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作风建设问责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作风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作风建设涉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个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问责制度是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问责来纠正不良作风、推动良好作风的形成。
二、问责的目的和原则问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作风建设,推动各个领域的良好作风的形成。
问责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及时、严肃四个方面。
2.1 公正问责应该公正,不偏不倚,对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2.2 公开问责应该公开,要及时向公众通报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以及相应处理措施,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曝光。
2.3 及时问责应该及时,对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要实施及时的追责,以发挥问责的震慑作用,使其起到警示效果。
2.4 严肃问责应该严肃,对于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要给予适当的处罚,以达到改正错误、惩罚错误、维护作风建设的目的。
三、问责机制问责机制是指一套完整的制度和规定,用于对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机制包括责任追究、惩戒措施、督促检查等方面。
3.1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问责机制的核心内容。
通过责任追究,可以确定责任人,追究其违反作风建设的责任。
责任追究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
3.2 惩戒措施惩戒措施是问责机制的重要手段。
对于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可以采取一些非纪律处分的措施,如停职检查、降级处理等,以达到惩戒的效果。
3.3 督促检查督促检查是问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督促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加强对作风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四、问责的程序和方法4.1 确定违规行为在问责之前,需要对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进行准确定义和界定,确保对违规行为的追责有依据。
4.2 收集证据在问责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以便对违规行为进行评估和追责。
4.3 制定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制定合适的处罚措施,并经过审批程序。
4.4 进行听证在问责过程中,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被问责人的申诉和解释,做出公正的决定。
2019年工信局六个严禁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推动全县党风政风持续、根本好转,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根据省、市、县《关于深入开展“六个严禁”及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县工信局及时传达学习相关文件,按照市委、县委的要求,在深化落实确定的21个方面、省委确定的12个方面、市委确定的9个方面46项坝基整治内容、县委确定的9个方面44项整治任务基础上,深入开展“六个严禁”及作风建设5个方面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方面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现象发生。
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措施,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对象的监督,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止和解决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
严禁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制定、强令等方式插手项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等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经系统内部自查,未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开发利用方面龙陵县工信局认真履职,对矿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管理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依法维护矿产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整顿和规范矿产秩序,促进矿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改善投资环境,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创造市场主体竞争和公平、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
经自查,未发现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制定、强令等方式插手矿产开发利用情况。
中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云发改党组〔2020〕189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党组〔2020〕189号各基层党组织:经2020年11月29日第67次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2020年12月2日中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体系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省委巡视反馈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构建涵盖党组、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党支部(总支),以及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委员(含非专职的副书记,下同)、机关纪委书记、机关纪委委员(含非专职的副书记,下同)、党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支部(总支)委员、普通党员“三级九岗”,主体明确、责任清晰、上下衔接、环环相扣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体系,分别编制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强化考核监督和问责追责,永葆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扎实推动发展改革事业、促进云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作风建设,促进依法、高效、廉洁履行职责,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违反国家、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规划布局、招商引资等方面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自行其是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决策失误或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关决策的;(三)对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的;(四)其他违反国家、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规范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行为的有关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落实省政府关于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改革规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或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书,或对有关法律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办理,或不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办理理由的;(三)在审批、确认、裁决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五)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或办理确认、裁决事宜的;(六)违反审批、确认、裁决程序,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的;(七)在年检等事项办理过程中搭车收费、推销商品,或者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的;(八)在行政裁决过程中违反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裁决不公的;(九)在行政备案管理过程中搞变相审批,以备案取代审批的;(十)其他违反规范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行为有关规定的情形。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云发〔201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云南省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选用于云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投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中央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为把云南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和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一岗双责的原则。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同时肩负着抓好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工作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六个严禁自查自纠报告3篇

六个严禁自查自纠报告3篇依据中国共产党维西县委办公室、维西县市人民政府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维西县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档规定,融合我主抓的工作中,对比本企业制订的“六个严禁”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开展个人检查与自身监管,现将自纠自查情况报告以下:一、“六个严禁”自纠自查状况做为旅游局局长、党支书,我一直坚持带领廉洁从业,不谋私利,榜样遵循党纪国法,恪尽职守,恰当执行工作岗位职责,自始至终保证自身重量、反省、严于律已、自勉,光明磊落为人处事、安安稳稳办事,勤奋在广大群众中塑造清正廉洁、廉洁奉公的整体形象。
在提升自我约束的另外,自己用心执行党风廉政教育基本建设岗位职责,严格遵守“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纪律、工作态度、生活作风的监管和管理方法,扎扎实实进行“六个严禁”警示教育心得主题活动,保证警钟常鸣,牢筑观念防御,打造出一支“团结一致、民利、实干、廉洁”的党员领导干部团队。
(一)禁止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参与干涉建设工程层面在自己出任旅游局局长期内严格执行作风纪律,贯彻始终实行工作纪律要求,言传身教,严于律己。
从来不滥用职权或职位由自己或根据亲人、亲朋好友、身旁工作员及特殊关系人,采用问好、写纸条、特定或指使、暗示着等方法,违反规定参与干涉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决策、公开招标主题活动、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材料采购和资产分配应用管理方法等危害建设工程一切正常进行或是影响一切正常管控、查验、调查取证等稽查主题活动的个人行为;我区一贯严格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章制度,并持续完善旅游资源开发开发设计的监管体制。
把整治和标准旅游资源开发开发设计纪律工作中列入审议日程,创建落实总体目标负责制,保证义务及时、对策及时。
(二)禁止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参与征用土地层面我努力学习了禁止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参与征用土地治理工作中的有关规定。
经自己自纠自查,不会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滥用职权向相关部门、企业或是本人以特定、指使、暗示着等方法、干涉参与土地使用权证转让或是审核事宜,毁坏土地资源市场监管,给我国、整体利益导致很大损害的违法乱纪违反规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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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决定书范文
问责制度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
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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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决定书范文1
关于给予xx问责的决定
xx,男,壮族,专科学历,xx县人,中共党员,1981年2月出生,201X 年12月参加工作,20xx年7月入党,现任花甲乡武装部武装干事、乡安监站负责人。
主要错误事实:
201X年10月16日上午10:10分,xx在上班时间用电脑观看电视剧视频时被正在花甲乡暗访的州纪委督查组发现并拍摄,xx当场对上班看电视剧问题予以签字确认,州纪委对问题进行了通报。
经核实,10月16日上午上班时
间xx确实在办公室用电脑观看电视剧,州纪委通报情况属实。
xx身为党员干部,不认真执行、不严格遵守州县纪委关于开展“庸懒散拖”专项整治的作风
要求,工作纪律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班时间违反纪律在办公室用电
脑观看电视剧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损害了机关形象。
根据《云南省加强作风建
设问责办法》第四条和《xx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五条:“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的,应当问责”的规定,经201X年11月5日县监
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县纪委常委会同意,决定给予xx全县通报批评的问责。
云南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落实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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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落实的。
(二)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四)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第五条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四)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五)离开工作地不按规定报告的。
(六)不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的。
第六条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批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者不及时回复;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者转送相关部门的。
(二)对限时办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三)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
(四)需要公开的事项,不依法依规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超过总量、篇幅、规格发文;随意扩大发文范围;未经批准增加简报种类的。
(六)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考察调研、纪念活动等要求进行报道;对新闻单位的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违规要求的。
第七条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组织或者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和其他礼品,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召开会议;超过规定数量、规格、规模、会期召开会议;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召开会议;召开联谊性质的座谈会、片会;工作会议制作背景板、摆放花草;擅自提高会议食宿标准;发放各类会议纪念品;会议期间组织旅游或者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借召开会议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个人收取会议费用或者摊派会议费用的。
(三)擅自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经批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的。
(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地方负责同志到辖区边界迎送、悬挂标
语横幅、组织专场文艺演出;违规使用警车开道;随意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违规封山、封路、封园、清场闭馆的。
(五)擅自扩大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延长出访时间、变更出访路线、增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出访期间用公款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访费用的。
(六)以调研名义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研、考察中弄虚作假;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八条违反廉洁从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
(二)收受或者赠送礼品、礼金、纪念品、土特产的。
(三)厅级以下干部(含厅级)出差不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
(四)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借机敛财;办理婚丧喜庆,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财物;在婚丧喜庆中使用公车、公物,擅自放假或者影响公务活动、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的。
第九条违反领导干部生活待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
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车辆;将普通公务用车作为领导专车;调离原工作单位带走或者占用原单位车辆;公车私用;违规使用军车、警用号牌的。
(二)违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擅自扩大办公楼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多处占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公有生活用房;对办公用房或者公有生活用房进行豪华装修的。
(三)违规配备秘书的。
第十条其他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本地区本部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主动纠正而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对单位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对个人的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问责程序按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