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理赔指引(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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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中的农业险理赔操作指南

保险行业中的农业险理赔操作指南

保险行业中的农业险理赔操作指南一、引言农业险理赔是保险行业中重要的一环,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了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

本文将给出保险行业中农业险理赔的操作指南,并介绍在理赔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农业险理赔的定义农业险理赔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农民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农民进行赔付的行为。

三、农业险理赔操作指南1. 准备材料在农业险理赔操作前,农民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农业险保单的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如农业损失鉴定报告、农民身份证明、作物种植证明等- 收入证明和损失核算材料2. 提交理赔申请农民准备完所有的理赔材料后,需要及时将这些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通常,农业险理赔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直接到保险公司理赔窗口提交- 在线提交理赔申请- 手机APP提交理赔申请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收到农民的理赔申请后,会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包括:- 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农民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和保险责任4. 现场勘察在进行农业险理赔操作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进行现场勘察,以验证农民的损失情况和理赔所要求的事实。

农民需要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损失情况。

5. 赔付处理经过审核和勘察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赔付处理。

通常将在一定时间内将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农民,或者通过银行等渠道进行转账。

农民在收到赔付款项后应及时核对金额,并确认无误。

四、理赔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 诚信履约农民在农业险理赔操作中应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和相关材料。

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据,以免违反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

2. 保险损失最大化在农业险理赔操作中,农民可尽可能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理赔金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和理赔规定,合理计算和核算损失,以使自身的损失得到最大化补偿。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11.14•【文号】金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于集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分户投保清单,稳步提升抽查验标比例,抽查验标要精准到地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风险等信息,确保保险标的精准到地块。

各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流转情况核实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在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备案。

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加强辖内数据收集、积累、统计和分析,密切关注年度间较大幅度变化并及时核实,严把投保信息初审关口。

满足农户合理投保需求,做到愿保尽保。

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

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实施规范,提升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可操作性。

保险行业的农业保险理赔

保险行业的农业保险理赔

保险行业的农业保险理赔保险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农业保险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作为农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农业保险理赔是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农业损失时获得保险赔偿的过程。

本文将着重介绍保险行业中的农业保险理赔的流程以及相关的要点,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农业保险理赔。

一、农业保险理赔流程农业保险理赔的流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保险投保农民在播种或养殖之前,可以选择购买农业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会根据农田种植作物、养殖动物的品种以及所在地的自然灾害风险等因素来确定投保金额和保险费用。

第二步:损失发生当农田遭受自然灾害、疫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作物减产或全损、养殖动物死亡时,农民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气象部门出具的天气灾害证明、动物疾病检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等。

第三步:理赔申请农民在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理赔员与农民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损失情况,并填写理赔申请表。

农民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土地证明、种植记录、动物养殖记录等。

第四步: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会进行理赔审核,审核包括对勘查报告的审核、农民提供的证据材料的核实以及理赔申请的符合性审核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第五步:赔付决定一旦理赔申请审核通过,保险公司会根据损失情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赔付金额,并及时将赔款支付给农民。

赔付金额一般根据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免赔额等因素来确定。

第六步:赔款支付保险公司会与农民签订赔款支付协议,并将赔款支付给农民。

农民在签收赔款时需要注意核对赔款金额,并保留好相关的收据和单据。

二、农业保险理赔要点在进行农业保险理赔时,有一些重要的要点需要注意:1. 及时报案农民在遭受损失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以确保理赔过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农民需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报案时间进行报案,逾期可能会影响理赔结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目录为适应新时期农业保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与操作标准,指导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做好承保、理赔相关工作,提高农业保险业务质量,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指引。

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有以下特点:一、标的生命性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

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使农业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体现出以下不同:(一)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

农业保险标的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只能说它是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而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

因此,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和定损时间和办法都和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变动保额以及收获时二次定损等技术都为农业保险所特有。

(二)标的的生命周期性。

标的的生命周期、生产(时间)规律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划定了时间前提。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开展必须适应这些规律,而不能违背。

(三)标的的鲜活性。

农产品的鲜活特性使农业保险受损现场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农业保险合同如果对时效不专门加以约定,势必会增加保险人的经营风险。

(四)标的受损后自我恢复性。

农作物保险标的在一定的生产期内当受到灾害后有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

(五)标的繁杂多样性。

农业保险标的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也各不相同,难以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六)标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性。

受标的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农业对市场信号反应滞后,市场风险较高,使农业保险易受道德风险的影响,所以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设立防范道德风险的条款。

农业险理赔理论及实务要点

农业险理赔理论及实务要点

农业险理赔理论及实务要点农业险理赔是指农业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农业险保单,对因自然灾害、疾病、虫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农作物、农产品、农业设施等遭受损失的情况进行理赔。

农业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赔付责任的重要环节,它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介绍农业险理赔的理论要点以及实务要点。

一、农业险理赔的理论要点1.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所导致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费,以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理赔责任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权益关系,保险公司必须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2.理赔条件:农业险理赔的条件是基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的险别、投保范围和损失标准。

当投保范围内发生损失时,投保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进行理赔申请。

同时,投保人需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核实和估损工作。

3.理赔程序:理赔程序包括报案、核实、估损、赔款支付等环节。

投保人在损失发生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和估损,并依法确定赔偿金额。

一旦核定赔款金额,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支付赔款。

4.理赔金额的确定:农业险理赔金额由农业险保单投保金额和实际损失程度共同决定。

保险公司将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损失率等指标,计算赔偿金额。

理赔金额的确定需要依据科学的评估方法,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业险理赔的实务要点1.精确的险别划分:在农业险的理赔过程中,要准确划分险别,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赔付范围。

不同的险别对应的理赔条件、损失标准不同,需要有严谨的理赔流程来确保赔付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敏捷的理赔反馈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快速反馈机制,及时对农业险理赔进行处理。

投保人报案后,保险公司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反馈,并及时核实损失和估算赔偿金额,以便投保人及时收到赔款。

3.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投保人的基本信息、保单信息、理赔情况等。

农业保险理赔流程图(种植业)

农业保险理赔流程图(种植业)

农业保险种植业理赔流程图
报案与受理。

农户受灾后,可以通过行政村协保员、乡
(镇)保险代理员向人保财险公司报案,同时应保护好
标的物。

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查明农作物
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

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公司为主,农业、植
保、财政、气象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

保险公司现场查勘结束后,根据种植业保险条款进行确定赔偿金额,分散的农
户可直接赔付。

大面积灾害损失,由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根据查勘损失情况,
双方协议确定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赔偿确定金额后,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赔款
实行张榜公布制度
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

理赔起点为2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
达到20%(含20% )以上,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 [ 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 损失率。

对于损失率达到8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养殖业理赔流程同上,由于是小额案件,保险公司会加快处理速度,并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赔付标准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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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正面样例:**********************公司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保险清单尊敬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填写本清单前,请您详细阅读清单背面告知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赔规定及理赔方式等,并请听取业务人员说明。

如对说明内容不清楚或有异议的,可在填写本投保清单之前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对保险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被保险人(农户)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而委托他人代签的,代签人应在签字栏内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代)”,并有义务及时向被保险人(农户)如实告知代签确认事项。

投保人:序 号 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作物名称种植地点保险数量(亩/株)应交保费(元)农户自交保费(元)银行账号/一卡通号码农户签字年 月 日共页,第页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背面样例:投 保 须 知根据**省*****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种植业保险投保事宜告知如下:一、种植险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2011年,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为玉米、小麦、水稻、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等。

保险金额按生长期确定:水稻苗期**元/亩、分蘖拔节期**元/亩、成熟期**元/亩;棉花苗期**元/亩、蕾苔期**元/亩、吐絮期**元/亩;……。

费率为水稻**%、棉花**%、……。

二、种植险保费计算、保费补贴比例农业保险保费:每亩最高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数量/面积。

**险种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省财政补贴**%、地市级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其余**%由农户承担或由龙头企业、农场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三、种植险的保险责任、免赔规定及责任免除(参照本地区使用条款内容)种植险保险责任为:“……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且每一地块损失率达到**%(含**%)以上的,保险人依照条款的约定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

农业保险理赔方案(一)

农业保险理赔方案(一)

农业保险理赔方案实施背景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其中产业结构调整与改革成为农业发展的关键一环。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在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产业结构改革的背景下,农业保险理赔方案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农业产业形态,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工作原理农业保险理赔方案的工作原理基于风险评估、保险产品设计、保费收取、理赔审核与支付等环节。

在产业结构改革的背景下,理赔方案需要关注新型农业产业形态,如生态农业、智慧农业等,对这些新领域的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险产品。

通过合理的保费结构设计,使农民能够负担得起,并建立完善的理赔审核与支付机制,确保理赔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实施计划步骤1.风险评估:对新型农业产业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自然灾害、疾病、市场波动等因素。

2.保险产品设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针对性的农业保险产品,如生态农业保险、智慧农业保险等。

3.保费收取:合理设定保费,通过优惠政策等手段,确保保费收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4.理赔审核与支付:建立专业化的理赔审核团队,对农民提交的理赔申请进行及时、公正的审核,确保理赔支付的准确性。

5.持续改进:定期收集反馈,对理赔方案进行持续改进,以更好地适应农业产业结构改革的需求。

适用范围本理赔方案适用于新型农业产业,包括生态农业、智慧农业、休闲农业等,同时也应考虑传统农业领域,如种植业、畜牧业等。

通过广泛的覆盖,确保农业产业的安全与发展。

创新要点1.风险评估方法的创新: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农业风险进行精准评估,提高风险识别和预测的准确性。

2.保险产品的创新:根据新型农业产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如生态农业保险、智慧农业保险等。

3.理赔审核流程的优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理赔审核流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

4.持续改进机制: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农民、保险公司等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对理赔方案进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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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理赔指引》第一章目标原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理赔处理、提高理赔质量,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根据《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农业保险理赔要始终以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赔案处理规范,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三条农业保险理赔应充分借助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其网络、人员、技术、管理等服务农村方面的优势,提高农业保险理赔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章报案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向广大投保农户告知报案方式和渠道,引导受灾农户及时报案,并保持报案、咨询、投诉渠道畅通、有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报案管理,制定具体、有效的管控措施,严控业务系统外记录报案,规范分支机构转报案和非被保险人代报案流程,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第六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名称或标的识别标码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询问并登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经过、报损数量、报案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报案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

同时应告知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调度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第七条发生大面积灾害、重大疫情或损失较为严重的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上级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涉及再保险的,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再保险人,并视情况需要开展联合查勘。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报案数据定期清理机制,提高数据质量。

对于重复报案等无效报案,应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做报案注销处理。

第三章查勘管理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或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查勘。

养殖险案件原则上应在接报案后48小时内进行查勘。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根据灾害种类和事故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查勘工作,制定查勘方案,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

种植业保险应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组织整体性查勘,一次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超过一个行政村的,原则上应查勘到行政村一级。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时,要注意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出险原因、受损标的、损失数量(面积/头、羽数/重量,下同),以及有无不足数量投保、重复保险等情况,正确区分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

必要时,可向气象、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索取相关专业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种植业保险、林木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确认保险标的已经全损的,应及时开展后续定损工作;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生物特性,设定合理的观察期。

首次查勘时可先行确定出险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范围,待作物或林木恢复生长后,再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注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全面、翔实记录体现查勘过程和损失情况的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查勘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提示被保险人按照农业生产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抗灾减损工作。

对于养殖业保险标的,保险公司要注销出险标的识别标码(耳标)或对出险标的进行标记;标的因病死亡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提示并督促被保险人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查勘工作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缮制查勘报告。

查勘报告要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

对于需要二次或多次查勘的,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下次查勘的时间。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根据案情特点,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索赔程序及所需提供的索赔单证。

对于小额养殖险案件,保险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可能现场收齐相关单证资料,并对被保险人提交的单证进行初审,资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四章立案管理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处理。

立案时,应根据查勘情况在业务系统中准确填写出险原因和损失数量(养殖险包括死亡数量、扑杀数量,种植险包括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产面积)、受益农户户次等要素信息。

对于一次事故有多个出险原因的,应对照事故证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选择录入最直接、最有效的致损原因。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逐案进行立案估损。

立案后,应及时根据最新查勘定损情况调整估损金额,并在业务系统内保留相应的估损调整修改痕迹。

第十九条对于立案后发现不属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主动放弃索赔或误立案等情形的,应在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后进行拒赔、零赔付结案或立案注销处理。

拒赔案件要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注意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立案管理,明确规定各级机构或人员的立案及立案注销审核权限。

超过规定的立案时限、立案金额或估损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定损管理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定损权限,损失金额超过规定处理权限的,应由上级参与或指导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根据查勘定损标准和规范,按照标的特点、损失范围、灾害种类、区域分布等具体情形科学选择定损时间和方式;通过清点数量、查阅账目、实地丈量、图形勾绘等方式准确核定标的损失数量;通过植株指征、经验估计、工具测量、抽样测产等方式测定损失程度。

第二十三条种植业保险、林木保险等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间内多次遭受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的,应综合考虑历次出险因素合理定损,或者在作物收获前一次性测产定损。

对于农作物在苗期受损,急需重播、补种的,或标的已经达到绝产或者全部损失标准的,以及处于收获期即将收割的,应尽快完成定损。

第二十四条种植业保险和林木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通过抽样的方式测定。

保险公司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机构应事先制定抽样定损的规则,对抽样方式、方法、组织程序等进行规范,确保抽样样本具有代表性、抽样结果具有可信度。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保险人认可的抽样方式定损;如保险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会同有关农业技术部门,采用农业生产通行的其他方法进行科学测定。

所采取的抽样方法与事先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应报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同意。

同一省内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可共同协商确定定损规则。

原则上,抽样定损范围应覆盖每个乡镇的每个行政村。

每个村应分轻、中、重三种损失类型分别设臵至少一个随机抽样点,再在抽样点中采取随机、等距、梅花式等取样方法,根据灾害类别、损失情况及实地条件选取样本,据以测定损失程度。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详细记录清点损失数量、核定损失程度的方式方法、过程和结论,并保存相关的原始工作底稿,做到定损依据充分、结论准确合理。

原始工作底稿应取得相关农业技术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的签字认可。

对于由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的,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应对其他被保险人的宣传解释义务,以确保定损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分级抽样复核机制,加强对定损工作的事中控制,确保定损科学合理。

分级复核应制定合理的比例,确保复核的效果。

经复核后的原始定损结果是保险理赔的关键资料,不得修改、隐匿或非法销毁。

第六章理算管理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在查勘定损结束且索赔资料收齐后,及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查勘定损结果,准确计算保险赔款。

集体投保业务,一次事故涉及多户损失的,应形成到户的分户理算清单。

对于已将土地转租他人耕种的,在理赔时应注意核实确定赔付对象。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为确定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而聘请专业机构、人员所发生的鉴定、公估、检验等费用,应按保险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规范列支,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存在扑杀、不足数量保险、重复保险、保险金额低于或高于标的实际价值等特殊情况的案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公司应按照再保险方案和合同的约定,明确再保险人应承担的比例或超赔部分的赔偿金额,及时向再保险人报送理赔情况。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案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能够确定的损失和及时恢复生产的需要,预付部分赔款。

预付赔款原则上应支付给被保险人。

但为帮助被保险人及时恢复生产,应被保险人要求或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可以通过协助购买发放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形式兑现。

此种情况应加强管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确保赔款资金不被挪用。

第七章核赔管理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核赔权限,超过规定的核赔金额的,应报上级审批。

第三十三条核赔人员应通过查阅报案记录、索赔申请、事故证明、查勘报告、定损清单、损失照片等资料,核实出险时间、报案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要素,核定保险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查勘定损过程是否规范,定损结果是否合理、赔款计算是否准确、赔案单证是否完备、付款对象是否准确,并签署核赔意见。

第八章赔款支付管理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确保理赔结果公开,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

杜绝通过虚假赔案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杜绝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农业保险赔款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集体投保业务,或一次事故涉及多个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应缮制分户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集体投保的组织者,在各行政村或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将拟支付的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投保数量、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赔款金额以及保险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 7日。

赔款公示后,如有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保险公司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公示现场应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采取集体投保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分户理算清单后,在 10日内支付赔款。

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被保险人本人,注明“×××(代)”,不得模仿他人签字。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支付农业保险赔款原则上实行“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支付赔款,确保将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

对于确需以现场集中兑付赔款方式支付现金的,应经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批准,并将集中兑付的现场影像或照片作为必备的理赔资料留存归档。

对于确因有关配套措施不完善难以实现转账支付的,应将有关情况报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批准,并由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将涉及的保险分支机构情况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向当地保监局备案。

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款,应取得银行有效支付凭证(银行回单)或银行有效证明;通过政府部门财政专户、农信社等途径间接转账到被保险人账户的,应取得分户支付清单回执或有效证明(加盖转账机构公章),且转账到户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 7个工作日;以现金形式支付赔款,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人在赔款支付清单或赔款收据上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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