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适用规范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适用规范一、用语释义1.《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
二、实施规范(一)首违免罚(6项)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违法行为界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拟定的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不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免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违法行为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未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免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造成危害后果。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津应急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应急局、财政局:为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5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章举报受理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五章奖励发放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采取自办、转办等形式,受理或核查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津城管监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城管监规〔2021〕6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城市管理委要指导各区街镇综合执法机构参照本免罚清单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23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15条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快递公司、汽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企业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二、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告设施所有者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三、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违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五、违反《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未按要求对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的;未经许可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为了规范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该标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和裁量,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一、通用标准1. 一般情形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的,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2. 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3.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民刑事责任,并对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联合惩戒等措施。
二、具体标准三、裁量要求1. 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判断;2.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合理、公正地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的效果;4.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确保相关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和诉讼权,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篇示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了一系列的条文和规定,主要内容涵盖了处罚对象、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
对于处罚对象来说,主要指的是在天津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而处罚主体则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
处罚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而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了查处、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等环节。
处罚种类则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进行划分,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在实际工作中,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在具体行政处罚过程中,裁量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执行。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商环境,解决底层监管热点难点等问题,继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首次发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以来,多地出台了相关政策,就目前为止各地已发布的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进行了拆解与汇总。
希望可以直观地助力企业掌握新政策。
目前,上海、湖北、江苏、重庆、山东发布的免责清单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浙江发布了告知承诺制违法行为清单,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截至。
部分市级监管部门也发布了相关政策,这里不做介绍,对于省级政策进行一一介绍。
【上海】关于印发《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沪司规〔2019〕1号)上海市发布了全国首份多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共28条,包括广告、消保、合同、认证、计量、餐饮等多个监管领域,很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都已纳入清单。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2、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3、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4、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5、违反《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轻微处罚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处罚清单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和遵守的法律法规,它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对一些轻微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供相应的处罚清单。
1. 未佩戴安全帽:在需要佩戴安全帽的作业场所,员工未佩戴安全帽的行为是一种违规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于未佩戴安全帽的员工,可以采取轻微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责令佩戴安全帽等。
2. 违规操作:违反操作规程、违背操作规定或者操作程序的行为都可被视为违规操作。
对于轻微违规操作的员工,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为纪律处分等。
3. 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可以给予轻微的处罚,如扣除相关福利、行为警告等。
4. 未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在需要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工作场所,员工未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也属于违规行为。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相关奖励等。
5.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可以根据违规情况给予轻微的处罚。
轻微处罚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为纪律处分等。
6. 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施:在需要使用防护设施的工作场所,员工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施也是一种违规行为。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为纪律处分等。
7.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为纪律处分等。
8. 未按规定报告安全事故: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进行及时报告的员工,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轻微处罚可以包括口头警告、写检查、行为纪律处分等。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津安办字[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办字〔2009〕15号)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围绕“安全生产年”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要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全面开展“贯彻法规、落实责任”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主要任务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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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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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清单》解读
一、充分认识制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规违法行为容错纠
错机制,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开展安全生产主动服务的需要,是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宽容发展环境的需要,在执行中要积极宣传和严格实施《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正确把握《清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清单》中所列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工贸类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在检查中,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和能立即整改的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的容错机制,四个条件需缺一不可、同时具备,方可免罚。
《清单》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警示和指引。
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把握好免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正确处理好执法和服务的关系,体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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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教育结合。
通过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责令限期整改的,应依法开展复查;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制定了《清单》,并非无限宽容,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安全生产放松监管。
执法人员在运用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严格执法程序,并注意归纳总结,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
要严格落实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较真碰硬,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严厉查处、对隐患整改不到位、不达
标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严肃问责,坚决杜绝零处罚、零曝光、零执法的三零”现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