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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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A公司与被告B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将A公司的一批重要货物从X地运输至Y地,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送达。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B公司的疏忽,货物遭受了严重损坏,且未能按时送达。

A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A公司认为,货物损失是由于B公司的疏忽所致,B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B公司则辩称,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2. 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A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延误导致的损失等。

B公司则认为,A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时将货物安全送达,且未能证明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A公司的过错所致,因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关于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货物的实际价值、运输费用以及因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货物损失且未能按时送达,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流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物流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物流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物流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物流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物流行业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装卸等事宜。

在运输过程中,乙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损坏,甲方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2. 甲方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二、案件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管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及时、准确、经济。

”(二)争议焦点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甲方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甲方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包括货物价值损失、运输费用损失、处理损失以及合理的停工损失等。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商业交易过程中,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货物运输合同可能会产生纠纷。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旨在探讨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案例中,甲方是一家贸易公司,乙方是一家物流公司。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将甲方商品从上海运输到北京,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乙方指定的收货人。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导致交通堵塞,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问题在该案例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是否构成违约: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相应的违约责任是什么?2. 免责条款的适用: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包含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若存在免责条款,该条款是否适用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情况?3. 损失赔偿的计算:由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的损失?如果有,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四、解决方案基于上述法律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违约责任: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等。

2. 免责条款的适用:如果货物运输合同中包含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乙方可以据此主张免责。

但是,免责条款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可克服的。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存在免责条款,乙方仍然需要尽力减轻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

3. 损失赔偿的计算: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由于延迟交货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取消导致的损失、延误交货对甲方业务带来的影响导致的损失等。

损失赔偿的计算应当以合理、有据可依的方式进行,包括相关费用的合理计算、证据的充分提供等。

物流管理《案例:九个采购商务谈判案例分析》

物流管理《案例:九个采购商务谈判案例分析》

九个采购商务谈判案例分析成功的商务谈判可以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而谈判成功的关键在于谈判策略的制定。

在谈判过程中,由于双方各自代表的企业在经济实力、声誉、市场形象、需求的迫切程度等方面可能存在着差异,使得谈判者在谈判中所处的地位不同,采取的策略也不一样。

采购商务谈判案例分析一欧洲A公司代理B工程公司到与c公司谈判出口工程设备的交易。

中方根据其报价提出了批评建议对方考虑市场的竞争性和该公司第一次进入市场。

认真考虑改善价格。

该代理商做了一番解释后仍不降价并说其委托人的价格是如何合理。

中方对其条件又做了分析,代理人又做解释,一上午下来毫无结果。

中方认为其过于傲慢固执,代理人认为中方毫无购置诚意且没有理解力双方相互埋怨之后,谈判不欢而散。

问题:1欧洲代理人进行的是哪类谈判1,构成其谈判因素有哪些3谈判有否可能不散假设可能不散欧洲代理人应如何谈判分析:1欧洲代理人进行的是代理地位的谈判。

2构成其谈判的因素有:标的——工程设备;当事人——欧洲A公司,欧洲B工程公司和c公司;背景——市场竞争和A公司第一次进入市场——微观经济环境。

3谈判有可能不散,至少可以防止“不欢而散〞。

A公司应核代理地位淡判的要求做到:“姿态超脱、态度积极’应做“好人〞。

采购商务谈判案例分析二天津某半导体工厂欲改造其生产线,需要采购设备、备件和技术。

适合该厂的供给商在美国、日本各地均可找到2家以上的供给商。

正在此时,香港某半导体公司的推销人员去天津访问,找到该厂采购人员表示可以协助该厂购置所需设备和技术。

由于香港客商讲中文,又是华人,很快关系就熟了,工厂同意他代为采购。

由于工厂没有外贸权,又必须委托有外贸权的公司做代理,A公司接到委托后,即与美国和日本的厂商探询,结果,美国和日本的厂家有的不报价却回函问:A公司与香港B公司的关系是什么有的出价很高。

A公司拿的探询结果未到达预期目标,具体人员与工人进行了讨论,最后得出了一致的结论。

问题:公司的探询是否成功为什么2 天津工厂应做何种调整为什么3天津公司的探询要做何调整为什么’分析:1天津香港公司公司香港公司的探询姑夫败的。

物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物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物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物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某货主与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物流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运输货物,并在指定时间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损失的情况,货主因此要求物流公司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货值损失。

由于双方对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出现了分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二、双方基本信息货主:名称: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 路法定代表人:某某联系电话:xxx-xxxxxxx物流公司:名称: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法定代表人:某某联系电话:xxx-xxxxxxx三、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货主:身份:合同订单中作为委托方的一方,按照合同要求向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运输费用,并提供物流运输所需的合法、准确、有效的货物信息。

权利:有权要求物流公司安全有效地运输货物,保障货物完好无损地送达目的地。

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运输费用,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供物流运输所需的货物信息。

履行方式: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运输费用,按时提供物流运输所需的货物信息。

期限:双方根据协商商定的合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责任和赔偿。

2. 物流公司:身份:合同订单中作为承运方的一方,接受货主委托,按照合同要求负责运输货物,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权利:有权要求货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提供物流运输所需的合法、准确、有效的货物信息。

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安全有效地运输货物,保障货物完好无损地送达目的地。

履行方式:按照合同要求安全有效地运输货物,保障货物完好无损地送达目的地。

期限:双方根据协商商定的合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责任和赔偿。

四、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仓储行业解决消费者投诉办法》。

物流法律纠纷事件案例(2篇)

物流法律纠纷事件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接到客户甲的委托,负责将一批价值200万元的电子产品从甲市运往乙市。

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物流公司负责货物的安全运输,并承诺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2019年4月,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市,但在卸货过程中,发现部分货物丢失。

经核实,丢失的货物价值为80万元。

甲客户因此与物流公司发生纠纷,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2. 如果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首先,法院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对丢失的货物进行了鉴定,确认丢失的货物为电子产品,价值80万元。

其次,法院调查了物流公司的运输过程,发现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导致货物丢失;(2)在运输过程中,物流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丢失;(3)物流公司在发现货物丢失后,未及时通知客户甲。

2. 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甲客户认为物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80万元。

而物流公司则认为,虽然货物丢失,但并非完全由其责任造成,故要求降低赔偿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导致货物丢失,已构成违约。

因此,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

”甲客户的损失为80万元,故物流公司应赔偿甲客户80万元。

四、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甲客户80万元。

物流纠纷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费用、保险责任等内容。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甲方因此与乙方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2. 乙方是否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三、法律分析(一)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1. 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方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乙方是否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1. 损失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因货物损坏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违约方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方因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已构成违约。

物流纠纷分析总结范文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物流业务日益繁荣的同时,物流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更好地解决物流纠纷,提高物流服务质量,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物流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总结。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电商平台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电商平台从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运送到指定仓库。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物流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货物延误,且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的情况。

电商平台因此与物流公司产生纠纷。

三、纠纷分析1. 运输延误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仓库。

然而,由于物流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导致货物延误。

这是物流公司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货物损坏在运输过程中,物流公司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3. 责任划分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应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延误和货物损坏承担主要责任。

电商平台作为委托方,对物流公司的违约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但在本案例中,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发现物流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失扩大。

四、解决措施1. 电商平台与物流公司协商解决首先,电商平台应与物流公司进行沟通,明确违约事实,要求物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可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如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

2. 依法维权若协商不成,电商平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电商平台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物流公司的违约行为。

3. 完善物流管理制度为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电商平台应加强对物流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物流管理制度。

包括对物流公司的资质审查、运输过程中的监督、货物验收等环节。

五、总结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总结,我们可以看出,物流纠纷的发生与合同约定、物流公司管理、电商平台监督等因素密切相关。

物流采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已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物流采购作为物流企业的核心业务之一,其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物流公司采购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物流采购法律问题,旨在为物流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二、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进行退货。

乙公司拒绝退货,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

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

同时,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100万元货款,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法律风险防范建议1.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物流采购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降低法律风险。

2. 严格履行合同:物流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货物质量符合要求。

3. 加强合同管理: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物流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乙公司负责承运。

合同约定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最终引发法律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2. 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货物,保证货物的安全。

因承运人过错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属于承运人过错。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货物损坏的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货物价值:根据合同约定,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

(2)损坏程度: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为70%。

(3)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以上因素,赔偿金额计算如下:实际损失 = 货物价值× 损坏程度 = 10万元× 70% = 7万元合理费用:包括鉴定费用、运输费用等,共计1万元。

可得利益损失:由于货物损坏,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损失可得利益2万元。

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 合理费用 + 可得利益损失 = 7万元 + 1万元 + 2万元= 10万元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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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介绍:2005 年7 月,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买卖成品优质大豆期间,收到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 月22 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买方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货物优质成品大豆1000 吨;单价每吨1460 美元;装运期2005 年8 月20 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 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 月31 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 月1 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 月20 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 %的权利。

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

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 美元修改为CNF 厦门1455 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 天付款改为第45 天付款。

2005 年7 月27 日,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与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 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驻广州办事处。

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豆制
品有限责任公司亲自独立开证。

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坚
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

8月1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8月20日,晓星大豆
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豆制品有限
责任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

8月25日,因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9月18日,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 5万元。

另查明: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 . 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许会产生以下几个疑问:第一、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第二、是哪家公司违反了
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第三、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就对这三个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解决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一般买卖习惯的,因此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

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

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
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其次,针对第二个问题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开证义务,其开证行为
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接受该信用证并宣布解除合同,拒绝发货,其行为违反了《涉外合同法》第十六条关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实属违约。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后,第三个问题中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对因其过错导致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遭受的支付违约赔偿金、转让手续费、律师费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
要求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还要求晓星大
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其支付违约金72750美元。

因晓
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大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一主张违反《涉外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支持。

由于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已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且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终止。

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反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人民币82. 5万元、港币13043 . 04元。

二、驳回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45元,由
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30元,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515元。

反诉受理费13465元由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认为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是从一下三个方面入手的:第一、被上诉人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安排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向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将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转让给上诉人。

安排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是有区别的,因此这个行为不是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转让信用证,也不等同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

况且转让是另一个民事行为,其前提必须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意见,转让行为才有效,否则无效。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海林豆
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迟于1995年7月31日开立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由谁申请开立信用证,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由合同的买方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显属违约。

第二、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信用证,第一只给上诉人传真来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的发电稿,不是信用证电报影印件;第二该发电稿只记载了开证行,没有记载咨询处,并且言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对该信用证不负任何责任;第三该发电稿明确了转让行为的手续费由受让方负责,增加了上诉人的费用;第四该发电稿给议付/押汇行的特别指示,不能保证上诉人按时收取货款;第五是由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作为中介银行的介入,使上诉人收取货款的途径复杂化,增加了上诉人收款的风险。

这些都将导致损害上诉人的利益。

第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 )第四十八条规定,转让信用证的行为是一种特别行为,必须经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银行的同意才能实施。

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信用证,这一行为不符合国际惯例。

原审判决既不符合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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