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海上拖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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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06.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经济关系的一部重要的特别民事法律。

据统计,我国每年进出口货物的85-90%是依靠海上运输完成的。

制定海商法,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建国之初,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着手研究并推动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海商法。

自1952年起,交通部为起草海商法做了大量工作,1963年完成了海商法草案第九稿。

此后,起草工作中断了近20年。

1982年,交通部牵头,有关部门、院校参加,组成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恢复起草工作,于1985年1月将草案上报国务院。

鉴于这部法律牵涉范围很广,除交通部门外,还直接涉及经贸、保险、仲裁和法院等方面,于是1989年初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海商法审查研究小组,邀请有关部门分别以不同形式参加研究,对原草案进行修改。

由于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内容相当复杂,海商法审查研究小组三年多来,对国内外作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邀请专家座谈、论证和咨询,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并考虑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对原草案反复研究、修改,最后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共十五章,二百八十八条。

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海商法的法律属性按照草案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

经典:海商法课件

经典:海商法课件

三、海商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 我国《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国际公约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国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除外。” 3、国际惯例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判例 在我国不属渊源
1. 航运实务丛谈/杨良宜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这套书要 看四本: 《国际贸易法》《期租合约》《承租合约》《海事法》
2.《海上货物运输法》 尹东年、郭瑜 人民法院出版社 3. 提单法律制度研究/郭瑜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 金康合约, NYPE合约 46'/93'(英文版),安特卫普
规则 5.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6. 海商法/吉尔摩著,吴焕宁、杨召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
•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和提供证件,经 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 行为。
• 我国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海事局 。 • 船舶登记的意义:
(1)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并接受该国的保护和监督。 (2)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只有从登记完 毕之时起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 、巴塞罗那海商 判例集 、维斯比法 ) (2)近现代各国海商法 • 在中世纪欧洲三大海法的基础上,近现代 欧洲各国的海商法形成了不同的法系。 (3)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以及在货运领域 的不统一、瓦解趋势和统一进程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及海商中的主 要法律关系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 。包括: • 船舶关系 • 因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损害发生的合同外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危险、特殊风险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汇编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汇编

《海商法》教学大纲与进度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海商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涉外性或国际性,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法律规定、操作规则和程序。

二、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一)本课程的重点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第二章船舶。

(1)第一节船舶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2)第五节船舶抵押权。

(3)第六节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第二节船员的职责。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第三节提单。

(3)第四节调整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4)第五节航次租船合同。

(5)第六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2)第三节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1)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2)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1)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

(2)第三节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船舶碰撞。

(1)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

(2)第二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九章海难救助。

(1)第一节海难救助及其成立条件。

(2)第二节救助款项-救助报酬、酬金和特别补偿。

(3)第三节救助合同。

第十章共同海损。

(1)第二节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2)第三节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及理算。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2)第二节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1)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

(3)第四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本章省略)(二)本课程的难点第一章绪论。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船舶。

(1)船舶的概念与分类。

船舶的法律性质。

方便旗问题。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3)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海商法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海商法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4、延滞费
起拖的延误和目的港的延误均可能导致延滞费的支付。 延滞费的具体事项由双方约定。
5、拖航作业和航线
双方可以约定拖航作业由何方指挥,一般来说,拖航由 承拖方指挥,•只有在拖轮协助大船离靠码头或移泊等少 数情况下,才由被拖船船长指挥。
6、救助不索取报酬
依合同的规定,一般在拖航中,被拖物自拖轮脱离, 拖轮应守护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服务,救助被拖物,并 重新接上拖缆,此项服务是属于拖航合同范围内的, 因此,合同一般约定提供此种救助不索取救助报酬, 但拖轮进行的是超出拖航合同预期范围以外的救助性 质的特殊服务则不在此限。
11、承拖方的免责
《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 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 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 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 失。
12、留置权
如果被拖方未依合同约定支付拖航费及其他合同费用, 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此种留置权属于占有留置 权,如承拖方已交付了被拖物,即等于放弃了其留置 权。该留置权必须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被拖方 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时才能行使。
三、海上拖航合同的格式 采用较多的及我国海上拖航公司使用的拖航合 同格式主要有:
1、国际远洋拖航协议(日租)格式,代号为 “TOWHIRE”,由欧洲拖轮船东协会、•波罗的国际航 运公会和国际救助同盟联合推荐。
2、日本航运交易所(JAPAN SHIPPING EXCHANGE INC.)•拖航合同格式•,•代号为"NIPPONTOW“
The tugowner shall, 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towage, exercise due diligence to make the tug seaworthy and towworthy and to properly man the tug and equip it with gears and tow lines and to provide all other necessary supplies and appliances for the intended voyage.

拖航合同2024年版6篇

拖航合同2024年版6篇

拖航合同2024年版6篇篇1拖航合同甲方(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拖航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甲方所属的船舶(以下简称“船方”)在特定航线上进行拖航作业,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拖航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

二、拖航事项1. 拖航船名及型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2. 拖航作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3. 拖航作业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 拖航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包括但不仅限于拖航费、港口服务费等。

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应确保船舶符合航行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2)甲方应按时支付拖航费用。

(3)甲方应遵守乙方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合法航行。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拖航设备,确保拖航作业安全进行。

(2)乙方应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内完成拖航任务。

(3)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拖航服务的相关义务。

四、安全要求与保障措施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航行安全规定,确保船舶及人员安全。

2. 乙方应为船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如航道疏通、防污染等。

3. 在拖航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协商调整作业计划。

五、违约责任与赔偿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船舶无法按时起航或无法完成拖航任务,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 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拖航任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文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潜水系统与潜水器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浮式装置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上固定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目录总则…………………………………………………………………………………………第l篇检验与发证第l章一般规定…………………………………………………………………………… l 通则…………………………………………………………………………………2 检验依据………………………………………………………………………………3 法定证书………………………………………………………………………………第2章签发适拖证书的检验………………………………………………………………1 通则……………………………………………………………………………………2 检验………………………………………………………………………………………第2篇拖航作业第1章一般规定…………………………………………………………………………… l 适用范围………………………………………………………………………………2 定义……………………………………………………………………………………3 海上拖航的条件………………………………………………………………………4 文件与资料……………………………………………………………………………5 气象预报………………………………………………………………………………6 拖航作业的管理………………………………………………………………………第2章被拖船舶……………………………………………………………………………1 通则……………………………………………………………………………………2 船体结构强度…………………………………………………………………………3 完整稳性、破舱稳性与浮态…………………………………………………………4 防止进水的安全措施…………………………………………………………………5 舱底排水设施…………………………………………………………………………6 锚泊设备………………………………………………………………………………7 舵与螺旋桨……………………………………………………………………………8 号灯、号型与声响信号装置……………………………………………………………9 登船设施………………………………………………………………………………10 留有船员的被拖船的附加要求………………………………………………………11 货物与设备的绑扎和固定……………………………………………………………12 防火与灭火设施………………………………………………………………………13 拖曳装置的拖力点……………………………………………………………………14 防污染措施……………………………………………………………………………15 其他……………………………………………………………………………………第3章被拖移动平台与其他海上设施…………………………………………………… l 通则……………………………………………………………………………………2 完整稳性、浮态与航速………………………………………………………………3 液舱自由液面与开口关闭……………………………………………………………610 10 101011 11 1114 14 14 1414151617 17 17 171718 18 181819 19 191920 202021 21 21 211 通则……………………………………………………………………………………2 通信设备………………………………………………………………………………3 人员输送设备…………………………………………………………………………4 其他……………………………………………………………………………………第5章拖曳设备…………………………………………………………………………… l 通则……………………………………………………………………………………2 拖缆机…………………………………………………………………………………3 主拖缆与其他拖曳设备………………………………………………………………22 22 22 22 24 24 24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总则总则1 法令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ZC)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海商法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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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判断正误1我国现行的“海商法”调整一切与海上运输或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

2凡是有关海商方面的国际条约都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

3 判例和学说也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对司法实践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4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仅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且包括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5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海难救助等章节的规定均不适用于沿海运输中发生的上述活动。

6 国际航运惯例不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除非得到我国有关部门的认可。

7 各国海商法对于船舶的定义不完全相同。

8 船舶是动产,但是常常作为不动产处理。

二、多项选择1 我国现行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1)海上客、货运输;(2)海上拖航合同;(3)船舶碰撞;(4)海上污染事故2 海商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自然人(2)法人(3)国家(4)国际航运组织(5)船舶3 海事法律规范按其形式可以分为:(1)冲突规范;(2)实体法规范;(3)程序法规范;(4)时效规范4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不包括下列内容:(1)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2)用于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舶;(3)河船或江船;(4)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5 船舶作为一个整体,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船体、船机;(2)锚和锚链;(3)救生艇、筏;(4)各种索具等三、单项选择1 下列内容,那些不是我国海商法的形式?(1)与海事、海商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4)司法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含义明确不包括下列船舶:(1)20总吨以上的海船;(2)5000吨的远洋运输油轮;(3)军舰(4)远洋实习船舶四、简答题1 如何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2 如何理解海商法的特点?3 构成国际航运惯例的要件包括那些?4 如何理解船舶的性质?第二章船舶物权一、判断正误1、据CMC,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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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海上拖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拖带双方责任划分
• 不可抗力或不可规则于双方的原因 《海商法》第159条 《民法通则》第107条
• 人为疏忽或过失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 身伤亡 —指挥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海商法》第162条
—合同约定原则
二、拖带双方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3条 —追偿 —约定情形下的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划分: 约定全部风险由被拖方承担;承托方驾管 船过失;承托方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自 身人员伤亡;一方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
一、什么是海上拖航合同
• 定义 《海商法》第155条 • 法律属性 双务有偿 要式《海商法》第156条
• 主要内容 名称、住所、拖轮、被拖物名称和主要尺 寸、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 期、拖航费等等
• 分类(按拖航费计收方式) 承包型(Lump sum)&日租型(Daily hire)
二、承拖方的权利义务
本章小结: 1.什么是拖航合同,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是什 么? 2.承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有哪些? 3.拖航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和赔偿原则是什么?
• 使拖轮适航适拖《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 —替代船条款
—具体内容:拖轮本身适拖、拖轮船员适员、拖曳 设备适拖
—适航时间 —适航程度
• 在规定时间起拖
—时间 —文书 —违反规定的损害赔偿以及合同效力问题
• 责任期间 —《海商法》第162条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 —标准合同规定 拖缆传递&解脱拖缆
• 拖航期间的权利 —就近港口交付被拖物 —绕航 可以绕航的情形 费用的负担 挂靠计划外港口地点与单独决定情形
• 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 —《海商法》第158条 —起拖前支付的拖航费问题
• 承担与被拖物有关的费用
• 被拖物上人员应服从拖轮船长指挥
四、拖航合同中的其他规定 • 关于合同的解除 —《海商法》第158条 —《海商法》第159条
—其他的约定解除情形
• 共同海损条款
—有争议的问题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B • 仲裁条款
第六章 海上拖航合同
本章需要掌握的内容:
• • • • • 拖航的概念和拖带方式 承拖方与被拖方的权利义务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责任期间、内部责任和对外责任 拖航与拖带救助、拖带运输的区别
第一节 海上拖航的概念与特征
一、海上拖航合同概念解析
什么叫海上拖航 • 拖带的对象
• 拖带的方式
一列式拖带
傍拖 顶推
• 留置权
—《海商法》第161条 —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 承担与拖轮有关的费用
三、被拖方的权利义务 • 提供适拖的被拖物 —《海商法》第157条第2款
—标准格式中的明示保证条款
—具体内容:被拖物的结构、被拖物人员的 配备、装有货物的被拖物
• 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被拖物 —滞期费及其免除理由、损害赔偿期限
• 拖带的范围 —港区拖带、沿海拖带&远洋拖带 《海商法》第4条
二、海上拖航与海上运输的区别 • 什么是以拖航方式出现的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第164条
• 区别
—提供的服务及双方的关系 —被拖物的适拖性 —举证责任 —适用法律
三、海上拖航与海难救助拖带的区别 • 救助性质
• 费用的差异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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