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大白】国内索赔额最大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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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报案例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报案例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报案例案例情况。

有个公司叫甲公司,这里面有个股东兼高管叫老张。

老张呢,在公司里那可是手握不少权力的人物。

甲公司主要是做那种高科技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的。

损害行为的发生。

老张啊,看到公司的一个供应商乙公司有个特别好的项目,但是这个项目呢,和甲公司的业务有点擦边,不过又不完全一样。

老张动了歪心思,他就偷偷地自己和乙公司合作搞这个项目了,完全没有跟甲公司这边打招呼。

他利用自己在甲公司积累的一些人脉资源和技术信息(当然这些都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啦),就这么私下里和乙公司把项目做起来了。

公司发现后的处理。

甲公司呢,一开始也没察觉,但是后来发现自己公司的一些客户莫名其妙地被一个新的竞争对手抢走了不少业务,一调查才发现原来是老张搞的鬼。

这甲公司可就不干了啊,这老张的行为明摆着损害公司利益嘛。

于是甲公司就把老张告上法庭了,要求老张赔偿公司因为他这种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客户流失带来的利润损失,还有他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潜在损失。

法庭审理和判决。

法庭上呢,老张还想狡辩,说这个项目和甲公司业务不完全一样,自己有权去做。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一套。

法官就指出,老张作为股东兼高管,对甲公司有忠实义务。

他这种利用公司资源和商业秘密去谋取私利的行为,不管项目和公司业务是否完全相同,都是违背忠实义务的。

最后法院判决老张要赔偿甲公司一大笔钱,这个钱数就是根据甲公司计算出来的损失,再加上一些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毕竟老张这种行为是很不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啊,在公司里不管你是股东还是高管,可不能干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儿,不然法律可不会放过你呢。

中兆福赵松法律案件(3篇)

中兆福赵松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中兆福公司(以下简称“中兆福”)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赵松(化名)原为中兆福公司的股东之一,担任公司总经理。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赵松与公司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2015年,赵松因涉嫌职务侵占被中兆福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赵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 中兆福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一:起诉与答辩2015年,中兆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赵松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赵松在答辩中否认指控,称其行为均为公司经营行为,不存在侵占行为。

2. 审理阶段二:证据收集与质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中兆福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据,并对赵松进行了询问。

在证据质证阶段,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辩论。

3. 审理阶段三:庭审辩论庭审辩论阶段,中兆福公司认为赵松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构成职务侵占罪。

赵松则辩称,其行为均为公司经营行为,不存在侵占行为。

4. 审理阶段四: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赵松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构成职务侵占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赵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法院认为中兆福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赵松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判决中兆福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案件评析1. 赵松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赵松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中兆福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1.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年1月7日)目录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案例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

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

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证券法的先行赔付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买卖中,当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行获得赔偿,不需要先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或侵权行为的过错。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以下是一些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1. 2015年,某上市公司发布虚假陈述,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蒙受损失。

投资者提起诉讼,并要求先行赔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90%的损失。

2. 2017年,某基金定期报告中提及其持仓股票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市场,造成损失。

投资者请求获得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50%的损失。

3. 2019年,某券商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将客户的资金转移到非法通道,致使客户财产损失。

投资者要求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全部损失,并对券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4. 2020年,某公司操纵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先行赔付,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80%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均涉及到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在证券法的规定下,投资者可以提出先行赔付的要求,并得到相应赔偿。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不仅体现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展示了法律对市场秩序的重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这些先行赔付案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同时也对市场参与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性。

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具体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赔付金额的确定可能存在争议,因为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准确计算。

其次,先行赔付可能会给相关机构或个人带来巨大负担,可能对其经营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判决后的赔付可能需要相应的执行机制,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展示了法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性。

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杨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杨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杨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5【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22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希贵亓雪飞尹逊航【审理法官】魏希贵亓雪飞尹逊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杨建军;崔健;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笠【当事人】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杨建军崔健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笠【当事人-个人】杨建军崔健孙笠【当事人-公司】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袁玉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宋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王永礼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袁玉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宋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王永礼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华袁玉昆宋鑫王永礼【代理律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西安德森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杨建军;崔健;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笠【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西安德森公司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一、西安德森公司虽对于《保证合同》中西安德森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存在质疑,并申请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该《保证合同》中除加盖西安德森公司的印章之外,还有崔健作为法定代表人鉴字,而西安德森公司对《保证合同》中崔健的签字不存质疑,亦不申请鉴定,崔健签名的真实性依法足以认定,《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亦足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股民赢了!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股民赢了!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股民赢了!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宋杰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24()1
【摘要】股民赢了!人均获赔3.89万元,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

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总页数】3页(P87-89)
【作者】宋杰
【作者单位】《中国经济周刊》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Uber同意支付1亿美元和解司机集体诉讼
2.美股民集体诉讼中国人寿
3.杜邦在美与全氟辛酸铵集体诉讼团达成和解协议
4.股民集体诉讼维权路上能否一帆风顺
5.河南省记者集体诉讼第一案开庭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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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 被股民索赔案例

a股上市公司 被股民索赔案例

a股上市公司被股民索赔案例
a股上市公司被股民索赔案例
1. 2014年,中国铁建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被股民索赔,该公司未及时披露与海外合作项目有关的重要信息,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股民索赔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

2. 2015年,中国中车因财务造假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了利润,隐瞒了债务等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股民发起集体诉讼要求索赔。

3. 2016年,贵州茅台因虚假宣传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效果,误导了消费者和投资者,因此遭到了股民的索赔诉讼。

4. 2017年,南京证券因内幕交易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股民发起索赔要求获得赔偿。

5. 2018年,中国平安因信息披露不完整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年报中未披露与内部人员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导致股民投资决策出现错误,股民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6. 2019年,万科因高管薪酬问题被股民索赔,该公司高管薪酬过高且缺乏透明度,引发了股民的不满,股民发起索赔要求公司改善
高管薪酬制度。

7. 2020年,恒大集团因未按期兑付债券本息被股民索赔,该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导致债券投资者遭受损失,股民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8. 2021年,格力电器因财务造假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财报中虚增了利润,掩盖了实际业绩下滑的情况,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股民发起集体诉讼要求索赔。

9. 2022年,美的集团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股民索赔,该公司生产出的某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股民的担忧和索赔要求。

10. 2023年,中国移动因投资失败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投资某个项目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巨额亏损,股民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蚂蚁战大象——小股东维权十大典型分析案例

蚂蚁战大象——小股东维权十大典型分析案例

蚂蚁战大象——小股东维权十大典型案例NO1.最大内幕交易赔偿案——黄光裕内幕交易遭索赔事件回放: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

法院认定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信息公告日,内幕交易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因此民事索赔的额度总量可能在3亿元左右。

自一审判决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后,已有不少律师同仁通过媒体公开征集委托称将代理投资者追讨民事损失赔偿,2010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受理了两起案件,索赔金额分别为60万元和3.4万余元,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发言(臧小丽):在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之前,已有两起法院审理证券内幕交易赔偿诉讼的先例。

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哪些原告符合索赔条件、如何证明原告的损失与内幕交易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依据,因此,原告主张索赔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立法未动,判例先行。

如果黄光裕小股东索赔案能够获赔,将是中国证券史上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其意义不仅在于打击内幕交易,而且将成为以司法实践推动立法的典型。

记者点评:黄光裕案件可谓2010年业内予以高度关注的事件,牵涉范围甚广,国美上上下下从大股东股权之争到下股东维权不断、斗争升级,无不将“维权”一词演绎阐释地淋漓尽致,黄光裕亦成为维权代表,被称为“维权最坚决的富豪”。

目前,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表示,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黄光裕案对推动司法解释早日出台,以实践促动立法也许会有不小的作用。

NO2.足球场外的“战场”——中体产业小股民维权活动事件回放:9月6日,媒体爆出中体产业董事长谢亚龙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南勇、杨一民案件。

紧接着13日晚间,中体产业发布公告,董事长谢亚龙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由刘军副董事长代理董事长职务直至新的人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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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索赔额最大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一审判决
控股股东要向公司返还3亿多元人民币!
公司总经理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共同支付公司1亿多元人民币!
此外,公司还追回其他损失430多万元!
这些令人咂舌的数字出现在前不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

而本案的原告,不是权益涉嫌受到侵害的公司,而是公司的小股东。

到目前为止,这一判决,在全国法院审理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中,标的额是最高的。

而有关公司高管和关联公司承担的赔偿额,也是全国最高的。

标的额之所以高,是因为涉案的企业都是搞房地产的。

而所有的矛盾,也是围绕数百亩土地的开发权展开。

指控:374亩土地被大股东擅自转走
本案的原告是广州市天河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

建设公司拥有位于某工业园的665亩土地。

1997年1月,建设公司与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珠投公司)商定共同开发上述土地。

为此,双方签订了《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合同》(下称《股东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出资700万元(占35%股份)和珠投公司出资1300万元(占65%股份)共同设立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园公司)。

建设公司将上述665亩土地的使用权转到科技园公司名下,项目用地开发周期为六年。

同时约定:“公司在存续期间内的全部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归公司所有。

未经股东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出卖或抵押。

任何一方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或行为,一概无效。


科技园公司注册成立后,1997年8月,双方商定由珠投公司承包开发665亩土地中的270亩。

其后,受珠投公司委托,科技园公司与南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南博公司)共同成立广州合生科技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合生科技园)开发上述土地。

270亩开发完成后,董事会又于2000年召开五次会议,初步讨论了继续与合生科技园房产公司开发剩余的374亩土地的合作意向,当时董事会决定:“有关实施细则将由股东双方另行商定。

但由于双方因开发成本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有分歧,董事会未再讨论和作出决议。

”小股东建设公司在法庭上这样陈述。

“2001年8月,建设公司惊悉上述374亩未开发用地已被珠投公司擅自转至该案第三人广州合生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合生骏景公司)名下。

大股东珠投公司未经小股东建设公司同意,未经科技园公司董事会讨论,指使科技园公司总经理廖若清假冒科技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盗用公司印章,伪造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以科技园公司的名义于2001年2月与珠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南博公司订立了一份设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作合同,将科技园公司名下的374亩土地无偿转让给合生骏景公司”。

建设公司认为,大股东珠投公司未经股东和董事会讨论,擅自将374亩土地转让给南博公司,而南博公司是大股东珠投公司的关联公司。

有证据显示,一家名为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5日发布的公告中,珠投公司被合生创展定义为“合生创展之关联人士”,而南博公司又是合生创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2美元注册的全资附属公司。

南博公司占合生骏景公司95%的股份。

“这属于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其有损建设公司权益的投资决策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廖若清与南博公司在明知建设公司未同意无偿出让科技园公司资产的情况下,仍然参与签约谈判、处分科技园公司资产,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公司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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