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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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版课后练习题含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课后练习题含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课后练习题含答案第一章:总则1.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组成部分?答案:刑事诉讼法包括:第一篇总则、第二篇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三篇诉讼的程序、第四篇证据、第五篇裁判、第六篇上诉和再审、第七篇执行。

2.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独立自由裁判、证据裁判、公开审理、法定程序、严格法定主义、律师参加辩护、适用缓刑等。

第二章:诉讼的基本制度1.请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

答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具有直接关系,当刑事案件判决后,民事赔偿问题可以在同一个判决中解决。

第三章:诉讼的程序1.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阶段?答案: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执行。

2.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答案: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案件符合起诉标准、有具体的证据支持、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起诉。

第四章:证据1.请列举举证原则中的三个基本原则。

答案:举证原则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量刑证据准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第五章:裁判1.判决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案:判决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分析、适用法律和法律条款、判决结果、上诉期限和上诉方式、审判人员签名和日期。

2.刑事判决应当遵守哪些原则?答案:刑事判决应当遵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证据确实、标准统一、罚当其罪原则等原则。

第六章:上诉和再审1.判决不服是否可以上诉?在哪个时限内?可以上诉到哪个法院?答案: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上诉可以提交到二审法院。

第七章:执行1.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是谁?答案: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央电大文法部李文杰(2003年10月27日)1、1996年10月,某县发生多起盗窃农用拖拉机案,经公安局分析,发现案发时间均在晚上10点左右,而且"偷车贼"会开拖机,多系单独作案。

于是,该县组织联防队员在夜间进行巡查。

某晚10点30分,联防队员白某、王某在该县城边的一座水库边巡逻时,发现大坝上停着一辆农用拖拉机,一个人正在往拖拉机的水箱里灌水,灌满水后便发动了拖拉机,沿着一条机耕路往城外驶去,奇怪的是,天已有些黑了,那人却不开车灯,白某、王某二人顿疑虑,认为这人的拖拉机一定是偷的。

于是白某、王某二人抄近赶到拖拉机前面,连人带拖拉机一起带回住地。

白某、王某二人将宿合作为临时法庭,自任审判员,由同宿舍另外几名联防队员分别充任书记员、法警等,对"被告人",即所谓的"偷车贼"进行审判。

经过一阵猛烈的拳打脚踢,"被告人"招供自己姓冯,拖拉机是偷来的。

"人证"、"物证"俱在,联防队员们满意地结了案,-致同意判处冯某盗窃罪,并报告了该县主管治安的一位政法委书记钱某,钱某在联防队员制作的所谓"判决书"上批示同意,并指示将冯某送当地看守所执行。

后来,钱某得知该做法是违法行为时,又指示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该县法院开庭"重新"审理该案,在原判决书上换成三名审判员的名字,进行了宣判。

冯某不服,提起上诉,钱某说"我说你是盗窃罪,就是盗窃罪,法院归我管,法院能判决你,我就更能判决你,不服不行"。

不准冯某上诉。

后来在有关部门的过问下,公安局对此案重新进行了侦查,查清了冯某并非"偷车贼",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才将冯某释放。

提示:此案的关键是确定审判权的归属。

请回答:(1)联防队员做出的判决是否有效?为什么?(2)钱某的话是否有法律依据?(3)该县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是否有效?(4)除审判权外,人民法院还有哪些职权?2、1996年7月5日晚,刘庄所有刘姓村民在族长刘问天的主持下,召开家族成员大会,讨论对本家族青年刘大龙的处置问题,只见刘大龙被五花大绑着跪在三十几号家族成员面前,瑟瑟发抖。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本章重点提示: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诉讼法又是很重要的,每年考试都是必考内容,尤其是一些细节,5分左右。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判断、选择题: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进行的活动。

现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诉讼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少数民族或多民族杂居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多选、简答、论述题: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原则8.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9.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0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11.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12.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13.对外国人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14.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情形。

刑诉第四章

刑诉第四章

人民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 (及特定案件侦 院 查机关)
①“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 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 则(第8条):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 行监督 ②特定案件的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 诉等
公安 侦查机关 机关
①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公安部、 厅、处、局 ②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注意: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属于其他侦查机关,对特 定案件行使侦查权
机关 性质
人民 审判机关 法院
组织体系
①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法院 ②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划称 呼)、专门检察院 ②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职权
对实体问题的裁决和对与 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的处 理
第一节 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二、陪审制度 三、人民检察院 四、 公安机关 五、国家安全机关 六、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3、审判组织 (1)独任庭 (2)合议庭 (3)审判委员会 ①范围: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 以作出决定的 ②程序: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③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例1
(07-70).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各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均可吸 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 B.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申请由人民陪 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C.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D.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 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中级 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这里的“暴力行为”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人身安全”有广义狭义之说,广义的人身安全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安全,狭义的人身安全,一般仅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般是指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里的“法定程序鉴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精神病人的鉴定应当由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不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对于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以下的人可以被托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举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救援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救援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救援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容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容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汇总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汇总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汇总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主体、程序的基本环节等内容。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

公诉机关负责提起公诉,侦查机关负责进行侦查活动,辩护人代表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章: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行为,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起诉并进行审查的行为。

起诉和受理的程序及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规定。

第四章:侦查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活动的过程,包括收集证据、审查证据、查明事实等。

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人民法院对侦查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起诉状的审查、对证据的审查等。

审查起诉的结果可以是不予受理、撤销起诉、批准逮捕等。

第六章:审判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辩论、裁判等环节。

第七章:判决和裁定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的有罪或无罪的决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不属于判决的其他决定。

第八章:执行刑罚执行刑罚是指对已经判决的刑罚进行实施,包括刑罚的执行地点、执行方式、监狱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执行刑罚必须依法进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附则附则包括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修订程序、生效时间等内容。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本文对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进行了大致概述,包括刑事诉讼的概述、主体、起诉和受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判决和裁定、执行刑罚等方面。

刑事诉讼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对于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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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体系
国家安全机关
中央
省、自治区、 直辖市
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
国家安全部
国家安全厅 (局)
根据需要设立 国家安全机关
三 其他刑事侦查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
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
预审和逮捕的权力。
对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监狱也享有公安机 关的侦查权。 缉私警察对走私案件依法享有侦查、拘留、 预审等权力。
4.执行阶段。
第三节
人民法院
一 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与组织体系
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通过审判活动,惩罚一切犯罪分子,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 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教育公
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各级人民法院均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 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同时,上下 级人民法院之间为审判监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 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关系主要表现 为,通过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 程序等法定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 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分院, 自治州和省辖市 人民检察院
县、市、自治县 和市辖区 人民检察院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 在特定的行业内部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
专门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
二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准 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打击犯罪,预防犯罪, 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 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 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体制
公安机关
治安保卫机构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高检察机关。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4)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开发区
等地区设置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本级政府领导
上级公安机关垂直领导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 关享有以下权力:
1.立案权
2.侦查权
3.采取强制措施权
4.执行权
二 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具有公安性质的国家机关,
承担原来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
查工作,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 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一)立案权、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拘留、逮捕措施。
(三)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 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四)法律监督权
1.立案阶段。 2.侦查阶段。
3.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 和查询、冻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 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四)维护法庭秩序的权力
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对违反法庭
秩序的任何公民,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制带出
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民法院有直接执行判决的权力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 人民法院
县人民 法院
自治县 人民法院
县级市 人民法院
市辖区 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 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
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
权直接执行。
(六)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提审或再审的权力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 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再审。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一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与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 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检察权是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 权力,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 种重要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级 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内 按地区设立的 中级人民法院
直辖市内 设立的 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 所辖市的 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省 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海事法院 (没有刑事案件 管辖权)
二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一)独立的审判权
人民法院是惟一的,独立的刑事案件审判机 关,受理公诉、自诉案件,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 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以及判 处何种刑罚。
(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三)查封或扣押被告人财产的权力
第二编
总论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 专门机关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第三节
人民法院 本章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问题
第四节
第一节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 机关
一 公安机关
我国各级公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性质。同时,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
诉讼中又是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与国家统一,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国家,
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
法律的正确实施,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
进行。
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包括: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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