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国际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试题背景甲国与乙国相邻,两国之间存在长期的领土争议。
甲国主张根据历史文件,该争议领土应属于甲国;乙国则主张根据实际控制原则,该争议领土应属于乙国。
两国政府多次谈判未果,最终决定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
二、试题内容1. 请根据国际法原则,分析甲国和乙国的领土主张是否成立?2. 假设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甲国的领土主张。
乙国不服判决,决定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
请分析乙国的申诉是否合理?3. 若乙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后,遭到甲国的反对,甲国认为乙国的申诉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请分析甲国的观点是否正确?4. 请分析国际法院在解决此类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答案:1. 甲国的领土主张成立。
根据国际法的历史文件原则,历史文件可以作为证明领土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甲国主张的领土争议地区在历史上一直属于甲国,因此甲国的领土主张具有合理性。
乙国的领土主张部分成立。
根据国际法的实际控制原则,实际控制领土的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领土具有主权。
然而,实际控制原则并非唯一原则,历史文件原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乙国的领土主张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合理性。
2. 乙国的申诉不合理。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乙国在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3. 甲国的观点正确。
根据国际法原则,争端双方应尊重国际法院的判决。
乙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试图推翻国际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4. 国际法院在解决此类领土争端中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重要机构,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然而,国际法院的局限性在于:(1)国际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争端各方自觉履行。
(2)国际法院的判决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3)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时,可能面临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境外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内地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拓展国际市场,甲公司于2018年在某发展中国家(以下简称乙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甲公司向丙公司投入了2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并派遣了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
2019年,丙公司因产品销售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亏损。
甲公司为了挽救丙公司,决定增加投资,将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美元。
然而,在增资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国当地一家银行(以下简称丁银行)发生纠纷。
丁银行声称,甲公司在丙公司增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导致其向丙公司发放了2000万美元的贷款。
丁银行认为,甲公司的虚假陈述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其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丁银行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将纠纷提交至乙国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向丁银行提供了虚假陈述,以及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向丁银行提供了虚假陈述?根据乙国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是指故意隐瞒或提供不真实信息,导致他人作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
首先,甲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向丁银行提供了真实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并未隐瞒任何信息。
其次,甲公司在与丁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也未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
最后,丁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已经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查,并未发现任何虚假陈述。
因此,甲公司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甲公司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但丁银行声称其损失是由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导致的。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丁银行的损失是否与甲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丁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已经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查,并未发现任何虚假陈述。
因此,丁银行的损失并非由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导致。
国际法60飞信案例

1.甲乙两国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向丙国发动战争,并对战后丙国实行种族隔离的政策的条约,如该条约是通过两国国会批准,是否具有合法效力?答:否。
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等内容违反了国际强行法,所以该条约自始无效。
2.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某民事条约,若其中一些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答:优先适用条约。
民商法领域,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同时,条约优先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
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
乙国法院是否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答:不可。
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4.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作为报复,乙国是否可以撤销对甲国的承认?答:不可。
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是对国家的默示承认,而且承认是不可撤销的。
5.甲国警察丁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
乙国驻甲国参赞王某不幸遇难。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甲国国家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答:不需要。
丁某虽是国家公务人员,却并非在执行公务而只是私人泄愤,因此甲国国家不承担直接责任。
6.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对于国际海底区域,是否可以以先占取得?答:不可。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因此,国际海底区域并非无主土地,不得先占。
7.甲国和乙过素来不和。
乙国现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
问甲国是否可以拒绝乙国铺设电缆?答:不可以。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8.甲国大陆架350海里宽,若甲国想要开发250海里处大陆架上的石油资源,应该怎么做?答: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其缴纳合理费用。
大陆架超出200海里的国家,若开发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比例费用或实物9.甲国军舰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大洋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
国际法案例分析

案例题分析一、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练习P9,材料1)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时候是否符合国际法?二、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该国由于军事政变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
在B 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答:(1)B国在A国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A国非法使用武力(2)B国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是对A国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3)B国对A国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4)B国支持和参与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违反了民族自决原则三、(关于管辖权的问题P75--77)(1、A国的做法不合法,虽然A国对甲有属人管辖权,但国家只有在其本国的领土范围而不能到他国领土上去行使管辖权,否则,就是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2、B国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犯有腐败罪的人不得庇护。
)四、(练习题集第21页,答案第27页)五、(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书本P84——94)我个人的意见,非标准答案:1、A2作为A国的合法政府,享有国家管辖豁免,B国不得受理以A2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

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国际法案例题1,湖广铁路债券案分析:我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应继承该债务?答:债务不继承。
A国民党政府及此前历届政府所负担的战争债务B为镇压革命国内革命运动向外国请求援助而承担的“恶债”。
,2,美国和伊朗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a、伊朗的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国际法?b、伊朗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任?答:A分析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B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国际法普遍规则,外国的使馆及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不可侵犯。
接受国有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对外交代表的侵犯。
伊朗当局不保护使馆及外交人员,并继续占领使馆扣留人质,违反上述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
C指出游行尚不足归因于伊朗的国家行为但伊朗当局不采取措施保护,这种伊朗当局的不作为属国家行为。
又违反上述国际义务。
D伊朗的行为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
3,孤独号案分析: 1) 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则?2) 美国的行为是否符合紧追权的规则?应怎样裁决?答:A 行使紧追权的规则: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之内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
只有未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
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权。
不能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B、美国船两天后由另一艘追赶,属紧追中断,不符合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的要求,而且美船故意击沉是不正当的。
C所以美不符合紧追规则,应负赔偿责任。
篇二:国际法案例第一篇总论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二)巴西联邦债券案(三)美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四)西南非洲案(五)纳米比亚案(六)蓝宝石——伊朗国家石油案二、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一)德奥关税同盟问题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二)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联合国的求偿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一)路德诉萨戈尔案(二)美国诉平克案(三)渥尔夫索赫诉苏俄政府案(四)阿波里特诉水银业机械公司案(五)蒂诺科案(六)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案(七)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八)杰克逊案(湖广铁路债券案)(九)光华寮案(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四、管辖权(一)荷花号案(二)艾茨曼案(三)佐斯案(四)国际工商业投资案(五)安巴蒂洛斯案(六)芬兰轮船主求偿案(七)交易号诉麦克法德恩案(八)胜利运输公司案(九)德雷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案(十)某些挪威公债案五、国家主权豁免(一)交易号案(二)比利时议会号案(三)阿兰札珠2曼底号案(四)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五)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六、国家责任(一)查特求偿案(二)罗伯特求偿案(三)詹姆斯求偿案(四)韦尔求偿案(五)尼尔求偿案(六)西华奇求偿案(七)安德勒求偿案(八)奥里诺科轮船公司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九)古斯道夫2阿道尔夫皇太子号和太平洋号案(常设仲裁法院)(十)默兹河改道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一)拉努湖仲裁案(仲裁法庭)(十二)古特水坝索赔案(国际法庭)(十三)温勃勒顿号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四)霍如夫工厂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五)帕涅韦兹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六)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国际法院)(十七)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国际法院)第二篇国家领土一、领土主权(一)安娜号案(二)温勃登号案(三)通行权案(四)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五)克利柏敦岛仲裁案(仲裁法院)(六)东格陵兰案(国际常设法院)(七)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二、边界问题(一)帝汶岛仲裁案(二)阿根廷一智利边界仲裁案(三)印度一巴基斯坦西部(卡奇沼泽地)边界仲裁案(四)隆端寺案(五)边界争端案(六)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第三篇海洋法一、海洋法律制度(一)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二)孤独号案(三)红十字军号事件(四)科孚海峡案(五)英挪渔业案(六)渔业管辖权案二、海洋划界(一)比格尔海峡仲裁案(二)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三)扬马延岛海域划界争端(四)北海大陆架案(五)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六)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七)缅因湾区域海上边界划界案(八)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九)爱琴海大陆架案(十)丘奇诉休伯特案(十一)霍夫求偿案(十二)威尔顿赫斯案第四篇航空法(一)1963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二)1978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三)意大利-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四)韩国客机事件(五)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第五篇国际环境法(一)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二)托列峡谷号事件(三)阿莫科2卡迪兹号事件(四)核试验案第六篇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一)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二)取得波兰国籍案篇三:孤独号案“孤独号”案[案情]: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所有并以加拿大(其时为英国领地)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
(完整版)国际法案例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民间流传有答案的,但是只能参考用)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
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B国违反的国际法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点: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该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者武力之原则。
每一国家有义务避免组织或者鼓励组织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侵入他国领土,在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的限度内,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者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
然而B国出兵支持A 国反政府武装,且在A国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这一行为显然是使用了武力。
违反这一原则。
此外,假设B国是联合国成员国。
如果B国要行使自卫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条规定:“在国家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时候,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以便安理会判断该国自卫是否合法,或者采取调查以及控制局势的方法”而在此案中,B国只是以保护边境为由,但B国是否受到实际攻击未知,而国际法严格反对假想防卫,先发制人,所以不对。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宣言:各国依照宪章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这一行为显然对A国的内政形成了干涉。
3、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宣言中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且强调指出:“没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国内统一以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中国国籍)与被告李娜(美国国籍)于2010年在美国某城市相识,后相爱并于2011年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在美国生活了两年。
由于文化差异和家庭原因,张华和李娜在2013年决定离婚。
然而,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分歧,离婚诉讼在美国进行得并不顺利。
张华考虑到自己的国籍和子女抚养问题,决定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2014年,张华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被告李娜则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双方在两个国家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引发了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争议焦点1. 争议一:本案中,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 争议二:如果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如何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三、案例分析1. 关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李娜为美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因此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关于法律适用(1)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美国,因此财产分割应适用美国法律。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抚养,适用子女一方住所地法律或者原住所地法律。
”本案中,子女在中国境内生活,因此子女抚养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我国法院受理了张华的离婚诉讼,并根据上述分析,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华与被告李娜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根据中国法律,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华。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在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分别确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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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民间流传有答案的,但是只能参考用)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
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
B国违反的国际法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点: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该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
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者武力之原则。
每一国家有义务避免组织或者鼓励组织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侵入他国领土,在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的限度内,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者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
然而B国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且在A国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这一行为显然是使用了武力。
违反这一原则。
此外,假设B国是联合国成员国。
如果B国要行使自卫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条规定:“在国家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时候,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以便安理会判断该国自卫是否合法,或者采取调查以及控制局势的方法”而在此案中,B国只是以保护边境为由,但B国是否受到实际攻击未知,而国际法严格反对假想防卫,先发制人,所以不对。
2、不干涉
内政原则。
宣言:各国依照宪章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这一行为显然对A国的内政形成了干涉。
3、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宣言中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且强调指出:“没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国内统一以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
4、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该项原则包括下列要素:每一国均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以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以及文化制度。
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A国反政府武装,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过港口和石油设施,显然违反这一原则。
5、诚意履行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各国应该一秉承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每一国均有责任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和依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
B国武装干涉A国内政,违反民族平等与自决,各国主权平等等原则,显然没有诚意履行宪章所承担义务。
国际法上的个人案例分析
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
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 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
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
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
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
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才能引渡甲?
答:A国做法正确。
一、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质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国际法上并未加诸各国普遍的引渡义务引渡的根据是国际条约,国家间如果没有此类条约,就可拒绝引渡请求。
在本案例中,两国间并没有引渡条约,所以A国并没有义务引渡公民甲。
此外,国家间进行引渡,通常要符合相同原则。
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并且具有可罚性。
在此案例中,A国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
定死刑,对罪名和处罚达不成共识,故A国没有义务引渡甲回国,引渡与否完全由A国自行决定。
二、国际法上庇护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者迫害而请求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和机遇保护。
是否庇护外国人是国家自由决定的事情,国际法并没有赋予各国庇护外国人的义务,且对寻求庇护的人是否属于政治犯罪或者受到政治迫害,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完全由庇护国认定,国际法上并没有统一概念。
所以庇护甲是A国的权利,它可以选择庇护其认定的政治犯。
三、中国若想引渡甲,可通过公安部向外交部提教法院发出的引渡请求书,由外交部向A国外交部提请,再交付A国公安部门。
另外按照引渡的特定原则,A国可以附件引渡条件,如不判处甲死刑,则中国引渡成功后必须执行。
海洋法案例分析:
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A国一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
该货轮在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
C国接受了B 国领事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进行刑事调查。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正确与否?为什么?
答:C国做法不正确。
(1)首先,国际法上有规定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
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
船舶在公海上出现任何事故涉及为此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意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渔船。
此案件发生在公海,且此案不属于普遍性管辖的范畴,所以根据公海管辖权,对本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是船旗国也就是A国。
(2)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在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对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驶刑事管辖权,除非特殊情况。
此案虽然是刑事案件,并且B国领事在通过C国领海时向C 国求助,但是这个案件不符合“在领海内发生”这一前提条件,它是公海发生的,且案件结果未损C国,也没有扰乱当地安宁以及领海良好秩序或是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调理物资。
所以C国在本案中不具有领海刑事管辖权。
所以C国做法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