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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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使用国家服务外包公共

哈尔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使用国家服务外包公共

哈尔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使用国家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哈商联字[2013]19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使用国家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商联字[2013]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现将《哈尔滨市使用国家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商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哈尔滨市使用国家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5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哈尔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为平。

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效益,促进会展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贸促会组织成立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申报补贴的展览和会议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补贴。

评审小组成员为5名或7名,由市贸促会有关人员及在哈院校、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第四条申请补贴的项目为在哈尔滨市各专业场馆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区域性展览项目和在哈尔滨市辖区内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会议项目。

第五条补贴范围和标准(一)国际性展览项目。

对引进举办的国际性展览项目,且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600万元。

(二)国家级展览项目。

对引进举办的国家级展览项目,且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区域性(含本地)展览项目。

对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四)国际性、国家级专业会议项目。

对国际机构、国家一级学会、国家级协会或研究会主办或在国际、国内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专业性强、学术性高,会期2天以上、参会人数400人以上,且外来参会人数(含境外和省外)占总参会人数60%以上或国际性会议项目境外参会人员占参会总人数20%以上的,对会议承办方给予10万元补贴。

参会人数每增加400人,相应增加补贴10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8•【字号】哈政办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5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1996年以来,我市相继建立了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工业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扶贫资金和宣传文化基金等专项政府性资金(基金),对集中财力解决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导向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资金管理分散、跟踪问效差、挤占挪用和回收率低等问题,影响了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专项资金(基金)的统一管理,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各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各专项资金(基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导向原则。

专项资金(基金)投向要体现加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与产业政策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集中财力办大事、保重点,为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服务。

(二)预期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

专项资金(基金)安排的项目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满足市场需求、增加税收和提高财政收入。

(三)资金投入多元化原则。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基金)的引导扶持作用,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基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其他社会资金等为辅的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四)高信誉度原则。

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采取合同制管理,各专项资金(基金)主管部门与资金(基金)使用单位应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束各方权利与义务,并按项目建立信誉评估档案,确定单位资信等级,提高资金(基金)使用单位的信誉理念,将资信等级作为给予资金(基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会展业的发展,提高会展水平和品牌,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促进本市会展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推动国际会议和大型展览展示活动;(二)鼓励新型展示业态发展;(三)提升会展配套服务水平;(四)扶持会展企业产业发展;(五)加强会展人才培养与引进;(六)其他符合资金管理方向的用途。

第四条资金来源:(一)市级财政划拨;(二)国家财政拨付;(三)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来源。

第五条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统筹调度。

第六条本市财政部门承担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负责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会展业的引导和支持,推动会展业的发展。

第二章资金的申请和管理第八条资金申请范围包括本市各类会展企业、会展展览场馆、会议服务企业等。

第九条资金使用者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资金申请应当按照管理要求提交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书应当包括:(一)资金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基本情况;(二)具体的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投资额度、融资计划等;(三)项目实施后预期效益;(四)资金申请金额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给财政部门,经审核通过后,资金批准后方可拨付。

未经批准的资金,不得直接综合使用。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应当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申请变更时,应当重新提交申请书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结算,未结算、迟结算的,财政部门有权要求追缴未结算的资金及加收违约金。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资金使用者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记录、台账等工作,将资金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哈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1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兴业(一)放开企业经营范围。

对企业注册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首次出资限制,免予提交公司验资报告。

对一般经营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制,不与经营场地、注册资本等条件挂钩。

对不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通过事后监管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试行“先照后证”。

(二)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对企业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且无前置审批的,除主要办公场所外,可根据需要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同时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登记。

对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取得审批后方可用于生产经营。

对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网络营销以及其他不会对周边环境、邻里生活、居住安全产生影响的企业,可以利用居民住宅开办。

(三)扶持创业基地发展。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共享资源、“一站式”代办等质优价惠公共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育成毕业1户小型、中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石政办函〔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7日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会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主要用途:(一)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补贴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

(二)对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的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展会项目的奖励;以及对我市符合奖励标准的会展场馆的奖励。

(三)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大型展会举办单位的奖励;以及对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本着推进市场化原则,逐年减少补贴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场。

2023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3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3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市展会事业的发展,提高展会的质量和规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2023年度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三条展会组织者可根据我市展会发展规划和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展会计划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给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四条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展会概况,包括展会时间、地点、规模、主题等;(二)展会经费预算,包括预计收入和支出;(三)资金用途和花费计划;(四)其他必要的附件和资料。

第五条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展会的规模、影响力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可行性,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审批结果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展会组织者。

第三章拨付和使用第七条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拨付计划逐次拨付给展会组织者。

第八条展会组织者应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花费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并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用途或花费计划的,展会组织者应提前向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报备,并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展会组织者应按照拨付计划和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要求,在展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专项资金不当、超出批准用途的,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其返还资金。

第十三条对于展会组织者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的,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补充和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所有。

《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一)国内外会展企业在我市新注册落户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当年会展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奖励20万元。
(二)我市会展企业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lA)认 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议项目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 联盟(UIA)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兀。
(四)我市专业展馆全年承办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到25场,且3万平方米(含)以上展览达到8场的, 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每增加一场3万平方米(含)展览,相应增加补贴3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兀。
第七条对达到我市线下补贴标准并同期举办线上展览的企业,线上参展企业数量超过线下参展企业数量的,补 贴标准上浮10%,上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0月出台实施的《哈尔滨扶持第三产业(会展业)资金补贴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10月27日到期,为确 保政策延续性,持续有力推动我市会展行业、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内容解读
《办法》包括总则、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申报主体的义务、资金拨付程序、附则等五部分内容,总计23条。 办法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前瞻性、系统性和全面性。《办法》参考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将扶持政策由 会展项目扩展到会展业全产业链,扶持范围涵盖了积极推进招展引会、促进重点会展项目发展、提升会展企业层级 、创新会展发展模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六方面。二是突出导向性、带动性和针对性。《办法》对引进国际级 、国家级及区域性知名展会予以重点扶持,鼓励高水平、知名度大、综合拉动效应强的大型展会落户我市;对外来 新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要在展会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贸促会报送举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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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会展业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会展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会展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用途资金。

第三条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与绩效评价的有效结合,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引导拉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为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

市贸促会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计划;提报项目预算;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和细则等。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资金管理
办法;组织编制、审核和批复资金支出预决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市政府主办或与国家相关部门、省政府联合主办的重点展会期间开展的招展布展、经贸洽谈、对外宣传、城市氛围营造项目和综合统筹工作。

第六条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场。

对本地企业参展在我市举办的重点展会,以国际标准展位为单元,给予实际缴纳展位费的50%补贴。

本地企业补贴申报工作由承办展会的会展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支持我市展会品牌提档升级。

对由市贸促会组织申报并获得国际级和国家级展览业协会、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和表彰的我市展会,分别给予展会承办主体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会展企业扩大规模。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由中型企业发展为大型企业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会展业项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资金补助及奖励范围:
1、展会举办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罢展、闹展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2、已获得市政府其他财政资金补助或市政府给予的其他特别优惠政策的展会项目。

3、存在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会展企业。

第四章申报和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每年9月末前市贸促会联合市财政局形成下年度资金分配计划,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确定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展会补助的会展企业或部门,在展会项目举办前2个月向市贸促会提出申请;申请认证表彰奖励的会展企业在获得认定后2个月内向市贸促会提出申请。

1、举办市政府主办的或与国家相关部门、省政府联合主办重点展会,主办方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展会项目预算明细、相关辅佐材料。

2、补助我市企业参展重点展会,承办展会的会展企业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质认定、工作方案、主场地租赁合同、我市企业展位规划平面图、宣传推广方案等。

3、奖励我市展会品牌提档升级和会展企业扩大规模,相关的会展企业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相关品牌升级或企
业规模认证等。

第十三条市贸促会受理项目申请后1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按照年初确定的资金预算,形成资金安排意见提报市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同步监督
第十五条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贸促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配合市财政局制定绩效目标、个性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项目单位开展自评;配合市财政局绩效跟踪管理等。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审核和批复资金绩效目标、个性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整体评价、项目评价和重点评价工作;开展绩效跟踪管理,提出绩效评价整改意见等。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资金监管和内部控制工作。

对通过提供虚假伪造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部门或企业,一经发现,追回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金资格,并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贸促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25日起实施,《哈尔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哈贸财联发[20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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