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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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自律公约 (1)

培训机构自律公约 (1)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对行业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的定位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令中关于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的规定,保障安全培训质量,推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推动安全生产培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河北省安全协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提出开展安全培训机构自律管理的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律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8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3]10号)。

1.《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3.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报告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的行政和任务,工作委员会以服务为宗旨,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在全行业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自律、协调、监督职能,其主要任务是: 2、依法组织制订、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标准和自律准则,加强委员自律,规范委员行为,推动诚信建设。

提高凝聚力,维护公平竞争的教育培训市场环境和机制。

二、自律管理程序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需要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条件情况进行登记和公告。

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自律公约XXX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创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XXX倡导制定本公约。

XXX会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XXX是本公约的发布组织和实施机构,受X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

协会负责指导、检查会员对本公约的履行情况,有权将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公约的行为。

协会应对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细则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公开、公正、诚信、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客观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其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质量、技术和信誉赢得市场,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价格指南合理报价,反对劣质低价、无序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二)参加竞争性谈判时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秩序,遵循正规流程,杜绝“暗箱”操作;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依法经营,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正气;四)同行互尊、互助、互促、互学,加强交流、共同提高;五)现场勘查记录、检测检验数据、影像资料、过程控制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如实记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六)安全评价、检测检测、标准化评审等技术报告应当认真编制,严格校审,确保结果的科学、客观、正确;七)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积极研究并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八)自觉接受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业协会1、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是什么组织由全国各地生产经营单位百、相关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事业度单位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知,是行业自律性组道织,是推动和发展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回。

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答总局的领导。

2、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管理协会(CHINA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是面向全国安全生产领域,由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并回依法经国家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答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3、安监局里的安全生产协会是属于事业单位吗如果是安监局里自己设置的安全生产协会:不能说它是事业单位,但是你可以认为它是事业单位里所设的一个部门或分支,这种内置协会你有点像党委会或安全管理委员会等组织4、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可以发挥的作用有哪些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可以发挥的作用简单概括为: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培训;3.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自律公约。

①抓好培训教育,提高服务水平。

现在大多数安监协会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培训教育,包括企业厂长经理培训、安全主任培训和全员培训等。

在其他职能不明朗的情况下,应当抓住这个中心任务,通过开展企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协会内企业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帮助企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新时期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安全素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时,对协会内的企业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优化服务质量,争取做到“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树品牌”,赢得“口碑”,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②协助政府做好宣贯工作。

协会直接面向具体的企业,处于企业和政府之间。

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后,应及时向企业传送政府监管的最新信息,同时,在宣贯的过程中,及时收集企业反馈的信息,形成有建设性的意见反馈给政府部门,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如此通过服务和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十项禁令”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十项禁令”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十项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十项禁令”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减少工贸行业生产经营中违规操作行为,强化我市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天津市工贸、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年工作方案》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在总结近年工贸行业事故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设备停机检维修、危险作业审批等方面,制定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十项禁令”(以下简称:“十项禁令”)(附件1),现就落实推动“十项禁令”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各区要督促企业学习掌握并张贴“十项禁令”内容,让“十项禁令”在员工的目光所及之处,使作业人员广泛了解“十项禁令”相关工作要求,时刻对照,规范自身行为,达到根植于脑,熟知于心,落实于行,固化员工正确操作行为,形成良好作业习惯。

(二)制定培训计划,提高思想认识。

各有关企业要对照“十项禁令”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在本企业内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作业人员充分认识遵守“十项禁令”的必要性,增强企业员工遵守“十项禁令”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不安全行为发生,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潜意识,形成安全惯性思维,保证现场安全生产。

(三)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作业安全。

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岗位作业人员现场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的监督管理作用,利用班前会、班组活动等方式加深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十项禁令”,紧盯现场作业环节,及时指出作业风险和员工不安全行为,着力解决违规作业、违章指挥等突出问题,形成不违章、不违规、不冒险作业的浓厚氛围,从管理上让违章违规无处遁形。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津政令第22号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津政令第22号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津政令第22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已于2015年9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9月7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第四条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检查标准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安全生产法》培训

安全生产法》培训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n空间适用
n时间适用
n对谁适用 (事事 时时 处处 人人)
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
*
n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
n是市场经济的需要
n是加强监管、依法行政的需要
n是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的需要
n是适应国际形势和社会进步、保障人权的需要
1
2
3
十一、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和应尽的义务
*
A
B
C
D
E
十二、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
1、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2、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3、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6、对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7、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从业人员的义务为以下三种: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 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作场所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以下是针对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些规定:第一章总则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全面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效果评估。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监督1.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秩序。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整改,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处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安全救援体系建设,加强与公共安全救援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第2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第27号《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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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第一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负责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协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与全体专家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专家成员自愿遵守本公约,承诺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安全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不规范行为;
第三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标准、规范、细则、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履行专家的任务和义务,按时参加并完成承担的工作,独立地提出科学合理、负责任、可操作的建议或书面报告,不出具虚假不实的意见、报告和结论;
第四条严格履行保密规定,不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授权除外)接受任何媒体以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就事故和救援情况的访谈,不泄露与承担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咨询和科研项目内容,并做好涉
密类项目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材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参与评审工作前主动向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公开与被评审的技术服务单位、项目申请单位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对同一单位或项目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的服务;
第六条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确需因工作需要就餐的,按企业工作餐标准执行,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服从并参加由协会组织安排的专家工作,需要出具函件的由协会统一出具并自觉按时参与工作。

参与项目评审、报告论证、现场安全检查、应急预案评审、事故救援技术支撑及调查等工作时,参与企业现场工作的应按照企业安全规定要求在有关工作人员的带领和陪同下进入现场,自觉遵守现场规定或制度,并按企业劳动保护规定由企业配备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在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不安全、有隐患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依标准规范或政府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对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但专家认为企业应该落实或需要整改的事项,专家可提出相应口头或书面建议,为被查单位落实整改提供可参考的意见;
第九条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或建议
使用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专业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用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

不擅自使用、引用未经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咨询和科研项目中的论述,不得以本人名义发表非本人所有的科研项目(含专利)成果;
第十条以专家名义承担培训授课要严谨规范、遵守师德、认真负责,解答问题耐心细致,自尊自重、为人师表,树立良好形象。

专家本人郑重声明:
承诺自愿接受并执行本公约,接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

签署人: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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