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户籍登记1. 厦门市户籍登记的范围厦门市户籍登记包括本市户籍的建立、变更、迁移、注销等事项。
2. 申请户籍登记的条件申请户籍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和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实名信息准确无误。
3. 户籍登记程序3.1 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3.2 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并记录相关资料。
3.3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户籍登记证明。
三、户籍变更1. 户籍变更的事由户籍变更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变更,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户籍变更的程序2.1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2 户籍所在派出所应当审核资料,如实反映变更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四、户籍迁移1. 户籍迁移的条件户籍迁移指的是个人户籍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需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
2. 户籍迁移的程序2.1 申请人应当向原籍派出所提出户籍迁移申请,并提交目的地派出所同意迁移的证明。
2.2 原籍派出所应当将户籍材料交至目的地派出所,并协助申请人完成户籍迁移手续。
五、户籍注销1. 户籍注销的情形户籍注销是指个人户籍从户口簿中注销的情况,包括身份变更、死亡等。
2. 户籍注销的程序2.1 申请人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当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户籍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派出所应当核实相关情况,如实记录注销信息,并告知家属或有关单位取得相应证明。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施行。
以上为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相关事宜详见《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户籍管理规定

河南省户籍管理规定河南省户籍管理规定一、户籍的定义和性质1.1 户籍是指对居民个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关系、社会关系等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1.2 户籍是国家统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础,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1.3 户籍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旨在规范居民个人信息的登记、变更、注销等流程,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户籍登记的程序和要求2.1 居民办理户籍登记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等。
2.2 户籍登记应当按照所在地的居住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要求身份证与居住证信息一致。
2.3 户籍登记应当办理实地认证,居民提供有效证件、户口本等相关材料,经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2.4 户籍登记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严禁拖延或强制群众交纳额外费用。
三、户籍变更的规定和流程3.1 居民办理户籍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变更、户口迁移、身份证挂失等。
3.2 户籍变更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姓名变更需提供法院判决、婚姻关系证明等;户口迁移需提供居住地明细、同意迁移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3.3 户籍变更需要经过居民本人的申请,经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流程应当依法、便捷、高效。
四、户籍注销的条件和程序4.1 居民户籍注销需满足以下条件:(1)居民取得外国国籍;(2)居民已经死亡。
4.2 户籍注销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居民取得外国国籍需提供外国国籍证明书;居民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书等。
4.3 户籍注销需经过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户籍管理的监督和落实5.1 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籍登记、变更、注销等流程的监督,确保依法、规范、高效地办理户籍管理事务。
5.2 监察部门应当对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管理规定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人口户籍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档将介绍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民自愿原则:公民有权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并享有迁入、迁出户籍的自由。
2. 平等原则:户籍管理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3. 法律保护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4. 便利服务原则:户籍管理部门应提供便利的服务,方便公民办理各类户籍手续。
户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 户籍登记:公民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关系等内容。
2. 户籍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为公民提供户籍证明,用于证明公民的身份和户籍信息。
3. 迁移登记:公民如需迁移户籍,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迁移登记手续,并及时办理迁移前后地区的户籍注销和登记。
4. 定期核查:户籍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户籍核查,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信息共享:户籍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
户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或滥用公民的户籍信息。
2. 公民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3. 公民享有申诉和举报的权利,对户籍管理部门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或举报。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户籍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管理和维护户籍制度,为公民提供便利的服务,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公民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户籍管理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户籍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城乡一体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依法登记的户口为公民的法定户籍。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户籍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公民出生、死亡、失踪、户口迁移、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等,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第六条婴儿出生后,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之日起30日内,向婴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七条公民死亡,户主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第八条公民因婚姻、收养、迁移等原因,需要变更户籍所在地,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登记。
第九条公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等,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户籍证明第十条户籍证明是证明公民户籍身份的重要证件,包括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第十一条公民需要办理户籍证明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户籍证明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1. 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户籍信息的;2. 未按照规定办理户籍证明的;3.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户籍登记或者证明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 非法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户籍证明的;2. 非法侵入、篡改、删除户籍管理系统的;3. 泄露公民户籍信息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

中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
简介
中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国居民的户籍信息,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本条
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户籍管理。
目标
1. 规范居民户籍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管理流程。
2. 保障居民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促进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主要内容
1. 户籍登记
- 居民在出生、迁移、婚姻等情况下,应及时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 户籍登记应采集居民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 户籍登记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居民的真实信息,不得强制要
求提供不相关的信息。
2. 户籍管理
- 户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居民户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
的安全和可靠性。
- 居民户籍信息应定期进行核实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
- 户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居民户籍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
或滥用居民信息。
3. 居民权益保障
- 居民在办理户籍登记和相关手续时,享有平等、便利的待遇,不得因籍贯、民族、职业等因素歧视居民。
- 居民有权申请查询、更正、补充自己的户籍信息,户籍管理
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结果。
- 居民的户籍信息应用于合法、正当的用途,不得违法使用或
侵犯居民的隐私权。
总结
中国居民户籍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居民户籍信息,保障居
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了户籍登记、户籍管理和居民权益保障等
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居民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规定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居民户籍
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本文档将对该
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户籍登记
1. 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户籍登记,提供真实、准
确的个人信息。
2. 户籍登记包括出生登记、迁入登记、迁出登记和死亡登记等。
三、户籍证件
1. 公民应当持有有效的户籍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公民应当妥善保管户籍证件,不得将其借、租、让他人使用。
四、户口迁移
1. 公民因户口迁移需要办理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2. 户口迁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户口注销
1. 公民因死亡、丧失国籍等原因,户口可以被注销。
2. 户口注销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注销他人户口。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户籍证件。
2. 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七、监督和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居民户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2. 公民可以举报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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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
一、法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民的户籍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二、法律目的
该法旨在建立健全的户籍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
保护,并为国家统计、社会管理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三、核心内容
1. 户籍登记:规定了公民的户籍登记程序和要求,包括出生登记、迁入登记、迁出登记等。
2. 户籍变更:明确了户籍变更的情形和程序,如婚姻登记、离
婚登记、死亡登记等。
3. 户籍证明:规定了户籍证明的种类和办理程序,如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等。
4. 管理机构:明确了户籍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如公安机关
负责户籍管理工作。
5. 法律责任:对违反户籍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
任规定,如虚假户籍登记、销毁户籍资料等。
四、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户籍权利,
不受性别、民族、职业、居住地等因素的限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
了对违法户籍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为公民提供了明确的户籍管理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户籍管
理义务,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一、概述我国户籍管理法规是指关于居民户籍的法律和规章,旨在规范和管理我国公民的户籍信息,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的有效进行。
二、法律依据我国户籍管理法规主要依据如下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三、主要内容我国户籍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户籍登记户籍登记是指公民个人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规,公民在出生、迁徙、婚姻等情况下需要进行户籍登记,以便政府对公民信息进行管理和统计。
2. 户口迁移户口迁移是指公民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的过程。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规,公民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户口迁移,包括办理迁出、迁入手续等。
3. 户口注销户口注销是指公民户籍信息被取消的过程。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规,公民在死亡、丧失国籍等情况下,户口将被注销。
4. 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是指证明公民户籍信息的文件。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规,公民可以凭借户籍证明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户籍信息,办理各种事务。
5. 户籍管理机构户籍管理机构是指负责户籍登记和管理的政府机构。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规,各级政府设立了户籍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公民的户籍信息。
四、重要原则我国户籍管理法规遵循以下重要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户籍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因个人背景、财产状况等因素而差别对待公民。
2. 法定程序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民的户籍信息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迁移、注销等操作。
3. 保护隐私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严格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滥用公民的户籍信息。
4. 便民利民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便于公民办理各种事务,提供便利和利益保障。
五、总结我国户籍管理法规是为了管理和保护公民的户籍信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和规章。
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办理户籍登记、迁移、注销等手续,同时也应当关注和保护自己的户籍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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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条例来源:作者:日期:10-08-16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换领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
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一张贴于《常表》上,一张制证用,并将照片及时扫描到人口信息系统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或“备注”一栏、《户口簿》“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办证情况进行记载。
保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到公民手中。
(2)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重新申领时,申办人应持补领申请和丢失证明及时向派出所报告,由公民填写《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后仍未找到的,应持《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报告回执》申请补领新证。
(3)窗口民警在受理时,必须以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人口信息,不应使用姓名进行检索(无证号的可用姓名+出生年月,并认真核对住址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项目),避免造成新的重号。
(4)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原则上应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特殊情况,可由证件申、换、补领人的直系亲属代办,但直系亲属必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替申领证件的当事人申请或者领取居民身份证。
承办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应在《常表》中“备注”栏注明“本人申请”,由直系亲属代办的,注明“称谓+姓名”记载办证情况备查,以杜绝张冠李戴和落实经办人责任。
承办人在受理后,不作任何记载的,出现张冠李戴情况和其他问题,由窗口经办民警负责。
(5)各大、中专院校,人才市场、单位集体户集中办理证件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主管集体户口的部门,开具介绍信,提供集体户口簿、花名册、相片由专人与派出所联系制作居民身份证事宜。
(6)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确因急事需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薄》、《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照片3张,(一张贴于《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存根上,一张贴在《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一张制证用);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7)公民证件丢失、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快件居民身份证”。
如已申请办理普通证件的,并将制证信息传送到制证中心,一律不允许再办理“快证”手续;如普通证件还没有传送到制证中心的,可以将普通证申领手续撤回后,再申请办理制作“快证”通知书。
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一张贴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存根上,一张贴在《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正联)》上,一张制证用),并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快证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8)申请换领的,在发给新证的同时应当收缴旧证;(9)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办有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在发放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收缴其临时居民身份证;(10)对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11)对公民参军注销户口的,应将其居民身份证收回后另存,待复员后,住址不变可以重新使用;(12)申领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发证机关按废证处理;(13)死亡注销户口的同时,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14)因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其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档案,当被判处刑罚或劳教时,由人民法院或批准劳教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劳教的机关保存。
释放后,由保存机关将其身份证发还本人;(15)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16)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当予以收缴。
对收缴作废的居民身份证,应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角剪掉,填写《居民身份证销毁登记表》,每季度经派出所长批准后,上报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销毁。
出生登记: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办理正常的婴儿报出生落户手续,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核验以下材料:1、《准生证》;2、《出生医学证明》;对居民要求办理的7周岁以下的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婴儿落户,核验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职、村)委会证明;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填表报所长审批后,户籍内勤办理落户手续。
死亡登记:死亡人员,家属应持户口本、死者身份证、经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火葬厂火化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等其中一种手续办理;公民下落不明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迁出登记、变更、更正登记:1、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同类性质户口迁移。
验核《结婚证》、户籍证明、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1)新生入学迁入:派出所根据《户口迁移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入户。
(2)新生入学迁出: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3)毕业返原籍迁入:验核《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
(4)毕业返原籍迁出:根据毕业分配去向办理迁移手续,未分配的毕业生应迁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对因户口性质变化无法落户的,可先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5)改派的,凭《户口迁移证》和《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介绍信》、《改派报到证》、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办理。
(6)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证》和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及转学、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恢复户口:(1)回国入境办理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派出所核验省公安厅批准并发给的定居通知书、公派出国人员和外出劳工人员持市县外事办开具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
如有全户搬迁的,可到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局注销户口证明,到现驻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
凭安置证明、户口介绍信办理。
(3)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验核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恢复户口。
(4)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验核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恢复户口。
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房产证、单位证明、居委会证明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办理。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别验核单位证明、结婚或者离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办理。
“农转城”户口手续:派出所验核户籍证明和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由所长在《来焦落户审批表》上签字,派出所盖章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批手续。
变更姓名、年龄、民族:①、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未满18周岁的,凭学校教务处证明(已退学的凭居委会证明)和监护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乡、镇)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所长审批后办理报批手续(14岁以下,所长审批变更)。
凡被派出所列为工作对象的人员不允许办理变更。
②、更正年龄,凭监护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验核原始户籍证明(出生证或原籍派出所迁移错误证明)和已参加工作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档案记载情况及意见,经责任区民警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所长审批后办理报批手续。
③、更正民族,18周岁以下根据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予变更.公民所需提供材料主要有:①、用资机构证明;②、固定资产证明;③、聘用合同及相关证书;④、工作调动有关手续(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招工表);⑤、房产证明(四城区必须是市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或者经市房管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⑥、结婚证明;⑦、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依据申报理由,验核以上相应证明,办理报批手续沁园春·雪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