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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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额信贷的历史、理论、理念和实践

1.1小额信贷的历史、理论、理念和实践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融入资金。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 考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 改造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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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历史-国内
第一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早期阶段。 1989年在甘肃陇西和青海、宁夏等地开展的人口基金项目就采取 了小额信贷的方式。这种项目式的小额信贷最终都因项目的终结而不 了了之。 第二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扩展阶段。 模仿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GB模式)开始于1994年,中国社会科 学院的农村发展所在河北易县进行了扶贫合作社实验,后来在河南也 进行了相应的实验和推广。此后,中国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中国扶贫 基金会也相继进行了GB模式的小额信贷。 第三个阶段(2000年-2005年)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 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 自2000年开始,在政府的号召下,各地的农村信用社开始大力发展 小组联保和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经过推广,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 迅速,已经基本覆盖了中国所有行政区。在城市的小额信贷也进入了 快速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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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9年7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 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 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 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 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 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 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三年的具体计划是,2009-2011年,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 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 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5•【文号】银监办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11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商行,天津农合行: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2007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监管任务落实年、金融服务创新年、改革稳步推进年、内部管理强化年、从业人员培训年、文化培育起步年”(以下简称“六个口号”)要求,结合实际做了大量工作,总体起步良好。

但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到位、组织推动不力、工作进展不平衡、实际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认真组织做好六项重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六个口号”是银监会党委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发展实际,确定的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六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审时度势、着眼长远做出的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六个口号”,对于逐步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队伍建设等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银监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扎实推进和落实“六个口号”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根本,以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整体推进,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1•【文号】银监发[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要求,按照“梳理-规划-建设-提高”的路径,分类制定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中长期战略规划,逐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第三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积极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订清晰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强化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有效的风险监督评价机制,形成与业务规模及其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目标:(一)确保持续发展,将风险管理纳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发展战略,通过风险管理促进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确保审慎合规经营,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三)确保风险可控,在可承受范围内实现风险、收益与发展的合理匹配。

第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16《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2009年5月4日)

16《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2009年5月4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2009年5月4日)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组织开展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末结束。

三年来,一大批隐藏多年的大要案得以暴露,作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应有惩处,近万名案件责任人被严肃问责,查处各类违规责任人23万余人次。

经过三年的努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逐年完善,防范案件风险能力明显提高,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比专项治理前的2005年大幅度下降,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基本实现。

但是,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外部环境和“四自能力”(即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差异性,案件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机构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稳固,潜藏的案件风险没有充分暴露。

近期,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等地发生的多起千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表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

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形势,银监会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活动,并制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四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在认真履行风险监管职责的同时,积极引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实际认真探索,不断加大支农服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目前还仍然有2945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80%以上集中在西部欠发达地区。

其中,有金融服务的乡镇2237个,还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

对于这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有关方面反响强烈,广大农民群众热切期盼。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使广大农民群众全面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现就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快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改革开放步伐,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服务网点或延伸金融服务。

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积极布设服务网点。

暂不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扩大金融服务有效覆盖。

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总体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确保此类地区所有居民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2010年6月末,全面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100个以下的东部省份(辽宁、河北、山东、福建、广东、海南等6省份)的金融服务问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机构:为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二、债委会的职责是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债委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

三、债委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债委会实施债务重组的,应当采取多方支持、市场主导、保持稳定的措施,积极争取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实现银企共赢。

四、债委会可以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

债委会要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启动相关工作。

五、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

六、债委会主席单位原则上由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一至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代表债权金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表债权金额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

银监发[2009]72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银监发[2009]72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

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决定实施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按上年度评比结果执行)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主发起人应按上述要求选择拟设村镇银行地点,并报经主监管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筹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4•【文号】银监办发[2009]304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04号)各银监局:最近,在现场检查和案件督查中发现,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比较严重的违规开立结算账户、大额提现审查不严、与客户对账流于形式等问题,致使大要案时有发生。

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开户管理,严格执行开户规定和程序。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银监会“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要求,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程序开立结算账户。

开立结算账户时,要认真做好客户信用、风险状况的调查以及相关资料的审查。

客户开立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非经授权,他人一律不得代办。

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在柜台办理,严禁离柜办理开户手续。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现场审验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严格审核开户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特别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有客户签字手续,必须由经办人在柜台当场面签,预留客户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核对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手续完成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客户资料、预留印鉴。

经审核留存的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不得再由客户或他人经手,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机构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

应交回开户单位的有关资料,一律直接交给现场经办人员,并由其签字确认,严禁由他人代领。

二、加强对大额资金进出情况的监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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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72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
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
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
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
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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