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物流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2.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3. 案件当事人:[原告/甲方:[姓名/公司名称],被告/乙方:[姓名/公司名称]]4. 案件发生时间:[具体时间]5. 案件发生地点:[具体地点]6. 案件简要事实:[案件简要概述,包括争议焦点、争议原因等]二、法律依据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司法解释。
3. 行业规定:物流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1)原告/甲方主张的事实:[原告/甲方在案件中的主张和证据](2)被告/乙方辩称的事实:[被告/乙方在案件中的辩解和证据](3)争议焦点:[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2. 法律适用分析(1)合同法分析:[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条款是否履行等](2)侵权责任法分析:[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被告/乙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3)其他法律规定分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3. 案件判决分析(1)法院判决:[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2)判决理由:[法院判决的理由,包括对法律依据的分析、事实认定等](3)判决结果的影响:[判决结果对当事人、行业等产生的影响]四、案例分析结论1. 案件性质:[对案件性质的总结,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2. 案件争议焦点:[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总结]3. 案件判决结果:[对案件判决结果的总结]4. 案件启示:[对案件的分析,总结出对物流行业、企业等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五、案例启示1. 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物流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强化责任意识:物流企业应提高自身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客户权益。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 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 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7 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7 年11 月底甲方已生产40 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 万米货物。
乙方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 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在收取货物的15 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 万元人民币货款。
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 6.8 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 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7 年12 月20 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1995 年7 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月22 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 吨;单价每吨1460 美元;装运期1995 年8 月20 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 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 月31 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 月1 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 月20 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
物流法律案例分析实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公司委托的货物从A地运送到B地。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从A地运送到B地,但在途中发生货物丢失的情况。
乙公司发现货物丢失后,立即与甲公司联系,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则辩称,货物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货物丢失的责任应由谁承担?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审理1. 货物丢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管货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方式、路线和运输工具,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于甲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确保货物安全,导致货物丢失,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
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采取补救措施,如退还运输费用、赔偿乙公司因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等。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确保货物安全,导致货物丢失,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运输费用,并赔偿乙公司因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物流纠纷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费用、保险责任等内容。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甲方因此与乙方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2. 乙方是否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三、法律分析(一)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1. 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方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乙方是否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1. 损失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因货物损坏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违约方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方因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已构成违约。
物流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乙公司负责承运。
合同约定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最终引发法律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2. 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货物,保证货物的安全。
因承运人过错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属于承运人过错。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货物损坏的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货物价值:根据合同约定,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
(2)损坏程度: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为70%。
(3)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以上因素,赔偿金额计算如下:实际损失 = 货物价值× 损坏程度 = 10万元× 70% = 7万元合理费用:包括鉴定费用、运输费用等,共计1万元。
可得利益损失:由于货物损坏,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损失可得利益2万元。
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 合理费用 + 可得利益损失 = 7万元 + 1万元 + 2万元= 10万元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作为支撑国民经济的“第三利润源泉”,其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物流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流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
案件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物流运输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将甲方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达B地,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违约责任的认定2. 乙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3. 诉讼时效的认定三、案件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达B地,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货物滞留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用;(2)因货物滞留而造成的生产、销售损失;(3)为处理货物滞留问题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诉讼时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甲方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案件启示1. 物流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2. 物流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货物安全、及时送达。
3. 物流企业应关注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4.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对方资质,降低违约风险。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
咱来唠唠这么一个事儿啊。
有个小公司,就叫它A公司吧,A公司是做电子产品的。
还有个B公司呢,是专门做电子零件供应的。
这俩公司就签了个货物买卖合同,A 公司要买B公司一批特定型号的电子零件,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数量、价格、交货日期啥的。
这就像两个人商量好了,你给我啥,我给你多少钱,啥时候给,都谈妥了。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 (一)交货问题。
合同里说好了3月1号交货,可眼瞅着到了3月15号了,B公司还没把货交齐呢。
这A公司可就急眼了,为啥呢?因为A公司自己的生产计划都安排好了,就等着这批零件来组装产品呢。
这就好比你要做饭,菜都切好了,就等米下锅,结果米一直不来,你说急不急人?# (二)货物质量争议。
好不容易B公司把大部分货交了,A公司一检查,发现有些零件的质量不太对劲儿。
按照合同要求,这些零件的精度得达到某个标准,可实际到货的有不少都达不到。
这就像你买了个高级相机,结果发现镜头是模糊的,这肯定不行啊。
A公司就觉得B公司这是不按合同办事儿,坑人呢。
三、双方的主张和证据。
# (一)A公司。
A公司就说:“你看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交货日期和质量标准呢,你都没做到,你得给我个说法。
”A公司拿出了合同作为证据,还有自己内部对货物质量检测的报告,上面清楚地写着哪些零件不符合标准。
A公司的想法很简单,要么B公司赶紧把合格的货补齐,并且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因为延误交货造成的损失;要么就把钱退回来,解除合同。
# (二)B公司。
B公司呢,也有自己的说法。
对于交货晚的事儿,B公司解释说,是因为他们的一个主要供应商出了问题,原材料供应不上,所以才耽误了。
他们觉得这是不可抗力因素,不是自己故意的。
关于质量问题,B公司说他们按照自己的标准生产出来的零件都是合格的,是A公司的检测方法有问题。
B公司也拿出了自己的生产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试图证明自己的清白。
四、法律分析。
# (一)交货日期方面。
在法律上来说,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啊。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呢,要买乙公司的一批电子产品,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啥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啥的,都规定得挺详细。
这甲公司啊,那可是眼巴巴地等着这批货来赚钱呢。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 (一)交货时间的争议。
1. 按照合同,乙公司得在3月15号之前把货送到甲公司指定的仓库。
结果呢,眼瞅着都3月20号了,货还没影呢。
甲公司那急得呀,就像热锅上的蚂蚁。
甲公司就去找乙公司理论,说:“你们咋回事啊?说好的时间呢?这可耽误我大事儿了!”乙公司却委屈巴巴地说:“我们这不是遇到不可抗力了嘛。
前段时间供应商那边出了点问题,原材料供应不上,我们也没办法啊。
”但是甲公司就觉得这理由有点牵强,心想:“你供应商的问题关我啥事?我就认合同上的交货时间。
”2. 从这里咱就能看出来,双方对于“不可抗力”这个概念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
乙公司觉得供应商的问题属于不可抗力,能成为延迟交货的理由;而甲公司觉得,不管啥原因,只要没按时交货就是违约。
# (二)货物质量的争议。
1. 好不容易,乙公司在3月25号把货送来了。
甲公司那是赶紧验货啊。
这一验可不得了,发现有不少产品存在明显的瑕疵,像是外观有划痕,有些功能也不太正常。
甲公司就火大了,说:“你们这叫啥货啊?这质量根本就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啊。
”乙公司却说:“这都是小问题,不影响使用的,而且这么多货,有点小瑕疵很正常嘛。
”2. 这里面就暴露出双方对于货物质量标准的界定不清晰。
合同里虽然写了货物要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但没有详细说明哪些情况算是合格,哪些算不合格。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玩游戏,但是游戏规则没说全,玩到一半就开始扯皮了。
三、法律分析。
# (一)关于交货时间。
1. 在法律上啊,不可抗力确实是一种可以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的事由。
但是呢,这个不可抗力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得是那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地址:xxxxxx乙方:xx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张某,地址: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采购方甲方权利: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并按期支付货款。
甲方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甲方履行方式:支付货款。
甲方期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甲方违约责任: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乙方身份:供应商乙方权利: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并能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并按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乙方履行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乙方期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货物。
乙方违约责任: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并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履行供货义务,由此产生的货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未申请发票的货款将不予支付。
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或取消本合同的约定。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并认真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
由于本合同未能履行的运输、仓储、装卸、转运等,所产生的事故、错误、遗漏等问题,由各自的承运人、仓库等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采购范本最新纠纷案例分析与预防
采购范本最新纠纷案例分析与预防一、案例分析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各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是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完善的条款,往往会引发一些纠纷。
本次分析将重点针对最新发生的采购纠纷案例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预防措施。
1.案例一: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某公司在采购电子元件时,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规格、质量及数量等要求。
然而,在收到货物后,公司发现其中一批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生产需求。
分析:此案例中的纠纷主要源于合同中对于货物质量的描述不够明确详细,导致供应商有机可乘。
因此,在撰写采购合同时,应该明确规定货物的具体要求,并附上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测试要求,以保证供应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交付。
预防措施:在采购合同中,对于商品的质量要求应该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不仅要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要求,还需附上相应的测试标准和验收标准等。
同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案例二:供应商未按时交货某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之后,供应商表示无法按时交付,导致该企业的工程进度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分析:此案例中的纠纷主要是因为合同中对于交货时间的约定不够明确,未进行具体规定。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防措施:在撰写合同时,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并明确规定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
在商务谈判环节,双方可以就交货时间进行充分协商,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供应商能力、季节性需求等,确保合同的交货时间能够合理且可行。
二、预防方案为了减少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预防措施。
1.明确合同条款在撰写合同时,应尽量明确详细地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关键条款如价格、质量、交货时间等方面进行具体约定。
合同中应当优先采用精确的定义和词汇,避免歧义,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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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介绍:2005年7月,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买卖成品优质大豆期间,收到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买方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货物优质成品大豆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200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
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
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200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与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驻广州办事处。
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亲自独立开证。
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ASCOTIA 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
8月1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8月20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
8月25日,因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9月18日,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万元。
另查明: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许会产生以下几个疑问:第一、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第二、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第三、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就对这三个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解决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一般买卖习惯的,因此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其次,针对第二个问题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开证义务,其开证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接受该信用证并宣布解除合同,拒绝发货,其行为违反了《涉外合同法》第十六条关于“合同依法
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实属违约。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后,第三个问题中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对因其过错导致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遭受的支付违约赔偿金、转让手续费、律师费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要求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还要求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其支付违约金72750美元。
因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大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一主张违反《涉外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支持。
由于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已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且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终止。
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反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人民币82.5万元、港币13043.04元。
二、驳回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45元,由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30元,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15元。
反诉受理费13465元由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认为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是从一下三个方面入手的:第一、被上诉人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安排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向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将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转让给上诉人。
安排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是有区别的,因此这个行为不是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转让信用证,也不等同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
况且转让是另一个民事行为,其前提必须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意见,转让行为才有效,否则无效。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海林豆
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迟于1995年7月31日开立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由谁申请开立信用证,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由合同的买方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显属违约。
第二、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信用证,第一只给上诉人传真来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的发电稿,不是信用证电报影印件;第二该发电稿只记载了开证行,没有记载咨询处,并且言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对该信用证不负任何责任;第三该发电稿明确了转让行为的手续费由受让方负责,增加了上诉人的费用;第四该发电稿给议付/押汇行的特别指示,不能保证上诉人按时收取货款;第五是由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作为中介银行的介入,使上诉人收取货款的途径复杂化,增加了上诉人收款的风险。
这些都将导致损害上诉人的利益。
第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四十八条规定,转让信用证的行为是一种特别行为,必须经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银行的同意才能实施。
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信用证,这一行为不符合国际惯例。
原审判决既不符合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应当撤销。