工作,认真研究司法建议,查找执法薄弱环节,运用法律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海关执法行为。

本文试从海关行政处罚的角度来探讨执法统一的问题。

一、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的内涵所谓海关执法统一是指海关在行政执法中,以统一的执法理念和关注点为指导,按照统一的执法依据,对于违法事项在法律适用及执法程序上适用同样的标准和尺度,使执法行为给相关管理相对人明确的合理预期,从而达到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效果。

执法统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依据统一执法依据统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执法依据统一是执法统一的前提,一是执法依据需合法、明确,不能产生歧义;二是海关执法依据与上位法需保持一致,海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不同执法依据间需协调统一,比如影响出口退税案件的处罚,执法结果需和国税部门的处理保持协调一致。

(二)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统一首先要有明确的违法标准,也就是达到何种违法的程度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其次需要有统一的证据证明标准,使证据收集有明确的指向;再次要有统一的执法评价标准,以统一的考评标准来衡量执法质量的高低。

(三)执法程序统一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执法程序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只有实现执法程序统一,才能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

执法程序统一要求在调查环节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立案;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结案件,提高执法效率;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按照必要的原则进行;在案件审理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积极采用听证的办法,最大限度使执法公开透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甚至无力履行的,按照程序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乃至减免处罚。

(四)执法幅度统一执法幅度的统一并不是要求机械的按照不变的标准执行法律,而是允许根据执法情况的差别存在合理裁量处理空间,但是这种自由裁量应有一个共同的尺度,要考虑与其他同类自由裁量的统一性,避免畸轻畸重的情况发生。

(五)执法理念和关注点统一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整体视野,能够在执法的同时从整体角度关注执法的统一性。

执法理念是由法治的基本理念决定的,在这一前提下,我们执法的关注点也要注意形势的变化。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需要充分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任何从严和从宽都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进行,统一把握在执法的各个环节适用从严或从宽的标准。

二、当前海关行政处罚执法不统一的具体表现执法统一是衡量海关行政处罚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准,海关行政处罚近年来在执法统一方面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执法不统一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过罚失当所谓过罚失当,指的是海关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不相当,存在着处罚轻重不一的现象。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但目前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存在着过与罚不相适应的情况。

比如擅自外发加工、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等单纯程序性违规案件通常具有涉案金额大、危害性小的特点,但根据《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需按照货物价值的5%-30%进行处罚,处罚过重,引起当事人不满。

(二)同责不同罚同责不同罚是指相同的违法行为却给予不同的处罚幅度和种类,甚至引用了不同的执法依据。

目前许多海关在行政处罚中,不仅不同海关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处罚不一,甚至在同一关区、同一部门对同类违法行为处罚也存在差异,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不利于公正执法,也极容易引起复议诉讼,影响执法效果。

(三)量罚情节随意针对不同的违法情节,予以从轻、从重、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处理,是行政执法落实宽严相济法律政策的重要体现。

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情节,不同海关和执法人员有着不同的理解,尤其是适用从轻、减轻情节,不同案件处罚幅度相差较大,执法较为随意,处罚尺度宽严不一。

虽然海关总署在《关于处理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违规行为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等文件中明确了部分量罚情节标准,但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量罚情节随意使用不仅容易造成执法不统一,也容易引发廉政风险。

(四)证明标准不足在行政执法中,证明标准就是证据达到行政机关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的要求。

目前在许多案件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案件定性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些案件的走私嫌疑没有排除,违规证据又不够充分;有些案件虽然进行了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在案件证据上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还有一定差距,经不起司法审查。

这些都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如引起复议诉讼很可能处于不利的局面。

(五)执法程序差异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海关缉私部门从立案调查到处罚决定、执行的各个过程,对于规范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在实际执法中,在执法程序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统一的方面,有些案件对于案件办理效率、扣留措施、担保金收取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根据2007年宁波海关缉私局对于受处罚企业回访的反馈情况来看,企业对案件办理时效、担保金的收取及手续存在着不少的意见。

三、行政处罚执法不统一的原因分析目前海关行政执法不统一问题是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依据不完善,执法新问题不断出现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执法工作中的新问题不断涌现,一方面海关监管的手段方式发生了变化,如手册联网监管、减免税政策调整、“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等,另一方面违反海关监管的新手段、新手法也不断出现,而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造成了某些违法行为的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也相对滞后。

另外,海关与其它行政及司法机关存在着法律理解层面上的不一致,在某些难点、争议较大的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给海关案件处理带来困难。

(二)处罚尺度标准缺失造成执法裁量不规范目前,海关在行政执法统一的定性标准和处罚尺度上还比较宽泛,对案件移交的标准和程序不够细化;对于行政执法处罚的幅度标准不够细致,在执行时缺乏参照;对于案件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界定。

此外,对自由裁量权的运作缺乏必要的控制和规范,也是导致执法随意和执法不公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三)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依然存在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和保障。

衡量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有一个就是程序合法。

目前执法不一的重要原因就是个别人员过分强调执法的特殊性,而忽视了执法程序的统一性,造成执法程序经不起检查,不同案件的执法流程和效率相差较大,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外部执法环境依然严峻,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执法面临的说情风愈演愈烈,执法人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不仅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廉政风险,也干扰了海关执法的统一性。

而且,目前的监督更多的是通过执法检查等事后的手段,难以保证监督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执法责任制的追究也缺乏有效的途径;对行政执法案件的质量考评缺乏统一执法的内容,使执法不统一的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和预防。

(五)业务增长与人力资源矛盾突出,执法水平参差不齐业务增长和人力资源矛盾是全国海关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尤其是在业务量较大的口岸,业务发展与人员矛盾十分突出。

以宁波海关缉私局为例,2007年共立案调查行政案件3922起,案值9.90亿元,罚没入库8102万元,同比分别增长48%、50%和17%,但全局干警总数仅为148人,其中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有109人,占73.65%,而且有44人是入局不足三年的青年警员。

另外,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全面,对执法行为性质认定不准确,不同执法人员在执法水平、价值取向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等因素也造成了执法的不统一。

四、树立并落实和谐执法理念,大力推进海关执法统一建设(一)确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执法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构建,是执法行为的指导。

和谐执法理念的本质与执法统一是相统一的。

需要树立的执法理念有:1.严格严肃。

所谓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立法精神和法律原义,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法是执法统一的基础,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才能谈得上统一协调。

2.公正理性。

公正理性,就是在实际办案中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关系、人情等与案件处理的不当联结,同时坚持从事实出发,充分考虑案件及其背景的复杂性,正确处理关区执法的特殊性与制度规定的一般性之间的关系,对案件的定性处罚严格把关,既做到准确适用法律,又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文明规范。

文明规范执法就是用文明的态度、作风办案,同时使用规范化的执法语言、执法程序和处罚尺度,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

面对社会越来越高的执法要求,执法人员一方面要在执法中讲究态度,注意方法,克服“生冷硬”,对行政处罚当事人不仅要依法处罚,更要使其心悦诚服地遵守进出口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合法并重,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制度,严明执法纪律,全面体现执法的统一性。

(二)完善执法依据(法律规范),促进执法统一协调良好的法律规范指的是满足社会需要、符合人民利益的一般性规则体。

没有良好的法律规范,统一执法的根基就不牢固,法治的观念也很容易遭到忽视。

1.加强海关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海关法律规范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进一步推动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衔接不紧密、执法依据不完善等问题;定期清理各类法律规范,避免失效文件引发执法矛盾;制定和完善简单案件的办理制度等基层海关迫切需要的执法依据;做好与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工作,取得对海关执法认识上的统一。

2.加强调查研究,不断解决执法疑难问题。

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是成文法系与案例法系的差别之一,短期内不可能改变。

因此,必须注重调研,及时收集当前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立法部门作出有权解释之前,适时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部规范,以补法律之不足。

宁波海关缉私局根据总署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近年来通过业务例会、案例研讨会等方式,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影响通关单和海关统计两类案件、仿真枪案件、零星少量固体废物案件、特定减免税案件等的处理意见,行之有效的解决了在实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来的部分疑难问题,为保证案件处罚的执法统一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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