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一)
努力实践 乘势而为——学习《企业国有资产法》随感

努力实践乘势而为——学习《企业国有资产法》随感《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的又一伟大的里程碑,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又一伟大成果,是中国产权市场20年来实践的又一结晶,是我国国资管理和产权市场法规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又一体现,必将为我国的国资管理和产权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带来新的历史机遇。
一、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产权市场的法律地位《国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也就是说,国有资产只有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才是依法合规的,这既是3号令精神的进一步升华,又是对中国产权市场20年来实践成果的充分肯定,并将这一制度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产权市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对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是个世界性难题,但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坚持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和依法合规、市场运作的原则,取得了丰硕成果,并为破解这一世界性难题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得到了联合国有关组织的充分肯定和运用。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由当时的防腐败、防流失的制度性要求转变为调结构、优配置、促流转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市场化、常态化方式。
二、《国资法》赋予了产权市场更大的创新空间《国资法》规定:“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即征集两个以上受让方需要组织竞价时,只要是公开的竞价方式都是依法合规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两种方式。
这是吸纳3号令精神的又一升华,为产权市场在组织竞价,依法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值增值等方面留下了更大的创新空间。
由于社会竞争的复杂性和交易标的多样性,有些地方的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为排斥他人与其竞争,采用欺行霸市,威胁串通等手段,极力干扰和破坏产权市场其他竞买人的正当交易。
浅谈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应对策略

浅谈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应对策略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呈快速增长趋势。
不良资产的存在,不仅导致企业整体资产质量降低,成为企业财务资料失真的重要原因,而且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已成为企业自身发展和国企改革的严重障碍。
本文就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并针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提出了应对策略。
标签: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应对策略国有企业是民族经济的命脉所在,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市场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但是,目前不少国有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不佳,不良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
下面就国有企业主要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进行一下分析。
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成因1.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或者虽有制度但执行不力目前,国有企业多数存在账账、账实不符的现象。
有的企业财务不能掌握公司的实际成本发生情况,各部门将已发生的实际成本瞒报或缓报,多年以来对已入库的材料,在领用0时不办理出库手续,致使没有结转相应成本,造成库存材料盘亏,在实现利润的背后,企业实际发生潜亏;有的企业存货实际已经售出,但不及时结转成本造成大量经营潜亏;还有的企业存货和固定资产长期积压,采购缺乏风险意识,造成资产大量闲置和潜在亏损。
而且还有的企业虽有固定资产等清查制度,但平时清查时走过场,对清查出的毁损、报废问题不及时处理,致使在清产核资或评估过程中进行实地盘查时已找不到实物。
如某企业因考虑到绩效考核的需要,国资委两年前核销的资产,至今仍挂在账上,未进行账务处理。
这样使制度流于形式,账务与实际情况相互脱节。
2.物质利益驱动,使一些经营者为完成当前的任务而采取短期行为,甚至弄虚作假有些企业的经营者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以获取奖励,采取一些短期的经营行为,对可能发生的存货等损失不愿触及,多计收入,少转成本,虚增利润长期以来形成潜亏挂账。
在这个问题上,最常见的是产品成本没有全部转到产成品中,一直在在产品科目挂账;有的企业甚至将当期的经营亏损列入递延资产,如将管理费用计入待摊费用,人为制造不良资产;或者对一些应该摊销而尚未摊销的费用不及时进行摊销,造成大量应该摊销而尚未摊销的费用挂账,企业没能力消化。
浅谈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及风险防范

浅谈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及风险防范作者:董鸾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7期盘活存量优化国有资产,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巩固国有经济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国有资产的定义以及资产转让的相关界定,分析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所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等具体程序,并对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国有资产定义企业国有资产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二是投资形成的权益,三是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这个定义,既包括具体资产,也包括股权,还可包括非股权形态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根据这一条文限定,企业国有资产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由国家作为主体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二是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二、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将国有资产转让界定为“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的国有资产除外。
”按照这一界定,国有资产转让的主要是权益。
三、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程序(一)转让方式国务院于2003 年和2005 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
(完整版)国有资产管理法(答案)

单选题1.(判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2.(判断)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回答:正确3 A 正确4 B 错误3.(判断)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回答:正确5 A 正确6 B 错误4.(判断)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回答:错误7 A 正确8 B 错误5.(判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回答:错误9 A 正确10 B 错误6.(判断)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回答:错误11 A 正确12 B 错误7.(判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回答:正确13 A 正确14 B 错误8.(判断)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回答:正确15 A 正确16 B 错误9.(判断)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回答:正确17 A 正确18 B 错误10.(判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回答:正确19 A 正确20 B 错误11.(判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国有资产运营管理背景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国有资产在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国家掌握着大量的国有资产,如国有企业、国有财产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这些国有资产,国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1. 企业国有资产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法人组织所持有的资产,包括授权经营的资产和属于国家所有但非法人组织所有的资产。
2.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权、资产出售与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3.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通过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旨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和增值,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1.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概念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是指让国家依法依规通过资产运营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和经济价值。
2.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国有资产在国家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国有资产的运营利用水平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利益。
因此,加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目标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运营,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和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
结论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法律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提供了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而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则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双方紧密结合,共同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并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浅谈

国有企业改⾰浅谈我国国有企业改⾰浅谈我国实⾏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柱,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要部门中处于⽀配地位。
巩固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加强国有经济对国家重要⾏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发展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
国企是共和国的长⼦,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的贡献。
在建国初期,我们为了优先发展重⼯业和加快实现国家的⼯业化,拥有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
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的⽬标更多地转化成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多数国有资产进⾏处置,将其变现充实社会保障基⾦或者直接⽤于社会救济,从实物或账⾯上来看,国有资产没有了,但这种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局,那么,这种处置应该同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效果。
事实上,这种处置⽅式正是我国国有企业改⾰的长期⽬标取向。
但是,在这种处置⽅式尚没有完全铺开之前,⼤型、特⼤型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量。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数量最多的国家,⼏乎涉⾜国民经济各领域所有⾏业。
改⾰开放后,伴随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呈现出不断减少的趋势,但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量⼀直保持着稳步增长的发展态势。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柱和依托,是国家财政收⼊的很重要来源,是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者,是国家经济竞争和综合国⼒的主要体现⼒量。
我国⽬前国有企业总体效益较差,发展状况与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及所占有的社会经济资源极不相称,国有企业的改⾰尚有许多难点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致使它所掌握的资源未得到充分有效利⽤,反⽽出现经营亏损和资产流失。
在中国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的进程中,国有企业改⾰⼀直是⼀个焦点。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管理体制不合理我国传统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不合理,突出表现为政企不分。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对策

浅谈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与其对策综述: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如何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现今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
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典型现象以与其根本性成因,最后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可能方法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了几点关于遏制和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国有资产流失形式原因影响对策一、国有资产概述(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基于国家权力的行使而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类形式对企业投资与投资收益形成的,以与国家拨款、接管赠与等形成的各类财富和财富权力。
广义的国有资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的国有资产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与其权益。
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二)国有资产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国有资产是国家赖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
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质基础的作用。
由于改革开放的强力推动,国有资产快速递增,成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与保障。
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依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适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融入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之中,为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改革我国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想。
浅谈国有企业账外资产账务处理及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账外资产账务处理及防范作者:徐迪青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09期账外资产的存在,反映出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国有企业,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滋生腐败等性质更为严重的问题,一旦发现,必须及时整改并加以防范。
本文对国有企业账外资产的分类及危害进行阐述,对相关账务处理方式进行梳理与总结,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资产和账外资产定义及相关规定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账外资产是指没有纳入企业账面资产管理的范围,但由企业控制或拥有的,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资源。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从理论上来讲,账外资产是违反《会计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的。
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企业会有意或无意地留存账外资产,由于账外资产的隐蔽性、并且符合资产的定义能带来经济利益,如不及时进行整改入账,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国有企业,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滋生腐败等性质更为严重的问题。
因此,一旦发现账外资产,必须及时整改,准确进行账务处理,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账外资产,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账外资产形成原因以及入账会计处理进行梳理与总结。
由于固定资产涉及金额大、使用期限长,影响更为重大,因此,本文着重讨论账外固定资产。
二、账外资产的分类根据账外资产形成原因,可将账外资产归为以下类型:(一)已成本费用化的固定资产。
(二)已履行报废手续,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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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一)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
从理想与现实不同层面看,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当前阶段,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施行条例,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历经三届全国人大、15年起草调研审议终于出台,并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国资法》对于有效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头力,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实施已一年有余,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还应当对它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一、尚未实现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物权法》中“国家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分为三类:经营性国资,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国资,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国资,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不同的国有资产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立法监管需求,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国有资产法”并非现实。
从立法迫切性看,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
《国资法》仅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调整对象,是符合实际的。
可见,《国资法》所规范的只占整个国有资产的很小一部分,其他庞大的资源类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门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缺乏操作性
《国资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该法。
目前,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在很多地方没有到位,最重要的是缺乏统一的、非常明确的出资人。
在经济生活中,非金融类产业的国有企业也会参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资产和非金融类资产的划分并非完全分明。
该法虽然弥补了当前金融国资法缺位的空档,即“附则”指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今后的金融国资立法留有了余地,但是缺乏专门的法条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尚未出台相关配套实施条例。
实质上,《国资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保护缺乏操作性。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1.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规定
为解决出资人缺位问题,改变以往多头管理的局面,《条例》明确指出“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国资法》基本沿袭了《条例》规定,且第11条第2款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目前绝大多数非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都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只有少数行业的国家出资企业,是由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比如烟草、邮政、新闻出版,还有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央一级的目前都还没有完全归到国资委(各地国资委情况不一)。
这是改革还未到位的暂时现象。
本法的出台,让这些“出资人”有法可依。
将目前改革尚未到位的少数政企不分的出资人机构在法律上加以固化,在实践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某地方或部门基于不同利益考虑授权其他部门在非特殊领域行使出资人职责,退回到以
往的多头管理局面。
2.关于政企分开要求的规定
《国资法》涉及政企分开的条款相互矛盾。
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这就与上述第11条第2款相互矛盾。
我国其他部门、机构均具有法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及行政职权,如果履行本部门职能的同时又被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实际来看根本无法做到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条例》第7条第2款提到“两个不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资法》中没有“两个不行使”的明确规定,且其他部门、机构又可以被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现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中,《国资法》是龙头,《条例》中的“两个不行使”形同虚设。
显而易见,十六大以来确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政企分开原则的要求变得难以操作。
3.国资委的定位问题
《国资法》第11条在法律形式肯定了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中的特定的主体地位。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国资法》第15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可见,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是“法定的、特设的、主要的出资人机构”,是“特殊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