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为原告的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他的被告是比较复杂的,要看具体情况分析,具体的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如何确认的,和我一起看看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的内容吧。
看过之后就会了解了。
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
从新《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
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
护原告股东的利益。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起诉。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持股数量要求。
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2、持股时间要求。
新《公司法》第151条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随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强调这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
如果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除非由其它适格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答辩状

股东代表诉讼答辩状状被告人:****原告人:****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被告向贵院提出如下答辩状:一、案件事实与指控原告指控被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从公司非法获取大量资金并危害公司利益,涉嫌违法犯罪。
然而,经本人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我对原告的指控提出严重质疑。
首先,被告在被指控的行为中并无违法犯罪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原告对被告的指控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仅以片面之说辞作为根据,并未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
因此,根据法律程序的要求,本人要求贵院对此案进行慎重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
二、证据调取与呈交基于法律程序的需要,本人要求贵院严格调取、审查、权衡原告提供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与客观。
同时,本人也将积极配合庭审,向法庭提交被告的答辩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本人将尽全力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代表权利的行使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代表,其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权利和义务。
被告在行使股东代表权利的过程中始终本着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并未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被告的行为并没有超越其权限的范围,其所作所为合法合规,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行使股东代表权利的行为已得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合法授权并得到正式记录,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
四、合法防卫的适用如原告对被告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本人亦可提出合法防卫的适用。
合法防卫是法律对自卫行为的法定保护,是每个个体的合法权利。
被告在原告指控的行为中,如存在防卫过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被告可主张合法防卫事由,并进行合理辩护。
五、法律适用与请求我们请求贵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理本案,依法行使审判权,做到公正、公平地对待被告的答辩状中的辩护意见和抗辩事实。
最高法院部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如何维权自己名义起诉还是股东代表诉讼

最高法院部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如何维权自己名义起诉还是股东代表诉讼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股东能够通过自身起诉的途径获得救济时,不应提起代表诉讼??作者:唐青林李舒赵越(北京律师)阅读提示:股东出资纠纷是一类常见的公司纠纷,对外涉及公司及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对内涉及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部分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公司和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诉请出资不实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诉请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其他股东通常直接起诉出资不实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过,也有股东“另辟蹊径”,采取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要求出资不实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呢。
那么这种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审判要旨1. 当股东能够通过自身起诉的途径获得救济时,则不应提起代表诉讼,否则将有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意图。
2. 部分股东出资不实,其他股东本身即享有诉权,后者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后果,是剥夺了出资不实股东反诉后者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权利,会造成股东之间诉讼权利的不平等。
案情简介1. 2008年11月17日,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与(株)圃木园控股共同出资设立了圃园福生公司,其中(株)圃木园控股持股51%,应出资1122万美元。
(株)圃木园控股已出资902万美元,尚有220万美元理应按约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2. 2010年12月20日,圃园福生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株)圃木园发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
同日,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亦向(株)圃木园控股发出《通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资合同》(包括出资等)以及返还圃园福生公司公章、办理圃园福生公司营业执照延期事宜等。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 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尽管 ,学界对此 条规定是否是可以为即 股东代表诉讼即 所参照适 用还存在争议, 但是在它作为我国股东直接诉 讼的最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上,学界是有共识 的。它为少数股东遏制控股股东在股东会或董 事会上滥用权利的道德风险提供了一种救济途 径。 但其不足也十分明显。 具体而言 , 应当在以 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 ( 一) 股 东直接诉讼 中原告资格的确认 多数学者认为 , 在股东直接诉讼中, 股东 不论其持股数量的多少, 时间的长短, 都应平等 而充分地享有通过诉讼 回复其股东权利的诉 权。 我国《 公司法》 111 条也在未对股东资格 第 作任何限制的情况下 , 赋予了股东这样的权利。 但是普遍地赋予股东诉权, 不等于说股东、 公司 的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事实上 , 实践中所 出现一些情况说明,这一规定仍然需要加以细
111 条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 诉讼的诉因, 股东大会 、 即”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 的(股东有权 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笔者认为, 股东直接 诉讼作为一项特殊的公司法律制度 ,其内涵和 外延应当与民商事诉讼有明确的区别。就股东 直接诉讼的诉因而言 ,股东直接诉讼必须是公 司或其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侵权行 为。这是股东直接诉讼和其他民商事诉讼的根 本区别。 在此概念下, 股东之间的基于股权关系 和债权关系的诉讼就不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公 司股东之间关于股权协议或者债权关系所产生 的纠纷也就不应由《 公司法》 调整 , 而应直接适用 《 合同法》 民法通则》当然 , 和《 。 实践中如何判断 是公司及其经理人员对股东的侵权行为,还是 公司股东之间基于股权协议或者债权关系所产 生的纠纷则是需要加以认定和研究的。 ( 三)股东直接诉讼的具体诉讼模式 股东有权依照《 民事诉讼法》 提起股东直 接诉讼 , 这是没有疑问的。 但是 , 证券法上的诉 讼,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所不同。 我国《 民事 诉讼法》 规定的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 无疑可 以成为证券民事诉讼的模式。这两种方式的最 大优点就是由受害的股民推选自已的代表人进 行诉讼 ,从而可以避免大批的股民涌进法院而 产生的矛盾。如果这些代表人可以与股民之间 有效地沟通,他们还可以在发生纠纷以后通过 调解 式来解决纠纷。因此可以说代表人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于 同样 状态 的股 东提起 诉讼 , 于原 告股 东 的起诉 行 为 的效 力, 对 对 于 公 司及其 他 股东 的效力 , 界 各 国的 立法 均 本 着禁 止 核避 世
免多 重诉 讼 , 承认 原 告股 东起 诉行 为的代 表 性 , 即股 东 代 表诉
讼 的判 决结 果对 于 其他 股 东 均有 既判 力 。
一
股东 代 表诉 讼 制 度是 决 策权 与 经 营权 相分 离 之后 , 小 股 在
股 东 的利 益 , 重 保护 小股 东 利益 。 国在 20 年 修 订 《 司 司 案” 能 是 中国 第一 起 股 东代 表 诉讼 案 , 着 我 05 公 可 涉及 到 大 股 东 的诚 法》时 引入 了这 一制 度 , 以说 这 样 的制 度 设 计动 机与 目的 是 信 义务 、 股东 权益 保 护 、 东代 表诉 讼 的 诉讼 结 构 安排 , 然 可 小 股 虽
份 和 地位 , 不 足 取 。 因此 , 东派 生 诉讼 的提起 所 基 于 的是 十 日单独 或 合 计持 有 公 司百 分之 一 的 股份 。就持 股 比例而 言 , 故 股
种 共 益权 。 诉 讼 原 因 并 非属 于 作 为公 司机 构 的 股 东 自身 , 我 国《 司法 》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股东 没 有做 任 何 规定 , 要 求 其 公 对 但 而是属于公司整体 , 胜诉的效果表现为公司利益的取得或损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股 东 必 须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百分 之 一 以上 的股
良好 的 , 可是 认真 考察 其 在实 际 中 的运 作效 果 以及 该 制度 的 程 最 终原 告 获胜 , 由于 公 司法 中没 有任 何 规 定可 以引用 , 笼 但 而 序设计, 似乎 并 非 尽如 人 意 。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首先对原告张某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张 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其持股比例符合《公司法》第152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 因此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接着,法院对该案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分析。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该案应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 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
中心
01 引言
03 立法完善 05 结论
目录
02 司法适用 04 案例探讨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解释为中心
引言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对于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等法 律法规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演示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 为中心,探讨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通过明确原告股东的资格认定标准、细化诉讼程序和举证规则、强化法院的 职权以及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奖励机制等措施,可以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从而更 好地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可知,法院在审理股东代 表诉讼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原告资格、法律适用和证据等因素,并积极引导当事 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以达到公正、高效的审判效果。
(3)强化法院的职权。可以赋予法院在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时更大的职 权,如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等,以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4)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奖励机制。为激励股东积极行使诉权,可以设立相 应的奖励机制,如对胜诉股东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款项等。
案例探讨
以某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在该案中,甲公司高管乙某在担任公司 董事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将公司资产借给丙公司使用,导致甲公司 利益受损。甲公司股东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乙某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
我们经常听说的股东起诉,意思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的名义起诉。
下⾯⽂章中就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董事、⾼级管理⼈员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董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07讲_公司法与证券法(3)

新考点专训1.股东代表诉讼【习题·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
股东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B.应当以乙公司为被告C.胜诉利益归李某D.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答案】ABCD【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本题以李某为原告;(2)选项B:应以侵权人张某为被告,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3)选项C: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4)选项D: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不开会直接作出决定【习题·判断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
经李某和赵某同意甲公司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但李某和赵某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答案】×【解析】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决议的效力【习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
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不成立【答案】D【解析】(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全体董事人数为9人,仅4人同意,未达到法定的通过比例;(2)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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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制度,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手段,今天法律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一诉讼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
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
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起诉前达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
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
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避免滥诉。
2、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
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问题,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
然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不甚相同,由于股东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与代表诉讼中被代表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自动撤诉,从而在诉讼之外得到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例如由公司高价收购其股票等),则完全背离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目的。
有鉴于此,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其和解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应当以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股东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
凡未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或者撤诉均不具有约束力。
以后公司仍然可以间接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而提起代表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同意赔偿公
司损失的金额在公司应当获赔金额中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
若人民法院认为,和解协议明显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则有权否定和解协议之效”,同时,原告股东应将和解内容通知公司,并对受到影响的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者公告。
其他股东对和解提出异议,经法院许可,可以向人民法院证据而要求撤销和解。
以上就是今天法律我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股东代表诉讼权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公司不提起诉讼时,给股东权益造成损失,股东以自己名义进行起诉的权利。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