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 8页)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甲方(供应商)与乙方(采购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一批特定规格的机械设备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的采购款项。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纠纷情况: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或维修,但甲方以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履行维修或更换义务。
乙方随后暂停支付剩余货款,并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1. 设备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
2. 乙方是否有权因质量问题暂停支付剩余货款。
3. 甲方是否应承担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乙方损失。
解决过程:1. 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2. 随后,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设备进行了质量鉴定,确认了乙方所称的质量问题。
4. 法院认为,甲方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设备,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采购合同。
2. 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维修不合格的设备,或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货款。
3. 甲方需赔偿乙方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1. 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以便在发生质量问题时有据可依。
2.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时的补救措施和赔偿范围。
3.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作为证据使用。
采购错误合同案例分析模板

采购错误合同案例分析模板一、案例背景本文以某大型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供应商(以下简称“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分析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类型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
双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按时交付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了交货期限、质量标准、价款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乙公司仅交付了部分原材料,且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甲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1. 采购合同风险类型(1)交货期限风险:乙公司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公司生产计划受到影响。
(2)质量风险:乙公司交付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能影响甲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声誉。
(3)法律风险: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面临违约责任追究。
2. 错误原因分析(1)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导致选择了一个不稳定的供应商。
(2)甲公司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使得乙公司在违约时无需承担严重后果。
(3)甲公司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跟踪监控乙公司的履行情况,导致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3.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甲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实力和信誉,确保选择一个稳定的合作伙伴。
(2)明确合同条款: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法律后果等条款,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法可依。
(3)加强合同履行监控: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对乙公司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案例启示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法律风险。
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企业应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合同买卖的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20XX年第1期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及违约条款20XX年第1期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XX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一、案例背景二、案件争议焦点三、法院裁判四、以案释法1、为何交货期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XX 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五、风险警示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20XX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第一条:合同总金额424650元;第二条:卖方应在20XX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虽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
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20XX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于20XX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中明确了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
然而,甲方在验收时发现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款,乙方则以设备已经交付为由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更换货物、退货、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在特定日期前交付一批原材料。
由于乙方生产安排不当,导致原材料延迟交付。
甲方因原材料短缺而被迫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则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案例分析:在合同法中,延迟交货通常属于违约行为,除非乙方能够证明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据,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案例三:合同变更未书面确认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后因市场变化,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增加采购数量。
双方通过电话达成了一致,但未将变更内容书面确认。
甲方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变更后的条款要求乙方交付更多货物,乙方则坚持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最好以书面形式确认。
在本案中,由于变更内容未书面确认,乙方有权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甲方若要变更合同,应与乙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案例四:第三方介入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产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C因与乙方存在债务纠纷,扣押了乙方准备交付给甲方的产品。
甲方因此无法按时收到货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第三方C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乙方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保证甲方能够按时收到货物。
乙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第三方的纠纷,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案例背景:甲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计划采购乙公司生产的某种物品作为销售商品。
在洽谈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双方基本信息:甲公司:名称:xx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乙公司:名称:xxxx生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各方身份、权利和义务:甲公司:身份:买方。
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购买特定物品。
义务:按时支付货款并接收产品,保证商品使用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乙公司:身份:卖方。
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销售特定物品,并获得货款。
义务:按时履行合同,按照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生产并交付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履行方式: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接收产品,乙公司按照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生产并交付产品。
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货品交付后15天内支付货款;乙公司应在收到支付后的15天内完成生产并交付产品。
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情况时,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按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救其已经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
违约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采购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内容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要求。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平衡,并规范各方的行为。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确保合同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具有可执行性。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质量不符争议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特定规格的钢材给甲方。
合同中明确了钢材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然而,在交货后,甲方发现部分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要求退货并索赔,而乙方则认为甲方的检测方法不准确,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案例二:延迟交付赔偿问题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日期和延迟交付的违约金条款。
由于乙方生产线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未能按时交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乙方则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
案例三:价格调整争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长期采购合同,合同中包含了价格调整条款,允许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比例时调整供货价格。
后来,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乙方要求根据合同调整价格。
甲方认为市场波动在可预见范围内,拒绝调整价格。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最终通过协商解决了问题。
案例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甲方采购了乙方提供的一批电子产品,合同中包含了知识产权保证条款,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被第三方指控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
甲方随后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则否认侵权指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五:合同解除条件争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因市场变化决定解除合同,并声称解除条件已满足。
乙方则认为甲方所称的解除条件并未成立,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调解达成一致。
这些案例展示了采购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类型的纠纷,以及解决这些纠纷的途径。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条款、风险评估和争议解决机制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
购买一批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机械设备。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设备的技
术参数、交付时间、质量保证以及付款方式等条款。
甲方在合同签订
后按期支付了30%的预付款项。
纠纷发生: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设备存在多项技术参数不符
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甲方随即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但乙方未能在合同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因此,甲方拒绝接收不合格的设备,并向乙
方提出索赔要求。
解决过程:
1. 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
2. 甲方随后向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但乙方不同意调解方案。
3. 甲方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因设备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
4.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并
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
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技术参数的设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案例教训:
1. 合同条款应详尽明确,特别是关于产品规格、质量要求等关键性内
容。
2.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
3. 一旦发生纠纷,首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4. 保留好所有交易往来的书面记录,如合同文本、通讯记录、交付验收记录等,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名称:XYZ公司与ABC供应商采购合同纠纷案案件背景:XYZ公司(买方)与ABC供应商(卖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XYZ公司从ABC供应商处购买一批特定规格的电子元件,用于其生产线。
合同中详细规定了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以及付款条件等关键条款。
纠纷原因:1. 交货延迟:ABC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全部电子元件,导致XYZ公司的生产进度受到影响,产生了额外的存储和人工成本。
2. 质量不符:收到的部分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影响了XYZ公司产品的整体质量。
3. 付款争议:XYZ公司以交货延迟和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部分款项,而ABC供应商坚持要求全额付款。
解决过程:1. 协商解决: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
2. 调解介入:随后,双方同意由第三方专业调解机构介入,进行调解。
3. 法律诉讼:调解失败后,XYZ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供应商赔偿因延迟交货和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1. 确认ABC供应商延迟交货和产品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2. 判决ABC供应商需赔偿XYZ公司因延迟交货和质量问题产生的直接损失。
3. 考虑到XYZ公司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ABC供应商,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适当减轻了ABC供应商的赔偿责任。
4. 对于付款问题,法院根据合同条款和双方的履约情况,判定XYZ公司应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款项,但可以扣除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
案件启示: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及时沟通,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2. 质量问题应及时发现并通知对方,以便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明确的解决依据。
4. 法律途径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后手段,在此之前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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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
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7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7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
乙方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
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7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
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磋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月22日,双方经磋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
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
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契约,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
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
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
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 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
手续。
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 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
8月25日,因海林公司没有向华榕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公司向海林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9月18日,海林公司与华榕公司签订了赔偿契约,海林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万元。
另查明:原告海林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案例思考题:
1、海林公司与晓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契约?违反了哪些约定?
3、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点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一般买卖习惯的,应为有效合同。
海林公司履行了开证义务,其开证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晓星公司拒绝接受该信用证并宣布解除合同,拒绝发货,其行为违反了涉外合同法第十六条关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实属违约。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晓星公司对因其过错导致海林公司遭受的支付违约赔偿金、转让手续费、律师费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海林公司在要求晓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还要求晓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其支付违约金72750美元。
因晓星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大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海林公司的这一主张违反涉外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支持。
由于晓星公司已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且海林公司也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终止。
晓星公司提出的反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晓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林公司赔偿人民币82.5万元、港币13043.04元。
二、驳回原告海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晓星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45元,由被告晓星公司负担11030元,原告海林公司负担5515元。
反诉受理费13465元由晓星公司负担。
被告晓星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1、被上诉人海林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安排华榕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向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将华榕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转让给上诉人。
安排华榕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是有区别的,因此这个行为不是海林公司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转让信用证,也不等同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
况且转让是另一个民事行为,其前提必须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意见,转让行为才有效,否则无效。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海林公司不得迟于1995年7月31日开立以晓星公司为第一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由谁申请开立信用证,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由合同的买方海林公司承担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海林公司没有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显属违约。
2、海林公司转让信用证,第一只给上诉人传真来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的发电稿,不是信用证电报影印件;第二该发电稿只记载了开证行,没有记载咨询处,并且言明新
华银行香港分行对该信用证不负任何责任;第三该发电稿明确了转让行为的手续费由受让方负责,增加了上诉人的费用;第四该发电稿给议付/押汇行的特别指示,不能保证上诉人按时收取货款;第五是由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作为中介银行的介入,使上诉人收取货款的途径复杂化,增加了上诉人收款的风险。
这些都将导致损害上诉人的利益。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四十八条规定,转让信用证的行为是一种特别行为,必须经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银行的同意才能实施。
海林公司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信用证,这一行为不符合国际惯例。
原审判决既不符合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三)
1990年至1992年间,A厂多次向B厂提供毛条,累计价款1194万余元。
双方每次供货、提货时,均记载了毛条的数量和价款,但始终未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也未约定付款的具体期限。
期间,A厂曾多次向B厂催收部分货款,但未提出清偿全部货款及利息的要求。
与此同时,双方间供、提毛条的业务仍在继续进行;B厂在提货时也曾多次向A厂支付过部分货款。
至今,两厂间仍有590万余元货款未结清。
A 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厂清偿全部货款和利息,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思考:你认为A、B两厂的买卖行为有合同吗?
案例点评:A、B两厂之间,双方对彼此间存在着业务往来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所供标的物及标的数量、价款一致的口头采购毛条的事实均予以认可。
双方虽为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