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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
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7.12
•【文号】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
•【施行日期】2004.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国家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桂安监管报字[2004]6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的规定,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属于城市燃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例》。

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令第10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因此,打火机生产企业可视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配置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若仅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属经营单位。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94号)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你局《关于危化企业生产合法性若干问题的请示》(甬安监管危[2009]1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换证生产合法性问题(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为非法生产,应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企业已向发证机关(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凭发证机关延期换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可继续进行原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直至发证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规定,发证机关未在延期换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所规定工作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可继续进行原许可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生产合法性问题建设项目因工艺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备案期限内完成试生产(试运行)和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可以在试生产(试运行)备案期满前1个月提出延续试生产(试运行)的备案申请。

未提出延续试生产(试运行)的备案申请的,备案期满应停止试生产活动。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试运行)备案期限内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情况函及自评情况

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情况函及自评情况

某油库有关安全生产原则化体系自评状况旳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3年××月××日-××日,我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原则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3)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原则化评审工作管理措施》,对建立并保持旳安全生产原则化体系进行了2023年度内部管理评审工作。

经评审,我油库安全生产原则化体系基本符合AQ/T9006-2023《企业安全生产原则化基本规范》规定。

各科室管理精细,操作规范,工作质量明显提高,油品管理、设备保养、安全保卫、职工培训教育等过程基本受控,2023年10月以来运行状况良好,并具有持续改善机制。

特此函告。

附件:某油库安全生产原则化体系自评状况汇报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附件某油库安全生产原则化体系自评状况汇报我油库属于大型储备油库,位于××省××市××县××镇××村(××路),我库区××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全处既有在职职工95人,行政设科室7个:办公室、劳感人事科、设备管理科、保卫安全科、财基科、行政科、多种经营科。

目前储存0#柴油、3#航煤。

详细执行法规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大型地面常压储罐防火和灭火》、《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散装液体石油产品损耗》、《中国石油化工总企业成品油计量管理原则》等。

一、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覆盖了油品贮存管理、作业现场管理、平常安全管理及转运服务旳全过程,建立和维持了法律法规、原则规范管理体系,各个过程被识别和筹划;文献和质量记录旳建立符合程序规定,文献旳审批和分发可以进行有效控制,记录填写和保留工作得到执行,安全原则化管理制度汇编于2023年4月1日发行A/0版。

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许可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许可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1〕 ⒛1号 安监 总厅政法函 ∈
国家安全监 管 总 局办公厅 关于汽车 加 油站安全 许可执行标准 有关问题 的复 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你局-巛 关于广珠城:际 铁路 沿线加油站安全距 离适ˉ 法 规和国—— 用
(粤 2011〕 186号 )收 悉 。经研究 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 示》 安监 〔

二 ○ 醇 瓶 垒 郯公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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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 动公 开 主题词 :安 全生产 加油站 安全许可 通知
抄送 :广 州铁路 (集 团 )公 司,广 东广珠城 际轨道交通有限 ˇ 责任公 司。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 11月 30日 印发
校对人 :苏 宝洪 打 字 :M
附件
:
鳓褰 蝮鲮整笋 鲼 鳖 黉 蹰 蕙 蠲
揭安 监 [2011]129号
转发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 许可执行标准 有关 问题 的复函的通知
各县 (市 、 区 )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 总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 丿 办公 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 许可执行标准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
(粤 安监管 三 [2011]53号 )转 发给你们 ,请 严格按照执行 。
2011〕 53号 粤安监管 三 匚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 安全许可执行标准有关 问题复函的通知
顺德 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深 圳市科 工 各地级 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 贸信 委
:
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许可执行 现将《 ⒛ 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 监总厅政法函 匚 11〕 ⒛ l号 )转 发 给你们 ,请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 总局复 函要求 ,进 一步 加强铁路 沿线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总 附件:国 家安全监管丿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安全许可执行 ⒛ 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 监总厅政法函 ∈ 11〕 201号 )

安监总局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局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2〕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作业场所的界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指使用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其作业场所的界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循有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因此,对于违反《条例》
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三、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有关适用标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监测、监控、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时,应当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等有关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6.25•【文号】市监食监一函〔2018〕463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市监食监一函〔2018〕463号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

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一)清洁作业区三楼原辅料暂存间东墙顶角压条因设备搬动撞击脱落,未修复。

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2条款关于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立即修补的要求。

(二)缺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聚糖的测定》(GB 5009.255—2016)中规定的离子色谱仪。

不符合《细则》中“必备检验设备”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所有适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项目,企业都应具有相应检验设备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进货验收记录不完整,缺少货物外包装查看记录和保质期信息记录。

不符合《细则》中“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关于进货验收记录的要求。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假借省局名义强行推销行为的函-鄂安监管办函[2006]17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假借省局名义强行推销行为的函-鄂安监管办函[2006]17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假借省局名义强行推销行为的函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假借省局名义强行推销行为的函(鄂安监管办函[2006]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近来,省局经常接到有关市和县(市、区)安监局等单位来电,称省局派人上门要求购买有关政治学习或安全生产业务类书籍、音像资料或纪念品。

经询问局领导及各处室,现已查明,省局领导、各处室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从未委派或指定专人到各地强行推销政治学习、安全生产业务类书籍、音像资料或纪念品。

此类事件,去年也曾经发生过,致使基层单位受骗,省局形象受损。

省局当时曾致函各地予以声明。

在此,省局再次声明:1、省局、各处室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严格依法依纪、依政策依程序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决不会采取有违法、违规、违纪和违背政策的手段,向基层单位强行推销各种资料和纪念品;2、如上级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要求省局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有关安全规范或标准等,省局将向各市州局正式行文;3、凡无省局正式文件,自称受省局或有关处室委派,自称受省局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委派,自称是省局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亲属、亲戚,向基层强行推销各种资料和纪念品的行为,均与省局及全体工作人员无关。

请相关单位遇此情况时,坚决予以拒绝,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如发现省局机关工作人员有此类行为,应立即向省局检举。

请各市州局速向所辖各县(市、区)局通报上述情况,避免再次上当受骗,共同维护我省安监系统的形象。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结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公司“12·9”重大事故教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督导组于2018年1月14日至1月19日对你省盐城、连云港、淮安、徐州、宿迁等5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场检查了18家化工企业,发现了208项安全隐患问题。

现将有关安全隐患问题(见附件)反馈你局,请你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有关企业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措,并精心组织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请你局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执法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举措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2月7日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一、盐城市(一)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13项)。

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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