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范文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辽宁省户籍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此,辽宁省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和措施,以规范和指导户籍管理工作的进行。
一、户口登记和迁移1.新生儿户口登记对于辽宁省出生的新生儿,应当在其出生30天内申请户口登记。
父母双方或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供出生证明、结婚证明、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
2.本地人户口迁移对于辽宁省户籍的居民,如需迁移到辽宁省其他地区,应当提供户口迁移申请表、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核。
迁移后的户口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到原户籍所在地,保持户籍信息的同步性。
3.外地人户口迁入对于外地人来辽宁省定居并申请落户,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暂住证明、工作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居住地派出所的审批。
一经批准,户籍应当及时迁入辽宁省,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户籍证件管理1.身份证管理辽宁省要求居民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其中包括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
所有16周岁以上的居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父母或法定代表人代办身份证,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使用。
2.户口簿管理辽宁省要求每个合法户籍的居民都要有相应的户口簿。
户口簿要求真实、准确反映户籍人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等。
对于户口迁移的居民,应当及时办理户口簿的变更手续。
三、户籍信息管理1.信息采集与更新辽宁省要求每个单位和居民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户籍信息。
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及时更新。
同时,辽宁省要求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确保户籍信息的共享和安全。
2.信息查询与核实辽宁省对外提供户籍信息查询的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指定的渠道查询相关的户籍信息。
对于户籍信息核实有疑义的,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给予相应的答复。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人口流动,我针对2023年户籍制度管理的新规定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现将相关内容向您汇报如下: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因此,推行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对于优化人口布局、平衡区域发展、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1. 引入居住证制度:取消户籍迁移限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将作为居民在城市居住的基本凭证,凡在城市长期居住的人均可申领。
居住证将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权益,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2. 建立健全人口迁移激励机制:通过给予迁入地财政补贴、就业机会、教育资源等优惠政策,鼓励人口向中西部地区流动。
同时,对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增长进行适度控制,减轻城市的压力。
3. 完善一户多居制度:对于有条件的城市,逐步放宽居住条件限制,实行一户多居制度,允许城市居民拥有多个住所,提升居民居住的选择性和灵活性。
4. 加强全国人口统筹规划:将人口迁移与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有效衔接,通过统筹规划,协调推动各地区间的人口平衡和经济发展。
三、落实措施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要加快完善居住证制度、人口迁移激励机制、一户多居等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新规定的顺利实施。
2. 强化政府协调机制:建立起多部门协调、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新规定的落实与运行。
3. 健全社会管理体系:通过加强社会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确保新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监管。
四、预期效果1. 优化人口布局:通过新规定的实施,人口将更加均衡地分布在各个地区,减少大城市的人口集聚现象,提高区域发展均衡性。
2. 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新规定的实施将提高城市治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3.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新规定的落实,人口流动将更加顺畅,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和市场需求。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企业员工的户籍信息,确保员工户籍管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员工。
二、管理标准2.1 新员工户籍登记• 2.1.1 新员工入职时应填写并提交《员工户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最近居民表(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如适用,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出生证明(如适用,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2.1.2 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员工的户籍信息进行核实,比对相关证件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2.2 员工户籍变动处理• 2.2.1 如员工户籍信息发生变动(如婚姻状况、子女出生等),员工需在变动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员工户籍变动申报表》。
• 2.2.2 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更新员工户籍信息,并将变动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2.3 员工户籍关联调整• 2.3.1 若员工因户籍迁移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户籍关联调整,员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并提交《员工户籍关联调整申请表》。
• 2.3.2 人力资源部门应核实员工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将户籍关联调整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2.4 员工户籍保密• 2.4.1 企业员工户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提供或泄露员工的户籍信息。
• 2.4.2 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和处理员工户籍信息,查阅和处理过程需留下操作记录,以备查证。
2.5 员工户籍存档管理• 2.5.1 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员工户籍信息档案,采用电子及纸质双重存档的方式进行管理。
• 2.5.2 电子存档部分应进行定期备份,并设定合理的权限管理,以确保员工户籍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考核标准3.1 新员工户籍登记准确性• 3.1.1 考核部门应定期随机抽查新员工户籍登记表和相关证件的准确性,抽查比例不少于10%。
户籍管理制度(多篇范文)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9)户口存留期限为一年(从毕业之日算起)。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有关手续(学院不负责邮递),逾时不迁的,按
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3.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院,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口;教职工新出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新进教职工持学院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需求,宣传好、贯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力开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宣传动员工作,切切实实地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落到了实处。
户籍管理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户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户籍管理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登记、户籍信息管理、户籍迁移、户籍证明等工作。
第五条户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具备履行户籍管理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户籍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户籍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户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户籍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七条户籍登记是指户籍管理处对公民出生、死亡、婚姻、收养、户口迁移、户口变更等事项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出生、死亡、婚姻、收养等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民户口迁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工作、学习、投靠亲属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二)因家庭析产、房屋买卖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
第十条公民户口迁移,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迁移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三)迁入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户籍管理处应当在接到户口迁移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民户口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姓名变更;(二)民族变更;(三)出生日期变更;(四)性别变更;(五)婚姻状况变更;(六)户口性质变更;(七)其他需要变更户口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民户口变更,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变更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三)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尊敬的市民们: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推进户籍制度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全体市民的基本权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我市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一、户籍登记及变更管理1. 居民入户(1)本市户籍人口由原先县级统一管理调整为区级管理,居民迁入其它区的,应按照新《户籍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新的户口迁移手续,并注销原户口。
(2)居民迁入本市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社保卡等材料申请落户,同时提供与本市市民的亲缘关系证明、房产证明、工作收入证明等。
各区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落户手续。
(3)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或双方居民迁入本市时,可随同办理落户手续。
2. 居民迁出(1)居民迁出本市的,住房有关手续必须办完成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户口簿和迁出证明等资料,在新居住地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未成年子女未随父母迁出的,一方或双方清楚了解并同意并提供书面意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3. 户籍变更管理(1)居民因结婚、离婚、丧偶、重新婚姻登记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2)居民因迁移、工作变动、学习变动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迁移学生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3)居民因其他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户籍信息管理和保护1. 户籍信息采集和更新(1)各区政府将建立统一的户籍信息数据库,确保居民的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居民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居住地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信息更新。
(2)擅自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户籍信息的居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个人信息保护(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居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户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二、户口登记第五条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户口注销登记等。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
第七条公民死亡后,应当及时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
第八条户口迁移登记包括市内迁移、省内迁移和跨省迁移。
公民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户口注销登记包括迁出注销、死亡注销、出国(境)注销等。
公民办理户口注销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户口迁移第十条户口迁移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民办理户口迁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迁移理由;(二)具有合法的居住证明;(三)符合迁入地的人口规模和结构要求。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程序:(一)提交迁移申请;(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四)迁入地公安机关接收;(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第十三条户籍证明是指用以证明公民户籍关系的书面材料,包括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
第十四条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其户籍关系、户口迁移等情况。
第十五条身份证件是指用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书面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身份证件,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或者出租。
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范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尊敬的市民朋友:
为了更好地管理户籍制度,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管理效率,我市决定在2024年起实施一系列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强化信息采集与核对
1. 所有新生儿在出生登记后,将由医院将其个人信息直接录入户籍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居民迁入我市的,须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明、婚姻证明等必要材料,并进行信息核对与登记。
二、完善居住证制度
1. 基本建立居住证与户籍挂钩的制度,居住证具有与户籍同等地位的证件。
2.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我市户籍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权益,且在经济、就业等领域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待遇。
三、严格控制户口迁入
1. 严格执行我市户口迁入政策,对无固定就业、住房、交纳社会保险等条件的人员,不予迁入户籍。
2. 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建立积分制度进行筛选,积分达到一定标准方可迁入户籍。
四、优化户口管理服务
1. 加强户籍管理机构的建设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服务意识。
2. 优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捷的办理渠道,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五、加强信息共享与联网
1. 建立户籍管理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以上为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的范文,具体实施细则将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们相信,通过新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户籍制度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公平、高效的服务。
谢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的内容,具体内容: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
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
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
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
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
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
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
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规定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