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
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市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属实但又不构成上述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可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商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计量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四)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五)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津财教[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津财行政[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
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第六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天津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津人社办发〔2019〕13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天津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3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3号),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证特种作业安全的重要手段,更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相关机构要依法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水平。
二、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政策鼓励从业者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在本市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申请时间为判断条件)的外埠人员,在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通过后6个月内申请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的,按照初次取证每人300元、复审取证每人10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其中,2019年取证人员,2020年6月前均可申请安全技能培训补贴。
具体申报及发放流程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废止。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可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调整补贴标准。
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2019年11月4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津财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7月1日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津安监管法〔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安全监管局天津保监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其他险种,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参保人员伤亡、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有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津财行政〔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县财政局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的职责:(一)制定、修订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二)指导、协调和实施我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包括:邀请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会议定点场所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财政局与确定的辖区内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对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予以汇总并报财政部备案等;(三)负责党政机关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四)指导、协调我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处理投诉等工作;(五)委托区、县财政局对会议定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区县财政局提出的调整会议定点场所的意见予以审核,并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七)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津应急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应急局、财政局:为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5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章举报受理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五章奖励发放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采取自办、转办等形式,受理或核查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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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6]3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35号)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规范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5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
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