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流程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What gives people confidence and confidence is never appearance and decoration, but the ability of a person tosolve problem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海关行政处罚流程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海关对邮件、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的有关部门,对于一些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流程。
当然,不同的行政处罚种类他的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说海关行政处罚很多人想了解一下。
海关行政处罚流程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海关行政处罚流程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简单程序海关对邮件、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1)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①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②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的。
(2)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送达当事人。
(4)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充分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成立《行政处罚法》配套规章修订专项工作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总署令第145号,简称《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59号,简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88号,简称《简单案件规定》)进行了集中修订,形成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现行《听证办法》《程序规定》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2007年3月2日由海关总署以第145号令、159号令发布,并分别于2006年3月1日、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后仅于2014年3月以海关总署第218号令对个别条款文字进行了修改。
《简单案件规定》(总署令第188号)自2010年4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发生了深刻变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作为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基本规则的上述三部规章必须与时俱进、作出修订,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以及基层执法人员对法治的需求及期待。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对行政执法提出新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海关行政处罚领域的程序立法,建立科学的正当执法程序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7.07.01•【文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发布日期:1993年2月17日实施日期:1993年2月1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处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一、导言海关行政处罚制度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对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制度。
海关作为国家的边境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和人员的流动,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
为了使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更加规范和严密,制定了一系列的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执行是建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
我国的海关行政处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及技术检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做出了规定,为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对象和范围海关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海关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的违法行为、行李物品的违法行为、进出口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等。
对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海关行政处罚的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措施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等。
具体的措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海关会依法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是由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履行等环节。
其中,听证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听证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辩护的机会。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保证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海关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海关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确保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海关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海关内部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各界对海关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和评价,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促使海关行政处罚工作更加公正和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有关精神,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为办案原则(第三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赋权性规定,增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八条);增加“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第六十二条);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和相关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执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海关有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海关行政处罚的定义、程序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定义海关行政处罚指海关对于进出口企业或个人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执照、暂停进出口资格等。
海关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和警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调查取证:海关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可疑行为时,会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这个环节是确定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
海关可以依法进行搜查、扣押证据,调取涉案物品的进出口记录等。
2.听证程序: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涉案方有权申请听证。
海关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逐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海关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内容应当明确,包括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处罚类型和幅度等,同时也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退还违法所得、提供补正材料等。
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海关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执行、冻结资金等。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影响海关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和企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
1.经济影响:海关行政处罚主要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为主,这对企业经营和个人财务都会造成一定的负担。
罚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2.声誉影响:一旦受到海关行政处罚,不仅可能会导致企业名称被列入“黑名单”,影响信用评级,还会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3.合规影响:接受海关行政处罚后,企业或个人需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加强合规意识和管理,避免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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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的概念(含义、性质)
性质:行政制裁行为,不同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①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②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③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④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
⑤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
②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2、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①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④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未按
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暂停业务或执业;
5、取缔非法经营(无资格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程序(调查、决定、执行)
1、一般规定
(1)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移交
(2)收集证据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名。
(3)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2、调查
立案-取证-调查中止和终结-案件审查-告知、复核和听证
听证的范围:
(1)暂停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公民1万元、组织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应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费用由海关承担。
3、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不予处罚的,作为不予处罚的决定
(3)符合撤销规定的,予以撤销
(4)符合收缴的,予以收缴
(5)涉嫌犯罪的,送刑事部门
4、执行
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
逾期不履行,每日加3%的罚款,亦可扣留物权变价抵缴。
☆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