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最新版本。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2014年2月14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指商业银行为了规范服务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商业银行应该将服务价格公示,并向广大客户提供充分的价格信息,确保客户能够明确了解服务价格。
2. 合理公正原则: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和成本情况,制定合理、公正的服
务价格,不得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3.差异化定价原则: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服务的成本和市场需求,对不同服务进行
差异化的定价。
4.价格费率透明原则:商业银行应该将服务价格和费率进行明示,并确保客户能够充
分了解和理解。
二、服务价格管理的内容:
1.价格收费公示:商业银行应当将服务价格和费率公示在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
场所,且需要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价格,保证客户能够及时了解服务价格。
2.收费方式和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明确收费方式和标准,并向客户提供详细的收费信息,确保客户能够清楚知晓。
3.服务价格调整: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调整服务价格,但必须提前告知客户,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4.服务价格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不违反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违法行为和处罚:
1.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公示服务价格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2.商业银行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所述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原则,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政策来确定。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4年第04期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细化了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制定市场调节价的职责部门、定价程序、市场调节价和收费项目的公示内容、公示场所和公示时限等,兼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定价行为的规范。
《办法》重点强调商业银行应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明确了对银行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应明确价格管理的牵头部门、制定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完善投诉处理等,要求银行兼顾业务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
细化了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
通过内部管理、监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促进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
同时,《办法》基于《价格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方式和调整程序。
《办法》配套下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内容。
《通知》充分考虑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客户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利。
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确保201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相关规定,财政部针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金融类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积极做好2013年度所属金融类企业的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2013年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汇总表、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1、依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

4
市场调节价
个人存取款手续费
未调整
5
市场调节价
卡工本费
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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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使用费(网银数字证书) 市场调节价 工本费(液晶式 U-key)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 网银证书手续费 短信通知服务费
未调整 未调整 未调整 未调整
备注:本价格公示手册所列示优惠政策(如未特殊注明)到期前如未发布公告,则自动按季顺延,以此类推。另有说明的除外。
备注: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收价目录 市场调节价目录 一、结算业务 二、个人业务 三、电子银行业务 四、其他业务
备注: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最新公告
序号 1 2 3 定价形式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 收费项目 发卡行服务费 对公转账汇款手续费 个人转账汇款手续费 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优惠折扣及优惠期限 发卡行向收单机构提供对应支付及结算服务。 向收单机构收取;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借记卡不高于 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 13 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全额减免。 元);信用卡不高于 0.45%。 未调整 未调整 企业网银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按 5 折收取,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个人网银和手机银行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暂免收费,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借记卡 ATM 跨行取款每笔暂收 2 元,钻石卡免费。持陕西省农村信用 社联合社社会保障卡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跨行 ( 同城、异地 ) ATM 取款,执行每月前两笔免费,其余每笔暂收 2 元。富秦公务卡预借 现金费用跨行 ATM 溢缴款部分每笔暂收 2 元,透支金额加收 1% 手续费。 助农取款业务每月首笔交易免收手续费。个人现金汇款(本行异地) 暂免收费。 以上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同一客户新开卡前,在同一法人机构已开立的存量富秦系列借记卡数 量(不含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以及其他政府合作项 目发行卡、已销户的借记卡)累计小于 2 张(含)的,免收开卡工本费; 贵宾卡免收开卡工本费;办理代发工资、代发退休金、代发奖金、代 发社保、代发低保、代发医保、代发失业保险、代发住房公积金、代 发补贴类款项的各类代发业务客户免收开卡工本费;代政府发放支农 补贴、社会保障、区县财政集中支付补贴、计划生育补贴及其他合作 类银政惠民账户免收开卡工本费;经省联社审批同意的其他客户免收 开卡工本费;补换卡免收工本费 (社会保障卡等另有规定的卡种除外) 。 以上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暂免收费,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按收费标准五折收取, 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暂免收费,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账户短信通暂免收费,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银监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将征求公众意见

6 ,工信部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 ,
近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调整部分燃料 油 工业和信息化部 8 月8日向社会公告 1 个工业行业 淘汰 8
落后产 能企业名单 ,这些企业 的落后产 能必须在今年 9月底
前 关闭。
消 费税政策 的通 知 , 2 1 年 1 1日起到 2 1 年 1 月 称 00 月 0 0 2 3 1日止 ,对用作生产 乙烯 、芳烃等化工产 品原料 的国产 燃料 油免征 消费税 ,对用作生产 乙烯 、芳烃等化工产 品
近期 ,内地银 行取款 费 、年费 、挂 失费等 数项 收费
成 为媒体 关注 的焦 点,8月 3日银 监会 紧急 叫停 “ 问题 收
党组扩大会议上表 示 今 后将加 强外 汇管理领域 的立法和制 度建设工作 ,进一步提 高外汇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 的科学性 、
合理性和 可操作性 。 会议分析 了当前外汇管理 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 挑战, 研究部署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 内继续推进依法行政的
费” ,要求银行 对争议 较大 的收费项 目就 定价水 平进行合
理 性评 估 。
8月 1 0日,中国银监会就最新下发 到内地各商业银行
并征 求意见的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 管理办法 进行公开表
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外汇管理领域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 ,进
一
态 ,在收到反馈 意见后将会 同国家发改委抓紧修 改征求意 见稿 ,因其影响广泛 ,该意见稿下一步还将征求公众意见。 中国银 监会相关人 士表示 ,银监会 与国家发 改委联合 修订 的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 管理办法( 求意见稿) 已下发 征 到各 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 主管部 门征 求意见 ,银监会和发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在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也需要对这些服务进行定价管理。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内部经营状况,制定和调整其服务价格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商业银行和客户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目的和意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规范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时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性。
2. 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引导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行为,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保障消费者权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操纵市场价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价格的制定原则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商业银行应根据服务的性质、成本和市场需求,制定价格,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不得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垄断资源。
2. 透明公开:商业银行应将服务价格及其调整情况向公众公开,使客户能够了解服务价格的构成和变动情况。
3. 价格的差异化: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服务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差异化的服务价格,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4. 合理成本核算: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服务的成本因素,并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确保服务价格能够覆盖成本。
四、服务价格的调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调整需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调研和价格分析:商业银行在调整服务价格前,应进行市场调研和价格分析,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以为价格调整提供依据。
2. 合理幅度和周期: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调整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状况,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和周期,避免价格过度波动对客户和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3. 公告和告知:商业银行在调整服务价格前,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公众公告,并及时告知客户有关价格调整的事项。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职责分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与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服务价格报告与信息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服务价格监督与处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我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及《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我行内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我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我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及邮政代理网点的服务价格行为。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第五条我行的服务价格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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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十一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三)进行价格决策;(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客户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或变更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要求、相关服务合同或其他已签署的法律文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时终止或变更相关银行服务和对应的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
第四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客户相关权益:(一)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二)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三)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四)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
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应当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列入同城范畴。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醒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银行,以便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告知客户。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关于服务价格信息的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的,应当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单据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确保对客户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在营业场所和网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及时受理客户对服务价格的相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处理和及时答复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自查机制,对投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代理合同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以外,商业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渠道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问题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或投诉。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在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方面充分发挥自律协调作用。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生效后,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